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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佛教因果法则的逻辑解析(杨政河)▪P4

  ..续本文上一页“因果”二字所缚,它不过是“方便”说法而已,岂可加以执著呢?

  另外在佛教俱舍宗的哲学中,有详细罗列十因说法,即包含了六个主因,四个次因,又称“六因四缘”。特分别解说如下:(17)

  (1)能作因:凡能凑集事物,使之现起的原因、条件皆属之,即产生结果的主要原因。

  (2)俱有因:对于现起事物在因与果间,若相互为主从关系,即指因果同时现起者属之,或称一起作用的两个以上的原因。

  (3)同类因:因与果的性质相同者,或助成同类的其他因子的原因称为同类因。

  (4)相应因:即不论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任何行为、任何事实、任何环境,因果相为呼应,如心与心所的关系一样。

  (5)偏行因:通贯于杂染的心意识中,使人产生种种怀疑、错误、无知等见解而炽盛烦恼者。

  (6)异熟因:即指因果性质不同,在不同时间、地点产生结果的原因。唐大圆说:“异熟亦有三义:谓阿赖由前世造业之因,而今得此果报,其成熟不一时。故谓异时而熟。又因时造业,性是善或恶,及其成熟,则共变为无记性,故亦名异类而熟。又自未熟之因,至已熟之果,中间当经许多变异,故亦名变异而熟。”(18)譬如人死后所得的果报,随因的善恶而生变化。

  就四缘来说,“缘”是指关系条件,因为诸法因缘生,宇宙万象的生起,必须各种条件与关系凑集在一起,才能产生,然而综合各种关系与条件的性质,不外乎有下列四种:

  (1)亲因缘:这缘的效力与因相同,对于凑集事物有直接的关系,如水与风为生起波浪的原因。

  (2)等无间缘(次第缘):即依次第而生,“果”是紧随其“因”而来,可以说它是构成有情意识能前后相续不断的缘。如波浪的相逐。

  (3)所缘缘(对象之缘):指能现起主观意识的客观对象,例如有一个对象或外境可以作为发生的“原因”。

  (4)增上缘:对于凑集事物有其间接的关系,它能促成所有持续发展的缘,以达到事物发展到顶点的最有力的“原因”,例如暴风雨为促使船身倾覆的最有力的原因。然后再依据前面的六因四缘所产生的事物又可以分为五项如下:

  (1)增上果:由能作因所成之果。

  (2)异熟果:由异熟因所成之果。

  (3)等流果:由同类、遍行二因所成之果。

  (4)士用果:由俱有、相应二因所成之果。

  (5)离系果:若离惑业,修习圣道,由此断除一切烦恼的,称为离系果。

  由以上所说的六因、四缘、五果,便可得知,佛法中对“因”的画分是比西方哲学来得精细,它不但涵盖有经验层次的“因”,也具有超越经验的层次。我们在追求更根本的“原因”时,便能把时间的三态给贯穿起来,才能如实把握住真正的“原因”和“因果律”,如果我们把这六因、四缘、五果,应用米勒的观念来说明时,那么,六因、四缘、五果,均可作为任何“事件”发生的“充分条件”,而且佛法里面所说的“充分条件”他们所涵盖的范围相当周密,比米勒的说法有过之而无不及。

  其次,佛法不但强调了“因果律”的复杂性,像前面所提到的“因中有果,果中有因”,更提出“三世因果”的说法,把“过去”、“现在”、“未来”给贯穿起来,然后对人类的行为和命运作一番合理的解释。不过究极言之,佛教这一套“三世因果”的说法,也是属于方便说,他仅是指出众生轮回的原则,在假设过去、现在、未来的时间三态中发生,不过他特别强调以人为为主体的“因果律”,还特别注重伦理道德的观念,由此才产生“因果报应”的学说,其目的在于由于万法“因果律”的解释,可以应用到伦理道德的“因果律”。像陶希圣先生在“我们急需明确的宗教政策”中说:

  在中古,佛教盛行,中国未曾相随转化为佛教国家。到了近世,基督教进入中国,中国仍未转化为基督教国家。反之,自佛教至基督教,必须融合中国的伦理思想与思范,方才能够在中国立足生根。”(19)

  陶先生所言极是,佛教传入中国,必先由中国固有的社会组织的伦理典型相融化是佛教的华化,而其中“因果轮回”学说,深中于民族意识的底层,对于广泛生活的活动空间,具有至高无上的支配力量。而且中国人大多应用儒家的道德观念和佛家的因果观念互为表里,来范围人类的活动空间,解释人生的现象。

  在古德的颂语说:“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古诗上也说:“千百年来碗里羹,怨深如海恨难平;欲知世上刀兵劫,且听屠门夜半声。”佛说因果经说:“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后世果,今生作者是。”可见透过“因果律”的说明,可以使人更进一步了解佛家的“业力哲学”的重要。张澄基教授曾对“业力”下了一个定义:

  “业力者,即控制一切自然界和道德界现象之因果律。”(20)

  张教授又把业力分成六类来说明:

  (1)业力是一种力量(karma as a fore)。

  (2)业力是一种神秘(karma a mystery)。

  (3)业力是一种命运(karma as a fate)。

  (4)业力是一种关系(karma as a relationship)可形成①极共业圈、②大共业圈、③国族共业圈、④各别共业圈、⑤不共业圈、⑥极不共业圈、⑦最极不共业圈。(5)业力是道德公共律(karma as a low of justice)。(6)业力是形成人格气质之一种力量(karma as a forcethatmolds man”s character)。

