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稱因明"叁因說"的探討
李潤生
本文撰述的目的在探究"法稱因明"建立"叁因說"的理論依據,並對其得失作出客觀性與批判性的評價。本文內容,首先指出法稱"叁因說"是繼承因明的傳統、依知識論的原理而建立的。繼而把"叁因說"的內容及建立的論理依據介紹出來。跟著把"叁因說"作個評鑒,指出"不可得因"建立的貢獻、"叁類因"分類的失誤、"否定比量唯依不可得因"的錯謬。最後則嘗試把"叁類因"修訂爲"四類因",把"叁因說"修訂爲"四因說",以期使"佛家因明"更趨合理,更趨完善。
一、引言
佛家邏輯之學,名曰"因明"。其源出于印度的"正理學派"。傳統學人把"因明"分作"古學"與"今學"。"古因明"與"今因明"之別,傳統以來,都以陳那爲斷,此呂澄所謂"通途所謂斷自陳那:前屬古師,後成新說",正是此意。這是由于唐·義淨在他所撰的《南海寄歸內法傳》中,雖有"法稱重顯因明"之說,但法稱的著作還未譯出,陳那與法稱之間有關"因明"學理上的差異,無從得見,所以對"因明"的發展只能作出簡單的分期。可是時至今日,陳那最主要的著作《集量論》,前有呂澄,後有法尊,分別把它翻成漢文;而法稱的大論(即《釋量論》),及它的釋文(即僧成所撰的《釋量論釋》),也分別由法尊譯出;法稱的小論(即《正理滴論》,亦名《正理方隅》),英文本早已由俄國佛學者徹爾巴斯基翻出,刊于他的《佛家邏輯》的第二卷中。其影響所及,隨著有日人渡邊照宏,出日文本《正理一滴論法上釋》發表于《智山學報》第九、十、十一、十叁等期。而于一九五四年,呂赝亦有《佛家邏輯》一文,撮此論的菁華,用散文筆調(按:本是頌文),發表在《現代佛學》中,後再附錄于他所著的《印度佛學源流略講》一書。到了八十年代,中國學人王森,根據蘇聯《佛教文庫》本梵文原文,譯出頌文本的《正理滴論》,楊化群依藏文以散體譯出本論,同時載于一九八二年第一期的《世界宗教研究》裏。于是梵、藏、漢、和、英諸本俱備,陳那的因明學說與法稱的因明學說,一時大白于當世,而其間的同異,亦能條然可辨,所以現代的因明學者,大多把陳那與法稱的因明分爲兩個系統:一個是"陳那因明",一個是"法稱因明",泾渭分明,不相淆混。
現在我們探討的是"法稱因明"。因爲"法稱因明"是繼承"陳那因明"而建立的,所以同樣依"境"(所知對象)的差異,把"量"(知識)分成兩大類別。《集量論》所謂"現及比爲量,二相所量故。"《集量論釋》雲:"所量唯有自相、共相,更無其余。當知以自相爲境者是現,共相爲境者是比。"如是所知"境",若非"自相",便是"共相",更無其余。以"自相"爲所知對象而構成的知識便成爲"現量",以"共相"爲所知對象而構成的知識便成爲"比量",因而把"聖言量"廢除,歸入"現"、"比"。而"比量"方面有"自悟"與"悟他"兩種功能,于是再開成"爲自比量"與"爲他比量"兩類。"法稱因明"全部承繼了陳那這方面的理論,把整個體系分成"現量"、"爲自比量"與"爲他比量"叁大部分。這就是最主要相同之處。
不過,"法稱因明"在"陳那因明"的基礎之上是有所發展的。如在"比量"的推論形式上,變陳那的"叁支"爲"二支",于"爲自比量"中略去"喻支",于"爲他比量"中略去"宗支";同時"宗過"、"因過"、"喻過"均有損益,像其中的廢除"不共不定"、"相違決定"等過,更爲突出。不過,在"因明"發展史上,最具特色的,莫如通過知識論的方法,建立了"叁因之說"。所謂"叁因"者,就是能夠作爲有效推理的基本依據,與"所比義"(即"宗"的"後陳")構成"不相離性"以證成"宗"的可靠性的,說名爲"因";在一切情況中,能擔當"因"的職能的,經過分析,法稱認爲不外叁種:一者是"不可得因",二者是"自性因",叁者是"果性因",更無其余。由于"叁因說"是法稱所始創,是邏輯與知識論所結合的理論,是"法稱因明"的核心部分,值得我們采取批判性的態度,作進一步的探究。
二、叁因說的建立
若依"形式邏輯",我們只求"叁相因"能必然地、有效地推演出"宗"(主張或結論)便已足夠,而不必問"叁相因"究竟可分多少類別。就以"假言論式"爲例。
大前提:如P則Q
小前提:P
結論:故Q
這便是有效的了。我們只知肯定前項,必然地肯定後項,而不必問P是什幺,Q是什幺,更不必窮究"P"這變元可分多少品類。同理,我們亦可否定後項而必然地否定前項,如:
大前提:如P則Q
小前提:非Q
結論:故非P
而不必追問P是什幺,Q是什幺,更無須窮究它們的品類究有多少。可是"佛家因明"並不是純粹的"形式邏輯",它兼攝著知識論及辯論術的成份,它便得要窮究"知識可分多少類別"、知識的本源、效用、可能性、可靠性等等方面,因此法稱的建立"因叁說"是有其曆史傳統的淵源的。如《正理滴論·爲自比量品第二》有言:
