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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蘊

  色蘊

  正果法師

  (一)五蘊名義

  前面所說的五位百法,在大小乘共通的法相名詞的蘊、處、界叁科裏可以攝盡。因此在說了百法之後,說蘊等叁科。這裏先說五蘊。五蘊即色、受、想、行、識五聚有爲法。有爲是有造作、作爲、生滅的意思。蘊是積聚義,即色等五法,都是因緣和合積聚,前滅後生,相續不斷地顯現生起;色法有形質的積聚,心心所等有分限的積聚。例如色法,已滅的過去色,未生的未來色,已生未謝的現在色,眼等五根的內色,色等五塵的外色,有對的粗色,無對的細色,不染汙的勝色,染汙的劣色,去來的遠色,現前的近色,都是總略的積聚顯現的差別。總攝這一切品類差別的色法,即說名爲色蘊。如是受想行識,亦都具有這樣的積聚義,所以色等五種總說爲蘊。從這蘊的定義,就可以知道,五蘊不能夠攝持無爲法,因爲無爲法是恒常不變的,與蘊的積聚義不相符合,所以《俱舍論界品頌》說:“蘊不攝無爲,義不相應故。”但是,一切有爲法,五蘊就可攝盡。前一聚色,攝盡了物質界;後四聚心法,攝盡了精神界。不相應行,是色心心所分位上假立的法,更無別體,即在色等法中所攝。所以五蘊這個名相,色括了有情世間和器世間,並且以蘊義肯定了一切有爲法都是因緣和合積聚的顯現。因此學佛的人,假若能夠對于五蘊有清楚的了解,也就能夠認識自己和世間的真相。

  (二)別釋體用

  甲、色蘊

  色有變礙二義:變指一切物體的本質和現象都是時刻不停的在變動;礙指一切物質的體質互相障礙,如手與手礙,物與物礙;凡具有這質礙的東西,皆名之爲色。由此可以知道,佛典中所說的色,不是專指青黃赤白等顯色的色,而是概括了一切的物質。所以色之一字,把整個的物質界都攝盡了。同時變礙義,即簡別了心心所不相應行和無爲法,因爲心心所等有變義而無礙義,無爲法則變礙兩義俱無,唯獨色法變而有礙,所以變礙二義,是色法特有的定義。

  色蘊是什麼?總括地說:就是四大種所造色。

  (一)四大種是:地界、水界、火界、風界。地界以堅勁爲體性,水界以流濕爲體性,火界以溫熱爲體性,風界以輕動爲體性。界是能持義,即地等能持自相及所造色,令其相似相續不絕。大有四義:一爲所依大,與一切所造色爲所依處。二體性寬廣大,地等四種,遍在一切色上,無一物而非所造。叁形相大,大地大由,爲地大的增盛;大江大海,爲水大的增盛;猛焰赤火,爲火大的增盛;疾猛大風,爲風大的增盛。四起用大,地界能持,水界能攝,火界能熟,風界能長,乃至成壞世界,作用廣大。地等具有這四種大義,所以各得大的名稱。種是因義、類義。地等四大,能爲生、依、立、持、養五因,起造衆色,是爲因義。種類各別不同,是爲類義。《大乘法苑義林章》大種造色章說:“虛空雖大,不能爲因;內種子等,雖能爲因,體相非大;所余諸法,非大非種;由此地等,亦大亦種,故名大種。”這是對于大種的四句分別,列(表二十)如上:

  這四大種,與我們通常所說的地水火風不同:四大種是起造一切色法的基本元素,常人的肉眼是看不見的,是身根所覺的一分觸塵境界,以純一的堅濕暖動爲體性,略近于科學上所說的質力。通常看見的地水火風,不是純一的堅濕暖動,而是一一之中都有堅濕暖動的體遍相入,屬于所造的顯色和形色,是眼根所見的色境,不過由地等各別的增盛而顯現爲地水火風的相狀。四大是能造色,通常所見的地水等是所造色,兩者的區別明顯可知。

  四大種幾識能緣呢?有叁識能緣,即身識、同時意識、阿賴耶識。

  四大種普遍于五根五塵,由此可以大概地分爲二類:一有執受大種,就是根身。二非執受大種,就是器界。這二類大種,貝通有漏無漏的依正二報,如佛有清淨圓明的報身四大,和微妙莊嚴的淨土四大。

  (二)所造色是: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色、聲、香、味、所觸一分、及法處所攝色。這十一種色,皆是四大種起造而有,四大種是能造,十一色是所造,所以名爲所造色。

  造是因義,由四大種爲因,所造色生起,即攝在一處是造義。故《瑜伽師地論》五十四卷說:是同一處,攝持彼義,名之爲造。四大種爲因的意義有五種:(1)生因,即是起因。四大種一切時皆將帶諸造色生起,一切造色若離開了大種,決不能單獨生起。(2)依因,即是轉因。一切所造色,以大種爲依住,假若舍去了大種,就沒有功能力量依據于別處而生起。(4)立因,即是隨轉因,一切造色,假若大種起了轉異變壞的時候,也就隨之而轉異變壞;即所依的大種與能依的造色,損益安危是共同隨轉的。(4)持因,即是住因。一切所造色能夠相似相續的生起不絕,是由大種攝持令住的力量,若大種不攝持令住,則一切造色當即間斷。(5)養因,即是長因。由大種資養的功能,一切造色得以增長,造色由大種養而長,所以是養因。

