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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哲学的业与轮回

  原始佛教哲学的业与轮回

  Kalupahana 原著

  陈跳鸿译稿

  霍韬晦校订

  佛陀以神通经验亲身体证生命的两面——业与再生。据说,具有这种能力的人,可以:“以其天眼看到众生的生死轮回,不论贵贱、美丑或善恶,皆由其业力所使。”讲业力与轮回的佛教学者,往往忽略了佛陀及其弟子在这方面的实际体验。印度学者论述佛教,亦认为:“原始佛教的教义绝非新创,在印度思想史上亦非新奇。”甚至有一位较审慎的西方学者亦觉得:“佛教源于某些早已被接受的印度信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生命的轮回与行为的果报。……这些观念都已成为大部份的印度宗教接受。”

  上述这种对业报观念的解释,源出于两种假设:一、佛陀之所以接纳业报,不是因为佛陀的亲身体证,而是因为它们是梵书与苦行传统的重要概念;二、在佛教兴起之前,此类理论早巳完备,而佛的教义与他们又没有不同之处。

  对于第一项假设,以查耶底历奇(Jayatilleke)的反辩最为精辟:

  “在毫无门户之见的学术前题下,我们要指出这样的结论是没有历史根据,更没有对资料作审慎的考查,例如某一思想同时出现于中期与接踵而来的乙期,但这并不等于证明乙期学者是毫不反省地接受了甲期的学术思想。假如我们接纳上述的辩证,就等于说一位好的科学家,他同意前人的理论,我佩就断定他未经思索地接受一样”

  一个大学的理科生,可单靠教科书而接纳前人的理论,但一位认真的科学家是不可能这样做的。同样道理,一位没有练就神通的佛教徒,单听佛陀的话,已足够便他相信了,但对一个有如佛陀般的修行者,连他的老师阿逻迦和鄗达迦·罗摩子都承认是已熟习一切瑜伽法门,又练就神通的智者,就不能以同样的眼光去理解他了。

  至于第二点假设,皆因对佛教与较前期的理论,未能作深入的了解,才会误认它们是相同的。否则,佛陀就不会被同期学者,指责他是提倡断灭论了(也就是说,否定有永恒不变的“自我”以负责来生与道德的责任)。或者,正如有些弟子在佛在世时,已经产生以下的困惑:“既然色、受、想、行、识都无自我,则谁人承受一己行为的影响呢

  ”这也即是说:当佛陀否定了不灭的“自我”后,他怎样才能圆满地解释业报呢

  唯物论者否定不灭的“自我”,因此亦无来生与道德的责任。佛陀虽然否定“自我”,但他保留业报与轮回的理论。问题是,一方面主张“无我”(anatta),一方面保留业报、轮回的理论,两者如何融会,不独成为近代西方佛教学者的问题,实际上亦困惑着当时的佛弟子,及许多后期的佛教徒。单是这项事实,就足以证明佛教的业报理论,与当时流行的理论是多么的不同了。其实,佛陀不须设置一个形上的“自我”实体而能对业及轮回的现象作答,是他对印度哲学与宗教的重大贡献之一。

  虽然业报与无我的概念是紧密的连系着,但现在我们不妨先讨论业的问题。为了了解佛教中的业报观念,其前期的思想背景宜稍说明如下:

  (1)奥义书学者对业报及道德责任的态度,在乎“自我”是“行为者” Kartr!同时又是后果的“受用者”bhoktr。业变成永恒“自我”的活动和经验。它的结论在于强调苦乐在乎一己的活动,而“自我”以外的其他因素都几乎全被摒弃了。

  (2)唯物论者与邪命外道,都否定有永恒“自我”存在,因而排斥业力的有效性。他们否定一切道德责任,所有人生的苦乐实被一种称为“自性”(svabha^va)的物理现象的“自然律”所管辖。换言之即不由“自我”决定。这即是在第三章所提及的外界缘起的论调了。

  (3)耆那教认为业力是个人的责任,为一铁定不移的规律。当业力产生后,即成为个人力量所不能及的东西,这也就是说,成为人所不能政变的外力了。

  细读上文,就会发现其他学派不是过份重视业力而忽略其他囚素,就是把业力完全澈底的否定。佛陀指出业刀只是缘起法则中的一环,但并非为唯一的决定人的生命的因素,故此其他学说是不圆满的。

  在将所有不完备的理论驳斥后,佛陀创造了缘起的业力理论(后来被称为业决定kammaniya^ma)。在解释业力怎样决定人的生命之前,他先考祭产生业力的因素,发现人的活动(业)是决定于:(1)外界的刺激,(2)心理的动机,(3)无意识的驱使。

  当佛陀被问及行为的缘起时,他说:“业以触phassa)为缘。”用较为生物的意义了解,则“触”在上文中可理解为一种刺激反应的模型,感官受刺激后的一种反射行动。原始经典中偶然也有这样的例子,如中部经典一O三二四中所述:“一躺卧无知的小儿,在接触到灼热的火炭时,即缩回他的手脚。”当然此类行动是无意识(asan~cetanika)及纯生物刺激的反应。因此人不愿对这种活动负责。

