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薩戒問題淺說
宗舜法師 著
一、說四衆過戒
戒律中“說四衆過戒”,是指不得說在家、出家衆“犯戒”之事,而非指不可說“破見”之事。
唐/法藏《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五“初篇說四衆過戒第六”中解釋說過的六種情況雲:
“一見地上菩薩爲物逆行,謂非而說。二見叁賢菩薩及四果聖人微失而說。叁說自和上阇梨之過。四說傳法住持人過。五說同類淨戒過。六說破戒人無戒人過。此六皆初重,次輕應知。”
此段的意思是說,有六種情況,就算犯了“說四衆過”戒:第一,見到登地菩薩(初地以上)爲了度化衆生,方便示現種種犯戒之象,如濟公之飲酒吃肉,而說其犯戒之過。第二,見地前菩薩(叁賢菩薩即位居十住、十行、十回向的菩薩,在登初地之前)及證得四果(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阿羅漢)的聖人有輕微的過失,而說其犯戒之過。第叁,講說自己的親教師(和上)、教授師(阿阇梨)的過失。第四,講說傳法人(如上師)、住持人(過去的住持多爲領衆修學者,如禅宗的叢林,住持往往爲開悟的善知識)的過失。第五,講說同受淨戒的戒兄弟的過失。第六,講說破戒人、無戒人(未受戒或失去戒體者)的過失。這六種情況中,前面的比後面的要嚴重。
又說:
“又《大悲經》中,諸出家人左手攜男右手攜女,從一酒家至一酒家,不出賢劫,當般涅槃等。是故見有少許佛法所被之處,皆應贊歎。”
這是說,如果看到出家人犯戒生子女,甚至到酒家飲酒作種種犯戒之事,但不出賢劫,他們因有出家之緣,也會證得涅槃。所以唐/智俨集《華嚴經內章門等雜孔目》卷第叁說:“叁者,見有比丘畜於妻子,隨意說過者犯重。”《大方等陀羅尼經》亦雲:“若有菩薩見有比丘畜於妻子隨意說過者,是名犯第叁重戒。”可見,菩薩戒之說四衆過,所指爲犯戒之事,如娶妻生子等。
對於破見問題,《菩薩善戒經》明確說:
“菩薩若有同師同學誹謗菩薩方等法藏,受學頂戴相似非法者,不應共住。若定知已,不得向人贊歎其德,是名菩薩第八重法。”
依《菩薩善戒經》所說,對於謗菩薩藏、學相似法者(關于這一內容,我們另行討論),不能與其共住,當遠離。而且,對於這種行爲了解之後,還不能向其他人贊歎謗菩薩藏、學相似法者的其他德行(諸如持戒、造像、印經等等功德),以免他人誤認爲有德者而不加簡別,去親近學習,造成邪見傳播、贻誤衆生的後果。所以,對於錯誤的見解,不管是誰說的,都應該駁斥。這樣做不僅不犯菩薩戒,而正符合菩薩戒的精神。與此相應,菩薩對于如法的善行,當隨喜贊歎,否則也是違背菩薩戒的。
二、不隨喜贊揚戒
《瑜伽菩薩戒本》雲: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懷嫌恨心,他實有德,不欲顯揚。他實有譽,不欲稱美。他實妙說,不贊善哉,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由懶墮、懈怠、放逸不顯揚等,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知其人性好少欲,將護彼意。若有疾病,若無氣力。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若護僧製。若知由此顯揚等緣,起彼雜染憍舉無義,爲遮此過。若知彼德雖似功德而非實德,若知彼譽雖似善譽而非實譽,若知彼說雖似妙說而實非妙。若爲降伏諸惡外道,若爲待他言論究竟,不顯揚等,皆無違犯。”(第50條)
昙無谶所譯《菩薩地持經》中亦雲:
“若菩薩,以貪恚心自歎己德,毀呰他人,是名爲犯衆多犯,是犯染汙起。不犯者,若輕毀外道,稱揚佛法。若以方便,令彼調伏,如前說。又不犯者,令不信者信,信者增廣。”(第28條)
此戒即明,對于他人的各種功德,必需贊歎。懷嫌恨心不贊歎的,即以染心而違犯。如果因爲懶惰等因緣不能贊歎,非染心而違犯,較前略輕。可開的,即不隨喜贊揚而不違犯的,有種情況:
第一:對方少欲,不欲人說,隨順其意,不說不犯。
第二:自己有病,無氣力等,不說不犯。
第叁:爲了調伏對方的煩惱,“出不善處安立善處”,不說不犯。
第四:爲了維護僧製(禁戒),如爲避免顯異惑衆,不說神通、證果等事,不犯。
第五:爲避免其因稱贊而起驕慢心等過失,不說不犯。
第六:知道對方功德、美名、善說等都不是真實的,不說不犯。
第七:爲降伏外道,不說不犯。
第八:對其事本末了解不究竟,需待說清者,不說不犯。
可見,真正守護菩薩戒者,一定要隨喜贊歎其他菩薩的真實功德。這點往往是大家忽略的。
叁、愛恚贊毀戒、誹謗叁寶戒
