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佛教因果法則的邏輯解析
楊政河
一、前言
“因果律”(Causality或Causal principle)並不是佛家所單獨具有,在西方哲學或科學(包括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及人文科學)裏面,就常常會提到或討論“因果律”的各項理則。因爲凡是一個“現象”的産生,必有形成此一“現象”的原因在先,然後才會産生此一“現象”的結果。“因”與“果”二者的關系,極爲密切,由于有前“因”才會生出後“果”,後“果”必可追溯前“因”,循環不已,相因而生,相輔而成,互爲因果,遞嬗變遷,先後連續,關系承接,縱橫交錯,如此便形成宇宙的理網,使得世間的萬事萬物都無法超脫它的思想領域。倘若我們對于這些自然法則都能具有很深切的了解,那麼在日常生活裏面,不論是遇到任何遭遇,都能任運自在,隨緣處之泰然,也就不會有大驚小怪之感,所謂“事有必至,理有固然”是也。
在佛學的領域中,“因果律”可以說是佛法的中心課題之一。只不過佛法裏面的“因果律”特別著重于倫理道德的關系上。(1)佛家鼓勵人要種善“因”,可以得善“果”。使人有不怕死的念頭,如果你今生遭受到苦難,或許是你前生曾經種下惡“因”所致。換句話說,爲了求得來生能獲得善“果”,那麼你今生非種善“因”不可。利用這種觀念的互相推演,對于促進善良風氣的養成以及社會的安定,至關重要。最主要的是因爲佛法強調人類思想行爲所産生的業力(Karma),張澄基教授在“佛學今诠”業力論中說:
業力者,即控製一切自然界和道德界現象之因果律也。(2)
所謂有此因必有此果,它已經成爲佛學思想的基礎,而且可以貫通“過去”、“現在”、“未來”,形成所謂“叁世因果論”,勉勵人改過遷善,努力造善“因”,以期獲得善“果”而脫離輪回的生死苦海。(3)達到涅槃解脫的境界。
在大般涅槃經陳如品說:
衆生從業而有果報,如是果報則有叁種:一者現報;二者生報;叁者後報。(4)
而它的另一段又說:
我佛法中或有從因知果,或有從果知因,我佛法中有過去業有現在業。(5)
從這二段經文中可以得知,佛教爲何要強調善惡之報,如影隨形,叁世因果,循環不失的道理。又譬如“諸惡莫作,衆善奉行,自淨其心,諸佛所教”(6),這也是佛教啓示“因果律”的結論,所以在在處處都在勉人爲善去惡,消除染業,彰顯淨業。所謂“果地覺爲因地心”,華嚴經中強調因赅果海,果徹因圓;並有所謂因地不真,果招迂曲的說法。因此,叁世因果的說法,可說是佛教修己度衆的理論根據,含有甚深的妙谛,豈可以迷信(super-stition)視之?
然而究竟何者爲“因”?何者爲“果”?“因”與“果”間到底具有何種關系?這是本文所要探討的主要內容,筆者將從分析哲學之觀點著手,俾能從中尋出佛家因果法則的理論根據,或許將會有助于某些人對佛教所産生不必要的誤解。
二、因果關聯的認識
何謂“原因”(Cause)?任何人只要想探討因果法則時,他就必須從此開始。也就是說,當我們遇到某些問題時,就必須先由所産生的事件起因去探討,或者是看它的完成部分去求取,所謂追因溯果,是也。從這裏面我們可以假設,那些被産生或被完成的事件視之爲“結果”(Effect簡稱E),而導致E發生的因素稱爲“原因”(Cause簡稱C)。由于有C,所以才産生E,那麼C與E之間就存在著因果關聯的關系。但是有關因果關聯的問題必須含有下列叁種條件之一。譬如:
(1)充足又必要條件(sufficient-necessarycondition)。
(2)充足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3)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即當這些條件具足時,C與E之間才會有因果法則可言。
當C發生時,就某種程度而言,E“必須”發生,這即指C與E之間的“必然關聯”(necessary connection)。提到“必須”(must),有幾個概念需要如下說明的:(7)
(1)語氣問題:例如“你必須在夜晚十二時以前回來,否則。。。。”,這是強製性的語氣,意思是說倘若你不依令而行,那麼將會有受處罰的可能。又譬如“既然我向人借了錢,我就必須還錢”,或譬如“你今晚必須來參加我的宴會”。這兩句話的語氣,就不像第一句那麼強硬,它只是表示“如果我不還錢的話,我將會失去信用或其他”,和“如果你不來的話,你將會失掉X、Y、Z的任一機會”。另外一種更弱的語氣,如“明天我們要去野餐的天氣,希望必須是晴朗的”,意思是表示我們非常渴望明天有個好的天氣。
