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僧官與僧籍管理製度
遠塵
僧官與僧籍製度是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維護國家穩定,管理僧團、控製佛教的基本製度。這兩種製度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一直沿用,並根據時代和社會製度的不同采用了不同管理方式,但總體上是有個承上啓下的延續性。僧官和僧籍製度對加強封建王朝對佛教事務的管理和維護僧團的合法權益都起到了積極作用。現分別對這兩種製度分述如下:
一、僧官製度
僧官製度是指在封建社會中,國家爲了便于對僧團實行行政管理,准確掌握僧團的動向,以達到調整鞏固國家政權的目的而實行的任命僧人管理全國僧尼事務的製度。被任命管理佛教事務的人稱爲僧官。僧官製度從後秦開始一直延續到明清時代。
中國設立僧官製度,最早可追溯到東晉十六國時北方的後秦。以後曆代因襲這個僧製,南朝設立僧正、僧主等職:北朝設立沙門統(後改稱昭玄統),唐朝中期以後設立左右街僧錄,都以僧人擔任。宋代設立左右街僧錄習,府設僧紀習,縣設僧會司等僧官。明清時期,雖然僧官依然存在,但多流于形式,本身並起不到多大的作用。
僧官製度始于姚興統治的後秦時期,姚興爲了鞏固其統治,注意發展農業,大力提倡佛教和儒學,並恭迎鸠摩羅什翻譯佛經,一時長安佛教大興。建會設齋,度僧建寺,恭佛棄家的,十家中有四五家。由于佛教僧團日趨龐大,僧尼濫雜,違反戒律之事時有發生,以至于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和經濟的發展。姚興看到這種情況,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他于是決定仍由僧人協調解決此矛盾,遂建立了僧官製度。他下诏:“大法東遷,于今爲盛,僧尼已多,應須綱領,宣授遠規,以濟頹緒。”姚興任命僧略爲國內僧主,僧遷爲悅衆,法欽、慧斌爲共掌僧錄。僧主又稱僧正,是主要的僧官;悅衆是副職,僧錄是又次的副職。
姚興爲使僧官正常工作,特意爲他們配備了車馬、小吏和衛士。並把他們納入國家級別,由國庫開支薪俸,並且還爲僧略配備了傳诏羊東各兩人;僧遷、法欽和慧斌的待遇也頗豐。僧官上任之後,辦事純正儉樸,處理僧團問題公正恰當,朝野上下都很滿意。僧團也得到了清理,再沒有僧浮于事,違法亂紀的現象了。
後秦姚興弘始七年(405年),因僧略治理僧尼政績卓著,皇帝下诏加親信、隨從各叁十人。這在中國佛教史上,當是第一次出現的較爲完備的僧官製度。
作爲代表政府來管理僧團的官員,僧正在行使對僧團的管理職權時,起到了兩個方面的作用。一是調和性。僧正的職責是代表政府管理僧尼事務,必須站在政府的立場上來行使職權,但僧官又是僧人,他還必須在不影響政府行爲的前提下照顧僧尼利益。一旦政府與僧團之間發生矛盾,僧官就必須得權衡利弊得失,照顧兩者利益。二是僧官的權威性。僧官的任命對作爲預選的僧官本人有很高的要求。標准是首先要看重學植深厚的高僧大德,即要求僧正要能夠自正正人,言行堪爲僧人師表:其次是僧官本人應德高望重,通達教理教義, 自己的威力能使犯戒僧人改斜歸正。僧正之名即由此而來。
