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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宗教哲學史的研究▪P2

  ..續本文上一頁位,可確定事的位置。我是個體,意是心識,是存在于個體內不可見的實體。

  2.德句義:德指實體的性質功能,《勝論經》舉出色、香、味、觸、數、量、別體、合、離、彼體、此體、覺、樂、苦、欲、瞋、勤勇、重體,液體、潤、行、法、非法、聲等二十四種。

  3.業句義:業指實體的運動,運動依附于有形的實體,是有形實體活動的方式,計有五種,即取、舍、屈、伸、行。取是上升,舍是下降,屈是收縮,伸是擴張,行是進行。

  4.同句義:同指事物同屬于某一類,具有共通之名,亦即普遍義,以其具有共通之性質故也。

  5.異句義:異者不同,是特殊義,指事物的別性。同與異,是認識事物的存在性,及此一事物區別于另一事物的原因。

  6.和合句義:指實體、性質、和運動互相結合,不可分離的原因。

  後來的勝論學者,又將「非有」加入,這樣就成爲七句義了。

  叁、勝宗十句義論:在公元五、六世紀間,印度勝論學者慧月,自「六句義」的基礎上,發展爲「勝宗十句義論」(唐代玄奘大師譯爲漢文)。此論內容可分爲兩部分,第一部分概述十句義,第二部分分析各個句義的內容。其十義句即是實、德、業、同、異、和合、有能、無能、俱分、無說。其中前六句與《勝論經》的「六句義」相同,第七句至第十句,舊譯爲有能、無能、俱分、無說。如果把舊譯名改譯爲可能、非可能、亦同亦異、非存在,則比較容易了解其含義:增加的四句是:

  1.可能(有能):指實、德、業---即實體、性質和運動叁者相結合關系中、能夠産生共同或各自結果的決定因素。

  2.非可能(無能):指實體、性質和運動叁者相結合關系中、僅能産生自身的結果,而不能産生別的結果的決定因素。

  3.亦同亦異(俱分):指事物具有共性(同)和個性(異)兩重性。

  上述九句義是關于物的存在,勝論學者認爲,既有存在,就必然有與他相對的非存在,故立第十句義「非存在」(即無說)。非存在有五種:

  L.未生無:尚未生起的事物是非存在。

  2.已滅無:已經壞滅的事物是非存在。

  3.更互無:互相排斥的事物是非存在,如冰炭不可同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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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畢竟無:此指絕對的非存在,如龜不會長毛,兔不會生角。

  5.不會無:不能交會的事物是非存在,如水中無火。

  在如此的內涵下,《十句義論》把宇宙萬象---精神的和物質的,具體的和抽象的,存在的和非存在的,全納入十句之內。此外,在認識論上,它承認現量和比量,並強調只有全面理解十句義,才能獲得真知和解脫。

  四、因中無果論:勝論學者以六句(或十句)全部或一部和合,而有萬有現象的生起。所以萬有現象,不外是各種要素的結合(或集合),在此現象未生前的原因中,沒有已經有結果的理存在--也就是特定的結果,不在質料因中。例如瓶和缽,並不是本來就在泥土中,以實、德、業--地、水、火、風的活動和合,才有瓶缽的生起,這是依據積聚說而成立的「因中無果論」。這對數論派和吠檀多派的「因中有果論」而言,是勝論哲學的特質。

  第七節非婆羅門系統的實際派--正理派

  甲、正理派概說:

  正理派,梵語尼夜耶(NYAYA),意思是推理的標准,通常譯作「正理」,是闡明推理的學派。本派成立的年代,約在公元第二世紀前半葉間(100-150)。開創此派的人,是與釋迦牟尼同名爲「喬答摩」(Gautama)的人,他又名叫足目仙人(Aksadapa)。他在前人和與他同時代的邏輯學者研究的基礎上,編著了本派哲學著作《正理經》。《正理經》中開宗明義的說:「借助于量來考察對象,是爲正理。」此中的「量」,即邏輯推理的方法,也叫做「正理論」,正理經就是依正理論而建立的。

