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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佛教因果法则的逻辑解析(杨政河)▪P3

  ..续本文上一页据哈氏与何氏的说法,所谓“原因”就是指当我们所做的某件事在正常情况下,有了偏差(deuiation from the norm),当这些偏差发生时,这“事”就是所指的“原因”。

  在真实的世界里面,没有一样事物或有机体是固定不变的,也没有一样东西的性质是恒常不动的。但是研究者本身的能力,倘若希望能对社会现象作详细解释及预测,那么他就不得不假设“事件”是可以重复的,东西的性质在某段时间内是维持不变的;否则他便无法将各个单一“事件”加以概括化(generalization),而建构出一套抽象的理论模式,来对现实世界作预测的评估。不过,一个理论愈能普遍应用,其抽象程度也就愈大,而且所需要的假设也就愈多了。

  从这一个观点上来看,便可以发现社会科学的因果律显然无法像佛教那样能作详细而严格的说明,它对于某些求不得的“原因”,便使用假定,以等待被证实。这一种方式,固然要受到某些能力所限制;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他们所关照的层面较窄,只限于现实社会中可以观察到的现象,绝对不像佛教能贯通三世因果那样的综合观察,自然也就很少作历史性的长期推论,因为它必须要接受时空的某些限制。但是无论如何,因果律已成为一个科学研究者,了解真实世界的一个好方法,让他们藉著因果的原则来剔除,或作为不断修正与现有资料所不符合的因果模式,以发展和累积理论,使其研究结果更趋近于真实。(12)

  三、因果律逻辑架构的分析

  (一)因果律的定律

  “因”就是“原因”,“果”即是“结果”。所谓“因果”即“如是因生如是果”。在宇宙间,不论大小“事件”的发生都有它的“原因”与“结果”;科学上如水遇冷而结冰,遇热而产生蒸气,冷与热是“因”:冰和蒸气是“果”。在易经坤卦文言中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就是指此而言。换句话说,每一个“事件”都各有一组“充分条件”,则E必然会发生。在佛教里面常采用植物的因果关系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来说明众生心理活动时所产生的行为,也就是说:种了好的因子(Causal factors)必得善果,种了坏的因子必得恶果。或许我们可以替“因果律”下个定义:

  “所谓因果律,就是在宇宙中对每一事件E而言,当有一组条件C中的每一个因素都发生时,则E的情况立即产生”。

  举个例子来说:

  可以燃烧的物质+温度+氧气→燃烧

  C1 C2 C3 E

  C1+C2+C3都发生时即成“充分条件”,方能产生E,即表示在C1+C2+C3与E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经验的解释(the empirical interprelation)

  有时候当我们所找出的“因果条件”(causalconditions)能被经验所证实,但是有时候却找不到经验所能证实的条件,也就是找不到“经验的通则”(empiricalgeneralization)时,我们能否认“因果律”吗?不能。盖因找不到“原因”,并不是表示“因果”不存在,只是表示我们尚未获知或人类的无知(ignorance)而已。

  此外,按照经验的观察,因果的组合有下列四种情形:(13)

  (1)C1→E1 C1→E1

  (2)C1→E1 C2→E2

  (1)C1→E1C2→E1

  (2)C1→E1C1→E2

  第一种情形表示同样的“原因”产生同样的“结果”,完全正确。第二种情形表示不同的“原因”产生不同的“结果”,完全正确。第三种情形表示不同的“原因”产生相同的“结果”,可能被接受,盖因在不同的“原因”中,可能存有相似的条件,或有某些重叠的“必要条件”,致使“结果”相同。

  至于第四种情形表示相同的“原因”产生不同的“结果”,最不可能被接受,这到底应该如何来加以解释呢?既然“结果”不同,显然其“原因”必定也有不同之处,或许是另有其隐藏的“原因”也说不定,可是纵令你历经千百万年可能也无法找到,那是由于我们的“无知”而不是不存在。既然如此,那么第四种情形所具有的两个C1,实际上并不完全一样,只能说“接近”(not the same butapproximately),因此应当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是不足为奇的。又譬如“原因”中的条件如果相同,有时候还要受到时空因素的限制,自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不过像这种情形并不多见。

  (三)因果律的先验论(apriori)(14)

  就因果律的先验论具有三种不同的假设:

  (1)分析性的(analytic)先验论,如果命题是每个结果都有一个原因,这是分析性的,在“结果”和“原因”之间有相关性的存在,换句话说,任何事件,除非它有“原因”,否则是不能称为“结果”。由于因果律在陈述每一个“事件”时,也只不过是个“事件”而已,而且那也是某事的“结果”(effect of something),换句话说,由某事件而导致某种结果,这种说法就是属于分析性的先验论。