南北朝時期,南朝僧侶較少,多半集中在大都市,所以先只在僧侶集中的都市設立僧官,其後才設立全國性的僧官。南朝僧官的設立,見于記載的首先是晉末有蜀郡僧正,確切的記載是始于劉宋大明年中(457—464)。到了明帝泰始元年(465)才以僧瑾爲天下僧正。泰始二年(466)曾一度設有都邑尼僧正和尼都維那,但是不久又廢除了。其時僧正一職漸趨浮華。 《佛祖統記》卷叁十七說: “粱魏以來僧統盛飾儀仗,直擬于官府。”
南朝的僧官製度,最高的僧官是僧正或稱僧主,又因其身居京城,也稱都邑僧正或京邑大僧正。以都維那(即悅衆,又稱大僧都)爲副官。僧主的俸秩擬宰相。此外,在京邑、州、郡或特定區域亦置僧正。
南朝四代的僧官,史傳記載甚多。以中央僧官爲例,宋孝五帝時昙嶽、智斌先後爲僧正。宋明帝任命冶城寺僧瑾爲“天下僧主”,給法伎一部,親信二十人,月錢叁萬,並車輿、吏力,秩擬宰相。宋末新安寺僧昙度、齊天保寺僧道盛,繼僧瑾之後相繼出任天下僧主,顯示了宋、齊僧官的連續性。
梁代初年,南澗寺僧慧超授爲僧正,“天子給傳诏,羊車代足以及健步衣服等供。”普通六年(525),敕命光澤寺法雲爲大僧正,武帝開講大同泰寺,特許法雲“乘輿上殿,憑幾聽講”,待遇更高于宰相。陳朝將亡,宣帝命律學大師昙瑗爲“國之僧正”。昙瑗明了當時的形勢,婉辭不受。
南朝地方僧官,以京邑、荊州、叁吳最重要。當時任京邑的僧官很多。宋時道溫爲都邑僧主;新亭寺法穎“學業兼明,敕爲都邑僧正。”齊永明(483-493)中,定林寺法獻、長幹寺玄暢同爲僧主,分任南北兩岸,即把揚都僧寺分爲江南江北兩部分,各置僧主管理。梁武帝時,天竺寺法超爲都邑僧正,陳武帝時任命寶瓊爲京邑大僧正。在荊楚的江陵設僧主,始自蕭齊。齊初,荊州竹林寺僧慧敕爲荊州僧主。僧慧死,慧敞代慧爲僧主,末代齊帝命慧球爲荊州僧主。慧球號稱荊土法匠,抗衡京師義學,因此被尊爲荊地僧主。
南朝僧官製度的形式是地方僧正比中央僧官更有實權。相對而言,中央僧正只是在形式上被賦予監督全國僧團的名義,實際上並不能左右握有強權實力的地方僧官轄區內的僧衆事務。
北朝僧侶衆多,異族統治者要加強控製,所以在中央和地方普遍設有僧官。 北朝的僧官製度,先是北魏設監福曹,後又改爲昭玄寺、崇玄署,配置大統一人,統一人,都維那叁人。大統和統,都稱沙門統或昭玄統。北魏第一個僧官是法果。道武帝诏令他任道人統,绾攝僧徒,明元帝時依然任他爲此職。繼任的道人統是師賢,師賢之後是昙曜,這時改稱沙門統。北齊、北周的僧官製度與北魏相同。北齊時曾設十位沙門統,後來文宣王根據大臣的建議,以法上爲大沙門統。北周時,昙延任國統,郡維那。
北朝東魏時期的昭玄僧官,多邀結皇室權貴,有明顯的貴族化傾向。曆任東魏北齊沙門統的法上,是東魏大將軍高澄潛舉薦的;先任都維那,後轉沙門統的昙遂,與丞相淮陰王傾心交結;都維那慧順,是著名宰相崔光之弟,經仆射祖孝懲薦爲僧官。這反映了魏齊之際律學的昌盛,也反映了當時僧官選拔重視侯選僧官的學養聲望。當時昭玄領袖的素質明顯高于前代。
由高僧充任的僧官, 自隋朝起逐漸從國家的佛教事務中淡出,轉向釋門內部事務。在皇權製馭佛教的機製中,作爲朝廷認定的佛教首領,在唐代,僧官的地位更多是象征意義的了。
隋末社會動亂, “武德之初,置十大德,綱維法務,統攝僧尼。”“大德”本是對德高望重僧人的尊稱。唐朝以“道德高妙,爲衆所推”爲選拔大德的標准。簡選程序由僧衆推舉,朝廷任命,也有的大德由皇帝直接任命。 “十大德”除智藏、法侃外,還有慧因、吉藏等人。唐初的“十大德”是以大禅定、大興善兩寺爲中心,是由道德學養兼優的高僧組成的教權中樞。它受命于朝廷,以規複綱紀、整肅法務、傳授經業爲職責,從而適應了唐初整頓釋門,安定社會的需要。