  《正理經》,是以五卷、五百叁十八頌而成立。第一卷,是對「十六句義」的概括說明:第二卷以下,是詳細說明十六句義主要的部分。本經全部內容,可以總攝爲兩部分,一者是邏輯,一者是哲學。本書作者是以邏輯爲手段,以哲學爲目的,利用前者論證後者,同時批判其它學派,以闡揚正理門論的觀點。

  乙、正理派哲理:

  正理派哲學可分做叁部分來說,即作爲知識論的「十六句義」,作爲感觀判斷的世界論,及「個人我」與「至上我」。此處特別應予注意者,即在于知識論的「十六句」理論---十六種哲學上的論題。依于《正理經》,十六句義的名稱及概要如下。

  一、十六句義:正理派的學者,以爲現實世界衆苦充滿。現實世界何以充滿諸苦,是因爲有生的緣故,而生的原因在于作業,作業又以煩惱爲基礎,煩惱又以無知作根底。我人最終的目的,在于獲得真智而得到解脫。所以要想離苦,就要以真理去消滅無知,以達于無上之境。所謂無上之境,就是脫離一切世間的欲樂、執著而豁然大悟。而真智即自十六句義中獲得,特別是在「量」與「所量」兩句中。此十六句之名稱及內涵如下:

  (一)量:十六句中首句的「量」,即知識的來源,智識要以「量」來測知其正確性。如要測量物,先要知道尺度,正理學者把當時流行的各種量加以整理,采用了現量、比量、比喻量、聖言量四種。即以爲一切知識的泉源,收在這四種量當中:

  1.現量:是五感(根)和對象(境)直接接觸,不加比較和言诠的直覺作用。

  2.比量:以前面的現量智作基礎,來比較或類推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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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見聞覺知的事物:此複有叁種:一者「有前比量」,即從原因推知其結果:二者「有余比量」,即從結果推知其原因;叁者「平等比量」,即依同類相推的方法。此叁者和數論派相同。

  3.比喻量:由名稱的知識而認知實物的作用,亦即由類似既知的事物,推論未知的事物。

  4.聖言量:又稱「聲量」,不是現量、比量所測知,而是信賴聖人的教示,亦即是以傳承的聖者之言作爲標准。

  (二)所量:所量是知識的對象,亦即一切客體的現象。正理學者舉出了十二種客體對象,即是:

  1.我:即靈魂。

  2.身:即肉體。

  3.根:感覺器官。

  4.境:感覺的對象,即外在的物質世界。

  5.覺:知性(悟性)。

  6.意:意根或內感官。

  7.作業:即動作,爲過去、現在和未來的行爲活動。

  8.煩惱:過失誤謬。

  9.彼有:靈魂的轉生(輪回)。

  10.果:果報(業報)。

  11.苦:衆苦逼迫。

  12.解脫::出離。

  (叁)疑:即疑惑,是能量所量之間,認識正確不正確的疑點。此有叁種,一者是「同相異相共有」,二者是因爲知覺不明了,叁者是因爲不知覺,真相不明。

  (四)動機:爲目的而行動。

  (五)見邊:比喻,引爲例證。

  (六)宗義:鞏固議論的基礎,確定議論題目。

  (七)論式:推斷命題的組織完成。

  (八)思擇:陳述自己的主張,假設辯論。

  (九)決了:把見邊、宗義二者連結,證明自己主張,以探究真理。

  (十)真論議:是主者敵者雙方,互相用正式論議論,討論真理之獲得。

  (十一)紛論議:雖然同立論式,但用不正當方式如曲解、倒難、墮負等做證明的手段。

  (十二)壞義:破壞性的批評,如前面之用不正當手段,不爲自己立論,單把對方的議論破壞。

  (十叁)似因:推斷之謬誤,即關于論證成立不成立的根據(因),似是而非。

  (十四)曲解:意義不分明、似是而非的推斷。

  (十五)倒難:拿單純的同相異相做擋箭牌,以種種詭辯,把正確的論法破壞。

  (十六)墮負:是誤解別人的論旨,或放棄自己的論點,而在論場失敗。

  二、論式:量論是說明獲得真智的方式,論式是說明用推論式把它傳到別人的方式。本派量論的特點在「比量」,這是本派研究的中心所在。比量從五段成立,就是宗、因、喻、臺、結,此稱爲「五支作法」,…參考相宗十論等。