  以上五種,即四大種具有的五種因力(皆依《對法論》),能起造諸色,所以得名四大種。這五種因力,雖然四大種完全具有,但諸所造色,卻不必完全具足五因。

  所造色中的第一眼根,乃至第五身根的根,是增上義、出生義;即由眼等根爲有力的增上,才能出生眼識等的了別作用。如草木等,由有所依托的根爲主力,枝葉等才能生長;眼等根于眼等識的生起作用也是這樣,所以名之爲根。

  眼等五根,都是以四大種所造的清淨色爲體,是前五識的俱有不共所依根,(五識的俱有依有四種:即同境、分別、染淨、根本,在識蘊中說。)所以名眼根乃至名身根。眼以照了爲義,以色爲境,爲眼識的所依。耳以能聞爲義,以聲爲境,爲耳識的所依。鼻以能嗅爲義,以香爲境,爲鼻識的所依。舌以能嘗爲義,以味爲境,爲舌識的所依。身是積聚義、依止義,(雖然根、大種、造色並皆積聚,但身根爲彼等多法依止積聚其中,所以獨得身名),以觸爲境,爲身識的所依。

  根有兩種:一淨色根,二浮塵根。浮塵根,又名世俗根、粗色根、根依處,或名扶根塵。浮塵根浮露在外面,與外塵交接,如眼球、耳輪、鼻腔等的浮根四塵,及身根的四肢百骸都是,爲有見有對的粗色。淨色根,又名勝義根,體是殊勝微妙,無見有對的清淨色。眼等五根,是屬于淨色根,體是不可見而有發識作用的清淨色,是佛菩薩的天眼所見的境界。有這清淨的色根,眼等識即生;沒有這清淨的色根,眼等識即不生。如眼根已壞的人,雖然浮塵根沒有變異,也不能發起眼識的作用;故清淨色根,爲發識的主力。五淨色根安住的情形,《廣五蘊記》和《俱舍論》都說,舌身二根的淨色周遍在所依的浮塵根處,眼耳鼻叁根的淨色,則于所依處一分安住。但是《對法》和《瑜伽》兩論,則沒有周遍和一分的簡別。

  眼的差別有五種:一肉眼、二天眼、叁慧眼、四法眼、五佛眼。五眼中的初二眼屬于色蘊所攝,後叁眼非蘊所攝;于中慧眼、法眼二種爲無漏慧根,佛眼一種通于前四。這裏所說的眼根即肉、天二眼。以上說眼等五根竟。

  第六種、色,是眼根所對眼識所緣的境界。有顯色、形色、表色叁類。顯色即青、黃、赤、白四種,是分明顯現的色相,所以名爲顯色,是色的實體。形色即顯色積聚的分位差別的長、短、方、圓、粗、細、高、下、正、不正、光、影、明、暗、雲、煙、塵、霧、迥色、空一影色等二十種有比較對待的形狀,所以名爲形色。表色即有情的動作,是有所表示的,所以名爲表色。這有取、舍、屈、伸、行、住、坐、臥八種。表色即顯形的差別業用,離開了顯形二色,並無別體。顯形表叁類色,又各通妙、不妙、俱相違叁種,這是從諸色的共有相上而建立的叁種色間。《對法》說青等諸色,由六因建立:一相故、二安立故、叁損益故,四作所依故、五作相故、六莊嚴故。

  前表是依《雜集論》第一卷說青等二十五色,由六因相配建立而列。即彼論中說顯色四、形色二十、表色一,共爲二十五種,對于表色則未開說。若依《瑜伽師地論》第一卷兩說中的後一說法,則開顯色爲十叁種,即青等四色以外,加光等八種,及空一顯色爲九,共青等四總爲十叁。開形爲十種,即長短等。開表爲八,即取舍等。爲了對于表色明顯易知,故依《瑜伽》開表爲八而列入表中。

  第七、聲,是耳根所對,耳識所緣的境界,《對法論》說十一種聲:即可意、不可意、俱相違,因受大種、因不受大種、因俱大種,世所共成、成所引、遍計所執,聖言所攝、非聖言所攝。因受大種等叁,是從能發聲的因上顯其差別。受是執受,是有情的名稱,非執受是無情的名稱,具是通有情無情兩種。執是攝持義,受是領覺義。心法是能執受,色法是所執受。由心法攝持的色法,在領納受境的時候能生起苦樂感覺的大種爲因發出來的聲音,是爲執受大種因聲;如兩手相擊、說話歌唱等的聲音。沒有心法執受的色法爲因發出來的聲音,是爲非執受大種因聲:如樹林流水等聲音。由有執受的大種和沒有執受的大種同時起用而發出來的聲音,是爲俱大種因聲:如用手擊鼓相桌等的聲音。這聲的分類多少,《五蘊論》、《顯揚聖教論》、《瑜伽師地論》、《雜集論》各有不同。《五蘊論》唯說因受等叁。《顯揚》第一說聲有九:可意等叁、手擊、扣弦、世俗、養命、宣法、谷響。《瑜伽》第一說有叁類:初有十八,即螺、鼓、舞、歌、樂、戲、女、男、風林等,明了、不明了、有義、無義、下中上、江河等,鬥爭、喧雜、受持演說、論議決擇。次類有叁,即因受等。後類有叁,即可意等。《對法》說十一聲更以五種因相配顯示其差別。

  可意等叁種,由境有勝劣,情有順違,故成益成損;可意的益,不可意的損,俱則通于二種。因受等叁,由發聲的音大種別故,聲成差別。世成等叁,其言雖同,依人成別。或由人有別故亦成差。世所共成,就是世間所說的谛實非谛實語爲世俗共所許故,名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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