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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佛教講座:原始的部派分裂

  印度佛教講座:原始的部派分裂

  方廣锠

   我們前面談到,初期佛教的時代大體爲公元前531年至公元前380年,約150年左右。在這150年中,前45年是釋迦牟尼創立宗教並親自領導教團的時期。其後約40余年,是釋迦牟尼的兩位大弟子大迦葉與阿難相繼領導教團的時期。阿難逝世以後的約60年中,佛教教團領導人的更替情況,雖有種種傳說,但至今缺乏詳細的考證。

   早在釋迦牟尼時期,佛教教團就曾經産生過矛盾與分裂。這些矛盾與分裂,大體表現爲如下叁種形態:

   第一、提婆達多破僧。

   以往人們把提婆達多破僧看作是提婆達多在野心的驅使下,企圖奪取教團領導權的一種個人行爲。現在看來,這種觀點顯然有點片面。提婆達多以釋迦族種族宗教爲背景,對釋迦牟尼的宗教改革表示不滿,從而挑起這場鬥爭。用季羨林先生的話說,這是一場路線鬥爭。鬥爭以釋迦牟尼的勝利宣告結束,但提婆達多一派並不認輸,他們繼續活動,直到公元四世紀,甚至直到公元七世紀。

   第二、六群比丘肇事

   佛經記載,釋迦牟尼時代,有難途、跋難陀、迦留陀夷、闡那、馬宿、滿宿等六個比丘,個個聰明能幹,通達叁藏十二部經。其中有的善解算數陰陽變運、有的善于音樂種種戲笑、有的善于說法論議、有的深解阿毗昙。但這六個人結成朋黨,不守律儀,經常唆使比丘不守戒律。據說佛教的戒律,有不少就是釋迦牟尼針對他們的行爲舉止製定的。應該說,這些人雖然相互援引呼應,經常搗亂,但他們並沒有像提婆達多那樣公然分裂教團。他們只是教團中的落後分子、搗亂分子或一時犯了錯誤而已。他們的肇事固然發揮消極作用,但由此提醒釋迦牟尼嚴明教團的戒律,則他們從反面對佛教教團的健康發展也産生了作用。據說其中有的人最終達成無余依涅槃,得到解脫。不同經典對六群比丘究竟是哪六個人,有著不同的記載。有的經典說,當時還存在著“六群比丘尼”,行爲與六群比丘一樣,但沒有留下姓名。

   第叁、迦葉與阿難的矛盾

   迦葉與阿難都是釋迦牟尼的得力助手。迦葉是釋迦牟尼的早期追隨者,阿難是釋迦牟尼的本族至親。迦葉手下率領一批弟子,是一個具有較高威望的教團領袖;阿難長期侍從釋迦牟尼,對佛法聽聞、掌握最多,有著很好的群衆基礎。待到舍利弗那樣有資格接班的弟子先後故世,釋迦牟尼本人又日益衰老,迦葉與阿難之間的摩擦便開始增多。而第一結集時,阿難公布釋迦牟尼的臨終遺命:不指定接班人,比丘們各自以戒爲師,兩人的矛盾便公開爆發。不過,兩人畢竟都是釋迦牟尼的得意門生,釋門的頂梁柱,懂得大局爲重。所以,兩人的矛盾最終還是和平解決。

   上述叁種矛盾形態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一個團體,內部的矛盾與鬥爭,大約無非上述叁種形式。

   釋迦牟尼逝世以後,佛教進一步發展,傳播地域日益擴大。可以想象,由于印度地域遼闊,各地風土人情、社會經濟、宗族文化各有不同,在各地活動的佛教教團肯定會采取一些相應的措施,以適應各地的具體情況。釋迦牟尼逝世之後,佛教教團沒有樹立新的有權威教團領袖,這也使各地教團的分散性進一步增長。因此,隨著時間的流馳逝,佛教教團的分裂可說是必然的。印順法師主張,依據佛典記載,阿難爲平衡摩竭陀、毗舍離雙方的意見,特意選擇在恒河中央涅槃。這件事本身就反映出早在阿難晚年,印度佛教雖然沒有公開分裂,實際已經形成東、西兩個派系。

   約在公元前380年,佛教正式分裂爲上座部與大衆部兩個部派,從此進入部派佛教時期。關于這兩個部派最初是怎樣形成的,南傳佛教與漢傳佛教有著不同的傳說。下面對此加以簡單的介紹。