(2)“推論”問題(inference),例如:“若p爲真,且p蘊含q,則q必須爲真(If P is true,and P implies q,then q must be true)。這個q系從前提p演繹出來的,但是這並不是意味著q本身是“真”的,只是在當p爲真時,而且p蘊含q的情況下,則q才會是“真”。
這裏的“必須”系指具有一種“邏輯的必然”(comical necessity),它存于“前提”和“結論”之間(between the premise and the conclusion)。這個“結論”就是“所以q必須爲真”。此外,“必須”也可應用于歸納語句之中,例如:“從犯罪的各種事實來看,他必定是凶手”,意思是說,由各種條件的歸納來看,便可以得知,所以他必定是凶手。
(3)指明“必要條件”的問題,如A是B産生的必要條件,如果缺乏A,則B便不發生,像空氣是人類生命的必要條件,沒有空氣就沒有生命,表示生命的發生,非先有空氣不可,空氣就是生命的必要條件。不過空氣並非生命的充足條件,沒有空氣,固然沒有生命,可是有空氣不見得必有生命,誠如墨子所說:“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是也。
了解“必須”的概念之後,我們必須再進一步來探討“必須”和“因果律”的關聯問題,不過在要討論“因果律”之前,勢必要先厘清某些容易“混淆”(confusion)的觀念。
(1)“因果律”和“邏輯的必然”之混淆,所謂“邏輯的必然”就是指如果前提是真和論證是有效(valid)時,則結論必然爲真。有些陳述語句:如“A是B”,那不是“邏輯的必然”,談不上“因果律”。如果一個句子是“若......則......”的形式時,這是指在某種條件之下會産生某種結果,其中存在著「因果律”,是至爲顯然。又譬如“石頭必會掉下來”和“水必須往低下處流”、“有機體必會死亡”等語句,都不能算具有“邏輯的必然”,扯不上“因果律”,因爲這些現象乃是來自“自然律”中的發展法則的必然表現。
(2)“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和“法規”(Presciptive laws)的混淆。在“法規”裏面,無形中強迫你非如此做不可,否則你將會遭到不利的結果,如“你必須在晚上十一時以前回家,否則......”,你自己被迫要去做某件事情,否則你將要受到處罰。又譬如法律規定你開車時速不得超過九十公裏(在高速公路上),否則你將受到處罰。這些語句是具有強烈的情緒意義,意思是說“你必須服從法律的規定,否則你將受罰”。但是一般人容易把“敘述的法則”(descriptive law)和“法規”(prescriptive law)搞亂,例如:“水必須往下流”,這水被“自然秩序”(natural order)的同一性所驅使而往下流,這乃是屬于一種敘述性的法則,並不是屬于強製性的“法規”所應使然。
(3)語言爲萬物有靈論者(animism),如人類在使用之時所導致的混淆。本來人類有其自己的“意志”,而且都是順著自己的意志去做任何事,但是對無生命的石頭和水則無“意志”,所以“水必須往下流”並無“被迫”之意,然而一般人相信“萬物有靈論者”,卻把無生命的東西賦予“靈”的屬性,例如一般詩人或文人,常把無生命之物給擬人化了,他們會說:“岩石之裂痕像打呵欠”,又說:“火車不耐煩地離開了”,萬物有靈論者的文字容易令人産生誤解。追究其實際原因,就在于有生命的生靈方有被迫做某件事的可能,無生命之物所發生的現象只是隨順著自然的法則,不應該以“有靈”觀念去形容它,由于它所使用的文字容易令人産生迷惑,而且並不具有邏輯的意義。
(一)休姆的因果哲學(8)
近代英國的哲學家休姆(David Hume 1711-1776)對“原因”所下的定義是:
“C是E的原因,倘若而且唯有(1)C在E之前,和(2)C和E同時有規律地發生”。
因此,休姆便主張“原因”就是“聯合發生”(constantconjunction)的現象。所謂“C是E的原因”,意思是說:“C和E在聯合狀態下發生”,所以每當C出現時,E也會很有規律地緊跟著發生(C is regularly followed by E),由此可說C是E的原因,意思是說,在任何情況下,只要C一加入時,E都會出現,這樣才構成因果關系。如果C加入而E只是偶然出現,那就不構成因果關系。因此休姆認爲“因果關系”可用“若~則~總是”(If~then~always”來表示。而“原因”只不過表明“聯合發生”的規律性會産生什麼結果而已。它本身不是“什麼”?只是表明某種“關系”而已。
對于休姆的“聯合發生”的說法,也不是十分正確,雖然有很多“例子”可以被用來證明“聯合發生”可能性,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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