上面解答的是“說四衆過”的問題,有同修問,對于破見者(邪見者),包括出家的五衆,“不得向人贊歎其德是否等于將該人的名字連同其非法之行向天下廣而告之?”要回答這個問題,不能糾纏要不要說,否則各有各的理由。而是要研究說了犯不犯菩薩戒。這是才是核心。這一問題,爲菩薩戒中“愛恚贊毀戒”所攝。《瑜伽菩薩戒本》雲: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于他人所有染愛心、有嗔恚心,自贊毀他,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無違犯者,若爲摧伏諸惡外道。若爲住持如來聖教。若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或欲令其未淨信者發生淨信,已淨信者倍複增長。”(第39條)
此戒即明,如果菩薩以貪欲煩惱之心(染愛心)、嗔恨憤怒之心(瞋恚心),贊歎自己,斥責他人,即爲違犯。毀,並不完全是指誹謗(毀謗),也有诋毀、詈罵的意思,更有指責,攻擊的涵義(可參見《漢語大詞典》第6卷1496頁的解釋)。這一條戒和四重戒的第1條“贊己毀他”的區別,即在第1條側重于以不實之辭毀人的誹謗,而第39條側重于對他人進行斥責、攻擊。菩薩斥責乃至攻擊他人,而不犯菩薩戒的情況有四種:
第一:爲了摧伏邪見外道。
第二:爲了維護聖教,住持正法。
第叁:爲了調伏對方的煩惱,如馬爾巴大師之于密勒日巴尊者。
第四:爲了令未對佛法生起淨信者生起淨信,已經生起者淨信增長。
可見,斥責的目的、對象,是考察有沒有違犯菩薩戒的關鍵。佛教講慈悲,但慈悲不是沒有原則的調和。不簡擇內外道的差異的“和稀泥”,有破失叁歸依戒體的危險。通俗不是庸俗,平常心更不是平庸心。對于相似菩薩對佛法的破壞,菩薩戒中是十分警惕的。《瑜伽戒本》四重戒的第4條,就是謗叁寶戒:
“若諸菩薩謗菩薩藏,愛樂宣說,開示建立像似正法。于像似法,或自信解,或隨他轉,是名第四他勝處法。”(第4條)
昙無谶所譯《菩薩地持經》中亦雲:
“若菩薩謗菩薩藏,說相似法,熾然建立于相似法。若心自解,或從他受,是名第四波羅夷處法。”(第4條)
這是說,如果菩薩自己誹謗菩薩法藏(泛指一切大乘經律論等),喜歡宣說開示“相似正法”(似正而邪),對于邪說,或者自己思維信受而得,或者從他人處學習而得,這都是犯重戒的。那麼,什麼是相似正法?
《瑜伽師地論》卷第九十九解釋說:
“雲何名爲像似正法?謂略有二種像似正法:一似教正法,二似行正法。若于非法生是法想,顯示非法以爲是法,令他于中生正法想。如是法教實故谛故,非是正法。而後像似正法顯現,是故名爲似教正法。若廣爲他如是宣說,令他受學,亦自修行。妄起法想,習諸邪行。而自憍慢稱言:我能修是正行。應知是名似行正法。”
這是說,相似正法有兩種,一是理上的,一是行上的。把邪見當作正法,即似教正法。對于這樣的邪見自己修學、教人修學,還認爲自己修學的是正法,即似行正法。論中還特別強調:“于諸經中安置僞經,于諸律中安置僞律,如是名爲像似正法。”下面還舉了很多的例子來說明什麼是相似法。限于篇幅,不能廣引,選取其中最爲淺顯易知的作個說明:“又聞世尊宣示稱歎節量衣食,便作是言:斷食而住,露體而行,最爲妙善。如是亦名像似正法。”這是說,聽到佛說,修行人衣食要有節製、要應量知足,于是他就說:不吃飯而停留,不穿衣而行走是最好的。這就是宣說相似正法。
我們可以舉淨空法師開示中的一個例子,來看看什麼叫“于諸律中安置僞律”。淨空法師講于達拉斯僑教中心的《生活的藝術(1)》中說:
“這五葷菜(大蒜、小蒜、蔥、韭菜、興蕖)吃了,會使生理起反應。生吃容易動肝火;熟吃容易産生賀爾蒙,引起性沖動,妨礙清淨心,妨礙修定。不食的道理就在此。但是要吃到相當的分量,才會起作用。如果家裏燒菜,做爲香料來配菜,起不了作用。就跟酒一樣,酒要喝醉了才起作用,要是喝一點點不醉的話,不起作用。所以,我們懂得佛製定戒條的真正用意,就知道如何受持,如何做。”
這裏,淨空法師的意思非常明確,吃五辛、喝酒犯戒與否,不看吃不吃、喝不喝,而是要看起不起作用――對于喝酒,就是喝醉與否。表面看來很有道理,但與戒律全然違背。吃大蒜之戒,僅限于出家的比丘、比丘尼和受梵網菩薩戒的居士,此處不談,只說一下酒戒這個最基本的戒。《優婆塞五戒相經》(求那跋摩譯)中講述了製戒因緣:莎伽陀長老神通能伏毒龍,而誤飲酒後,醉倒地上:
“佛言:聖人飲酒尚如是失,何況俗凡夫如是過罪。若是過罪,皆由飲酒故。從今日,若言我是佛弟子者,不得飲酒。乃至小草頭一滴,亦不得飲。佛種種呵責飲酒過失已,告諸比丘優婆塞:不得飲酒者,有二種:谷酒、木酒。木酒者,或用根、莖、葉、花、果,用種種子,諸藥草雜作酒,酒色、酒香、酒味,飲能醉人,是名爲酒。若優婆塞嘗咽者,亦名爲飲,犯罪。若飲谷酒,咽咽犯罪。若飲酢酒,隨咽咽犯。若飲甜酒,隨咽咽犯。若啖麴能醉者,隨咽咽犯。若啖酒糟,隨咽咽犯。若飲酒澱,隨咽咽犯。若飲似酒色、酒香、酒味,能令人醉者,隨咽咽犯。若但作酒色,無酒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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