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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佛教因果法則的邏輯解析(楊政河)▪P4

  ..續本文上一頁“因果”二字所縛,它不過是“方便”說法而已,豈可加以執著呢?

  另外在佛教俱舍宗的哲學中,有詳細羅列十因說法,即包含了六個主因,四個次因,又稱“六因四緣”。特分別解說如下:(17)

  (1)能作因:凡能湊集事物,使之現起的原因、條件皆屬之,即産生結果的主要原因。

  (2)俱有因:對于現起事物在因與果間,若相互爲主從關系,即指因果同時現起者屬之,或稱一起作用的兩個以上的原因。

  (3)同類因:因與果的性質相同者,或助成同類的其他因子的原因稱爲同類因。

  (4)相應因:即不論在任何時間、任何場所、任何行爲、任何事實、任何環境,因果相爲呼應,如心與心所的關系一樣。

  (5)偏行因:通貫于雜染的心意識中,使人産生種種懷疑、錯誤、無知等見解而熾盛煩惱者。

  (6)異熟因:即指因果性質不同,在不同時間、地點産生結果的原因。唐大圓說:“異熟亦有叁義:謂阿賴由前世造業之因,而今得此果報,其成熟不一時。故謂異時而熟。又因時造業,性是善或惡,及其成熟,則共變爲無記性,故亦名異類而熟。又自未熟之因,至已熟之果,中間當經許多變異,故亦名變異而熟。”(18)譬如人死後所得的果報,隨因的善惡而生變化。

  就四緣來說,“緣”是指關系條件,因爲諸法因緣生,宇宙萬象的生起,必須各種條件與關系湊集在一起,才能産生,然而綜合各種關系與條件的性質,不外乎有下列四種:

  (1)親因緣:這緣的效力與因相同,對于湊集事物有直接的關系,如水與風爲生起波浪的原因。

  (2)等無間緣(次第緣):即依次第而生,“果”是緊隨其“因”而來,可以說它是構成有情意識能前後相續不斷的緣。如波浪的相逐。

  (3)所緣緣(對象之緣):指能現起主觀意識的客觀對象,例如有一個對象或外境可以作爲發生的“原因”。

  (4)增上緣:對于湊集事物有其間接的關系,它能促成所有持續發展的緣,以達到事物發展到頂點的最有力的“原因”,例如暴風雨爲促使船身傾覆的最有力的原因。然後再依據前面的六因四緣所産生的事物又可以分爲五項如下:

  (1)增上果:由能作因所成之果。

  (2)異熟果:由異熟因所成之果。

  (3)等流果:由同類、遍行二因所成之果。

  (4)士用果:由俱有、相應二因所成之果。

  (5)離系果:若離惑業,修習聖道,由此斷除一切煩惱的,稱爲離系果。

  由以上所說的六因、四緣、五果,便可得知,佛法中對“因”的畫分是比西方哲學來得精細,它不但涵蓋有經驗層次的“因”,也具有超越經驗的層次。我們在追求更根本的“原因”時,便能把時間的叁態給貫穿起來,才能如實把握住真正的“原因”和“因果律”,如果我們把這六因、四緣、五果,應用米勒的觀念來說明時,那麼,六因、四緣、五果,均可作爲任何“事件”發生的“充分條件”,而且佛法裏面所說的“充分條件”他們所涵蓋的範圍相當周密,比米勒的說法有過之而無不及。

  其次,佛法不但強調了“因果律”的複雜性,像前面所提到的“因中有果,果中有因”,更提出“叁世因果”的說法,把“過去”、“現在”、“未來”給貫穿起來,然後對人類的行爲和命運作一番合理的解釋。不過究極言之,佛教這一套“叁世因果”的說法,也是屬于方便說,他僅是指出衆生輪回的原則,在假設過去、現在、未來的時間叁態中發生,不過他特別強調以人爲爲主體的“因果律”,還特別注重倫理道德的觀念,由此才産生“因果報應”的學說,其目的在于由于萬法“因果律”的解釋,可以應用到倫理道德的“因果律”。像陶希聖先生在“我們急需明確的宗教政策”中說:

