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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哲學的業與輪回

  原始佛教哲學的業與輪回

  Kalupahana 原著

  陳跳鴻譯稿

  霍韬晦校訂

  佛陀以神通經驗親身體證生命的兩面——業與再生。據說,具有這種能力的人,可以:“以其天眼看到衆生的生死輪回,不論貴賤、美醜或善惡,皆由其業力所使。”講業力與輪回的佛教學者,往往忽略了佛陀及其弟子在這方面的實際體驗。印度學者論述佛教,亦認爲:“原始佛教的教義絕非新創,在印度思想史上亦非新奇。”甚至有一位較審慎的西方學者亦覺得:“佛教源于某些早已被接受的印度信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生命的輪回與行爲的果報。……這些觀念都已成爲大部份的印度宗教接受。”

  上述這種對業報觀念的解釋,源出于兩種假設:一、佛陀之所以接納業報,不是因爲佛陀的親身體證,而是因爲它們是梵書與苦行傳統的重要概念;二、在佛教興起之前,此類理論早巳完備,而佛的教義與他們又沒有不同之處。

  對于第一項假設,以查耶底曆奇(Jayatilleke)的反辯最爲精辟:

  “在毫無門戶之見的學術前題下,我們要指出這樣的結論是沒有曆史根據,更沒有對資料作審慎的考查,例如某一思想同時出現于中期與接踵而來的乙期,但這並不等于證明乙期學者是毫不反省地接受了甲期的學術思想。假如我們接納上述的辯證,就等于說一位好的科學家,他同意前人的理論,我佩就斷定他未經思索地接受一樣”

  一個大學的理科生,可單靠教科書而接納前人的理論,但一位認真的科學家是不可能這樣做的。同樣道理,一位沒有練就神通的佛教徒,單聽佛陀的話,已足夠便他相信了,但對一個有如佛陀般的修行者,連他的老師阿邏迦和鄗達迦·羅摩子都承認是已熟習一切瑜伽法門,又練就神通的智者,就不能以同樣的眼光去理解他了。

  至于第二點假設,皆因對佛教與較前期的理論,未能作深入的了解,才會誤認它們是相同的。否則,佛陀就不會被同期學者,指責他是提倡斷滅論了(也就是說,否定有永恒不變的“自我”以負責來生與道德的責任)。或者,正如有些弟子在佛在世時,已經産生以下的困惑:“既然色、受、想、行、識都無自我,則誰人承受一己行爲的影響呢

  ”這也即是說:當佛陀否定了不滅的“自我”後,他怎樣才能圓滿地解釋業報呢

  唯物論者否定不滅的“自我”,因此亦無來生與道德的責任。佛陀雖然否定“自我”,但他保留業報與輪回的理論。問題是,一方面主張“無我”(anatta),一方面保留業報、輪回的理論,兩者如何融會,不獨成爲近代西方佛教學者的問題,實際上亦困惑著當時的佛弟子,及許多後期的佛教徒。單是這項事實,就足以證明佛教的業報理論,與當時流行的理論是多麼的不同了。其實,佛陀不須設置一個形上的“自我”實體而能對業及輪回的現象作答,是他對印度哲學與宗教的重大貢獻之一。

  雖然業報與無我的概念是緊密的連系著,但現在我們不妨先討論業的問題。爲了了解佛教中的業報觀念,其前期的思想背景宜稍說明如下:

  (1)奧義書學者對業報及道德責任的態度,在乎“自我”是“行爲者” Kartr!同時又是後果的“受用者”bhoktr。業變成永恒“自我”的活動和經驗。它的結論在于強調苦樂在乎一己的活動,而“自我”以外的其他因素都幾乎全被摒棄了。

  (2)唯物論者與邪命外道,都否定有永恒“自我”存在,因而排斥業力的有效性。他們否定一切道德責任,所有人生的苦樂實被一種稱爲“自性”(svabha^va)的物理現象的“自然律”所管轄。換言之即不由“自我”決定。這即是在第叁章所提及的外界緣起的論調了。

  (3)耆那教認爲業力是個人的責任,爲一鐵定不移的規律。當業力産生後,即成爲個人力量所不能及的東西,這也就是說,成爲人所不能政變的外力了。

  細讀上文,就會發現其他學派不是過份重視業力而忽略其他囚素,就是把業力完全澈底的否定。佛陀指出業刀只是緣起法則中的一環,但並非爲唯一的決定人的生命的因素,故此其他學說是不圓滿的。

  在將所有不完備的理論駁斥後,佛陀創造了緣起的業力理論(後來被稱爲業決定kammaniya^ma)。在解釋業力怎樣決定人的生命之前,他先考祭産生業力的因素,發現人的活動(業)是決定于:(1)外界的刺激,(2)心理的動機,(3)無意識的驅使。

  當佛陀被問及行爲的緣起時,他說:“業以觸phassa)爲緣。”用較爲生物的意義了解,則“觸”在上文中可理解爲一種刺激反應的模型,感官受刺激後的一種反射行動。原始經典中偶然也有這樣的例子,如中部經典一O叁二四中所述:“一躺臥無知的小兒,在接觸到灼熱的火炭時,即縮回他的手腳。”當然此類行動是無意識(asan~cetanika)及純生物刺激的反應。因此人不願對這種活動負責。

