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停止。這時的心根,由于停止了活動,以致喪失主體地位,僅作爲一個客體而存在。看起來就好比失去了自己的特性一樣。這就已經進入無想叁昧了。
《瑜伽經》說,有伺等至與無伺等至均以“玄微之物”作爲自己的對象。什麼叫“玄微之物”?《瑜伽經》沒有作解釋。但是毗耶娑的注釋給我們理解這個“玄微之物”提供了鑰匙。毗耶娑這樣說:“無尋等至和有尋等至作用於在時空中發展的事物。有伺等至和無伺等至作用於玄微之物。”由于毗耶娑是將兩者對立起來講的,也就是說,玄微之物是已經不受時空約束的一種存在。毗耶娑還這樣講:“在這些(等至)中,進入玄微之物的稱爲有伺(等至),……無伺等至作用於在各方面都不受限製的玄微之物。”由此看來,這玄微之物只能是作爲世界精神本原與物質本原的神我和自性。而所謂有伺等至是自無尋等至以上,證悟神我、認識自性的一個過程;無伺等至則是上述過程的終結。
《瑜伽經》高度推崇無伺等至,認爲它是達到無種叁昧的最後一個階梯:
“無伺(等至)的純粹(心)流(産生)主體的光輝。(1·47)
在那裏,(有)充滿真理的認識。(1·48)
(它具有)與語言的認識和推理的認識不同的對象,因爲(它)涉及的是特殊。(1·49)
從那裏産生的過去的業力,阻礙其他的行力。(1·50)
在對這種(業力)抑製時,由於抑製了所有的(行力,因而達到)無種叁昧。(1·51)”
這裏所謂的“主體的光輝”,指在證悟世界實相的道路上已經看到了神我──這個世界的主體的光輝。上文所謂的“特殊”“對象”,指的就是神我。對這個主體的認識,自然充滿了真理,也自然與前此的用語言、概念、推理、聖言所得到的認識完全無法比擬。應該說,這兩種認識的性質完全不同。後者是世間的認識,前者則是出世間的證悟。因無伺等至修持而産生的業力,具有阻礙、抑製、消除其他所有業力的作用。從而達到無種叁昧。毗耶娑這樣解釋所謂“無種叁昧”:“當心停止活動時,神我保持其自身的、真實的自我,並因而成爲純粹的和絕對自由的,即達到了所謂解脫。”由此看來,無伺等至與無種叁昧,似乎有類於佛教的有馀依涅槃與無馀依涅槃。
在第一章中,《瑜伽經》還論述了修持瑜伽的各種障礙以及如何克服這些障礙。論述了部分“至上意識強的人”可以通過對大自在天的敬仰而進入叁昧。限於篇幅,這裏就不再介紹了。
四、無明與辨別智
第二章首先以數論哲學爲基礎,論述“無明”是人在叁界中生死輪回受苦的根本原因。
在第一章中,《瑜伽經》已經指出,瑜伽修持的目的就是抑製心的活動。那麼,心爲什麼會活動呢?在《瑜伽經》看來,心的這些活動實際都是自我意識的活動。但人的自我意識所有會有這些活動,背後還有更加重要的原因,就是與這個人的行爲有關。而這個人的行爲,又是他在無量劫輪回的因果長鏈上的一個環節。也就是說,一個人前世的、今世的種種行爲,給他留下種種經驗、印象、勢力,也就是佛教的唯識學派所說的熏習成各類種子,這些種子在適宜的條件下引起現行,引起心的活動,造成人的痛苦。
《瑜伽經》認爲人的痛苦,或者煩惱共有五種:
“煩惱是無明、我見、貪、嗔和現貪。(2·3)”
“無明”,從字面意思講就是愚癡,不懂得世界的真理,一種錯誤的認識。有的派別將它解釋爲一種物質性的存在,可以染汙精神性的本體。但在《瑜伽經》中似乎沒有這種意思。這或者是因爲在數論體系中已經有了一個物質性的本體──原初物質(自性)。“我見”即自我意識。“貪”是貪欲;“嗔”是嗔怒。所謂“現貪”,按照毗耶娑的解釋,是指一切生物固有的本能──生存意識。毗耶娑說,無論是一條昆蟲,一個極端無知的人,還是一個知道了生命的起點與終點的智者,都有這種要求生存下去的本能。在種種煩惱中,《瑜伽經》認爲無明是一切煩惱的基礎:
