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好的佛弟子,是要避免的。這一點,不論在家或出家衆,都要互相勸勉,不但自己不作,還得勸教內善信,共同避免觸犯。我們中國佛教徒,對職業問題,每不夠注意。有的是不知道,有的明知道自己的職業是不合佛法的,但或爲了是祖先的遺業,或爲了生計改變的不容易,還是做下去。其實有真切的信仰,真實的信解善惡因果,就應該拿出勇氣來改革,不惜犧牲,忍受痛苦來改革!信佛就應依法而行,希望作佛弟子的,應特別重視這點。
有的,雖從事正常的職業,但在職業上,或與朋友往來上,非法得財。廣義的說。這都等于是竊取的。因爲非自己所應分得的,而現在取得了;是應該付給人的,而現在卻逃避了。這種財物,不應有而有,一切屬于非法。其中有是一般 [P253] 性的,也就是任何人都可能違犯的。問題很複雜,例子也多,現在略舉經典上常說的幾點。
一、「竊取他物」:這不是以偷盜爲職業,而是偶然的。對于別人的財物,起貪染心,設法竊取,或順手牽羊的取爲己有。又如別人遺失的東西,拾到了應該歸還原主,不但佛法如此,現代的國法也如此。如拾得而私藏起來,也就等于竊取。還有,對國家都有納稅的義務,如故意延不繳納,如營業稅、所得稅、土地稅等。或是偷漏捐稅,走私,以多報少等。這是減少國家收入,增益自己財富,屬于非法得財。
二、「抵賴債務」,借債應該歸還,如抵賴而故意不還,是非法的。不過,有的不幸而事業失敗,破産了。依因果律說,來生也是要償還的。但他確是事業失敗,無款可還,即不能說是非法。可是有的事實上有能力歸還,借口失敗,而不肯清還債務,這已是非法了。還有故意倒閉他人的貨款、存款,而自己是愈倒愈富,這不但國法所不許,佛法上也是惡中之惡! [P254]
叁、「吞沒寄存」:有把現款存放到別人的名下;或是金寶財物,爲了外出等原因,寄存在親戚朋友家裏。但日子一久,受人寄存的,便抵賴說並無此事,說那些是他自己所有的。還有把金錢和一些重要的手續,委托知己,寄存在友好處。等到寄托人死了,受托人便吞沒寄存的一切,欺負他的後輩,這都屬于非法之例。
四、「欺罔共財」:幾個人共同投資,組成一個公司;公司的財産,便是股東的共財。如某一股東,負責在公司辦事,拿出偷天換日手段,僞造賬目,欺弄股東,把共有財富,轉移到自己的腰包去。又如弟兄的共有財産,未分家時,有的先于中竊取,化公爲私,這都是欺罔共財的非法事項。
還有一些非法的取得,不是一般人所能犯,而只是有關人所能犯的,也略說幾種:一、「因便侵占」:或服務政府機關,或服務工商行號,或服務社團學校,利用地位,及職務上的便利,而損害服務事業的財物。這種情形實在太多了,有些甚至是被人看作慣例的。采辦的從中取回傭金;浮報旅費或交際費;低價賣 [P255] 出,高價買進,而自己從中分得一分。總之,爲了個人利益,使服務的事業少收多支,都可說是因便侵占的非法。
二、「藉勢苟得」:這是一般從政人員所最易犯的。利用權勢及職務,非法得財的辨法真多!如人向某機關辦理某項手續,裏面的負責人,不替你辦理,或問題層出不窮,讓人走上好幾回,還說過幾天來。等得急了,或是事情不能拖延太久,只好去賄賂他們,或買禮物送他。財物一到,問題簡化,工作變得極有效率,這是留難的一例。有的查到民家或商店,有小小違犯禁令的事情,如售貨而不開貨單,或不蓋店印等。于是表示問題嚴重,以種種來威嚇。其實,不一定是忠實執法,而只要人情到了就完事,這是威嚇的一例。還有是走進商店行號,或者民間富戶,故意刁難,甚至設局陷害,說你犯下什麼罪,要舉發你。你怕事怕麻煩,只有以金錢去討好他,這是誣陷敲詐的一例。還有得財枉法,或縱容親屬收容賄賂等,真是花樣繁多。這是社會的病態,政治上的罪惡。奉佛的弟子們,守法而不貪這些非法財富才是。 [P256]
叁、「經營非法」:出資本,從事工商事業,獲得合法利潤,本是極正當的,但其中也有許多非法的。我不是內行人,當然說不上內行話。扼要的說,貨不真,價不實,量不足,獲得分外利潤的都是。以假的作真的賣,把次等貨當上等貨賣;冒用他家商標,欺蒙顧客,多得利益。價不實,有討價還價的惡弊,這本來無非想遇到不知時價的,可以多賣幾元。等到風氣造成,大有非漫天討價不可的情況,真是害人害己!分量不足;又如鬥秤不公,大進小出等。至于不顧國計民生,乘機擡價,囤積居奇等,不但爲佛法所不許,有時也會受到政府的取締。經營事業,一定要以合法的手段,謀取合法的利潤。由于人心不良,社會病態所造成的,非法取財的流弊,是會有報應的。大家應互相警惕,加法求財,才能無害于人,有利于己。
