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山慧遠的法性實有思想研究
陳建華
廬山慧遠(334—416年)是東晉(317—420年)時代佛教界的領袖人物,在中國佛教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慧遠的一生可分爲叁個階段:第一階段爲早年求學(334—353年),約二十年:第二階段爲出家追隨道安(354—378年),約二十五年:第叁階段爲廬山弘化(379—416年),約叁十七年。筆者通過研究慧遠的生平和著作,認爲廬山慧遠看似複雜多變的思想中確有一條不變的主線——“實有”,這也是慧遠佛學思想的底線。他試圖去學習、理解、接近羅什的般若性空,但最終還是沒有突破這個底線。慧遠“實有”思想的産生是時代精神的反映,是中國傳統思想文化與印度佛教思想文化雙重影響的結果,也是他勤學苦修、博聞多思的成就。“法”,指一切現象和存在,無論有形無形、真實虛妄、事物事理,佛教都可以一言以蔽之曰“法”。法可以理解爲被認識的對象,與法相對的範疇是心,心爲認識的主體或功能。所謂性,《大智度論》叁十一雲:“性名自有,不待因緣。”山《傳心法要》上雲:“(性)未曾生、未曾死,未曾有、未曾無,未曾穢、未曾淨,未曾喧、未曾寂,未曾少、未曾老,無方所、無內外,無數量、無形象,無聲色、無音聲。”性,其實就是事物的本質、本性。從字面上解釋,法性就是一切存在和現象的真實不變的本性和本質。印度大乘佛教認爲,法性就是空,也就是說一切現象和存在都是空無自性、變化不居的,鸠摩羅什的思想就是“空宗”的典型。但中國佛教學者在理解、接受法性思想的時候,由于受中國傳統思想以及印度小乘佛教的影響,與鸠摩羅什相反,往往認法性爲“實有”,在中國佛教義學史上慧遠是最早的典型,其理論專著《法性論》集中體現了他的法性“實有”思想。
一、《法性論》“至極”“得性”的“實有”宗旨
慧遠的《法性論》原文已佚失,寫作的具體年代也不明。據慧達<<肇論疏》雲:“遠師《法性論》成後二章,始得什師所譯《大品經》,以爲明驗,證成前義。”據此可以確定《法性論>>的寫作時間是在慧遠見到羅什所譯《大品般若經》前後,而羅什是東晉隆安五年(401年)至長安,並在西明寺逍遙園主持譯場工作的。東晉義熙二年(406年),秦主姚興曾請慧遠爲羅什所譯的《大智度論》做序,由此可知羅什譯出《大智度論》應在義熙元年(405年)。而《大品般若》的譯出應在公元404年,那麼慧遠見到《大品般若》應在公元404—405年之間。據此可以推出,《法性論》大致寫作于公元404—405年間,也就是慧遠七十高齡之時,應爲慧遠晚年思想成熟期的著作山。
《法性論》原文雖已夫失,但所幸梁慧皎《高僧傳》保存了慧遠《法性論》的基本觀點。《高僧傳·慧遠傳》載:
“先是中土未有泥洹常住之說,但言壽命長遠而已。遠乃歎曰:“佛足至極則無變,無變之理,豈有窮哉
”因著《法性論》曰:“至極以不變爲性,得性以體極爲宗。”羅什見論而歎曰:
“邊國人未有經,便暗與理合,豈不妙哉!””
從慧遠的本傳可以看出,他著《法性論》是有明確的針對性的,是爲對治中國傳統哲學老莊道學“長生不老”的思想而言的。慧遠時代中國佛教義學尚未定型,包括慧遠在內的對印度佛教的“格義”之學事實上還很流行。由于受到中國傳統思想的影響,人們往往把佛教和道教相比附,把佛教的旨趣理解爲與“長生久視”相類似的東西,而慧遠則認爲佛教的最高理想不是求人生之“長久”“長遠”,是爲求“常住”“不變”之泥洹(涅槃)性狀。慧遠作《法性論》時,《大般涅槃經》尚未譯出,涅槃常住的教義在中土尚未流行,所以羅什感歎慧遠的孤鳴先發是“暗與理合”。這裏的“理”,極可能是指《地持經》所說“法性”。其含義是:法,即規則性,具有永恒不變的特征。釋迦牟尼佛就是依此法性規則而修成無上正等正覺的。龍樹《大智度論》也說:“得法實相,名爲法性。”所謂諸法實相,亦即一切法之極則,自然與法性無異,恒常無變,說的也是同樣的意思。其實,這種“暗與經合”的情形,在中土高僧中決非鮮見。比如,慧遠的前輩支遁、道安,略後于慧遠的竺道生等都有“孤明先發”的例子山。這是中國思想文化特征中一向不重守滯文,而善于體悟言外之意的結果。也就是能于萬象紛綸的世俗衆生相中,透視出宇宙人生的大道理,《法性論》是其中之一。另外,雖然考據證明慧遠在世時未能見到漢譯大乘《涅槃經》,但不能說他就是完全不知道印度大乘佛教中有“涅槃常住不變”之說。他曾邀佛陀跋陀羅住廬山譯經,佛陀跋陀羅是梵僧,應該接觸過梵本大涅槃經或知道涅槃“常樂我清”四德,佛陀跋陀羅後來與法顯合譯了《大般泥洹經》,因此慧遠對此經的思想很可能是知道的,印光祖師也在《遠公大師像贊》中盛贊慧遠能“未見《涅槃》,即宣常住:未見《行願》,普導西去”。
