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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佛教因果法则的逻辑解析(杨政河)▪P2

  ..续本文上一页是它们并不是“因果律”的例子,譬如红绿灯与车辆通行,当红灯亮时,车辆不准通行,绿灯亮时,车辆才可通行,虽然红灯持续联合发生,但是它并不是“因果律”,又譬如有很多“例子”具有“因果律”但是它们并不是“联合发生”,例如擦火柴棒来点火,并不是每一次都能点燃,但是在擦火柴棒点燃之间,确实具有“因果律”。最主要的是休姆认为宇宙间的一切事物都可用感觉来解释,即使科学所讲的“因果律”也不是一种客观的自然秩序,而是一种主观的“联合作用”。虽然他肯定了经验论的前提,可是连我们“心”的存在也值得怀疑。在他看来“因果律”也不过是一种主观的见解,而不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自明的原理。我们在经验的历程上往往会产生两种印象(impression),先后发生,有甲就有乙,每回都如此,所以我们自然而然地就养成了一种习惯,以为这两种印象是有联合性的,下次甲再发生时,就预料乙不久也必然要出现;并且还断定乙的产生完全是甲所致,但真正讲起来,这不过是我们的想像,并不是我们确实所观察到的事实,我们真正观察到的只是甲在乙之前,并不能观察到甲具有一种什么能力使乙出现;而且甲、乙虽然以往是先后发现,未必在现在见到有了甲,就一定会再产生乙。因此,所谓“因果联合关系”,也只能说是或然的,而不能说是必然的。甚至可以说,因果关系并非客观存在的条理,而只是主观的联想作用,甲、乙二印象总是先后发生,所以有甲就联想到有乙。直言之,“因果律”不是自然明显的原理或者超乎经验以上的法则,而是从习惯或经验得来的一种观念(idea)(9)。

  依据休姆对以上的说法,认为宇宙间并没有客观的因果关系,可是在实际生活方面,我们不妨承认有我、有物、有因果,然而并不等于说用理智去探求事理,所以休姆只好走上怀疑论(Sceptism)之途,我们的知识不过仅限于盖然率(Probabilism)的程度而已。

  (二)米勒的因果哲学(10)

  为了弥补休姆学说的不足,英国的另一位哲学家米勒(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乃提出了“原因就是指充分条件”之说,他认为“原因”并不等于“必要条件”,“必要条件”只表示和“因果律”有关,而且成为“原因”的“因子”(Causal factor),并不就等于“原因”。

  这里我们首先必须要说明“必要条件”和“充足条件”的意义:

  (1)“必要条件”:意思是说,如果没有C就没有E;或如果有E,就会有C。

  (2)“充分条件”:意思是说,如果没有E,就没有C。

  米勒所提的“充分条件”的确可以补救休姆在证明“因果律”的缺点,他举出以物质的燃烧为例,物质的燃烧与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1)有可燃烧的物质,(2)具备适当的温度,(3)具足充分的氧气。当这三个条件具足时,物质才会燃烧,倘若缺乏其中的任一条件,都无法引发燃烧的现象。在这个例子中,对于每一个个别的条件而言,它们都是“必要条件”,但是当每个条件都聚集在一起时,将会形成“充分条件”,这就会成为任何事件发生的“原因”。

  我们看到底米勒对“原因”所做的解释是么?他说:“原因就是所有条件的总合,包括正的、反的条件,通通聚集起来”(The Cause is the sum of talal of theConditions,Positive and Negative taken comether),换句话说,导致任何事件发生的“原因”,是许多“条件”的组合,在因果之间具有错综复杂的关系。

  然而,米勒的观点未必就能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所必须用到的法则,这是由于一般人多半喜欢挑一个自认为较为重要的原因(所谓重要的原因就是指使事件发生的最后因或近因、究极因),例如韩国前总统朴正熙被该国中央情报局长金载圭所枪杀,有关此一事件发生的“原因”至为复杂,但是一般人只喜欢挑一个自认为较重要的原因来解释,自然就无法了解事件发生的真相。因此米勒认为所有的(Causalfactors)都和结果所发生的事件具有密切的关系,他所作的这种说法很能合乎科学对“原因”的定义。若就科学的态度来说,他们坚信自然界的现象到处都存在著因果律,亦即凡事必有其因,在“原因”当中可以预想到结果,两者之间,必然具有相即不离的关系。一个科学家不只要明确地叙述一个事件,更需要寻出其原因,因此因果律可说是世上一切学问的根本。米勒在此,即然说明充分条件系由许多条件所聚集而成的,但是否每一个条件都是“必要条件”呢?不一定如此。假设:①C1+C2+C3→E②C4+C5+C6→E,那么对于E的发生有两个“充分条件”,但是如果有某些条件重叠时,例如假设①C1+C2+C3→E②C1+C2+C4→E

  如此,C1和C2就成为E的“必要条件”,C3和C4则否,因为E的发生并不直接依赖C3和C4。

  由以上的分析,便可看出在“充分条件”中,有时会包含太多的条件,这时只好找出他们相关和不相关的因素出来,自然便可以断定何者是“原因”?何者不是“原因”?