“無明是其他(煩惱)的基礎,(無論這些煩惱是)暫時停止的,(還是)輕微的,交替(出現)的,(或是正在)發生的。(2·4)”
說無明是煩惱的基礎,有兩條基本理由,《瑜伽經》2·12~2·15敘述了第一條理由,即因爲有了無明,就會有種種行爲,從而造業,在業報規律的驅動下在叁界輪回。更重要的則是第二條理由,即無明是神我與原初物質結合的原因。對此,《瑜伽經》這樣論述:
“所觀(具有)喜、憂、暗的特性,由元素及知覺、行動和思惟功能構成,目的是享受和解脫。(2·18)
觀者不過是觀察的能力,盡管是純粹的,但卻是觀念的觀察。(2·20)
所觀的存在僅是爲了那個(能觀)。(2·21)
結合是感知被擁有力和擁有力的特殊的因。(2·23)
無明是這(結合)的因。(2·24)”
這裏的“觀者”、“能觀”指神我,它是觀照的主動者,“所觀”指原初物質(自性),它是被神我觀照的對象。神我本身是純粹的、純淨的,它的觀照是一種觀念的,即意識的觀照。自性由喜、憂、暗叁德組成,爲神我而存在,以享受與解脫爲目的。兩者原本是各自分離的,它們之所以結合,原因在於無明。毗耶娑這樣解釋這個問題:
“神我是擁有者,所觀是被擁有者。前者被結合於後者是爲了認識。隨結合而産生的所觀的認識是享受;對認識者本性的認識是解脫。因此,當結合産生認識時,這結合也就終結了。認識被稱爲分離的因。認識與無明相矛盾,因此,無明被認爲是結合的因。”
上述這段話的意思是:在神我與自性結合時,神我是擁有者,自性是被擁有者。兩者之所以結合,是爲了相互“認識”。由於兩者的結合,自性果然得到了認識,這對自性來說是一種享受。自性認識了那個認識者(亦即神我)的本性,也就得到了解脫。因爲任何事物,只要認識神我的本性,都能得到解脫。自性本來就是以享受與解脫爲目的,既然目的達到,也就不需要再結合,於是兩者便分離,各自回歸初始的本原狀態。所以說,“當結合産生認識時,這結合也就終結了。”由此,達成認識,是神我與自性分離的原因。那麼我們再向前追溯,當初兩者爲什麼要結合呢?是因爲神我不了解自性,想要去了解。不了解,就是“無明”。因爲有無明,才想要去認識,才産生結合。所以無明是兩者結合的原因。
簡單地說:因爲缺乏認識(無明),想要認識,所以結合。一旦認識了,目的達到,於是分手。所以無明是結合的原因,認識是分離的原因。
這種解釋,實在有點牽強附會。等于是爲什麼會有貓?是爲了要吃老鼠。爲什麼會有老鼠?是爲了讓貓吃。但要讓這類神學的解釋不牽強附會,實在也難。諸如此類的問題,誰要拿它當真,只怪你自己太認真。瑜伽修持本身是一種非邏輯的思維,邏輯的論證無法論證非邏輯的命題。
需要說明的是,在《瑜伽經》看來,雖然在觀照的那一刹那,神我作爲認識者是主動者,但兩者一旦結合,神我實際上成了被動者,而自性反而成了主動者。也是自性在完成了認識以後,實施分離。所以如此,是由於神我本身如如不動的特性與自性本身的活動性所決定的。所以2·20強調:“觀者不過是觀察的能力,盡管是純粹的,但卻是觀念的觀察。”也就是說,神我之所以是觀者,是因爲它內部蘊藏著“觀察的能力”,而不是它主動實施了觀察的行爲。可以看出,《瑜伽經》的作者爲了既讓神我承擔“能觀”的職責,又要保持它如如不動的本性,的確是費盡了心思。這種觀點也是符合數論的理論的。
由於無明是神我與自性結合的原因,所以《瑜伽經》提出需要“排除”這個原因,解除結合,以達到神我的如如獨存(2·25),也就是解脫。應該如何“排除”無明呢?
