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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佛教思想史 第一章 「佛法」▪P5

  ..續本文上一頁(各安自位)而不亂的;谛satya,緣起是如實不顛倒的;如tathata^,緣起是如此如此而不變異的。這一切,都表 [P25] 示了緣起的如實性──「法」。

  

  說到緣起,無明緣行……生緣老死、憂悲苦惱,是有代表性的十二支說。釋尊說緣起,不一定是十二支的;愛,取,有,生,老死、憂悲苦惱──五支說,應該是最簡要的。爲了「愛」也依因緣而有,所以開展出九支說,十支說,十二支說等。五支說中,老死、憂悲苦惱是苦,愛是苦的原因,苦的集起。上面說到,釋尊感到佛法太深,不想說法,問題在「衆生樂著叁界窟宅」。在『相應部』中,作「樂阿賴耶,欣阿賴耶,!6槱阿賴耶」(說一切有部加「愛阿賴耶」)。阿賴耶a^laya,譯義爲窟、宅、依處、藏;在『阿含經』裏,也是愛著的一類。聯想到四谛中集谛的內容,是:「(愛),後有愛,貪喜俱行,彼彼喜樂」。愛、樂、欣、!6槱、貪、阿賴耶,以不同名字(約義多少不同)而表示同一內容,這就是生死不已的症結所在。淺顯的說,沒有得到的要得到他,得到了又怕失去;沒有得到的生怨恨心,瞋恨是愛的反面,沒有愛那會有瞋恨呢!愛著的意義是深廣的,如染著了就受到系縛,隨內身、外境的變動而苦惱不已。世間的喜樂,不永久,不穩定,終歸于消失。徹底的說,世間的或苦或樂,一切是無可奈何的苦樂不已,終究是苦。衆生爲什麼愛著?由于愚昧無知──無明。無明是蒙昧的意欲,與愛不相離,是生死衆生的通病。無明與愛是煩惱根本,因煩惱而起(善惡)業,因業而感苦果──身心自體又愛染不已,苦惱不了。在緣起的正見中,知一切依緣起,也就能知一切法的無常性anityata^。無常的,所 [P26] 以是不可保信,不安穩的,也就是苦。如『雜阿含經』說:「我以一切行無常故,一切諸受變易法故,說諸所有受悉皆是苦」(15)。是無常、苦、變易法,所以一切「非我非我所」(即無我、我所nir-a^tman-mamaka^ra)。我a^tman,是主宰的意思;主是自在的,能控製處理一切的。然世間一切是無常變易法,不可能有絕對自主,一切依自己意欲而轉移的可能。衆生只是身心和合的個體活動,一切依于因緣,而衆生卻都感到與他對立的自我存在,這才表現出向外擴展(我所的無限擴展),向內自我固執的特性。生死不已的根源在此,人間──家庭、社會、國家間的無限糾紛,也根源在此。如通達緣起故無常、苦、無我我所的,也就能契入「空相應緣起」。如經說:「我我所有空」。詳盡的說:「空于貪,空于恚、癡,空常住、不變易,空非我非我所」(16) 。知無常、無我,能離一切煩惱(主要的是:我我所見,我我所愛,我我所慢)而得涅槃,所以『雜阿含經』卷一0(大正二.七一上)說:

  

  

   「無常想者,能建立無我想。聖弟子住無我想,心離我慢,順得涅槃」。

  

  「佛法」是緣起說,依緣起而生死流轉,依緣起而涅槃還滅;佛弟子如實知緣起(無常、無我、空)而能得解脫的,是道谛,聖道是否也依因緣而有呢?『中阿含』的『七車經』說:依戒淨得心[定]淨,依心淨得見淨,這樣相依而直到解脫(17),聖道顯然也是依因緣而起的。如『中阿含經』(四二)『何義經』(大正一.四八五上──下)說: [P27] 「阿難!因持戒便得不悔,因不悔便得歡悅, 因歡悅便得喜,因喜便得止,因止便得樂,因樂便得定。阿難!多聞聖弟子因定便得見如實知如真,因見如實知如真便得厭,因厭便得無欲,因無欲便得解脫,因解脫便知解脫。……阿難!是爲法法相益,法法相因」(18)。

  