  除上述的物質因素能引起菜外,更有某種欲念能引起人的活動如貪(ra^ga)嗔(desa)癡(moha)等。一般而言,惡行即是由這些動機引起,善行則由無貪、無嗔、無癡所致。所以從這些地方看來,個人的責任是不可推卸的。這也就是佛陀重視行爲的心理狀態。甚而將思(Cetana^即意志)與業硯爲同等詞的原因。

  無意識的活動一樣影響行爲,如求生欲(Jivitvka^ma)不死欲(amarituka^ma)這兩者與佛洛依德(Frelud)所說的生物本能(life instinct)頗有相似,而樂欲(sukhaka^ma)厭苦(kukkhapatikku^la)亦可以與佛洛依德的“快樂原則”比較。這些活動,雖不經意識,但實是由于對生命的實相不理解所致·,因此人亦可能需要負起此類行爲的後果。

  對佛教解釋人類行爲的緣超法有所認識後,就易于了解佛陀所說的行爲自身的因果效能。行爲自身是被多種因素決定,伹它也産生一定的相關後果。這個行爲(kamm)與後果(vipa^ka即異熟)的相應關系就構成佛教的業論了。它之經常被誤解,就是由于只知因與果是有關系的,而忽略了果應當是相應的果。由此再進而誤認業爲嚴格—的決定論,其實,這正是佛教所反對的觀點。決定論是耆那教的主張。

  佛教所強調的,真實是某種性質的業,在某種環境下,就會産生某一相應的後果。在增支部經典(Aa^guttara-Naka^ya)裏有一段對話把這一立場很清楚地顯示出來。佛陀說:假如人相信“人唯隨其所作之業,而受此業之報”的話,則修行都不能將苦去盡,而變成毫無意義了。但假如相信“人之所行,其後果將在某種情形下決定(原文直譯是:一行爲的結果,將在某、一情形下經驗),即如是而嗜受後果”,則修行的生活便變成有意義,而苦也是可以滅盡的,此間的分野,極爲明顯:第一種是完全決定論的因果關系,而第二種則考慮到行爲造作時的環境,及它對後果的影響。

  下面有一個很適當的比喻:假如有人把鹽放進一杯水裏,這杯水就會變成鹹而不可飲用。但如果將同樣的鹽投入恒河,大量的水份溶去了鹽的鹹昧,河水不會變成不可飲用。同樣,某些小惡,可合某人往生地獄,而別人則可能僅于本世有報應。我們可以發覺:相似的罪行,由于兩人的環境不同,便會産生極不相同的後果。上述所引經文,又有以下的記載:

  “一個搜有好好去修練他的身、戒、心與惹的人,只有卑微、痛苦與短暫的存在,極輕微的罪業就會使他往生地獄。而對身、戒、心與慧都已有修練的人,他的生命是高貴、有意義與長壽,類似的罪業只會在本世引起小報,甚至無礙。”

  這一講話當可澄清把佛教業力思想視爲決定論的誤會。因爲它強調行爲的後果,不單依行爲本身而定,而且決定于許多因素,例如作業者的本性與環境,這一講法是與佛陀的緣起論相通的。(見第叁章)

  這一講話同時點出原始佛教業報思想的其他意趣:·果報有時可能極輕微而不被察覺。報應有時發生在本生,有時亦可能在來世。在這一意義下,業的理論與輪回投生的思想,就發生緊密的關系了。原始佛典之中,談到這關系的有很多,最重要的如中部經典的“大小業分別經”(Culla and Maha^-Kammavibhan%ga-suttas).

  “小業分別經”(Culla,Kammavibhan%ga-sutta)指出無慈悲的殺生,是會于死後投生惡趣;即使再投生爲人,他的壽命也是短暫的。這種·講法是已通過神通實證的,而不是單憑玄思。在“大業分別經”(Maha^Kammavibhan%ga-sutta裏,佛陀提到:某些修行者和婆羅門,以極深的禅定,體察到行惡者投生惡趣。他們藉這種他心通能力,作如下的結論:“人如殺生、倫盜………妄見,都會在死後投生惡趣。如是見者則爲正見,除皆虛妄。”佛陀認爲“唯此真實,余皆虛妄”(idamevasaccam! magham an~n~am)的觀念,是極錯誤的。因爲亦有苦行與婆羅門,以同樣的神通體察到前世做壞事的人,今生亦可得生善處。他們就會下相反的結論:行爲不論好壞,都不會影響來生(如唯物主義)。

  通過同樣的神通而對業報有相反的結論:一種是決定論、另一種是非決定論。在這情形下,是否神通有矛盾

  或者,是依理性活動所得的結論有錯呢

  據“大業分別經l的描述,當時能以神通去體察生死輪回的修行者,在下結論時往往忽略了因果曆程中的某些重點,以致誤認前生—作惡的人”可以在今生得享快樂。因爲若是這樣,在道德責任的領域內,絕對的決定論就不能成立了。但佛陀指出,這思路是不應發展到另一極端由此而承認絕對非決定論。反之,壞人可于臨終時發善心(即是說…善念去代替了惡念);又或者,他的一生中也曾行善。那些論師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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