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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慈善與社會服務叁題

  佛教慈善與社會服務叁題

  上海社會科學院宗教所 劉元春

  慈善,是佛教服務社會的有效途徑之一。在佛教界,越來越重視,都在探討如何讓佛教慈善事業更加發展,讓佛教慈善服務社會更加有效,出現了諸多實踐模式。在社會,佛教慈善的關注度也越來越大,有關的討論也衆說紛纭,有期待有批評有建議,也有通過各種途徑參與佛教慈善的活動。不過,從總體上來看,目前佛教慈善事業的發展狀況,還難以滿足廣大社會人群的期待,還需要不斷的探索與成熟。造成這樣現狀的原因是複雜的,有曆史的、觀念的、政策的等等多種因素,因而不能對佛教界的實踐者責備求全,也不能完全歸咎于社會政策的因素。由此,我們應當在現有客觀條件與自身因素所許可的前提下,積極的推進佛教慈善事業的發展。

  爲此,提出以下叁個方面的建議,供大家參考。

  第一,佛教慈善要明確社會定位與目標,發揮自身特長。

  佛教慈善,或者說宗教慈善,既然要服務社會,那就要明確自身的社會定位與慈善目標。宗教慈善活動,本質上是一種社會活動,又不同于一般性的社會活動,是某一宗教信仰實踐的社會延展;但同時,宗教慈善活動,又類同于一般社會慈善活動,具有普世性的社會價值。長期以來,在我們的現實社會環境中,如何開展與如何對待、規範、管理宗教慈善活動,成爲大家討論的熱點問題。這不僅牽扯到有關的宗教政策、管理機製,更重要的是牽扯到有關宗教問題的思想理念等。顯然,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對待宗教慈善的社會實踐活動,事實上存在“特殊性”問題,造成了宗教慈善事業發展的諸多“瓶頸”,目前還難以突破。比如,在宗教慈善活動中,社會上還不習慣甚至不允許有“宗教符號”,時常發生只是願意接受“慈善”而不願意接受“慈善者”的事情,根源于對慈善者“宗教符號”的恐懼。本人就直接聽說並核實過這樣的事實,在2008年汶川地震災區的救災中,當地有關人員就不允許宗教界人士穿著僧裝、道袍參與救災,擔心有損“形象”乃至“宗教滲透”。也許這是特殊時期的特殊個案,但是,投射出的卻是長期積澱來的觀念問題,也是不應當回避討論的社會問題。由此引發出來的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就是宗教慈善的社會定位與目標究竟如何明確,如何讓宗教慈善發揮其自身的特長?

  社會慈善社會化,是社會慈善事業發展的需要。2006年10月18日,新華網發表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發展慈善事業,完善社會捐贈免稅減稅政策,增強全社會慈善意識。”,胡錦濤總書記十七大上再次明確提出:“社會保障是社會安定的重要保證。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爲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爲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爲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近年來,中共中央與國務院有關領導更是不斷強調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製定有關政策加快推進社會慈善事業的發展。顯然,中國共産黨和中央政府把社會慈善事業提高到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策略上了。社會慈善不惟是社會公民的社會義務,更是社會公民的社會權力。作爲一個國家公民,當義務與權力對等起來,才能激發出來道德的自覺,乃至信仰的崇高。社會慈善,只有在這種道德的自覺與信仰的崇高中,才能持續,才能健康的發展。換句話講,從事社會慈善的人,必須具備這種道德的自覺與信仰的崇高的,進而才能具有內在的慈善驅動力。這也就是宗教慈善越來越被廣泛關注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們知道,世界範圍內最知名的慈善性國際組織是世界紅十字會。紅十字會不是宗教慈善組織,但它的原則與理念還是具有宗教慈善的特質,與宗教慈善的精神有著異曲同工的意義。1965年,在維也納召開的第20屆國際紅十字大會上,決定將“人道、公正、中立、志願、統一、普遍”等七項原則作爲紅十字運動的基本原則。而其中人道、公正、志願最能反映出紅十字運動的精神理念,特別是“尊重人類生命,爲所有受難者提供救援”的人道原則,是紅十字運動的根本,也是其他各項原則的依據。關于“人道”的具體解釋是:“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本意是要不加歧視地救護戰地傷員。在國際和國內兩方面,努力防止並減輕人們的疾苦,不論這種痛苦發生的什麼地方。本運動的宗旨是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類尊嚴;促進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了解,友誼和合作;促進持久和平。”當然,紅十字運動所崇奉的人道主義與作爲世界觀的人道主義有區別,是目標明確、內容具體、範圍較小的人道主義。它側重于幫助,救護那些在戰爭和災難中同到特殊困難,産生特殊痛苦的人群;在平時,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訓練,組織群衆參加現場救護,推動無償獻血和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國際紅十字運動的基本原則中,關于“公正”的解釋是:“本運動不因國籍、種族、宗教信仰、階級和政治見解而有所歧視,僅根據需要,努力減輕人們的疾苦,優先救濟最緊迫的人。”這說明紅十字精神是超越分別敵我的世俗觀念,而使其人道主義具有廣泛性、寬容性、平等性。而這種超越民族差異、政治立場不同的“博愛”,需要普世的胸懷。因此,參加紅十字運動、發揚紅十字精神的最基本要求,是“志願服務”,即“本運動是個志願救濟運動,絕不期望以任何方式得到好處”。[1]國際紅十字會之所以能成爲國際性組織,根源于它的普世性原則與價值訴求,可以成爲宗教慈善社會定位與目標的參考,尤其是它的“志願性救濟”與人道、公正的原則,是特別值得重視的。

