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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佛教因果法则的逻辑解析(杨政河)

  论佛教因果法则的逻辑解析

  杨政河

  一、前言

  “因果律”(Causality或Causal principle)并不是佛家所单独具有,在西方哲学或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里面,就常常会提到或讨论“因果律”的各项理则。因为凡是一个“现象”的产生,必有形成此一“现象”的原因在先,然后才会产生此一“现象”的结果。“因”与“果”二者的关系,极为密切,由于有前“因”才会生出后“果”,后“果”必可追溯前“因”,循环不已,相因而生,相辅而成,互为因果,递嬗变迁,先后连续,关系承接,纵横交错,如此便形成宇宙的理网,使得世间的万事万物都无法超脱它的思想领域。倘若我们对于这些自然法则都能具有很深切的了解,那么在日常生活里面,不论是遇到任何遭遇,都能任运自在,随缘处之泰然,也就不会有大惊小怪之感,所谓“事有必至,理有固然”是也。

  在佛学的领域中,“因果律”可以说是佛法的中心课题之一。只不过佛法里面的“因果律”特别著重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1)佛家鼓励人要种善“因”,可以得善“果”。使人有不怕死的念头,如果你今生遭受到苦难,或许是你前生曾经种下恶“因”所致。换句话说,为了求得来生能获得善“果”,那么你今生非种善“因”不可。利用这种观念的互相推演,对于促进善良风气的养成以及社会的安定,至关重要。最主要的是因为佛法强调人类思想行为所产生的业力(Karma),张澄基教授在“佛学今诠”业力论中说:

  业力者,即控制一切自然界和道德界现象之因果律也。(2)

  所谓有此因必有此果,它已经成为佛学思想的基础,而且可以贯通“过去”、“现在”、“未来”,形成所谓“三世因果论”,勉励人改过迁善,努力造善“因”,以期获得善“果”而脱离轮回的生死苦海。(3)达到涅槃解脱的境界。

  在大般涅槃经陈如品说:

  众生从业而有果报,如是果报则有三种:一者现报;二者生报;三者后报。(4)

  而它的另一段又说:

  我佛法中或有从因知果,或有从果知因,我佛法中有过去业有现在业。(5)

  从这二段经文中可以得知,佛教为何要强调善恶之报,如影随形,三世因果,循环不失的道理。又譬如“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心,诸佛所教”(6),这也是佛教启示“因果律”的结论,所以在在处处都在勉人为善去恶,消除染业,彰显净业。所谓“果地觉为因地心”,华严经中强调因赅果海,果彻因圆;并有所谓因地不真,果招迂曲的说法。因此,三世因果的说法,可说是佛教修己度众的理论根据,含有甚深的妙谛,岂可以迷信(super-stition)视之?

  然而究竟何者为“因”?何者为“果”?“因”与“果”间到底具有何种关系?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内容,笔者将从分析哲学之观点著手,俾能从中寻出佛家因果法则的理论根据,或许将会有助于某些人对佛教所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二、因果关联的认识

  何谓“原因”(Cause)?任何人只要想探讨因果法则时,他就必须从此开始。也就是说,当我们遇到某些问题时,就必须先由所产生的事件起因去探讨,或者是看它的完成部分去求取,所谓追因溯果,是也。从这里面我们可以假设,那些被产生或被完成的事件视之为“结果”(Effect简称E),而导致E发生的因素称为“原因”(Cause简称C)。由于有C,所以才产生E,那么C与E之间就存在著因果关联的关系。但是有关因果关联的问题必须含有下列三种条件之一。譬如:

  (1)充足又必要条件(sufficient-necessarycondition)。

  (2)充足条件(sufficient condition)。

  (3)必要条件(necessary condition)。

  即当这些条件具足时,C与E之间才会有因果法则可言。

  当C发生时,就某种程度而言,E“必须”发生,这即指C与E之间的“必然关联”(necessary connection)。提到“必须”(must),有几个概念需要如下说明的:(7)

  (1)语气问题:例如“你必须在夜晚十二时以前回来,否则。。。。”,这是强制性的语气,意思是说倘若你不依令而行,那么将会有受处罚的可能。又譬如“既然我向人借了钱,我就必须还钱”,或譬如“你今晚必须来参加我的宴会”。这两句话的语气,就不像第一句那么强硬,它只是表示“如果我不还钱的话,我将会失去信用或其他”,和“如果你不来的话,你将会失掉X、Y、Z的任一机会”。另外一种更弱的语气,如“明天我们要去野餐的天气,希望必须是晴朗的”,意思是表示我们非常渴望明天有个好的天气。