貞觀年間,中央與地方的政權建設基本完成,佛門事務移歸鴻胪寺和州縣功曹。 “十大德”作爲特定曆史條件下出現的僧官,完成了它的曆史使命。唐中宗時, “十大德”的名稱再度出現,不過他們只是一種尊稱。他們主持講席、法事,不再過問政事。唐代宗所置“臨壇十大德”,已演變爲都城戒壇主持的榮銜,基本成了皇帝的禦用僧。
唐德宗以後,設兩街僧錄,權宦任兩街功德使掌管佛教,選高僧充任,輔助使司處理法務。起初,僧錄只是內道場中的一員僧職,以後成爲一個虛銜。唐憲宗時,兩街僧錄正式成爲兩街功德使轄下的僧官。
唐憲宗以後諸朝,左右僧錄代有其人,或分或合。唐文宗時的僧雲端,唐宣宗時的僧靈晏,都是一人兼左右僧錄:唐懿宗時的僧清蘭和僧彥楚,則分別充任左街僧錄和右街僧錄。同時新置兩街副僧錄,由僧覺晖充任。僧錄對全國佛教事務的影響力很有限,不過作爲唐後期僧官製度的中樞,還是有其存在的必要。
在唐代後期,地方僧官也出現于各地。在唐末社會動蕩不安的形勢下,在地方設置僧官,也是政府控製佛教、安撫百姓的需要。在肅宗、代宗之際,江南地區出現了州僧正。僧正是南朝僧官名稱。唐代的僧正之名,亦是沿襲南朝之例。州僧正一般由州長官任命。在州僧正之上,還有與節度使轄區相應的節鎮僧正。
唐後期地方僧官,除以僧正爲名之外,還有別的名稱。上元二年(761年),新任浙東節度使王瑜,請會稽開元寺僧昙一任浙東僧統。北魏始置的僧統,屬昭玄官系,隋已廢罷。唐後期敦煌的僧官實行僧統製,可稱北朝僧官傳統的子遺。地處東南的浙東道也以僧統命官,是南北朝時南遷的北僧留下的遺法。
元代以異族統治漢地,利用佛教以維持其統治。政事中以佛事爲首。設宣政院,秩從一品,掌管釋教僧徒及吐蕃(西藏)之境而隸治。江浙地方(原南宋區域)特設釋教總管。大德六年(1302)诏僧官僧人犯罪由禦史臺與內外宣政院共鞠問。文宗至順二年
(1331),立廣教總管府十六所,掌僧尼之政。
明代設僧錄司、道錄司,掌管天下僧道。府州縣各設僧綱、僧正、僧會等。僧錄司置正六品左善世、右善世,掌印信:從六品左闡教、右闡教,督修坐禅;正八品左講經、右講經,接納各方施主,發明經教;從八品左覺義、右覺義,約束諸寺僧行,懲戒不守清規者。各府僧綱司設都綱、副都各一員。各州僧正司設僧正一員。各縣僧會司設僧會一員(《明史·職官志》)。這些官都是僧官。清代沿襲明代製度。清亡以後,這些官職便都廢除了,管理寺院之事改由內務部拿管了。
雖然曆代僧官名稱不同,掌管事務範圍有別,但都對維護僧團利益,促進國家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
二、僧籍製度
僧籍製度也是古代政府掌管僧團動向的基本製度,這一製度對純潔僧團隊伍,規範政府對僧團事務的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僧籍製度在封建社會沿襲了—…千多年,受到政府和廣大僧職人員的歡迎。
在封建社會中,僧籍主要由僧正、僧統或僧錄等僧官來掌管。僧籍就是登記僧人名字及出家得度、所隸寺院的簿籍。最初籍錄沙門始于東晉。 《弘明集》卷十二記載支道林與桓玄論州符求沙門籍事,當時沙門曾反對此事。至于北朝自姚秦設立僧官,便已立僧籍了。 《魏書·釋老志》說,延興二年
(472)四月诏: “無籍之僧,精加隱括,有者送付州鎮。”又說: “(太和)十年
(486)冬,有司奏:前被敕以勒籍之初,愚
民僥幸,假稱入道,以避輸課。其無籍僧
尼,罷遣還俗。”僧籍原是政府管理民衆出
家的一種措施,無籍僧尼便是未經政府登記
而私自出家的,那是違犯法令的。
