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各有所重不同。『根有戒經』對于受用飲食,分別得較詳細,與『解脫戒經』相近。『十誦戒本』等,對于入白衣舍,說得特別詳細;『五分戒本』也有類似的傾向。或詳于這些,或詳 于那些,都是部派分化以後,各部的所重不同。衆學法條數的多少,並不能決定「戒經」的舊有或新起。總之,衆多學法,爲比丘衆日常外出應供,及爲信衆說法所有的威儀(上樹觀望,也與外出有關)。製立學處以前,早已形成比丘衆的威儀法式。僧伽的習慣法,在半月半月說波羅提木叉中,組爲第五部,本沒有明確的條數。如著重威儀的大綱:衣、食、行來出入等,各部「戒經」是終歸一致的。除『四分戒本』的塔婆、佛像事,與衆本不同外,所差僅「上樹」一則而已。
「波羅提木叉經」──「戒經」,是半月半月誦說的。印度人特重口授;對于半月半月誦說的「戒經」,更重于口授;在以文字記錄以後,也還是重于口誦(8)。部派那麼多,流行的區域那麼廣,時間又那麼久,而「波羅提木叉經」的傳誦,實際上只差叁條──波逸提二條,衆學法一條。這是不能不欽佩佛教的大德們,對于「波羅提木叉經」的尊重,及憶持力的堅強(9)!
注【22-00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叁一──四七二)。
注【22-002】『優波離問經』,及『鼻奈耶』等,雖非「戒經」,可以明確的考見戒條數目,也一並列出。 [P158]
注【22-003】『彌沙塞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九七中)。
注【22-004】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五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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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2-005】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六七)。
注【22-006】『善見律毗婆沙』卷一六說:「佛在世,未有塔。此戒佛在世製,是故無「著革屣入佛塔」。……此上二十戒,梵本無有,如來在世,塔無佛故」(大正二四.七八七上──中)。
注【22-007】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叁四、四六七)。
注【22-008】法顯于西元五世紀初西遊,「本求戒律,而北天竺諸國,皆師師口傳,無本可寫」:見『高僧法顯傳』(大正五一.八六四中)。
注【22-009】道安命慧常刪略戒經,「常乃避席,謂大不宜爾。……戒乃徑廣長舌相,叁達心製,八輩聖士,珍之寶之,師師相付。一言乖本,有逐無赦。外國持律,其事實爾」。在佛教的聖典中,這是最嚴格持誦的一部。慧常所說,見『出叁藏記集』卷一一(大正五0.八0中)。
第二項 條文的先後次第
條文的先後次第,『律藏之研究』作了逐部的對比(1),可爲參考。說到次第,是結集者的工作,編成次第,與佛的製立無關。編爲次第,目的在便于持誦。事義相類的集在一起,分爲先後 [P159] ,誦持起來,要容易記憶得多。然隨類而編爲次第,本不是非此不可的。何況最初編次,每不免有點雜亂。所以在部派傳誦中,如認爲編在那裏,要容易記憶,就不妨編在那裏。各部派的誦本,都不免有些移動次第的,以實際上能便于憶持就是了。在這一意義上,次第先後,即使有舊本與新編的差異,也是無關于是非的。然取不同誦本而爲之比較,從次第先後中,發見不同部派間的共同性,對于「波羅提木叉經」的演變情形,是能有助于理解的。古德的結集經、律,隨部類而編爲次第,每十事(不足十事或多一二事,例外)結爲一頌,這也是爲了便于記憶(2)。在十事一偈中,傳誦久了,先後或不免移動,但爲結頌所限,不會移到別一頌去。如移編到別一偈,那一定是有意的改編,結頌也就要改變了。偈與偈,在傳誦中也可能倒亂的。但不倒則已,一倒亂就十事都移動了。對條文的次第先後,應注意這些實際問題!「戒經」八部中,尼薩耆波逸提 nih!sargika^-pa^tayantika、波逸提pa^tayantika^的戒條最多(學法本沒有一定數目,不必研究)。從次第先後去研究時,首應注意十事爲一偈的意義。同屬于一偈(如從一──一0,從一一──二0),次第雖有先後差別,仍不妨看作大致相同。這樣的去理解,部派間的關系,更會明白的顯示出來。
尼薩耆波逸提,凡叁0事。以十事爲一偈,分叁部分去觀察,各部「戒經」的移動,都在自偈以內。『五分戒本』,比起其他的「戒經」來,以第叁偈爲第二,以第二偈爲第叁;這也只是 [P160] 在傳誦中,偈與偈的次第倒亂而已。尼薩耆波逸提的分爲叁部,是一切「戒經」所同的。
波逸提,如上文所說,有九二、九一、九0──叁類;而九0波逸提說中,也有叁類。如分爲九偈去觀察,第二偈、第叁偈、第四偈,在波逸提全部中,可說是最穩定的部分(第一偈,有二條移到別偈去)。現在以八種「戒經」,比對其次第先後;分九偈去觀察,次第先後的同異,也大致可見了!
圖片
│優 僧 十 根 解 銅 四 五
│波 祇 誦 有 脫 鍱 分 分
│離 戒 諸 諸 戒 戒 戒 戒
│問 本 本 本 經 本 本 本
───────────┼────────────────
妄語 │ 1 1 1 1 1 1 1 1
毀訾語 │ 2 2 2 2 3 2 2 2
兩舌 │ 3 3 3 3 2 3 3 3
發诤 │ 4 4 4 4 4 63 66 5
與女人說法過限 │ 5 5 5 5 5 7 9 4
與未受具人同誦 │ 6 6 6 6 6 4 6 6
向未受具人說得過人法 │ 7 7 7 8 7 8 8 8
[P161]
非受具人說粗罪 │ 8 8 8 7 8 9 7 9
同羯磨後譏悔 │ 9 9 9 9 . 81 74 80
回與僧物 │10 91 . . 9 82 . 91
毀毗尼 │11 10 10 10 10 72 72 10
※ │ ※ ※
伐草木 │12 11 11 11 11 11 11 11
嫌罵僧知事 │13 13 12 12 12 13 13 13
異語惱僧 │14 12 13 13 13 12 12 12
露地敷僧物 │15 14 14 14 14 14 14 14
舍內敷僧物 │16 12 15 15 15 15 15 15
牽他出房外 │17 16 16 16 17 17 17 16
強敷臥具 │18 17 17 17 16 16 16 17
坐脫床腳 │19 18 18 18 18 18 18 18
用蟲水 │20 19 19 19 19 20 19 20
覆屋過限 │21 20 20 20 20 19 20 19
[P162]
※ ※ ※
非選而教尼 │22 21 21 21 21 21 21 21
與尼說法至日暮 │23 22 22 22 22 22 22 22
往尼住處教誡 │24 23 . . 23 23 . 23
譏教比丘尼 │25 24 23 23 24 24 23 24
與尼期行 │26 26 24 26 27 27 27 28
與尼同船 │27 27 25 27 28 28 28 29
非親尼與衣 │28 28 26 24 25 25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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