  「法法相益,法法相因」,聖道是因緣相生而次第增進的。依緣起法的定律,依緣而有的,也依緣而滅無,聖道依因緣有,也會緣無而息滅嗎?『雜阿含經』有譬喻說:「拾草木,依于岸傍,縛束成!3顟,手足方便,截流橫渡。如是士夫,免四毒蛇、五拔刀怨、六內惡賊,複得脫于空村群賊,……至彼岸安穩快樂」;「!3顟者,譬八正道」(19)。八正道是從生死此岸,到彼岸涅槃所不可少的方便,如渡河的舟!3顟一樣。『增壹阿含經』有「船筏譬喻」,即著名的『筏喻經』。人渡生死河而到了彼岸,八正道──船筏是不再需要了,所以說:「善法(八正道等)猶可舍,何況非法(八邪道等雜染法)」(20)!解脫生死而入涅槃的,生死身不再生起,以正見爲先導的聖道也過去了。涅槃是不可以語言、思惟來表示的,所以釋尊點到爲止,不多作說明;多說,只能引人想入非非而已。忽視涅槃的超越性,以涅槃爲「灰身泯智」,那是世間心的臆測了!

  

  依緣起(或四谛)而修行的,在家、出家的佛弟了,次第進修,到達究竟解脫境地,分爲四階,也就是四聖果。四果是:一、須陀洹果srota^panna;二、斯陀含果sakr!da^ga^min;叁、阿那含果ana^ga^min;四、阿羅漢果arhat。初果名須陀洹,是「預流」的意思:預入法流 [P28] ,或預聖者的流類。到達這一階位,截斷了生死的根源(叁結),成爲聖者。即使修行遲緩或停頓,也不會墮入惡趣;再多也不過七番生死,一定要到達究竟解脫的。二果斯陀含,是「一來」的意思,再多也只有人間、天上──一番生死了。叁果阿那含,是「不來」果。這是說:證得阿那含果的,如死後上生,就在天上入涅槃,不會再來人間了。四果阿羅漢,有應(受尊敬供養),殺賊,不生等意義。這是究竟解脫聖者的尊稱,依修道求解脫來說,這是最究竟的,所以釋尊在世時,也是被稱爲阿羅漢的(還有其他的尊稱)。然而人的根性不同,雖同樣的證得阿羅漢,而阿羅漢也還有多種不同。這裏,說主要的二大類。經上說:有外道須深Susi^ma,在佛法中出家,目的在「盜法」,以便融攝佛法,張大外道的教門。長老比丘們告訴須深:他們已證得究竟解脫的阿羅漢,但不得四禅(『相應部』作五通),不得無色定,是慧解脫prajn~a^-vimukta 阿羅漢。不得(根本)定而究竟解脫,須深覺得離奇,所以提出來問佛。佛告訴他:「彼先知法住,後知涅槃」;「不問汝知不知,且自先知法住,後知涅槃」(21)。從釋尊的教說中,可見阿羅漢智有先後層次,也有二類阿羅漢。1、法住智dharma-sthitita^-jn~a^na知:緣起法被稱爲「法性」、「法住」,知法住是知緣起。從因果起滅的必然性中,于(現實身心)蘊、界、處如實知,厭、離欲、滅,而得「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己辦,不受後有」的解脫智。雖沒有根本定,沒有五通,但生死已究竟解脫,這是以慧得解脫的一類。2、涅槃智nirva^n!a-jn~a^na知:或 [P29] 是慧解脫者的末「後知涅槃」;也有生前得見法涅槃dr!s!t!adharma-nirva^n!a,能現證知涅槃,這是得叁明、六通的,名爲(定慧)俱解脫ubhayatobha^^ga-vimukta的大阿羅漢。雖有二類不同,但生死的究竟解脫,是一樣的;而且都是「先知法住,後知涅槃」的。

  