  除上述的物质因素能引起菜外,更有某种欲念能引起人的活动如贪(ra^ga)嗔(desa)痴(moha)等。一般而言,恶行即是由这些动机引起,善行则由无贪、无嗔、无痴所致。所以从这些地方看来,个人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这也就是佛陀重视行为的心理状态。甚而将思(Cetana^即意志)与业砚为同等词的原因。

  无意识的活动一样影响行为,如求生欲(Jivitvka^ma)不死欲(amarituka^ma)这两者与佛洛依德(Frelud)所说的生物本能(life instinct)颇有相似,而乐欲(sukhaka^ma)厌苦(kukkhapatikku^la)亦可以与佛洛依德的“快乐原则”比较。这些活动,虽不经意识,但实是由于对生命的实相不理解所致·,因此人亦可能需要负起此类行为的后果。

  对佛教解释人类行为的缘超法有所认识后,就易于了解佛陀所说的行为自身的因果效能。行为自身是被多种因素决定,伹它也产生一定的相关后果。这个行为(kamm)与后果(vipa^ka即异熟)的相应关系就构成佛教的业论了。它之经常被误解,就是由于只知因与果是有关系的,而忽略了果应当是相应的果。由此再进而误认业为严格—的决定论,其实,这正是佛教所反对的观点。决定论是耆那教的主张。

  佛教所强调的,真实是某种性质的业,在某种环境下,就会产生某一相应的后果。在增支部经典(Aa^guttara-Naka^ya)里有一段对话把这一立场很清楚地显示出来。佛陀说:假如人相信“人唯随其所作之业,而受此业之报”的话,则修行都不能将苦去尽,而变成毫无意义了。但假如相信“人之所行,其后果将在某种情形下决定(原文直译是:一行为的结果,将在某、一情形下经验),即如是而嗜受后果”,则修行的生活便变成有意义,而苦也是可以灭尽的,此间的分野,极为明显:第一种是完全决定论的因果关系,而第二种则考虑到行为造作时的环境,及它对后果的影响。

  下面有一个很适当的比喻:假如有人把盐放进一杯水里,这杯水就会变成咸而不可饮用。但如果将同样的盐投入恒河,大量的水份溶去了盐的咸昧,河水不会变成不可饮用。同样,某些小恶,可合某人往生地狱,而别人则可能仅于本世有报应。我们可以发觉:相似的罪行,由于两人的环境不同,便会产生极不相同的后果。上述所引经文,又有以下的记载:

  “一个搜有好好去修练他的身、戒、心与惹的人,只有卑微、痛苦与短暂的存在,极轻微的罪业就会使他往生地狱。而对身、戒、心与慧都已有修练的人,他的生命是高贵、有意义与长寿,类似的罪业只会在本世引起小报,甚至无碍。”

  这一讲话当可澄清把佛教业力思想视为决定论的误会。因为它强调行为的后果,不单依行为本身而定,而且决定于许多因素,例如作业者的本性与环境,这一讲法是与佛陀的缘起论相通的。(见第三章)

  这一讲话同时点出原始佛教业报思想的其他意趣:·果报有时可能极轻微而不被察觉。报应有时发生在本生,有时亦可能在来世。在这一意义下,业的理论与轮回投生的思想,就发生紧密的关系了。原始佛典之中,谈到这关系的有很多,最重要的如中部经典的“大小业分别经”(Culla and Maha^-Kammavibhan%ga-suttas).

  “小业分别经”(Culla,Kammavibhan%ga-sutta)指出无慈悲的杀生,是会于死后投生恶趣;即使再投生为人,他的寿命也是短暂的。这种·讲法是已通过神通实证的,而不是单凭玄思。在“大业分别经”(Maha^Kammavibhan%ga-sutta里,佛陀提到:某些修行者和婆罗门,以极深的禅定,体察到行恶者投生恶趣。他们藉这种他心通能力,作如下的结论:“人如杀生、伦盗………妄见,都会在死后投生恶趣。如是见者则为正见,除皆虚妄。”佛陀认为“唯此真实,余皆虚妄”(idamevasaccam! magham an~n~am)的观念,是极错误的。因为亦有苦行与婆罗门,以同样的神通体察到前世做坏事的人,今生亦可得生善处。他们就会下相反的结论:行为不论好坏,都不会影响来生(如唯物主义)。

  通过同样的神通而对业报有相反的结论:一种是决定论、另一种是非决定论。在这情形下,是否神通有矛盾

  或者,是依理性活动所得的结论有错呢

  据“大业分别经l的描述,当时能以神通去体察生死轮回的修行者,在下结论时往往忽略了因果历程中的某些重点,以致误认前生—作恶的人”可以在今生得享快乐。因为若是这样,在道德责任的领域内,绝对的决定论就不能成立了。但佛陀指出,这思路是不应发展到另一极端由此而承认绝对非决定论。反之,坏人可于临终时发善心(即是说…善念去代替了恶念);又或者,他的一生中也曾行善。那些论师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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