到了唐代,僧籍叁年一造。崇玄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是掌管僧尼和道士女冠帳籍的。凡新羅和日本僧人入唐學問九年不還,便編入籍。每叁年各州縣要造籍一次:一本留縣,一本留州,一本上祠部;道士女冠一本上宗正,一“本上司封
(《新唐書·百官志》)。據《佛祖統記》卷四十七的記載,唐玄宗開元十七年(729)製定天下僧尼叁年一造籍。文宗太和四年
(830),祠部請允天下僧尼非正度者,許具名中省給牒。五年(831),又敕天下州郡造僧尼籍。自宋以後,直到清代乾隆年間,僧籍概由僧錄掌管。乾隆廢止度牒以後,政府不再掌握僧籍,也就無從考核其數目了。
政府既然掌管僧尼的簿籍,就必然要發給已登記的僧尼一張憑證,以資查考,這便是“度牒”。度牒製度始于何時,現在很難確定其年代。在北魏時,僧人赴各地旅行,須要各地政府的證明文件。 《魏書·釋老志》記延興二年(472)诏書說: “若爲叁寶巡民教化者,在外裔州鎮維那文移,在臺者裔都維那等印牒,然後聽行”。所謂文移、印牒,都是臨時的旅行證明文件。唐神龍二年(706),規定天下的行者和童子須要考試經義,無有疑滯,方得度之爲僧。當時主要是考《法華經》。但是有權勢的人納賄賣度,用錢叁萬,便度爲僧尼(《資治通鑒》卷二O九)。唐肅宗至德元年(756)爲了籌集軍費,用宰相裴冕的計劃,由政府指定大德傳比丘戒,凡納錢一百缗者與度牒剃度。這是政府度蝶收費之始。可見在此以前已經有度牒製度。 《大宋僧史略·祠部牒》說:“唐祠部牒皆绫素、錦素、钿軸,蓋綸诰也,非官何謂。”這說明唐代對于度牒是很重視的,等同于官吏的任命狀。肅宗乾元元年(758),又規定考試製度,凡白衣能誦經五紙者度爲僧,或納錢百缗請牒剃度(《釋氏通鑒》卷九》)。德宗建中叁年(782),敕令天下僧尼身死及還俗的,其度牒應由叁綱即日陳送本縣。由縣按月申送至州,彙總申報中央,與符诰一同注毀。在京城的就直接送交祠部(《大宋僧史略》)。
宋代度僧是有限製的,按比例度僧,有一百僧人的地方每年可以度一人出家。然而人民爲饑餓所困,不得不湧向寺院,所以私度的甚多。宋真宗天禧二年(1018),曾一次度僧二十叁萬余人,給祠部牒。宋代度牒曾一度用紙造,僞造的很多。南宋高宗紹興叁年(1133),仍舊用绫造度牒。宋代度僧既有限數而要求出家爲僧者多,于是空白度牒便成爲·一種有價值的證券在社會上流通。首先是神宗熙甯元年(1068)由于河決年荒,用司谏錢輔言,出賣度牒。于是有宋一代便用賣度牒作爲政府從事營造、赈災籌饷等等的籌款辦法。甚而至于鈔票(會子)貶值,也是用度牒作價宋收回。凡是篡改舊度牒或冒用死亡僧人的度牒,是要受到充軍發配的懲罰的。
這種度牒製度,元明清叁代沿襲未改,清康熙十五年(1676)規定凡有私度者杖八十,爲民:頂名冒替者杖四十,僧道官革職還俗。乾隆四年(1739)並規定官吏如若失察,罰俸叁月,可見其限製的嚴苛。但至清乾隆叁十九年(1774)便廢止僧道度牒,自此以後僧道只以各寺觀所給戒牒爲憑而無度牒了。
僧官與僧籍製度作爲特定曆史時期的産物,雖然在不同的朝代所發揮的作用及行使的職權有所不同,但它對促進封建王朝的社會穩定,促進僧團與政府之間的溝通,以及整肅僧紀,促進僧團團結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國古代僧官與僧籍管理製度(遠塵)》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