  凡是對慈善問題有所研究的人都會知道,西方社會慈善事業之所以發達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慈善參與者富有虔誠的宗教信仰,基此構建了他們的社會慈善文化體系,從而具有很強的生命力。即使在古代中國的社會慈善活動中,也大多根源于深厚的傳統文化精神,根源于優良的傳統價值觀和道德精神,其核心理念來源于佛儒道之思想體系。毋庸諱言,佛教等宗教慈善活動,是信仰者基于人性與信仰雙重需要所表現出來的社會實踐形式,其扶貧濟困的慈善實踐,符合社會共通性價值追求的,仍然屬于“社會慈善事業的一部分”,應當給予尊重、肯定與支持。一方面,從社會管理與政策層面,要轉變思路,不能過分強調意識形態的差異,而漠視宗教界從事公益活動的社會價值共通性;其次,要積極引導宗教團體和個人開展切實有效的社會慈善活動,作爲國家公民的權力與義務,而不單單是基于宗教信仰的要求;對于國家公民基于正常宗教信仰心理,而從事的慈善福利活動,給予他們應有的社會榮譽和地位,形成鼓勵先進的社會激勵機製,實現慈善公益活動社會化的目標。

  當前,在佛教慈善活動中,有值得欣慰的一種良好現象就是,盡管一些佛教信仰者很自然地保持著對來世的憧憬和佛菩薩保佑的期求,但是,越來越多的人更加關注對自己精神的提升和陶冶,更加熱心對社會有益活動的參與,也就是說,他們期望通過佛教慈善活動改變自己的生命情態,確立自己人生的社會價值。把自己的信仰行爲與社會人生價值聯系起來,並且積極尋求貢獻社會人群的途徑,是值得高度重視和熱情鼓勵、有效引導的大好事,是與當代社會發展要求相協調的良好行爲,是大乘佛教精神的實踐趨向。回饋社會、服務社會和積極主動解決社會問題,是佛教界融入社會,積極參與社會變革,從而展現“人間佛教”社會價值的最有效途徑。

  第二,佛教慈善要更加具備社會公信力,彰顯自身價值。

  近來,中國社會慈善事業“事故”不斷,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慈善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青基會等具有“官方背景”的國家級慈善團體均被卷入其中,激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和討論,主題就是社會慈善機構與慈善活動的“社會公信力”的問題。綜合分析,不難看出這一問題産生的關鍵因素在于以下幾點:第一,管理與監督機製缺失,放任自流;第二,慈善資金募集與流向不清,運作失範;第叁,慈善活動組織者品格缺陷,用人不當。簡而言之,就是目前我們的社會慈善機構與慈善活動存在不公開、不透明、不公正的大問題,因而不具備社會公信力,或者說社會公信力嚴重缺失。

  公信力,是公民社會最基本的社會價值訴求,是現代社會事業成功與否的關鍵。社會公信力是指國家機關或公共服務部門在處理社會公共關系事務中所具備的爲社會公衆所認同和信任的影響能力,也是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對社會組織體系、社會政策實施以及其他社會性活動的普遍認同感、信任度和滿意程度,是公民對社會組織及其政策的一種評價。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明確把增強政府公信力作爲完善公共服務政策體系,提高公共服務質量的一個重要途徑。主要通過以下幾種途徑提升公信力:(1)執行政策要有前瞻性,處置危機要有高效性,製定政策要有可行性,分析預測要有准確性,公共關系要有親和性,塑造形象要有長效性;(2)要通過內部管理與外部監管相結合的綜合監督機製,即自律與他律,最終轉化爲國家機關和公民的自我監督;(3)加強行政道德建設,把外在的道德准則變爲內在的道德意識,把社會的道德要求變爲內在的道德信念,並把內化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意志落實到政府行爲上,有效發揮道德的社會管理功能。[2]顯然,以上的解釋重在“政府公信力”上,兼及其它“公共服務部門”。不過,所謂提升社會公信力的幾條途徑,還是具有普遍性價值的,對于包括佛教慈善在內的宗教慈善提升社會公信力也是很有作用的。

  社會公信力,是佛教慈善成敗的關鍵。因爲只有有了社會公信力,相關慈善組織才能夠很好地聚合社會資源,才能真正地走向社會、服務社會。目前,佛教慈善也確實需要提升社會公信力。目前,我們依據系統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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