  (2)综合性的(Synsetic)先验论,如果此一命题能成立的话,就不是经验的因果律,因果在一般的命题中所显示出来的每个事件的发生,都有一些“原因”,或尚未被发现的“原因”。

  (3)假设性的(assumption)先验论,在我们所认为的“因果律”中,是认为它在“过去”、“现在”和“未来”都是“真的”,这只是一种假设性的先验论。又譬如说:当C不同时,则E也不同,这也仅仅是一种假设。

  (四)科学的解释(15)

  按照科学家的说法,“因果律”既非“后设”的(posteriori),亦非“先验”,所谓“后设”是指“经验的陈述”(empirical statement)。因此,“因果律”本身既非“真”亦非“假”(neither true nor false),它只不过在告诉我们“关于某事”(about something)的规则,因此,“因果律”并不是一项“命题”(poposrtion),它既不“真”也不“假”,就好像在“比赛规则”(the rule of game),例如棒球比赛规则,它本身既不真也不假,只不过告诉我们如果能够按照它的规定去做,将能使比赛进行得很顺利而已。

  此外,科学家又认为所有的因果关系都依靠彼此间的接触之后的感应而生(all causation is by contact),盖因任何一种行动,都需要仰赖一连串的接触而令“事件”发生,在C和E之间,呈现连续而紧密的过程,其距离是相当的接近。

  当今科学昌明,理论科学的日新月异,无论是任何事物的形成,都有其因果关系与规则的建立,而且科学方法原本是基于因果知识,也就是“因此而生彼”。我们有理由相信“事出有因”这句话,纵然有“例外”现象的发生,也并不是表示无“因”,只是表示我们的“无知”而已。至于对于因果知识的运用,乃由于先行推理,继之以试验分析,知道事物形成的因果关系。如此再行总合多“因”,以获得至终的“果”。这种法则,无论用之于物理、化学以及其他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中,应该是没有不通达的。

  四、佛教因果哲学的探讨

  佛教所说的因果律是强调每个“事件”都有它形成的“原因”,不论这“原因”是心灵的,还是物质的,也不论它是有机体的、无机体的、人的或非人的。换句话说,佛教的因果律在说明宇宙存在的法则,因为任何一件事

  情的发生,在这事件发生之前的条件和它的因素所形成的“必然结果”(necessitate),透过逻辑分析之后,便会发现佛家所说的“因果律”是必须合于理论根据才算站得住,它绝不是“定命论”(fatalism或称神意论),所谓“定命论”是指人的一切作为和命运皆由神所安排,虽然持此论者同意每件事的发生也都有原因,但是这种“原因”系由神的力量来作决定,它否定人类具有能力来改变事项的能力,可是此项原则必须先预设“神意”的存在才可以,可是“定命论”却经不起分析逻辑的解析,因为它否定人类具有“自由意志”,于情于理都不当,不像佛家所说的理论较为具体。

  在佛法的“因果律”中常提到“因中有果,果中有因”,在“唯识新裁撷汇”中,唐大圆说:

  凡自类相熏,则因果异时而成,异类相熏,则因果同时而成。所以者何?例如种子生现行,现行熏种子,此三法展转相熏,则如天秤之称物,此头低下若干寸,而彼头上昂亦若干寸,此低昂之度相等,以彼种灭时,即现生时,或现灭时即种生时,故名“因果同时”。至种生种,现生现,以是同类,则必前灭后,才生故曰因果异时。”(16)

  这一段话就是在说明因果律。当种子生现行时,种子就是“原因”,而现行便是“结果”;当现行熏种子时,那么现行又变为“原因”,而种子又成为“结果”,像这样展转轮回互相熏习所生的变化就是“因果律”。如果我们用逻辑的语言来解说时,即指“每个阶段都是下一个阶段的充分条件”(Each step is a sufficient Conditions for thenext step),兹就此一事件画图说明如下:(注:当C为E的充分条件时,E一定会发生。图略)

  当C1产生时,E1乃成了产生E2的“原因”C2,如此类推下去,可知“因中有果,果中有因”,把“因”和“果”用在不同场合,将会得出不同的关系和意义。事实上,“因果”乃是在说明“事件”演变的关系,它的实质意义就是如“指月”的“指”,它只是告诉我们,每件事情的发展到了某种情况,其结果将会如何发生,我们在研究“因果”,千万不要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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