  叁、感覺判斷的世界:正理派以「量」爲知識的來源,以「所量」爲知識的對象。此對象即十六句中第二句:我、身、根、境等,以及實、德、業、同、異、和合(如勝論六句義)。以上的對象,都不是物質世界的東西,因爲物質世界所含容的,都是具有質礙性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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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我之知識與心則都不是物質。正理派學者認爲,物質是由地、水、火、風、空五大原素構成,五大有細體、粗體之分。細體即極微(原子),是物質最後的成分,非合成之物,不可以感覺器官測知其存在,亦無變化和消亡;粗體是細體合成之物,有形體可見,有生成、存在、變化、壞減的過程。正理派學者據此把事物劃分爲兩類,一者爲「常」,一者爲「無常」,並以感覺作爲判別二者的唯一標准。

  在直接感覺中的事物中,凡是受生、住、異、滅的規律所製約者,即爲無常,如車、馬、瓶、缽等;凡不受生、住、異、滅的規律所製約者爲常,如時、空、穹蒼、心靈等。再者,事物的某些屬性,如「同」(普遍)、「異」(特殊)等,難以通過感覺來判斷其是否受生、住、異、滅的規律所製約,只能承認它具有永恒性。

  正理派學者認爲,以下的叁項觀點是片面的,因而是經不起推理的:

  1.執原素不滅,因而承認由原素合成的粗物也是不滅。

  2.執具體和抽象的現象,如聲音、行動、快樂、痛苦、反感、希望、勤奮等,悉由原素構成。

  3.用數字來對事物作哲學的概括,如說一切唯一(一切同一存在),一切唯二(常與無常),一切唯叁(認識主體、認識本體.認識對象),一切唯四(在唯叁之後加上認識手段)。以上種種,都是經不起推理的。

  四、個人我與至上我:正理派學者把「我」冠于十二客甚之首,這正表明出「我」是主體,是和身、根、意不同的見者、知者、作者,也叫做食者(受者)。正理學者以「個人我」綿亘過去、現在、未來叁世,實有恒存,並以其一生行爲的善惡而輪回轉生。此外,正理派學者也承認有支配世界的濕伐羅(自在天),也就是說,在「個人我」之外,還有「至上我」,濕伐羅就是至上我的一種顯現。但《正理經》的注釋者解釋不一。有承認自在天是內在殊勝之「我」(靈魂),但不肯定它有創造宇宙和全人類的全知全能。亦有認爲自在天是宇宙動因,物質原素是宇宙的成因。這就把絕對的神置于相對的位置,剝奪了衪創世的神力。關于「個人我」,正理學以其爲精神的、認識的、輪回的主體,其觀點爲:

  1.「我」是精神世界的基礎,精神現象是「我」內在的表現,或者說是「我」的屬性,如禮貌、敬重、勤奮、怠惰、歡樂、痛苦等,屬性不是「我」的本身,但離開了我,屬性就無以表現,因此,「我」是精神現象的基礎。

  2.「我」認識的主題:認識的産生有兩個階段,一是五種感覺器官(眼、耳、鼻、舌、身),與外在對象接觸而産生的五種認識。這五種認識各有其界限,如眼只能視而不能聽,耳只能聽而不能視等。一是內在意識的認識,外感官的信息傳入內在的意識,內在意識把收到的訊息綜合處理,或加以儲存作爲回憶的根據。因此,這個內在意識就是我的主體。

  3.我是輪回的主體:在生物界,一個肉體死亡之後,換取另一個新肉體,此即所謂「輪回」,輪回要有一個主體,這個主體就是「我」。初生的嬰兒自然而然的有喜.懼、憂的心理現象,無疑的是轉生前「習氣」的作用。

  

《印度宗教哲學史的研究》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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