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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称因明三因说的探讨(李润生)

  法称因明"三因说"的探讨

  李润生

  本文撰述的目的在探究"法称因明"建立"三因说"的理论依据,并对其得失作出客观性与批判性的评价。本文内容,首先指出法称"三因说"是继承因明的传统、依知识论的原理而建立的。继而把"三因说"的内容及建立的论理依据介绍出来。跟着把"三因说"作个评鉴,指出"不可得因"建立的贡献、"三类因"分类的失误、"否定比量唯依不可得因"的错谬。最后则尝试把"三类因"修订为"四类因",把"三因说"修订为"四因说",以期使"佛家因明"更趋合理,更趋完善。

  一、引言

  佛家逻辑之学,名曰"因明"。其源出于印度的"正理学派"。传统学人把"因明"分作"古学"与"今学"。"古因明"与"今因明"之别,传统以来,都以陈那为断,此吕澄所谓"通途所谓断自陈那:前属古师,后成新说",正是此意。这是由于唐·义净在他所撰的《南海寄归内法传》中,虽有"法称重显因明"之说,但法称的着作还未译出,陈那与法称之间有关"因明"学理上的差异,无从得见,所以对"因明"的发展只能作出简单的分期。可是时至今日,陈那最主要的着作《集量论》,前有吕澄,后有法尊,分别把它翻成汉文;而法称的大论(即《释量论》),及它的释文(即僧成所撰的《释量论释》),也分别由法尊译出;法称的小论(即《正理滴论》,亦名《正理方隅》),英文本早已由俄国佛学者彻尔巴斯基翻出,刊于他的《佛家逻辑》的第二卷中。其影响所及,随着有日人渡边照宏,出日文本《正理一滴论法上释》发表于《智山学报》第九、十、十一、十三等期。而于一九五四年,吕赝亦有《佛家逻辑》一文,撮此论的菁华,用散文笔调(按:本是颂文),发表在《现代佛学》中,后再附录于他所着的《印度佛学源流略讲》一书。到了八十年代,中国学人王森,根据苏联《佛教文库》本梵文原文,译出颂文本的《正理滴论》,杨化群依藏文以散体译出本论,同时载于一九八二年第一期的《世界宗教研究》里。于是梵、藏、汉、和、英诸本俱备,陈那的因明学说与法称的因明学说,一时大白于当世,而其间的同异,亦能条然可辨,所以现代的因明学者,大多把陈那与法称的因明分为两个系统:一个是"陈那因明",一个是"法称因明",泾渭分明,不相淆混。

  现在我们探讨的是"法称因明"。因为"法称因明"是继承"陈那因明"而建立的,所以同样依"境"(所知对象)的差异,把"量"(知识)分成两大类别。《集量论》所谓"现及比为量,二相所量故。"《集量论释》云:"所量唯有自相、共相,更无其余。当知以自相为境者是现,共相为境者是比。"如是所知"境",若非"自相",便是"共相",更无其余。以"自相"为所知对象而构成的知识便成为"现量",以"共相"为所知对象而构成的知识便成为"比量",因而把"圣言量"废除,归入"现"、"比"。而"比量"方面有"自悟"与"悟他"两种功能,于是再开成"为自比量"与"为他比量"两类。"法称因明"全部承继了陈那这方面的理论,把整个体系分成"现量"、"为自比量"与"为他比量"三大部分。这就是最主要相同之处。

  不过,"法称因明"在"陈那因明"的基础之上是有所发展的。如在"比量"的推论形式上,变陈那的"三支"为"二支",于"为自比量"中略去"喻支",于"为他比量"中略去"宗支";同时"宗过"、"因过"、"喻过"均有损益,像其中的废除"不共不定"、"相违决定"等过,更为突出。不过,在"因明"发展史上,最具特色的,莫如通过知识论的方法,建立了"三因之说"。所谓"三因"者,就是能够作为有效推理的基本依据,与"所比义"(即"宗"的"后陈")构成"不相离性"以证成"宗"的可靠性的,说名为"因";在一切情况中,能担当"因"的职能的,经过分析,法称认为不外三种:一者是"不可得因",二者是"自性因",三者是"果性因",更无其余。由于"三因说"是法称所始创,是逻辑与知识论所结合的理论,是"法称因明"的核心部分,值得我们采取批判性的态度,作进一步的探究。

  二、三因说的建立

  若依"形式逻辑",我们只求"三相因"能必然地、有效地推演出"宗"(主张或结论)便已足够,而不必问"三相因"究竟可分多少类别。就以"假言论式"为例。

  大前提:如P则Q

  小前提:P

  结论:故Q

  这便是有效的了。我们只知肯定前项,必然地肯定后项,而不必问P是什幺,Q是什幺,更不必穷究"P"这变元可分多少品类。同理,我们亦可否定后项而必然地否定前项,如:

  大前提:如P则Q

  小前提:非Q

  结论:故非P

  而不必追问P是什幺,Q是什幺,更无须穷究它们的品类究有多少。可是"佛家因明"并不是纯粹的"形式逻辑",它兼摄着知识论及辩论术的成份,它便得要穷究"知识可分多少类别"、知识的本源、效用、可能性、可靠性等等方面,因此法称的建立"因三说"是有其历史传统的渊源的。如《正理滴论·为自比量品第二》有言:

