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摩诃僧祇律』卷叁(大正二二‧二四五上──中)。
注【31-042】『摩诃僧祇律』卷叁(大正二二‧二四七下)。
注【31-043】『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中)。
注【31-044】『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六上)。
注【31-045】『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叁八上)。
注【31-046】『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于波逸底迦中,也偶有「就事分別」的事緣,如「惱他」戒,見卷二九 [P243] (大正二叁‧七八七上──七八八中)。
注【31-047】『十誦律』:1.(大正二叁‧二下──叁上)。2.(大正二二‧七上──中)。3.(大正二二‧一0下──一一上)。4.(大正二二‧二一下──一叁下)。
注【31-048】『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1.(大正二叁‧六叁一中──六叁五上)。2.(大正二叁‧六四七上──六五二中)。3.(大正二叁‧六六叁上──六六八下)。4. (大正二叁‧六七七下──六八0中)。
注【31-049】『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二上──一八五上)。
注【31-050】『四分律』卷五五──五七(大正二二‧九七一下──九九0中)。
注【31-051】『十誦律』卷五七──五九(大正二叁‧四二四中──四四五下)。
注【31-052】『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叁──五(大正二叁‧五八二中──五九叁中)。
注【31-053】『摩诃僧祇律』卷二九──叁0(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0下)。
注【31-054】『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上)。
注【31-055】『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八二下)。『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二中)。『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叁‧四二五上──中)。『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叁(大正二叁‧五八二下)。
注【31-056】各部事緣的項目,開合不一,計算不易,這只是舉大數以表示不斷增多而已。
注【31-057】分別說系的叁部律,每戒都以狂、散亂心、病壞心、初作,結說不犯。
注【31-058】『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叁七中)。 [P244]
注【31-059】『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叁七下)。
注【31-060】『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五七──五八)。
注【31-061】『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六二──六叁)。
注【31-062】『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叁上──九七四上)。
注【31-063】『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五九──六一)。
注【31-064】『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四上──下)。
注【31-065】前後雜出,可檢『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叁──四。
注【31-066】『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叁叁下──五叁四上)。
注【31-067】『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叁‧四二五中──四二七上)。『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四(大正二叁‧五八四中──五八五中)。