《高僧傳》所存“至極以不變爲性,得性以體極爲宗”已被學界普遍視爲廬山慧遠《法性論》的大綱和根本旨趣。慧遠的“不變之性”的“性”,指的就是法性,“得性”之“性”也是指“法性”。“至極”“體極”之“極”是言極致,最高境界,也就是指涅槃。慧遠又說“佛是至極”,那麼“涅槃”之極也就是成佛之境。“至極”“體極”的“至”“體”都是動詞,是體悟、體證、證得、到達的意思。宗是究極本原、宗旨意趣之意。其實“至極以不變爲性,得性以體極爲宗”從語法學上看可視爲互文見義的修辭格,這是慧遠時代流行的骈體文的基本格式,慧遠本人在這種文學樣式運用上的造詣極深。用互文現義法分析,“至極以不變爲性,得性以體極爲宗”就是“至極得性即爲體極不變”。至極、得性是同位同義語,性、宗爲同位同義語。有關廬山慧遠法性思想的材料,除了保存與《高僧傳》中的“至極以不變爲性,得性以體極爲宗”這句總綱以外,現在我們還可以搜尋到的慧遠之後直接論及或引用“法性論”的有四處材料:
第一,慧達(
一611年)的《肇論·隱士劉遺民書問無知論疏》雲:“廬山中諸人問曰:“衆經明空,其辭雖多方,不固各異,統歸宜同,而獨稱法性何耶
”答:“明極之謂也,明極則神功周盡,聖智幾乎息。”問:“然則體法性者將爲哉
”答:“唯冥其極而已。”遠師《法性論》成後二章,始得什師所譯《大品經》,以爲明驗,證成前義。雲法性者名涅槃,不可壞,不可戲論。性名本分種。如黃石中有金性,白石中有銀性。譬如金則在山頂,漸漸穿下,至金剛地際乃至。諸法亦如是,種種別異到自性乃止,亦如中流會歸與海,合爲一味,乃名法性也。”
第二,宋永明延壽(904—975年)《宗鏡錄》載:“廬山遠大師雲:“唯一知性,隨用分多,非全心外別有諸數。譬如一金,作種種器,非是金外別有器體。隨用別分受、想、行等,各守自相,得言有數,如金與器,非無差別。”金、器雖別,時無前後,心法如是。若言定一金,時應當無其諸器。若言定別器,應非一金。心法一異,准此可知矣。”比對顯而易見的是,《宗鏡錄》所載是對解和認識。《心論》共分十品二十五偈,偈後各有長行。偈的功能是立本,即確立命題,是有韻的詩歌形式,長行則是對這些命題進行闡釋和發揮。十品中的前二品爲“界品”、“行品”。界有因素、類別、性質的含義,內容主要討論世出世間一切諸法的根本性質。行指一切諸法的産生和運動,主要討論各種世間現象爲什麼會發生以及爲什麼會變化。這兩晶討論的都是世界觀的根本問題,是全書的理論依據,所以稱之曰“內”,喻之曰“根”,美之曰“中”。後八品中的前五品,是在前二品的基礎上具體說明個體輪回世間的原因,即“業”和“使”,還說明達到“聖賢”的修行次第,以及聖賢出世間的原因,即“智”和“定”。最後叁品是補充和豐富上述各品的內容的。總而言之,這八品是前二品理論的應用,慧遠稱其爲“外”,喻之曰“條”,暢之曰“四肢”。慧遠將《心論》歸結爲叁方面的內容:一是“顯法性以明本”:二是“定己性于自然”:叁是“心法之生必俱遊而同感”。第二方面內容的“定己性于自然”是指一切世間事物的自性決定于自身的類別,即歸于苦、集、滅、道四類。“至當之有極”是從郭象《莊子·齊物論注》“順其陳迹而凝乎至當之極”衍化而宋,可以說他的“性”“至極”只是對道學玄學的比附,是格義。這裏的“至極”很難說就是他14年後的所著《法性論》中的涅槃之義,至少他的《心論序》中沒有明說。結合他的另兩個命題“法相”“心法俱遊”的分析,“至當”是對萬法的窮究底蘊的認識,即使“至當”也必然受因果必然性的支配,是可以推究、推論的,是運動微妙的,也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是實有的。
“宗”、“極”、“至極”之類關于法性的論述,在著<<法性論》之前二、叁年內所著《沙門不敬王者論》中就已有之。《沙門不敬王者論·出家二》雲:
“出家則是方外之賓,迹絕于物。其爲教也,達患累緣于有身,不存身以息患;知生生由于禀化,不順化以求宗。求宗不由于順化,則不重運通之資。息患不由于存身,則不貴厚生之益。此理與形乖,道之與俗反者也。”
《出家二》的主旨是論述出家的“方外之賓”與在家的根本區別。在家是順化的,也就是隨波逐流、順世而變的。順化即隨順變化不能主宰自己,而出家正好相反,是“知生生由于禀化,不順化以求宗”之人。化者,變也。不順化就是求宗,也就是追求不變的宗極,結合前文的分析我們可以明確推論這裏的“宗”也就是涅槃,但《出家二》沒有直接講涅槃,通篇也沒有涅槃二字。而《沙門不敬王者論·求宗不順化叁》是緊承《出家二》而作的:
“問曰:“尋夫老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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