  佛法是宗教,修持與專心修持者,總是受到尊重的。修持的聖道,以八聖道來說,內容可分爲:戒s/i^la,定sama^dhi,──心citta,慧prajn~a^──叁學。佛教,當然也重視信s/raddha^,所以佛法所說修持,以信,戒,定,慧爲重要。一、信:佛法所說的信,從正確理解佛法而來。「深忍」(勝解)爲依而起的信,是當下內心澄淨,貪、瞋、邪見等不起,譬喻爲「如水清珠,能清濁水」。有了澄淨的信心,一定會引起進修的意願。所以如對佛法有些理解,不能引起信心,那不過世間知識,與佛法無關。信是極重要的,但依正確理解佛法(叁寶功德)而來,所以與一般神教的信仰不同。尼犍若提子Nirgrantha-jn~a^tiputra問質多Citra 長者:你信沙門瞿昙(指釋尊)得「無覺無觀叁昧」嗎?質多長者對他說:「我不以信故來也」 (22)。佛法是依正知見,而進求自身修驗的,不是一般的盲目信仰,求得情感的滿足。二、戒:戒是善良的德行,佛法是以世間正行爲基而進向解脫的。戒是基礎,不應該以持戒爲滿足。叁、定:定有淺深,方便也有不同,主要是四禅、四無量、四無色定。佛世的出家弟子,都是修禅的,但禅定是共世間法,即使修得非想非非想定,也不能解脫生死;反而不得根本定的,也能成慧解 [P30] 脫阿羅漢。這可見,禅定能除散亂而得一心清淨相續(還有些身體上的利益),只是佛法的要方便,不是解脫道的主體。四、慧──般若:慧是解脫的主因,如『雜阿含經』卷二六(大正二.一八叁中)說:

  

   「此五根(信,精進,念,定,慧),一切皆爲慧根所攝受。譬如堂閣衆材,棟爲其首,皆依于棟,以攝持故。如是五根,慧爲其首,以攝持故」(23)。

  

  修學佛法,以正見爲先。依正見(聞思慧)而起正信,依正見而修戒、定,最後以(現證)慧得解脫。如沒有慧,等于建房屋而沒有棟梁,那是終究修建不成房屋的。在聖道中,般若是在先的,與一切行同時進修,達于解脫的證知:這是佛法修習聖道的准則。如偏重信,偏重戒,或偏重禅定,會有脫離佛法常軌的可能!

  

  

  注【3-001】『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0四中)等。

  注【3-002】『長阿含經』(二六)『叁明經』(大正一.一0五中──下)。

  注【3-003】『中阿含經』(一七)『伽彌尼經』(大正一.九四叁九下──四四0上)。

  注【3-004】『雜阿含經』卷四(大正二.二二下、二四下)。

  注【3-005】『長阿含經』(二一)『梵動經』(大正一.八九中──下)。

  注【3-006】『中阿含經』(一八一)『多界經』(大正一.七二四上)。

  注【3-007】『雜阿含經』卷四0(大正二.二九六中)。 [P31]

  注【3-008】『長阿含經』(叁0)『世記經』(大正一.一四八下──一四九中)。

  注【3-009】『中阿含經』(一五0)『郁瘦歌邏經』(大正一.六六一上)。

  注【3-010】『長阿含經』(一六)『善生經』(大正一.七一下──七二中)。『中阿含經』(一叁五)『善生經』(大正一.六四0下──六四二上)。

  注【3-011】『中阿含經』(一六九)『拘樓瘦無诤經』(大正一.七0一下)。

  注【3-012】『雜阿含經』卷一四(大正二.九叁下);『相應部』(一二)「因緣相應」(南傳一叁.五五)。『雜阿含經』卷二(大正二.一二下)。

  注【3-013】『相應部』(一二)「因緣相應」(南傳一叁.一一一──一一二)。

  注【3-014】『雜阿含經』卷一一(大正二.八四中)。『相應部』(一二)「因緣相應」(南傳一叁.叁六──叁八)。

  注【3-015】『雜阿含經』卷一七(大正二.一二一上)。

  注【3-016】『雜阿含經』卷二一(大正二.一五0上)。參閱『相應部』(四一)「質多相應」(南傳一五.四五0─ ─四五叁)。

  注【3-017】『中阿含經』(九)『七車經』(大正一.四叁0下──四叁一中)。『中部』(二四)『傳車經』(南傳九.二六九──二七叁)。『增壹阿含經』(叁九)「等法品」(大正二.七叁四中──七叁五上)。

  注【3-018】『增支部』(一0集)(南傳二二上.一九六──一九八)。 [P32]

  注【3-019】『雜阿含經』卷四叁(大正二.叁一叁下)。『相應部』(叁五)「六處相應」(南傳一五.二七叁──二七五)。

  注【3-020】『增壹阿含經』(四叁)「馬血天子品」(大正二.七五九下──七六0上)。

  注【3-021】『雜阿含經』卷一四(大正二.九六下──九七下)。『相應部』(一二)「因緣相應」(南傳一叁.一七五──一八七)。

  注【3-022】『雜阿含經』卷二一(大正二.一五二下)。『相應部』(四一)「質多相應」(南傳一五.四五四)。

  注【3-023】『相應部』(四八)「根相應」(南傳一六下.五六──五七)。 [P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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