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慧远的法性实有思想研究
陈建华
庐山慧远(334—416年)是东晋(317—420年)时代佛教界的领袖人物,在中国佛教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慧远的一生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早年求学(334—353年),约二十年:第二阶段为出家追随道安(354—378年),约二十五年:第三阶段为庐山弘化(379—416年),约三十七年。笔者通过研究慧远的生平和着作,认为庐山慧远看似复杂多变的思想中确有一条不变的主线——“实有”,这也是慧远佛学思想的底线。他试图去学习、理解、接近罗什的般若性空,但最终还是没有突破这个底线。慧远“实有”思想的产生是时代精神的反映,是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与印度佛教思想文化双重影响的结果,也是他勤学苦修、博闻多思的成就。“法”,指一切现象和存在,无论有形无形、真实虚妄、事物事理,佛教都可以一言以蔽之曰“法”。法可以理解为被认识的对象,与法相对的范畴是心,心为认识的主体或功能。所谓性,《大智度论》三十一云:“性名自有,不待因缘。”山《传心法要》上云:“(性)未曾生、未曾死,未曾有、未曾无,未曾秽、未曾净,未曾喧、未曾寂,未曾少、未曾老,无方所、无内外,无数量、无形象,无声色、无音声。”性,其实就是事物的本质、本性。从字面上解释,法性就是一切存在和现象的真实不变的本性和本质。印度大乘佛教认为,法性就是空,也就是说一切现象和存在都是空无自性、变化不居的,鸠摩罗什的思想就是“空宗”的典型。但中国佛教学者在理解、接受法性思想的时候,由于受中国传统思想以及印度小乘佛教的影响,与鸠摩罗什相反,往往认法性为“实有”,在中国佛教义学史上慧远是最早的典型,其理论专着《法性论》集中体现了他的法性“实有”思想。
一、《法性论》“至极”“得性”的“实有”宗旨
慧远的《法性论》原文已佚失,写作的具体年代也不明。据慧达<<肇论疏》云:“远师《法性论》成后二章,始得什师所译《大品经》,以为明验,证成前义。”据此可以确定《法性论>>的写作时间是在慧远见到罗什所译《大品般若经》前后,而罗什是东晋隆安五年(401年)至长安,并在西明寺逍遥园主持译场工作的。东晋义熙二年(406年),秦主姚兴曾请慧远为罗什所译的《大智度论》做序,由此可知罗什译出《大智度论》应在义熙元年(405年)。而《大品般若》的译出应在公元404年,那么慧远见到《大品般若》应在公元404—405年之间。据此可以推出,《法性论》大致写作于公元404—405年间,也就是慧远七十高龄之时,应为慧远晚年思想成熟期的着作山。
《法性论》原文虽已夫失,但所幸梁慧皎《高僧传》保存了慧远《法性论》的基本观点。《高僧传·慧远传》载:
“先是中土未有泥洹常住之说,但言寿命长远而已。远乃叹曰:“佛足至极则无变,无变之理,岂有穷哉
”因着《法性论》曰:“至极以不变为性,得性以体极为宗。”罗什见论而叹曰:
“边国人未有经,便暗与理合,岂不妙哉!””
从慧远的本传可以看出,他着《法性论》是有明确的针对性的,是为对治中国传统哲学老庄道学“长生不老”的思想而言的。慧远时代中国佛教义学尚未定型,包括慧远在内的对印度佛教的“格义”之学事实上还很流行。由于受到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往往把佛教和道教相比附,把佛教的旨趣理解为与“长生久视”相类似的东西,而慧远则认为佛教的最高理想不是求人生之“长久”“长远”,是为求“常住”“不变”之泥洹(涅槃)性状。慧远作《法性论》时,《大般涅槃经》尚未译出,涅槃常住的教义在中土尚未流行,所以罗什感叹慧远的孤鸣先发是“暗与理合”。这里的“理”,极可能是指《地持经》所说“法性”。其含义是:法,即规则性,具有永恒不变的特征。释迦牟尼佛就是依此法性规则而修成无上正等正觉的。龙树《大智度论》也说:“得法实相,名为法性。”所谓诸法实相,亦即一切法之极则,自然与法性无异,恒常无变,说的也是同样的意思。其实,这种“暗与经合”的情形,在中土高僧中决非鲜见。比如,慧远的前辈支遁、道安,略后于慧远的竺道生等都有“孤明先发”的例子山。这是中国思想文化特征中一向不重守滞文,而善于体悟言外之意的结果。也就是能于万象纷纶的世俗众生相中,透视出宇宙人生的大道理,《法性论》是其中之一。另外,虽然考据证明慧远在世时未能见到汉译大乘《涅槃经》,但不能说他就是完全不知道印度大乘佛教中有“涅槃常住不变”之说。他曾邀佛陀跋陀罗住庐山译经,佛陀跋陀罗是梵僧,应该接触过梵本大涅槃经或知道涅槃“常乐我清”四德,佛陀跋陀罗后来与法显合译了《大般泥洹经》,因此慧远对此经的思想很可能是知道的,印光祖师也在《远公大师像赞》中盛赞慧远能“未见《涅槃》,即宣常住:未见《行愿》,普导西去”。