  无论业力是指什么?如果我们透过“因果律”的解析,我们便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原因和结果的“必然关系”。至于在“业力”影响下,人的“自由意志”是否会和“因果之必然性”相矛盾呢?不会的。按照“因果律”的分析,无论在什么原因之下发生某些结果,只要这个“原因”和我们有关,那么对我们的“自由意志”并没有绝对的约束作用。虽然我们可能要受到“其他人”(other people)、“环境条件”(environment conditions),甚至“个人的条件”(conditions in yourself如遗传气质heredit-ary predisposition、早期的环境early enacronment、习惯型态habit-patterns)之影响,像这些近乎不可抗拒的“驱策力”(urges)表面上限制了我们的“自由意志”,事实上,“自由意志”绝不会受“宇宙因果律”(universal causality)的约束。因为在这些限制条件的背后仍然具有因果关系存在。而人既是行为的“能作因”,在本质上,“自由意志”和行为之间乃构成了一种函数关系(function),但因各人背景不同,因此,“自由意志”的程度便会有大小的差别。例如,我们对于“欲望”的控制,有些人透过“自我锻链”(self-disciple)和“意志力量”(will power)即可达到,有些人则无法达到,其差异乃因各人背景的“因果”不同所致。

  尽管我们在研究某一问题时有些外在因素,不是人力所能控制,但是那并不表示我们即无“自由意志”。在程度上,我们仍然能够自由地关心某些事,但是并不是“全部的事”,因为这并不能妨碍“因果律”的理论解析,即使说“自由意志”仍然在“因果律”的范围之内,可是要使“事件”发生的“充分条件”并不完全在我们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内,就某些程度而言,我们仍然相对地具有“希望”和选择的“自由”,这或许就是我们的“自由意志”。

  五、结论

  由以上对“因果律”的解析,使人了解佛家对“因果律”的看法最为深入,这是由于佛家所讨论的范围不但含盖经验的层次,而且能贯穿时间的三态,像十二因缘说:无明、行是过去因;识、名色、六入、触、受等支是现在果,爱、取、有是现在因;生、老死是未来果,如此形成颠扑不破的“宇宙因果律”,才能对宇宙万法的原理作个合理的解释;另一方面,它可使众生对于“三世因果”论中明白“因果报应”的“必然结果”,令众生知所警惕,了解“业力”的果报,才不致为非作歹,如此才能维持社会秩序和建立人间净土,更进一步了脱生死,共证涅槃。

  因此,从“因果律”的永恒性,将可令佛教的理论变为严谨地被建立起来,我们几乎可以从任何一卷佛经中,均可发现“因果律”,而且佛教除了以“因果律”用来阐明万法生灭无常的原理以外,最重要的乃是道德伦理的

  “因果律”。虽然佛经中并没有直接应用逻辑解析的观点来解释“因果律”,但是我们却可以用逻辑解析的方法,来帮我们对佛教“因果律”作更进一步的了解。透过解析之后,对佛教的思想将会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因为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都喜欢在“事件”发生后再去探讨“原因”,并且喜欢把“因果因子”(Causalfactors)之一当作是全部的原因,并认为如果这个因子是在当前,那么其结果总会发生。其实,事件的发生背后必有很多相关的条件(即充分条件),只要因果条件具足,那么“结果”总是跟著发生。所以米勒对因果的看法较为正确,也较合乎佛法的“因果律”。明白因果律,就如同稳住方向盘,走上人生的光明大道。

  注解

  1参阅演培法师著「佛教之缘起观”,页206~207。

  2参阅张澄基教授著「佛学今注”(上)页74。慧炬出版社印行。

  3佛家把生死区分为分段生死与变异生死二种。认为众生以有漏之善、不善为亲因,以烦恼障为助缘,所感的三界粗异孰果。由于三界众生各随其业力因缘,而定其形体、寿命、分限、段落等,称为分段生死,如果以诸无漏有分别为亲因,以所知障为助缘,所感的界外净土殊胜细异熟果,其身为变异身。菩萨由于有智慧的拣择,迷惑渐减,悟证渐增,转变改易鄙劣身命,而为殊胜妙严。其身或大或小,其寿或长或短,皆无一定的齐限。由于有变易,所以可称变异生死,像因移果易,舍所住位,认为菩萨因地所修,破一分无明明一分本智,即变生灭的妄想易为无生的真心。

  4参阅大藏经第十二册,页599下。

  5参阅大藏经第十二册,页602下。

  6英文译偈:To cease from all evil,To do what isgood,To cleanse one”s mind:This is the aduice of

  all the Buddhas。

  7 John Hospers,“Cause,Determinism,and Freedom”inthe An 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ical Analysis

  Chapter 5,(Prentiee-Hall,Inc。,Englewood Cliff,N。J 1967)P。P。281~282

  8“Ibidem”,pp。287~290。

  9 Ibidem,P。P 290~295

  10 Ibidem,P。P 295~297

  11 Ibidem,P。P。297~305。

  12参阅慧炬月刊第223民国72年元月15日出版,姚丽香著,“佛学与社会科学之因果论比较”页23上。

  13同注6 John Hospers,An Introduction toPhilosophical Analysis,P。P。312~314。

  14 Ibidem,P。315。

  15 Ibidem,P。P。317~318。

  16参阅唯识新裁撷汇慈光杂志社印行,佛学演讲集唐大圆居士讲,第十一节种现之熏习,页38。

  17参阅佛教哲学要义,高桥顺次郎著,蓝吉富译,w书局出版,页68~69。

  18同注16,第十节藏识之三藏及三相。

  19参阅“宗教学术讲座专辑”中华民国宗教哲学研究社印行,页3。

  20同注2

  

《论佛教因果法则的逻辑解析(杨政河)》全文阅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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