“排除的方式(是借助)未受幹擾的辨別智。(2·26)”
《瑜伽經》在這裏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未受幹擾的辨別智”。什麼叫“未受幹擾的辨別智”?按照毗耶娑的解釋,“辨別智是對神我和自性的不同本質的認識。”而“當虛假認識的種子被毀滅並不能生出果來時,幹擾力的不潔之物就被消除。”按照這種說法,這個辨別智應該是一種正確的、不受錯誤認識幹擾的認識。但這裏有一個問題:“不潔之物”是什麼意思?僅僅是一種比喻性的說法?還是按照印度思惟的一般模式,把辨別智看作是精神性的、清淨的存在;錯誤的認識是物質性的、汙穢的存在。汙穢的物質性的東西染汙了清淨的精神性的東西?看來應該是後者。因爲《瑜伽經》接著解釋這個辨別智:
“這(瑜伽行者)的辨別智(有)七重最終階段。(2·27)”
毗耶娑對這七重最終階段的解釋如下:
一、要清除的苦已被認識;
二、要消除的苦的因已被抛棄;
叁、借助具有抑製作用的叁昧使“排除”稱爲一種直接認識的事實;
四、表現爲辨別智形式的認識方式被理解;
五、自性完成其使命;
六、“德”趨歸於其因中,成爲潛伏狀態,並隨著因消失。
七、不再進入潛伏狀態,不再回到生活中來。
從毗耶娑的解釋看,這裏所謂的“階段”,不僅僅是指七個高低不同的層次,更主要的是指七個不同的特征。上述第一、第二兩點,顯然是佛教“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受後有”的另一種表達形式。第叁、第四兩點與前述的“排除”實際是同義反複。關鍵是第五點。什麼是自性的使命?也就是2·18所說的“享受和解脫”。由此第六點的含義就清楚了。按照數論的演化模式,叁德本來處在潛伏狀態,由於自我意識的出現而顯現。則現在就是叁德因自我意識的消失而消失,恢複到潛伏狀態。第七點更關鍵:辨別智本身不再進入潛伏狀態,也不回到客觀世界。這就是說,辨別智共有兩種形態。一種形態,在客觀世界中,它處在潛伏狀態;另一種形態,在解脫世界中,它處在顯現狀態。那麼,這個辨別智是什麼呢?看來只能是那個與神我同格同位的、相當於吠檀多學派所說的阿特曼。
數論設立神我與自性之後,依靠神我觀照自性而演化世界。雖然說神我是複數,但由於其如如不動的基本特性不變,所以畢竟不等於個我──阿特曼。他們也沒有設立阿特曼。他們的自我意識與佛教的第六識一樣,屬於此岸世界物質性的汙穢的東西。這樣,他們的理論模式也就與小乘佛教一樣,缺少一個連接彼岸世界與此岸世界的橋梁。爲了解決這個問題,《瑜伽經》不得不引進一個辨別智。這是《瑜伽經》對數論理論的改造,也可以說是《瑜伽經》向吠檀多學派的靠攏。這一步雖然不算很大,但爲後世诃陀瑜伽將理論基礎改爲吠檀多開了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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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見姚衛群《缽顛阇利與〈瑜伽經〉》,載《南亞研究》,1991年第四期。
[2] 本文所使用的《瑜伽經》爲北京大學哲學系姚衛群教授譯本。原本爲R·普拉沙達的《缽顛阇利的〈瑜伽經〉》,1982年,新德裏版。該譯本將由商務印書館出版。承姚衛群教授善意,在尚未正式發表之前,先供筆者在此使用。特致謝意。
原文比較簡略,爲讀者閱讀方便起見,譯者根據《瑜伽經》上下文內容及毗耶娑的注釋擬補若幹文字,凡屬譯者所補的文字,均放在圓括弧中,以示區別。
本文引用該譯本,均僅注章節號,不再注明版本。筆者在寫作此文時,對若幹譯文有所修訂。
《讀《瑜伽經》(一)》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