《高僧传》所存“至极以不变为性,得性以体极为宗”已被学界普遍视为庐山慧远《法性论》的大纲和根本旨趣。慧远的“不变之性”的“性”,指的就是法性,“得性”之“性”也是指“法性”。“至极”“体极”之“极”是言极致,最高境界,也就是指涅槃。慧远又说“佛是至极”,那么“涅槃”之极也就是成佛之境。“至极”“体极”的“至”“体”都是动词,是体悟、体证、证得、到达的意思。宗是究极本原、宗旨意趣之意。其实“至极以不变为性,得性以体极为宗”从语法学上看可视为互文见义的修辞格,这是慧远时代流行的骈体文的基本格式,慧远本人在这种文学样式运用上的造诣极深。用互文现义法分析,“至极以不变为性,得性以体极为宗”就是“至极得性即为体极不变”。至极、得性是同位同义语,性、宗为同位同义语。有关庐山慧远法性思想的材料,除了保存与《高僧传》中的“至极以不变为性,得性以体极为宗”这句总纲以外,现在我们还可以搜寻到的慧远之后直接论及或引用“法性论”的有四处材料:
第一,慧达(
一611年)的《肇论·隐士刘遗民书问无知论疏》云:“庐山中诸人问曰:“众经明空,其辞虽多方,不固各异,统归宜同,而独称法性何耶
”答:“明极之谓也,明极则神功周尽,圣智几乎息。”问:“然则体法性者将为哉
”答:“唯冥其极而已。”远师《法性论》成后二章,始得什师所译《大品经》,以为明验,证成前义。云法性者名涅槃,不可坏,不可戏论。性名本分种。如黄石中有金性,白石中有银性。譬如金则在山顶,渐渐穿下,至金刚地际乃至。诸法亦如是,种种别异到自性乃止,亦如中流会归与海,合为一味,乃名法性也。”
第二,宋永明延寿(904—975年)《宗镜录》载:“庐山远大师云:“唯一知性,随用分多,非全心外别有诸数。譬如一金,作种种器,非是金外别有器体。随用别分受、想、行等,各守自相,得言有数,如金与器,非无差别。”金、器虽别,时无前后,心法如是。若言定一金,时应当无其诸器。若言定别器,应非一金。心法一异,准此可知矣。”比对显而易见的是,《宗镜录》所载是对解和认识。《心论》共分十品二十五偈,偈后各有长行。偈的功能是立本,即确立命题,是有韵的诗歌形式,长行则是对这些命题进行阐释和发挥。十品中的前二品为“界品”、“行品”。界有因素、类别、性质的含义,内容主要讨论世出世间一切诸法的根本性质。行指一切诸法的产生和运动,主要讨论各种世间现象为什么会发生以及为什么会变化。这两晶讨论的都是世界观的根本问题,是全书的理论依据,所以称之曰“内”,喻之曰“根”,美之曰“中”。后八品中的前五品,是在前二品的基础上具体说明个体轮回世间的原因,即“业”和“使”,还说明达到“圣贤”的修行次第,以及圣贤出世间的原因,即“智”和“定”。最后三品是补充和丰富上述各品的内容的。总而言之,这八品是前二品理论的应用,慧远称其为“外”,喻之曰“条”,畅之曰“四肢”。慧远将《心论》归结为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显法性以明本”:二是“定己性于自然”:三是“心法之生必俱游而同感”。第二方面内容的“定己性于自然”是指一切世间事物的自性决定于自身的类别,即归于苦、集、灭、道四类。“至当之有极”是从郭象《庄子·齐物论注》“顺其陈迹而凝乎至当之极”衍化而宋,可以说他的“性”“至极”只是对道学玄学的比附,是格义。这里的“至极”很难说就是他14年后的所着《法性论》中的涅槃之义,至少他的《心论序》中没有明说。结合他的另两个命题“法相”“心法俱游”的分析,“至当”是对万法的穷究底蕴的认识,即使“至当”也必然受因果必然性的支配,是可以推究、推论的,是运动微妙的,也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是实有的。
“宗”、“极”、“至极”之类关于法性的论述,在着<<法性论》之前二、三年内所着《沙门不敬王者论》中就已有之。《沙门不敬王者论·出家二》云:
“出家则是方外之宾,迹绝于物。其为教也,达患累缘于有身,不存身以息患;知生生由于禀化,不顺化以求宗。求宗不由于顺化,则不重运通之资。息患不由于存身,则不贵厚生之益。此理与形乖,道之与俗反者也。”
《出家二》的主旨是论述出家的“方外之宾”与在家的根本区别。在家是顺化的,也就是随波逐流、顺世而变的。顺化即随顺变化不能主宰自己,而出家正好相反,是“知生生由于禀化,不顺化以求宗”之人。化者,变也。不顺化就是求宗,也就是追求不变的宗极,结合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确推论这里的“宗”也就是涅槃,但《出家二》没有直接讲涅槃,通篇也没有涅槃二字。而《沙门不敬王者论·求宗不顺化三》是紧承《出家二》而作的:
“问曰:“寻夫老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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