  "复次,三相正因,唯有三种。谓不可得比量因,自性比量因,及果比量因。"(14)法称把具足三相的、可以证宗的所谓"三相正因",分为三大类别,亦唯有此三大类别,更无其余,即:

  一者,不可得比量因(简称"不可得因");

  二者,自性比量因(简称为"自性因");

  三者,果性比量因(简称为"果性因")。

  "三类因"的名称标出之后,法称并提举实例,阐述其义:

  "此中不可得比量因者,如指某处而立量云:此处无瓶,瓶可得相,虽已具足,而瓶不可得故。言可得相已具足者,谓余种种可得因缘,悉已圆具,应可得物,自体亦有。若物自体,既为实有,其余种种可得因缘,亦实有者,其物自体,定可现见。

  言自性比量因者,因之自体,若为实有,即于所立法能为正因。譬如说言:此物是树,以彼本是兴遐巴故(无忧树,旧译申怒波)。

  果比量因者,谓如说言:彼处有火,以见烟故。"

  首先让我们理解什幺是"不可得因"。依知识论的观点来说,眼之能见一色,耳之能听一声......必须依仗众多的条件,此等条件具足存在,感官知觉的经验活动(佛家名之为"现量")才得成就。如眼之能见瓶相,是必须依仗瓶体的存在,亦必须依仗健全的视觉能力、适当的光度、适当的距离等等条件(佛家名之为"因缘")具足无缺,然后此种视觉的经验活动才可以产生。今试借用符号的帮助,解析如下:

  设:(i)"此处有瓶体的存在"为"p",

  (ii)"能见彼瓶的因缘悉皆具足"为"t(1-n)",

  (iii)"此处能见瓶相"为"q"。

  则眼之能见瓶相的因果关系,可运用下列的命题来加以表达:

  p·t(1-n)q(命题1)

  以语言表达,我们可以这样说:"假若此处有瓶体的存在,而一切能见彼瓶的因缘悉皆圆满具足者,则定可得见彼瓶的相貌。"亦即上述论文所谓"若物自体,既为实有,其余种种可得因缘,亦实有者,其物自体,定可现见。"

  不过,"瓶相可见"或"不可见"虽是"现量"感官经验之事,可是"瓶体存在与否"(如说:"此处无瓶"),却非"现量"感官经验之事,而是"比量"推理的事,我们试以

  t(1-n)·~q(命题2)

  来表示"现见因缘具足而仍不见瓶相";又以

  ~p(命题3)

  来表示"此处没有瓶体的存在"(即论文所谓"此处无瓶"),则可以联同"命题1"构成有效的推理如下:

  p·t(1-n)q

  t(1-n)·~q

  ~p

  以语言表达:"若此有瓶,而能见因缘悉皆具足,则彼瓶定可得见(大前提),今能见因缘悉皆具足而仍不见瓶相(小前提),(故知)此处无瓶(结论)。"七世纪的这位具聪明睿智的法称论师,已经理解到这个意义,指出要否定物体的存在非用"比量"不可。构成这种"比量"的"三相正因"名为"不可得因"。如果运用法称"为自比量"的论式来表达,可以举例如下:

  宗:此处无瓶。

  因:以见瓶的一切因缘悉皆已具足,而瓶相仍不可得见故。(16)

  "不可得因"是"三相正因"的第一类;其余两类便是"自性因"和"果性因"。它们是建立在现代所谓"分析判断"与"综合判断"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让我们先依法称所举"自性因"的例子来作分析:

  宗:此物是树。

  因:以彼是无忧树故。

  如果用"为他比量"来表达,它的"同法喻"应该是"若彼是无忧树,则彼是树"。依此为大前提,我们自然可以从"此是无忧树"而必然地推出"此物是树",因为"无忧树是树"根本就是一个"分析判断",犹如我们说:"红花是花",或"红花是红色的"。"花"与"红色"都可以从"红花"分析出来,根本就是必然地真。所以若"此物是无忧树"是真实者,则"此物(必然)是树",其结论是从同一自性(自体)分析出来故。所以论云:"因之自体(此无忧树)若为实有,即于所立("此物是树")能为正因。"至于"果性因",法称的例子是:

  宗:彼处有火。

  因:以有烟故。

  前"自性因"的"无忧树"与"宗"的"树"是"自性"关系;今此"果性因"的"烟"与彼"宗"的"火"却是因果关系。它的"同法喻"应该是"若彼有烟,见彼有火"。不是"分析判断",而是"综合判断"。"综合判断"的真假值必须依靠经验来证明。

  设:(i)"烟"为"M","无烟"为"~M";

  (ii)"火"为"P","无火"为"~P"。

  则可以透过综合性的归纳,因而反映出"烟"与"火"的因果关系。如果所得结果是:

  (一)若彼有烟,则彼有火。

  则符合"法称因明"之"因三相"中的"第二相"(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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