現在舉一故事,來說明決不可非法得財。佛弟子目犍連,在家時很有地位,自然就有些有地位的朋友。他的好友中,有名叫陀然梵志的。目犍連出家以後,常在外方弘法。一次,回到了家鄉,陀然梵志當然是他所關懷的一位。有人告訴 [P257] 他:「陀然依賴自己的地位、勢力,作種種不法的行爲,從中取利。他是勾結人民,要脅政府;同時又勾結政府,欺壓老百姓」。目犍連聽了,心裏爲他的老朋友難過。一天見到了陀然,想起他的不法行爲,就以老友的身分,呵責他不該那樣的胡爲。問他爲什麼要這樣,陀然解釋爲出于不得已。「爲了孝養父母,培育兒女,還要修福積德,祭天神祖先等。沒有錢,怎麼辦呢」?目犍連告訴他:「就是爲了供養父母,培育兒女,修福祭祖,也是不可以非法取財的」。目犍連知道他是一篇鬼話,所以進一步追問:「真的是爲了這些嗎」?陀然與目犍連是宿生有緣的,也就說實話了。原來他有一位妻子,衣食住行,樣樣要講究,天天要錢花。沒有錢,就連吵帶鬧,弄得家庭不安。陀然爲了這,所以才胡亂搞錢。目犍連大不以爲然,說他願爲婦女的奴隸,自己作惡,而不顧將來的惡報。勸勉他,要爲自己而重新做人。
這個故事,開示了我們:凡是非法得來的錢財,無論出于什麼良好的動機,都是罪惡。對于這點,佛法毫不妥協。至于爲了滿足妻女的貪欲,而自甘下流, [P258] 那更不要說了。人不能不依財物而生活,但財富要以清淨的如法得來。一不謹慎,種下惡因,苦報是自己的呢!
四 財富的處理
遠離非法而依法得財,所得的財富應怎樣處理?這略有兩大原則:第一、奢儉適中:不要過于悭吝,被譏爲餓死狗,守財奴。又要量入爲出,不可過分耗費,而致家庭經濟日見困難。這不但平常費用,要有節度,就是供養叁寶,也一樣的要量入爲出。雖然信心懇切,樂意施舍,如由此而引起家庭經濟的困窘,也會發生障礙的。第二、蓄用兼顧:由正業得來的財物,佛指示我們一個使用的方法,是幾方面都顧到的適當計劃。這就是將每年的如法收入,作四分支配:
一、資用:把一分財物,用作經常的生活費用,包括兒女教育費等。在財力可能時,每人應有適當的生活水准,不可奢侈,卻要足夠。二、積蓄:人事無常,我們有時會生病,將來還會老,平時也總有意外的必需支出。所以在每年的收 [P259] 益中,應保存一分,作臨時支出,以及養老等費。積存,雖是少少的數目。也是極有意思的,不但可避免臨時的困窘求人,也可養成不浪費的習慣。近代的獎勵儲蓄,用意也與此一樣。叁、經營:無論從事那一職業,都應在每年的收入中,分出一分爲事業費。多辟田園也好,增設工廠也好,增加資本也好,充實學力及工作技能也好。這樣才會增加收入,使財富增長累積起來。四、作福:人不能專爲自己,專爲現世,應顧到社會利益,以及自己的後生福樂。所以對社會公益-- --文化、慈濟事業,叁寶法益──供養、護持,都要分一分收入來作福。這不但是自己積福德,也是爲人群謀幸福。像這樣四方面顧到的經濟支出預算,便是最健全、最合理的財富處理法。
五 財富究屬于誰
財富,到底是屬于誰的?這個看來簡單的問題,實際上非常複雜。這要從叁方面去說。 [P260]
從先前的因緣說,那就是「宿因則共,現緣或別」。這是說:從以前業感而有的宿因說,大地、河山、火、水、田、園、一朵花、一株草,這些(一般看作)自然而有的,都是大家共業所感的,不但是人,也還是畜生等所同感的。如披拂的春風,和暖的日光,山石,土壤,這不都是共有的嗎?凡是共業所感的,不是一人的力量所能轉移。如大家的善業增上,就會進步而逐漸的清淨莊嚴。如惡業增上,就會衰退而成爲貧瘠荒涼。經過了人的功力(也還有前生業力的彼此不同),這些自然物,就有屬此屬彼的差別,所以說「現緣或別」。如本是荒地,有人加以墾殖,土地轉爲肥沃,收成也多而又好;如林木,經人工采伐、運輸,加以製造而成用具,這就不再是一切共有的了。然以農業品來說,土地本不是個人的。要墾殖,需要農具,是工人製成的。農具所用的鐵,又是從礦山采取,經鍛煉等而成。此外,肥料、種子、水利,一切都與現緣的人功有關。如究竟的推論起來,如佛法所常說的:一法從一切法成,一法助成一切法。所以一切現緣所有物,也都有共同的意義。不過依功力──現緣的主要或旁助不同,顯出屬此屬 [P261] 彼的差別吧了!
如從當前的攝受說,那就是「攝取則別,受用或共」。攝取,是有所攝屬而成爲某方所有的──是個人的,是一家的,某一社團的,某一國家的。雖其中也有是多人所公有的,但主權有了攝屬,便成爲不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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