  在中古,佛教盛行,中國未曾相隨轉化爲佛教國家。到了近世,基督教進入中國,中國仍未轉化爲基督教國家。反之,自佛教至基督教,必須融合中國的倫理思想與思範,方才能夠在中國立足生根。”(19)

  陶先生所言極是,佛教傳入中國,必先由中國固有的社會組織的倫理典型相融化是佛教的華化,而其中“因果輪回”學說,深中于民族意識的底層,對于廣泛生活的活動空間,具有至高無上的支配力量。而且中國人大多應用儒家的道德觀念和佛家的因果觀念互爲表裏,來範圍人類的活動空間,解釋人生的現象。

  在古德的頌語說:“假使百千劫,所作業不亡,因緣會遇時,果報還自受。”古詩上也說:“千百年來碗裏羹,怨深如海恨難平;欲知世上刀兵劫,且聽屠門夜半聲。”佛說因果經說:“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後世果,今生作者是。”可見透過“因果律”的說明,可以使人更進一步了解佛家的“業力哲學”的重要。張澄基教授曾對“業力”下了一個定義:

  “業力者,即控製一切自然界和道德界現象之因果律。”(20)

  張教授又把業力分成六類來說明:

  (1)業力是一種力量(karma as a fore)。

  (2)業力是一種神秘(karma a mystery)。

  (3)業力是一種命運(karma as a fate)。

  (4)業力是一種關系(karma as a relationship)可形成①極共業圈、②大共業圈、③國族共業圈、④各別共業圈、⑤不共業圈、⑥極不共業圈、⑦最極不共業圈。(5)業力是道德公共律(karma as a low of justice)。(6)業力是形成人格氣質之一種力量(karma as a forcethatmolds man”s character)。

  無論業力是指什麼?如果我們透過“因果律”的解析,我們便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原因和結果的“必然關系”。至于在“業力”影響下,人的“自由意志”是否會和“因果之必然性”相矛盾呢?不會的。按照“因果律”的分析,無論在什麼原因之下發生某些結果,只要這個“原因”和我們有關,那麼對我們的“自由意志”並沒有絕對的約束作用。雖然我們可能要受到“其他人”(other people)、“環境條件”(environment conditions),甚至“個人的條件”(conditions in yourself如遺傳氣質heredit-ary predisposition、早期的環境early enacronment、習慣型態habit-patterns)之影響,像這些近乎不可抗拒的“驅策力”(urges)表面上限製了我們的“自由意志”,事實上,“自由意志”絕不會受“宇宙因果律”(universal causality)的約束。因爲在這些限製條件的背後仍然具有因果關系存在。而人既是行爲的“能作因”,在本質上,“自由意志”和行爲之間乃構成了一種函數關系(function),但因各人背景不同,因此,“自由意志”的程度便會有大小的差別。例如,我們對于“欲望”的控製,有些人透過“自我鍛鏈”(self-disciple)和“意志力量”(will power)即可達到,有些人則無法達到,其差異乃因各人背景的“因果”不同所致。

  盡管我們在研究某一問題時有些外在因素,不是人力所能控製,但是那並不表示我們即無“自由意志”。在程度上,我們仍然能夠自由地關心某些事,但是並不是“全部的事”,因爲這並不能妨礙“因果律”的理論解析,即使說“自由意志”仍然在“因果律”的範圍之內,可是要使“事件”發生的“充分條件”並不完全在我們所能控製的範圍之內,就某些程度而言,我們仍然相對地具有“希望”和選擇的“自由”,這或許就是我們的“自由意志”。