"複次,叁相正因,唯有叁種。謂不可得比量因,自性比量因,及果比量因。"(14)法稱把具足叁相的、可以證宗的所謂"叁相正因",分爲叁大類別,亦唯有此叁大類別,更無其余,即:
一者,不可得比量因(簡稱"不可得因");
二者,自性比量因(簡稱爲"自性因");
叁者,果性比量因(簡稱爲"果性因")。
"叁類因"的名稱標出之後,法稱並提舉實例,闡述其義:
"此中不可得比量因者,如指某處而立量雲:此處無瓶,瓶可得相,雖已具足,而瓶不可得故。言可得相已具足者,謂余種種可得因緣,悉已圓具,應可得物,自體亦有。若物自體,既爲實有,其余種種可得因緣,亦實有者,其物自體,定可現見。
言自性比量因者,因之自體,若爲實有,即于所立法能爲正因。譬如說言:此物是樹,以彼本是興遐巴故(無憂樹,舊譯申怒波)。
果比量因者,謂如說言:彼處有火,以見煙故。"
首先讓我們理解什幺是"不可得因"。依知識論的觀點來說,眼之能見一色,耳之能聽一聲......必須依仗衆多的條件,此等條件具足存在,感官知覺的經驗活動(佛家名之爲"現量")才得成就。如眼之能見瓶相,是必須依仗瓶體的存在,亦必須依仗健全的視覺能力、適當的光度、適當的距離等等條件(佛家名之爲"因緣")具足無缺,然後此種視覺的經驗活動才可以産生。今試借用符號的幫助,解析如下:
設:(i)"此處有瓶體的存在"爲"p",
(ii)"能見彼瓶的因緣悉皆具足"爲"t(1-n)",
(iii)"此處能見瓶相"爲"q"。
則眼之能見瓶相的因果關系,可運用下列的命題來加以表達:
p·t(1-n)q(命題1)
以語言表達,我們可以這樣說:"假若此處有瓶體的存在,而一切能見彼瓶的因緣悉皆圓滿具足者,則定可得見彼瓶的相貌。"亦即上述論文所謂"若物自體,既爲實有,其余種種可得因緣,亦實有者,其物自體,定可現見。"
不過,"瓶相可見"或"不可見"雖是"現量"感官經驗之事,可是"瓶體存在與否"(如說:"此處無瓶"),卻非"現量"感官經驗之事,而是"比量"推理的事,我們試以
t(1-n)·~q(命題2)
來表示"現見因緣具足而仍不見瓶相";又以
~p(命題3)
來表示"此處沒有瓶體的存在"(即論文所謂"此處無瓶"),則可以聯同"命題1"構成有效的推理如下:
p·t(1-n)q
t(1-n)·~q
~p
以語言表達:"若此有瓶,而能見因緣悉皆具足,則彼瓶定可得見(大前提),今能見因緣悉皆具足而仍不見瓶相(小前提),(故知)此處無瓶(結論)。"七世紀的這位具聰明睿智的法稱論師,已經理解到這個意義,指出要否定物體的存在非用"比量"不可。構成這種"比量"的"叁相正因"名爲"不可得因"。如果運用法稱"爲自比量"的論式來表達,可以舉例如下:
宗:此處無瓶。
因:以見瓶的一切因緣悉皆已具足,而瓶相仍不可得見故。(16)
"不可得因"是"叁相正因"的第一類;其余兩類便是"自性因"和"果性因"。它們是建立在現代所謂"分析判斷"與"綜合判斷"的理論基礎之上的。讓我們先依法稱所舉"自性因"的例子來作分析:
宗:此物是樹。
因:以彼是無憂樹故。
如果用"爲他比量"來表達,它的"同法喻"應該是"若彼是無憂樹,則彼是樹"。依此爲大前提,我們自然可以從"此是無憂樹"而必然地推出"此物是樹",因爲"無憂樹是樹"根本就是一個"分析判斷",猶如我們說:"紅花是花",或"紅花是紅色的"。"花"與"紅色"都可以從"紅花"分析出來,根本就是必然地真。所以若"此物是無憂樹"是真實者,則"此物(必然)是樹",其結論是從同一自性(自體)分析出來故。所以論雲:"因之自體(此無憂樹)若爲實有,即于所立("此物是樹")能爲正因。"至于"果性因",法稱的例子是:
宗:彼處有火。
因:以有煙故。
前"自性因"的"無憂樹"與"宗"的"樹"是"自性"關系;今此"果性因"的"煙"與彼"宗"的"火"卻是因果關系。它的"同法喻"應該是"若彼有煙,見彼有火"。不是"分析判斷",而是"綜合判斷"。"綜合判斷"的真假值必須依靠經驗來證明。
設:(i)"煙"爲"M","無煙"爲"~M";
(ii)"火"爲"P","無火"爲"~P"。
則可以透過綜合性的歸納,因而反映出"煙"與"火"的因果關系。如果所得結果是:
(一)若彼有煙,則彼有火。
則符合"法稱因明"之"因叁相"中的"第二相"(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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