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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慈善与社会服务三题

  佛教慈善与社会服务三题

  上海社会科学院宗教所 刘元春

  慈善,是佛教服务社会的有效途径之一。在佛教界,越来越重视,都在探讨如何让佛教慈善事业更加发展,让佛教慈善服务社会更加有效,出现了诸多实践模式。在社会,佛教慈善的关注度也越来越大,有关的讨论也众说纷纭,有期待有批评有建议,也有通过各种途径参与佛教慈善的活动。不过,从总体上来看,目前佛教慈善事业的发展状况,还难以满足广大社会人群的期待,还需要不断的探索与成熟。造成这样现状的原因是复杂的,有历史的、观念的、政策的等等多种因素,因而不能对佛教界的实践者责备求全,也不能完全归咎于社会政策的因素。由此,我们应当在现有客观条件与自身因素所许可的前提下,积极的推进佛教慈善事业的发展。

  为此,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第一,佛教慈善要明确社会定位与目标,发挥自身特长。

  佛教慈善,或者说宗教慈善,既然要服务社会,那就要明确自身的社会定位与慈善目标。宗教慈善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活动,又不同于一般性的社会活动,是某一宗教信仰实践的社会延展;但同时,宗教慈善活动,又类同于一般社会慈善活动,具有普世性的社会价值。长期以来,在我们的现实社会环境中,如何开展与如何对待、规范、管理宗教慈善活动,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问题。这不仅牵扯到有关的宗教政策、管理机制,更重要的是牵扯到有关宗教问题的思想理念等。显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对待宗教慈善的社会实践活动,事实上存在“特殊性”问题,造成了宗教慈善事业发展的诸多“瓶颈”,目前还难以突破。比如,在宗教慈善活动中,社会上还不习惯甚至不允许有“宗教符号”,时常发生只是愿意接受“慈善”而不愿意接受“慈善者”的事情,根源于对慈善者“宗教符号”的恐惧。本人就直接听说并核实过这样的事实,在2008年汶川地震灾区的救灾中,当地有关人员就不允许宗教界人士穿着僧装、道袍参与救灾,担心有损“形象”乃至“宗教渗透”。也许这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个案,但是,投射出的却是长期积淀来的观念问题,也是不应当回避讨论的社会问题。由此引发出来的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就是宗教慈善的社会定位与目标究竟如何明确,如何让宗教慈善发挥其自身的特长?

  社会慈善社会化,是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2006年10月18日,新华网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胡锦涛总书记十七大上再次明确提出:“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中共中央与国务院有关领导更是不断强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有关政策加快推进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显然,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把社会慈善事业提高到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策略上了。社会慈善不惟是社会公民的社会义务,更是社会公民的社会权力。作为一个国家公民,当义务与权力对等起来,才能激发出来道德的自觉,乃至信仰的崇高。社会慈善,只有在这种道德的自觉与信仰的崇高中,才能持续,才能健康的发展。换句话讲,从事社会慈善的人,必须具备这种道德的自觉与信仰的崇高的,进而才能具有内在的慈善驱动力。这也就是宗教慈善越来越被广泛关注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们知道,世界范围内最知名的慈善性国际组织是世界红十字会。红十字会不是宗教慈善组织,但它的原则与理念还是具有宗教慈善的特质,与宗教慈善的精神有着异曲同工的意义。1965年,在维也纳召开的第20届国际红十字大会上,决定将“人道、公正、中立、志愿、统一、普遍”等七项原则作为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而其中人道、公正、志愿最能反映出红十字运动的精神理念,特别是“尊重人类生命,为所有受难者提供救援”的人道原则,是红十字运动的根本,也是其他各项原则的依据。关于“人道”的具体解释是:“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本意是要不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在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不论这种痛苦发生的什么地方。本运动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当然,红十字运动所崇奉的人道主义与作为世界观的人道主义有区别,是目标明确、内容具体、范围较小的人道主义。它侧重于帮助,救护那些在战争和灾难中同到特殊困难,产生特殊痛苦的人群;在平时,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训练,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推动无偿献血和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中,关于“公正”的解释是:“本运动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阶级和政治见解而有所歧视,仅根据需要,努力减轻人们的疾苦,优先救济最紧迫的人。”这说明红十字精神是超越分别敌我的世俗观念,而使其人道主义具有广泛性、宽容性、平等性。而这种超越民族差异、政治立场不同的“博爱”,需要普世的胸怀。因此,参加红十字运动、发扬红十字精神的最基本要求,是“志愿服务”,即“本运动是个志愿救济运动,绝不期望以任何方式得到好处”。[1]国际红十字会之所以能成为国际性组织,根源于它的普世性原则与价值诉求,可以成为宗教慈善社会定位与目标的参考,尤其是它的“志愿性救济”与人道、公正的原则,是特别值得重视的。