第二項 本生與譬喻(附屬部分)
「本生」ja^taka、「譬喻」apada^na,skt.avada^na,爲「十二分教」的二分;存在 于「波羅提木叉分別」,及「律藏」的其他部分,也存在于「經藏」。這二分,在佛法的開展中,因時因地,被稱爲「本生」與「譬喻」的體裁與意義,都不免有些演變。這一切,留在(本論 [P245] 第八章)「九分教與十二分教」中去研究。
「本生」與「譬喻」,在「律藏」中,被稱爲「眷屬」(1),也就是附屬部分。佛法不外乎「法」與「律」;法是義理與修證的開示,律是學處與軌則的製立。在法與律的流傳(實行)中,次第結集出來,就與人(畜、非人等)事相結合。經律傳說的人事,可歸納爲叁類:一、佛與弟子的事迹:在傳說集出中,佛與弟子的事迹,片段的,局部的,與某一法義,某一規製相結合。又逐漸的聯合起來,成爲佛及弟子的傳記。二、古人的德行:古代印度的名王、名臣、婆羅門、出家仙人,所有的良法美德,透過佛教的觀念而傳述出來。這表示了世間的真正善法,以遮破傳統宗教的迷妄;又表示了世間善法的不徹底,而引向出世解脫。叁、舉世間事爲例證:這有點近于「比況」aupamya,但不是假設的,也不是一般事物的譬喻。在說明某一善行或惡行時,引述世間(民間)共傳的故事,以表達所要表達的意義。這種舉爲例證的故事,含有教訓的意味。佛教傳說的「因緣」(依製戒因緣而顯著起來),「本生」「譬喻」等,都由于這些── 不同的體裁,不同的目的而成立。
「本生」可分爲二:經師所傳的「本生」,在傳述先賢的盛德時,以「即是我也」作結;這就成爲釋尊的「本生」,也就是菩薩的大行。律師所傳的「本生」,是在說明某人某事時,進一步說:不但現在這樣,過去已就是這樣了。敘述了過去生中的故事,末了說:當時的某某,就是 [P246] 現在的某某。這一類型的「本生」,『僧祇律』最多,共存五叁則。『十誦律』與『根有律』,也有這一類型的「本生」。然『僧祇律』的「本生」,都在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中,而『根有律』特重于「破僧事」。傳說佛爲了提婆達多Devadatta破僧,「廣說五百本生」(2),這是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律的特色。
這一類型的「本生」,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系也是有的。與偷羅難陀Sthu^lananda^ 比丘尼有關的,『銅鍱律』有「黃金鳥」,顯然爲「本生」的體裁(3)。『四分律』也有「黃金鳥」「本生」;『根有律』說有:「寶珠鵝」(黃金鳥的傳說不同)、「貪賊」、「醜婆羅門」、「不貞妻」──四「本生」。但是,『僧祇律』、『五分律』、『十誦律』,卻都是沒有的。與提婆達多有關的,『銅鍱律』有「小象學大象」事(4)。雖沒有具備「本生」的文學形式,而確是釋尊與提婆達多的前生。「小象學大象」事,『四分律』與『五分律』,都明確的是「本生」體裁。『僧祇律』的「本生」很多,但有關提婆達多的,僅有一則──「野幹主」。關于提婆達多的,『銅鍱律』一則,『四分律』叁則,『五分律』四則,『十誦律』一則,而『根有律』多達叁六則。在這一比較下,明確的可以看出:上座部Sthavira系統律部的「本生」,有集中的傾向。重視佛教的問題人物,以提婆達多、偷羅難陀比丘尼的惡行爲主,而廣泛的傳說,集錄出來。這與『僧祇律』的本生,對一般的比丘、比丘尼而說,沒有集中在少數人身上,是 [P247] 非常不同的。這到底誰古誰今呢!
依律部所傳的「本生」,而論究成立的先後,是不能以有無、多少爲准量的。1.先應確認「本生」所表達的意義,這是關聯于前生後世,善惡因果的具體化。善惡因果,是佛法的重要論題。然在佛法的開展中,一般的要求,不是抽象的原理,法則,而要有具體的因果事實,可以指證。于是,傳述的古人善行,指證爲「即是我也」。對現在的釋尊說,這是前生的善行、高德,而形成前後的因果事實;這是經師所傳的「本生」。律部中,舉爲例證的世間事──過去的人(畜生及非人)物,對現在的佛弟子,在傳說中也成爲前生後世的因果系;這是律師所傳的「本生」。
2.經師與律師所傳的「本生」,是同類的善惡因果;這是佛法中,善惡因果具體化的早期形態。我們知道,渾括而簡要的佛法根本思想,是但說善惡因果,沒有作進一步的分類。但立善惡二性的大衆部Maha^sa^m!ghika,就是這一思想的繼承者。上座部的特色,是叁性論,于善、惡外,別立無記性。分別說部,及從先上座部分出的,說一切有部中的「持經者」,都立叁性說。說一切有部論師,及犢子部Va^tsi^putri^ya,成立四性說:善性、不善性,有覆無記性、無覆無記性。「因通善惡,果唯無記」;「異類而熟」的異熟因果,在上座部系,尤其是說一切有部論師中,發揚廣大起來。如認清佛法思想的開展曆程,那末律部本生所表現的,具體的因 [P248] 果事實,正是初期的善因善果,不善因不善果的說明;與大衆部的思想,最爲契合。同類的善惡因果說,在上座部中,漸爲異熟因果所取而代之(「譬喻」), ,但仍或多或少的,留存于上座系統的律部。