  (2)“推论”问题(inference),例如:“若p为真,且p蕴含q,则q必须为真(If P is true,and P implies q,then q must be true)。这个q系从前提p演绎出来的,但是这并不是意味著q本身是“真”的,只是在当p为真时,而且p蕴含q的情况下,则q才会是“真”。

  这里的“必须”系指具有一种“逻辑的必然”(comical necessity),它存于“前提”和“结论”之间(between the premise and the conclusion)。这个“结论”就是“所以q必须为真”。此外,“必须”也可应用于归纳语句之中,例如:“从犯罪的各种事实来看,他必定是凶手”,意思是说,由各种条件的归纳来看,便可以得知,所以他必定是凶手。

  (3)指明“必要条件”的问题,如A是B产生的必要条件,如果缺乏A,则B便不发生,像空气是人类生命的必要条件,没有空气就没有生命,表示生命的发生,非先有空气不可,空气就是生命的必要条件。不过空气并非生命的充足条件,没有空气,固然没有生命,可是有空气不见得必有生命,诚如墨子所说:“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是也。

  了解“必须”的概念之后,我们必须再进一步来探讨“必须”和“因果律”的关联问题,不过在要讨论“因果律”之前,势必要先厘清某些容易“混淆”(confusion)的观念。

  (1)“因果律”和“逻辑的必然”之混淆,所谓“逻辑的必然”就是指如果前提是真和论证是有效(valid)时,则结论必然为真。有些陈述语句:如“A是B”,那不是“逻辑的必然”,谈不上“因果律”。如果一个句子是“若......则......”的形式时,这是指在某种条件之下会产生某种结果,其中存在著「因果律”,是至为显然。又譬如“石头必会掉下来”和“水必须往低下处流”、“有机体必会死亡”等语句,都不能算具有“逻辑的必然”,扯不上“因果律”,因为这些现象乃是来自“自然律”中的发展法则的必然表现。

  (2)“自然法则”(laws of nature)和“法规”(Presciptive laws)的混淆。在“法规”里面,无形中强迫你非如此做不可,否则你将会遭到不利的结果,如“你必须在晚上十一时以前回家,否则......”,你自己被迫要去做某件事情,否则你将要受到处罚。又譬如法律规定你开车时速不得超过九十公里(在高速公路上),否则你将受到处罚。这些语句是具有强烈的情绪意义,意思是说“你必须服从法律的规定,否则你将受罚”。但是一般人容易把“叙述的法则”(descriptive law)和“法规”(prescriptive law)搞乱,例如:“水必须往下流”,这水被“自然秩序”(natural order)的同一性所驱使而往下流,这乃是属于一种叙述性的法则,并不是属于强制性的“法规”所应使然。

  (3)语言为万物有灵论者(animism),如人类在使用之时所导致的混淆。本来人类有其自己的“意志”,而且都是顺著自己的意志去做任何事,但是对无生命的石头和水则无“意志”,所以“水必须往下流”并无“被迫”之意,然而一般人相信“万物有灵论者”,却把无生命的东西赋予“灵”的属性,例如一般诗人或文人,常把无生命之物给拟人化了,他们会说:“岩石之裂痕像打呵欠”,又说:“火车不耐烦地离开了”,万物有灵论者的文字容易令人产生误解。追究其实际原因,就在于有生命的生灵方有被迫做某件事的可能,无生命之物所发生的现象只是随顺著自然的法则,不应该以“有灵”观念去形容它,由于它所使用的文字容易令人产生迷惑,而且并不具有逻辑的意义。

  (一)休姆的因果哲学(8)

  近代英国的哲学家休姆(David Hume 1711-1776)对“原因”所下的定义是:

  “C是E的原因,倘若而且唯有(1)C在E之前,和(2)C和E同时有规律地发生”。

  因此,休姆便主张“原因”就是“联合发生”(constantconjunction)的现象。所谓“C是E的原因”,意思是说:“C和E在联合状态下发生”,所以每当C出现时,E也会很有规律地紧跟著发生(C is regularly followed by E),由此可说C是E的原因,意思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只要C一加入时,E都会出现,这样才构成因果关系。如果C加入而E只是偶然出现,那就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此休姆认为“因果关系”可用“若~则~总是”(If~then~always”来表示。而“原因”只不过表明“联合发生”的规律性会产生什么结果而已。它本身不是“什么”?只是表明某种“关系”而已。

  对于休姆的“联合发生”的说法,也不是十分正确,虽然有很多“例子”可以被用来证明“联合发生”可能性,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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