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摩诃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五上──中)。
注【31-042】『摩诃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七下)。
注【31-043】『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中)。
注【31-044】『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六上)。
注【31-045】『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
注【31-046】『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于波逸底迦中,也偶有「就事分别」的事缘,如「恼他」戒,见卷二九 [P243] (大正二三‧七八七上──七八八中)。
注【31-047】『十诵律』:1.(大正二三‧二下──三上)。2.(大正二二‧七上──中)。3.(大正二二‧一0下──一一上)。4.(大正二二‧二一下──一三下)。
注【31-048】『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1.(大正二三‧六三一中──六三五上)。2.(大正二三‧六四七上──六五二中)。3.(大正二三‧六六三上──六六八下)。4. (大正二三‧六七七下──六八0中)。
注【31-049】『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二上──一八五上)。
注【31-050】『四分律』卷五五──五七(大正二二‧九七一下──九九0中)。
注【31-051】『十诵律』卷五七──五九(大正二三‧四二四中──四四五下)。
注【31-052】『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五(大正二三‧五八二中──五九三中)。
注【31-053】『摩诃僧祇律』卷二九──三0(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0下)。
注【31-054】『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上)。
注【31-055】『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八二下)。『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二中)。『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上──中)。『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大正二三‧五八二下)。
注【31-056】各部事缘的项目,开合不一,计算不易,这只是举大数以表示不断增多而已。
注【31-057】分别说系的三部律,每戒都以狂、散乱心、病坏心、初作,结说不犯。
注【31-058】『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七中)。 [P244]
注【31-059】『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七下)。
注【31-060】『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五七──五八)。
注【31-061】『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六二──六三)。
注【31-062】『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三上──九七四上)。
注【31-063】『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五九──六一)。
注【31-064】『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四上──下)。
注【31-065】前后杂出,可检『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四。
注【31-066】『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三三下──五三四上)。
注【31-067】『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中──四二七上)。『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四(大正二三‧五八四中──五八五中)。
第二项 本生与譬喻(附属部分)
「本生」ja^taka、「譬喻」apada^na,skt.avada^na,为「十二分教」的二分;存在 于「波罗提木叉分别」,及「律藏」的其他部分,也存在于「经藏」。这二分,在佛法的开展中,因时因地,被称为「本生」与「譬喻」的体裁与意义,都不免有些演变。这一切,留在(本论 [P245] 第八章)「九分教与十二分教」中去研究。
「本生」与「譬喻」,在「律藏」中,被称为「眷属」(1),也就是附属部分。佛法不外乎「法」与「律」;法是义理与修证的开示,律是学处与轨则的制立。在法与律的流传(实行)中,次第结集出来,就与人(畜、非人等)事相结合。经律传说的人事,可归纳为三类:一、佛与弟子的事迹:在传说集出中,佛与弟子的事迹,片段的,局部的,与某一法义,某一规制相结合。又逐渐的联合起来,成为佛及弟子的传记。二、古人的德行:古代印度的名王、名臣、婆罗门、出家仙人,所有的良法美德,透过佛教的观念而传述出来。这表示了世间的真正善法,以遮破传统宗教的迷妄;又表示了世间善法的不彻底,而引向出世解脱。三、举世间事为例证:这有点近于「比况」aupamya,但不是假设的,也不是一般事物的譬喻。在说明某一善行或恶行时,引述世间(民间)共传的故事,以表达所要表达的意义。这种举为例证的故事,含有教训的意味。佛教传说的「因缘」(依制戒因缘而显著起来),「本生」「譬喻」等,都由于这些── 不同的体裁,不同的目的而成立。
「本生」可分为二:经师所传的「本生」,在传述先贤的盛德时,以「即是我也」作结;这就成为释尊的「本生」,也就是菩萨的大行。律师所传的「本生」,是在说明某人某事时,进一步说:不但现在这样,过去已就是这样了。叙述了过去生中的故事,末了说:当时的某某,就是 [P246] 现在的某某。这一类型的「本生」,『僧祇律』最多,共存五三则。『十诵律』与『根有律』,也有这一类型的「本生」。然『僧祇律』的「本生」,都在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中,而『根有律』特重于「破僧事」。传说佛为了提婆达多Devadatta破僧,「广说五百本生」(2),这是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律的特色。
这一类型的「本生」,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系也是有的。与偷罗难陀Sthu^lananda^ 比丘尼有关的,『铜鍱律』有「黄金鸟」,显然为「本生」的体裁(3)。『四分律』也有「黄金鸟」「本生」;『根有律』说有:「宝珠鹅」(黄金鸟的传说不同)、「贪贼」、「丑婆罗门」、「不贞妻」──四「本生」。但是,『僧祇律』、『五分律』、『十诵律』,却都是没有的。与提婆达多有关的,『铜鍱律』有「小象学大象」事(4)。虽没有具备「本生」的文学形式,而确是释尊与提婆达多的前生。「小象学大象」事,『四分律』与『五分律』,都明确的是「本生」体裁。『僧祇律』的「本生」很多,但有关提婆达多的,仅有一则──「野干主」。关于提婆达多的,『铜鍱律』一则,『四分律』三则,『五分律』四则,『十诵律』一则,而『根有律』多达三六则。在这一比较下,明确的可以看出:上座部Sthavira系统律部的「本生」,有集中的倾向。重视佛教的问题人物,以提婆达多、偷罗难陀比丘尼的恶行为主,而广泛的传说,集录出来。这与『僧祇律』的本生,对一般的比丘、比丘尼而说,没有集中在少数人身上,是 [P247] 非常不同的。这到底谁古谁今呢!