3.在部派中,學風是不盡相同的。從上座部而流出的阿毗達磨abhidharma論師,是究理派。對于「本生」、「譬喻」等,取審慎的抉擇態度。如『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說:「諸傳所說,或然不然」(5)。屬于『十誦律』系統的『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大正二叁‧五0九中)說:
「凡是本生、因緣,不可依也。此中說者,非是修多羅,非是毗尼,不可以定義」。
「本生」、「因緣」、「譬喻」等,與經律相結合,而不是經律的實體;這是不可以作爲定量的。所以重阿毗達磨的學派,對于本生、譬喻,不予重視。爲罽賓Kas/mi^ra論師所重的,「除卻本生、阿波陀那,但取要用作十部」(6)的『十誦律』,真正的意義在此。銅鍱部 Ta^mras/a^ti^ya重律,也有發達的阿毗達磨論。『銅鍱律』僅有「黃金鳥」本生,及「小象學大象」,可與『十誦律』作同樣的理解。反之,大衆部是重于修證,重于通俗,重經法而沒有阿毗達磨論的(晚期也有)。『僧祇律』保持了簡略的,雜亂的古形(律藏的全部組織,『僧祇律』是古形的,下文當加以證實),卻富有同類因果的「本生」。在說一切有部中,本爲持經者(上座 [P249] 部本重經)所用的『根有律』,有非常豐富的「本生」與「譬喻」。所以論究律中的「本生」,有無與多少不一,有關學風的不同,是不能忽視的一環。
可以簡略的總結了。『銅鍱律』僅「黃金鳥」爲「本生」,還有近于「本生」的「小象學大象」。『銅鍱律』編集完成時,當時的佛教界,就只有這二種「本生」嗎?還是學風不同,簡略而不多采錄呢?僅有二項,而與上座部的其他律部,特重提婆達多與偷羅難陀,恰好相合,這是不能不引爲希奇的!上座律與大衆律,對于風行古代的「本生」,態度是顯然不同的。同類因果的「本生」傳說,是古老的,與大衆部的思想及學風相合。所以在『僧祇律』的編集中,保存的最多。銅鍱部是重論的,與某人其事相結合的「本生」傳說,在『銅鍱律』的編集中,僅保留了上座部系所特重的,有關提婆達多與偷羅難陀的「本生」。律部的集成,與部派成立的時期,相去不能太遠(集成定本,以後只能有多少修正與補充,不能有太大的變動)。說一切有部──經師與論師分化時期,比化地部Mahi^s/a^saka、法藏部Dharmaguptaka、銅鍱部要遲一些。那時的說一切有部律,提婆達多的「本生」,已經不少。論師系加以刪略,重爲編定,成爲『十誦律』。持經的譬喻者,繼承舊有的學風,擴充(「譬喻」部分更多)改編,成爲『根有律』。
經、律所傳的「譬喻」,也是多少不同的。經師所傳的「譬喻」,只是先賢的善行,光輝的 [P250] 事迹。而律師所傳的「譬喻」,通于善惡。從(製戒)「因緣」而化爲「譬喻」──佛與弟子的事迹;又從「譬喻」而化爲(業報)因緣。「本生」與「譬喻」,有一共同的傾向:從現事而傾向于過去的「同類因果」,是「本生」;從現在而傾向于過去的「異類因果」,是「譬喻」。這都是因果原理的具體說明,使人可證可信。依「譬喻」的發展情形,而論現存的各部律,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尤其是『根有律』,詳于業報「譬喻」,最爲後起。其次,是『僧祇律』、『五分律』、『四分律』(有伊羅缽龍王宿緣等)(7)。『銅鍱律』爲古。如以「波羅提木叉分別」 ──部派未分,已大體形成來說,那就還沒有什麼(業報)「譬喻」,惟『根有律』是例外。
注【32-001】『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一(大正叁一‧七四四上)。
注【32-002】『十誦律』卷叁六(大正二叁‧二六四中)。
注【32-003】『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四一九)。
注【32-004】『銅鍱律』『小品』(南傳四‧叁0八)。
注【32-005】『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一八叁(大正二七‧九一六中)。
注【32-006】『大智度論』卷一00(大正二五‧七五六下)。
注【32-007】『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0六上──一0七上)。『四分律』卷叁二(大正二二‧七九一上──七九二下)。 [P251]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四章 波羅提木叉分別》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