  五、結論

  由以上對“因果律”的解析,使人了解佛家對“因果律”的看法最爲深入,這是由于佛家所討論的範圍不但含蓋經驗的層次,而且能貫穿時間的叁態,像十二因緣說:無明、行是過去因;識、名色、六入、觸、受等支是現在果,愛、取、有是現在因;生、老死是未來果,如此形成顛撲不破的“宇宙因果律”,才能對宇宙萬法的原理作個合理的解釋;另一方面,它可使衆生對于“叁世因果”論中明白“因果報應”的“必然結果”,令衆生知所警惕,了解“業力”的果報,才不致爲非作歹,如此才能維持社會秩序和建立人間淨土,更進一步了脫生死,共證涅槃。

  因此,從“因果律”的永恒性,將可令佛教的理論變爲嚴謹地被建立起來,我們幾乎可以從任何一卷佛經中,均可發現“因果律”,而且佛教除了以“因果律”用來闡明萬法生滅無常的原理以外,最重要的乃是道德倫理的

  “因果律”。雖然佛經中並沒有直接應用邏輯解析的觀點來解釋“因果律”,但是我們卻可以用邏輯解析的方法,來幫我們對佛教“因果律”作更進一步的了解。透過解析之後,對佛教的思想將會有更進一步的認識。

  因爲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都喜歡在“事件”發生後再去探討“原因”,並且喜歡把“因果因子”(Causalfactors)之一當作是全部的原因,並認爲如果這個因子是在當前,那麼其結果總會發生。其實,事件的發生背後必有很多相關的條件(即充分條件),只要因果條件具足,那麼“結果”總是跟著發生。所以米勒對因果的看法較爲正確,也較合乎佛法的“因果律”。明白因果律,就如同穩住方向盤,走上人生的光明大道。

  注解

  1參閱演培法師著「佛教之緣起觀”,頁206~207。

  2參閱張澄基教授著「佛學今注”(上)頁74。慧炬出版社印行。

  3佛家把生死區分爲分段生死與變異生死二種。認爲衆生以有漏之善、不善爲親因,以煩惱障爲助緣,所感的叁界粗異孰果。由于叁界衆生各隨其業力因緣,而定其形體、壽命、分限、段落等,稱爲分段生死,如果以諸無漏有分別爲親因,以所知障爲助緣,所感的界外淨土殊勝細異熟果,其身爲變異身。菩薩由于有智慧的揀擇,迷惑漸減,悟證漸增,轉變改易鄙劣身命,而爲殊勝妙嚴。其身或大或小,其壽或長或短,皆無一定的齊限。由于有變易,所以可稱變異生死,像因移果易,舍所住位,認爲菩薩因地所修,破一分無明明一分本智,即變生滅的妄想易爲無生的真心。

  4參閱大藏經第十二冊,頁599下。

  5參閱大藏經第十二冊,頁602下。

  6英文譯偈:To cease from all evil,To do what isgood,To cleanse one”s mind:This is the aduice of

  all the Buddhas。

  7 John Hospers,“Cause,Determinism,and Freedom”inthe An 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ical Analysis

  Chapter 5,(Prentiee-Hall,Inc。,Englewood Cliff,N。J 1967)P。P。281~282

  8“Ibidem”,pp。287~290。

  9 Ibidem,P。P 290~295

  10 Ibidem,P。P 295~297

  11 Ibidem,P。P。297~305。

  12參閱慧炬月刊第223民國72年元月15日出版,姚麗香著,“佛學與社會科學之因果論比較”頁23上。

  13同注6 John Hospers,An Introduction toPhilosophical Analysis,P。P。312~314。

  14 Ibidem,P。315。

  15 Ibidem,P。P。317~318。

  16參閱唯識新裁撷彙慈光雜志社印行,佛學演講集唐大圓居士講,第十一節種現之熏習,頁38。

  17參閱佛教哲學要義,高橋順次郎著,藍吉富譯,w書局出版,頁68~69。

  18同注16,第十節藏識之叁藏及叁相。

  19參閱“宗教學術講座專輯”中華民國宗教哲學研究社印行,頁3。

  20同注2

  

《論佛教因果法則的邏輯解析(楊政河)》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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