  (三)因果哲学的经验观察

  这里我们所要问的是到底我们对“原因”所知道的限度有多少呢?有没有所谓“先验知识”(priori knowledge)呢?一般人通常都仰赖“经验的观察”(empirical ofservation)可是这到底是怎么样来观察呢?可以从二方面来探讨:

  (1)如果要想知道C是否为E的必要条件,那么我们就必须先要区别分类的各个条件,并且在透过观察时发现,如果没有C时,那么E是否会出现呢?

  (2)如果要想进一步了解,到底C是否为E的充分条件,那么在进行实验时加上的C的部分,看看E是否会发生。

  在我们进行观察的过程中,就必须要考虑是否有某些现象会发生,而且所获得的结果是否对“过去”、“现在”、“未来”都可以得到印证?事实上,我们只能根据过去和现在的经验来推测未来,由此所得到对某种可能程度而已(degree of possibility)。

  (四)其他学派的因果哲学(11)

  虽然米勒对“原因”的定义接近科学所下的定义,但是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可能还会产生和米勒的定义不相一致,究竟在日常生活当中对“原因”的看法如何呢?现在我们再根据R。G。Callingwood(1889-1943)的说法,他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建立在人与人(person-to-person)互相依存的活动关系上。人与人间互相产生“推动力”(compelling force),彼此互相以某种方式去行动,例如“律师的信促使某人偿付债款”,这就是“能作因之人”(Human agent)对另一“被作用人”的影响。换言之,我们置某人于某种状况下,促使某人有去做某事的“意向”(intension)。

  高氏(Collingwood),又指出另外一种对“原因”的感觉,他说是建立在“人与事”(person-to-thing)的关系上。在这方面,高氏强调“操作技术”(manipulatory technique)。换句话说,某一“事件”的“原因”是指示给我们所能“操作”或“处理”的状况,例如“事件Y的原因是什么?”在此就表示我们如何用自己的意志去产生或防止Y事件的发生?”既然在“人对人”的关系上,我们试想要去改变他人的行动,所以我们也能改变自然界的事件。因此,一般人认为他们在做某事是为了达到某事的发生,这种现象的模式就是:

  条件(Conditions)+操作技术(Manipulatorytechnique)→结果(Effect)。

  所以,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所认为是“原因”的条件,就是我们所能操作或处理者,但是他们并不是“充分条件”,不过,那个能使“结果”得以发生的这些条件仍然是“必要条件”。

  另外,有某些哲学家,像H。L。A。Hart(哈氏)和A。M。Honore(何氏),却对“原因”和“条件”提出严格的区分。

  至于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说:C是E的原因,虽然我们不能确定E是否很有规律地跟随著C而发生,并且还尚未找出它发生的“通则”(generalization)。其实,我们需要“通则”也许是对的,虽然“通则”不容易得知,但是从经验观察方面,仍有寻求“通则”的必要。例如有人说A的死亡系受太阳黑点(sunspots)的影响所致,虽然没有任何经验显示死亡和太阳黑点有关,我们仍然需要寻求一个“通则”。

  前面我们提到哈氏与何氏二位哲学家认为“原因”乃是指脱离常规,致令“事件”(Event)产生的“因子”(Cause foctor)。换言之,“原因”的一般意义系指当一个“原因”在本质上有某事件干预它在正常状况下,

  影响“事件”进行的方向,如此便会产生另外的一个“结果”。唯有这样和正常情况比较下才能显出差异的,而且这才是真正的“原因”。举个例子来说,在法庭上对人死亡“原因”的判定和科学上对人死亡“原因”的判定并不一样,而一般日常生活所感到兴趣的就是接近法庭上的想法。例如:“此人因何致死?”科学家说:“此人系因缺乏氧气致死”,法官对此说法并不感兴趣,因为法官并不想知道在一般情况下导致人死亡的“充分条件”,他只想知道在这时候,令某人死亡的原因是什么?科学家说:

  “在何种条件下,这类事件总会发生的?”法官(或一般人)或许要说:“这事件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这事件在正常情况下不发生呢?”因此,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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