依律部所传的「本生」,而论究成立的先后,是不能以有无、多少为准量的。1.先应确认「本生」所表达的意义,这是关联于前生后世,善恶因果的具体化。善恶因果,是佛法的重要论题。然在佛法的开展中,一般的要求,不是抽象的原理,法则,而要有具体的因果事实,可以指证。于是,传述的古人善行,指证为「即是我也」。对现在的释尊说,这是前生的善行、高德,而形成前后的因果事实;这是经师所传的「本生」。律部中,举为例证的世间事──过去的人(畜生及非人)物,对现在的佛弟子,在传说中也成为前生后世的因果系;这是律师所传的「本生」。
2.经师与律师所传的「本生」,是同类的善恶因果;这是佛法中,善恶因果具体化的早期形态。我们知道,浑括而简要的佛法根本思想,是但说善恶因果,没有作进一步的分类。但立善恶二性的大众部Maha^sa^m!ghika,就是这一思想的继承者。上座部的特色,是三性论,于善、恶外,别立无记性。分别说部,及从先上座部分出的,说一切有部中的「持经者」,都立三性说。说一切有部论师,及犊子部Va^tsi^putri^ya,成立四性说:善性、不善性,有覆无记性、无覆无记性。「因通善恶,果唯无记」;「异类而熟」的异熟因果,在上座部系,尤其是说一切有部论师中,发扬广大起来。如认清佛法思想的开展历程,那末律部本生所表现的,具体的因 [P248] 果事实,正是初期的善因善果,不善因不善果的说明;与大众部的思想,最为契合。同类的善恶因果说,在上座部中,渐为异熟因果所取而代之(「譬喻」), ,但仍或多或少的,留存于上座系统的律部。
3.在部派中,学风是不尽相同的。从上座部而流出的阿毗达磨abhidharma论师,是究理派。对于「本生」、「譬喻」等,取审慎的抉择态度。如『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说:「诸传所说,或然不然」(5)。属于『十诵律』系统的『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大正二三‧五0九中)说:
「凡是本生、因缘,不可依也。此中说者,非是修多罗,非是毗尼,不可以定义」。
「本生」、「因缘」、「譬喻」等,与经律相结合,而不是经律的实体;这是不可以作为定量的。所以重阿毗达磨的学派,对于本生、譬喻,不予重视。为罽宾Kas/mi^ra论师所重的,「除却本生、阿波陀那,但取要用作十部」(6)的『十诵律』,真正的意义在此。铜鍱部 Ta^mras/a^ti^ya重律,也有发达的阿毗达磨论。『铜鍱律』仅有「黄金鸟」本生,及「小象学大象」,可与『十诵律』作同样的理解。反之,大众部是重于修证,重于通俗,重经法而没有阿毗达磨论的(晚期也有)。『僧祇律』保持了简略的,杂乱的古形(律藏的全部组织,『僧祇律』是古形的,下文当加以证实),却富有同类因果的「本生」。在说一切有部中,本为持经者(上座 [P249] 部本重经)所用的『根有律』,有非常丰富的「本生」与「譬喻」。所以论究律中的「本生」,有无与多少不一,有关学风的不同,是不能忽视的一环。
可以简略的总结了。『铜鍱律』仅「黄金鸟」为「本生」,还有近于「本生」的「小象学大象」。『铜鍱律』编集完成时,当时的佛教界,就只有这二种「本生」吗?还是学风不同,简略而不多采录呢?仅有二项,而与上座部的其他律部,特重提婆达多与偷罗难陀,恰好相合,这是不能不引为希奇的!上座律与大众律,对于风行古代的「本生」,态度是显然不同的。同类因果的「本生」传说,是古老的,与大众部的思想及学风相合。所以在『僧祇律』的编集中,保存的最多。铜鍱部是重论的,与某人其事相结合的「本生」传说,在『铜鍱律』的编集中,仅保留了上座部系所特重的,有关提婆达多与偷罗难陀的「本生」。律部的集成,与部派成立的时期,相去不能太远(集成定本,以后只能有多少修正与补充,不能有太大的变动)。说一切有部──经师与论师分化时期,比化地部Mahi^s/a^saka、法藏部Dharmaguptaka、铜鍱部要迟一些。那时的说一切有部律,提婆达多的「本生」,已经不少。论师系加以删略,重为编定,成为『十诵律』。持经的譬喻者,继承旧有的学风,扩充(「譬喻」部分更多)改编,成为『根有律』。
经、律所传的「譬喻」,也是多少不同的。经师所传的「譬喻」,只是先贤的善行,光辉的 [P250] 事迹。而律师所传的「譬喻」,通于善恶。从(制戒)「因缘」而化为「譬喻」──佛与弟子的事迹;又从「譬喻」而化为(业报)因缘。「本生」与「譬喻」,有一共同的倾向:从现事而倾向于过去的「同类因果」,是「本生」;从现在而倾向于过去的「异类因果」,是「譬喻」。这都是因果原理的具体说明,使人可证可信。依「譬喻」的发展情形,而论现存的各部律,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尤其是『根有律』,详于业报「譬喻」,最为后起。其次,是『僧祇律』、『五分律』、『四分律』(有伊罗钵龙王宿缘等)(7)。『铜鍱律』为古。如以「波罗提木叉分别」 ──部派未分,已大体形成来说,那就还没有什么(业报)「譬喻」,惟『根有律』是例外。
注【32-001】『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一一(大正三一‧七四四上)。
注【32-002】『十诵律』卷三六(大正二三‧二六四中)。
注【32-003】『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二‧四一九)。
注【32-004】『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0八)。
注【32-005】『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一八三(大正二七‧九一六中)。
注【32-006】『大智度论』卷一00(大正二五‧七五六下)。
注【32-007】『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0六上──一0七上)。『四分律』卷三二(大正二二‧七九一上──七九二下)。 [P251]
《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第四章 波罗提木叉分别》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