  凡是对慈善问题有所研究的人都会知道,西方社会慈善事业之所以发达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慈善参与者富有虔诚的宗教信仰,基此构建了他们的社会慈善文化体系,从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即使在古代中国的社会慈善活动中,也大多根源于深厚的传统文化精神,根源于优良的传统价值观和道德精神,其核心理念来源于佛儒道之思想体系。毋庸讳言,佛教等宗教慈善活动,是信仰者基于人性与信仰双重需要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实践形式,其扶贫济困的慈善实践,符合社会共通性价值追求的,仍然属于“社会慈善事业的一部分”,应当给予尊重、肯定与支持。一方面,从社会管理与政策层面,要转变思路,不能过分强调意识形态的差异,而漠视宗教界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价值共通性;其次,要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和个人开展切实有效的社会慈善活动,作为国家公民的权力与义务,而不单单是基于宗教信仰的要求;对于国家公民基于正常宗教信仰心理,而从事的慈善福利活动,给予他们应有的社会荣誉和地位,形成鼓励先进的社会激励机制,实现慈善公益活动社会化的目标。

  当前,在佛教慈善活动中,有值得欣慰的一种良好现象就是,尽管一些佛教信仰者很自然地保持着对来世的憧憬和佛菩萨保佑的期求,但是,越来越多的人更加关注对自己精神的提升和陶冶,更加热心对社会有益活动的参与,也就是说,他们期望通过佛教慈善活动改变自己的生命情态,确立自己人生的社会价值。把自己的信仰行为与社会人生价值联系起来,并且积极寻求贡献社会人群的途径,是值得高度重视和热情鼓励、有效引导的大好事,是与当代社会发展要求相协调的良好行为,是大乘佛教精神的实践趋向。回馈社会、服务社会和积极主动解决社会问题,是佛教界融入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变革,从而展现“人间佛教”社会价值的最有效途径。

  第二,佛教慈善要更加具备社会公信力,彰显自身价值。

  近来,中国社会慈善事业“事故”不断,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慈善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青基会等具有“官方背景”的国家级慈善团体均被卷入其中,激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主题就是社会慈善机构与慈善活动的“社会公信力”的问题。综合分析,不难看出这一问题产生的关键因素在于以下几点:第一,管理与监督机制缺失,放任自流;第二,慈善资金募集与流向不清,运作失范;第三,慈善活动组织者品格缺陷,用人不当。简而言之,就是目前我们的社会慈善机构与慈善活动存在不公开、不透明、不公正的大问题,因而不具备社会公信力,或者说社会公信力严重缺失。

  公信力,是公民社会最基本的社会价值诉求,是现代社会事业成功与否的关键。社会公信力是指国家机关或公共服务部门在处理社会公共关系事务中所具备的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和信任的影响能力,也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对社会组织体系、社会政策实施以及其他社会性活动的普遍认同感、信任度和满意程度,是公民对社会组织及其政策的一种评价。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把增强政府公信力作为完善公共服务政策体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提升公信力:(1)执行政策要有前瞻性,处置危机要有高效性,制定政策要有可行性,分析预测要有准确性,公共关系要有亲和性,塑造形象要有长效性;(2)要通过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督机制,即自律与他律,最终转化为国家机关和公民的自我监督;(3)加强行政道德建设,把外在的道德准则变为内在的道德意识,把社会的道德要求变为内在的道德信念,并把内化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意志落实到政府行为上,有效发挥道德的社会管理功能。[2]显然,以上的解释重在“政府公信力”上,兼及其它“公共服务部门”。不过,所谓提升社会公信力的几条途径,还是具有普遍性价值的,对于包括佛教慈善在内的宗教慈善提升社会公信力也是很有作用的。

  社会公信力,是佛教慈善成败的关键。因为只有有了社会公信力,相关慈善组织才能够很好地聚合社会资源,才能真正地走向社会、服务社会。目前,佛教慈善也确实需要提升社会公信力。目前,我们依据系统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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