  十事之爭

   南傳佛教典籍記載,阿難有一個弟子,名叫耶舍,是屬于西方系的比丘。一次,他遊化來到毗舍離,住在大林精舍中。

   當時,毗舍離的跋耆族比丘,遇到布薩日,便以金缽盛水,放置一旁。每逢在家信徒走過,他們就招呼說:“諸位賢者,請你們向僧衆布施金錢!僧衆將用這些金錢購買所需。”乞求到金銀之後,跋耆族的比丘便按照人頭分配,並給耶舍也送來一份。耶舍覺得他們的舉動是錯誤的,非常不以爲然。耶舍認爲,戒律上記載得很清楚,比丘如果需要柴火,可以乞求柴火;需要草,可以乞求草;需要幫工,可以向在家信徒借幫工;需要車輛,可以向在家信徒借車輛。無論需要什麼都可以向在家信徒乞求或借用,但釋迦牟尼從來不允許比丘持有金銀。所以,耶舍不但不接受送給自己的金銀,指斥跋耆族比丘違反了戒律,還直接向在家人宣傳,說跋耆族比丘這樣做是錯誤的。

   耶舍的行爲自然引起跋耆族比丘極大的不滿。他們認爲耶舍在在家人面前誹謗出家人,使得在家人懷疑出家人,造成很壞的影響。于是舉行集會,要求耶舍當衆檢討認錯。耶舍不認錯,在僧衆大會上依然堅持自己的主張。于是毗舍離的跋耆族比丘決議,把耶舍開除出毗舍離教團。

   就這樣,有關比丘持有金銀的問題,成爲佛教教團分裂的導火線。

   耶舍在毗舍離時,了解到跋耆族比丘不僅在持有金銀一事上違反戒律,而且在其他一系列事情上也違犯了佛教的規定,合計共有十件事情,他稱之爲“十事非法”。但跋耆族的比丘認爲這十件事情都符合佛教的規範,是正確的,稱之爲“十事淨”。關于十事的具體內容,不同典籍的記載略有出入,一般認爲指如下十件事情。

   (一)角鹽淨。

   “角”,指牛角一類的容器。比丘乞討到食物後,如嫌味淡,可加食鹽調味。調味的食鹽,自然也是乞討來的。佛教戒律原來規定,乞討食鹽,夠用一次即可,不可多乞討。如有多余,不得保存。但跋耆族比丘認爲,多余的食鹽,可以存放在牛角一類的容器中,供他日使用。

   (二)二指淨。

   “二指”,指日晷影子的長度。我們前此已經介紹,佛教戒律規定過午不食。但跋耆族比丘主張,只要過午的時間還不太長,日晷影子的長度沒有超過二指,則還可以進食,不算犯戒。

   (叁)他聚落淨。

   “聚落”,指村莊。我們前面介紹,佛教戒律規定,一次乞食,只准依次向七家乞求。如果乞求不到,或者乞求的食物不夠,那就只好挨餓。而跋耆族比丘主張,乞食並不限于七家。不僅如此,如果在一個村莊乞得的食物不夠果腹,還可以到其他村莊去繼續乞食。

   (四)住處淨。

   初期佛教時期,比丘們平時都是單獨生活,獨自修持。但每半月,某一固定區域(佛教稱爲“界”)內的比丘要集中在一起,共同舉行布薩,誦讀戒條。但跋耆族的比丘認爲某一固定區域的比丘,也可以在各自的住處分別舉行布薩,不必集中到一起。

   (五)隨意淨。

   佛教戒律規定,遇到涉及教團的大事,必須集中全體比丘開會討論,大家表決通過。如果人數不齊,則不能舉行表決。但跋耆族比丘主張,即使人數不齊,也可以舉行表決。可以假設那些未參加會議的比丘同意這些動議,並于事後予以追認。

   (六)所習淨。

   佛教主張生死事大,要求比丘必須把全部精力都放在修持上,不允許分散精力去學習、從事世間的那些俗事。但跋耆族比丘認爲,有些事情,是出家前學習的,那麼出家後可以繼續從事。

   (七)不攢搖淨。

   “攢搖”,指牛奶脫脂。佛教戒律規定,僧人只能飲用脫脂奶。但跋耆族比丘主張,未經脫脂的牛奶也可以飲用。

   (八)飲阇樓伽淨。

   “阇樓伽”,指未發酵或半發酵的椰子汁。按照佛教戒律,原本不得飲用。但跋耆族比丘主張可以飲用。

   (九)無緣坐具淨。

   佛教戒律對僧人使用坐具的形態、大小都有一定的規製。但跋耆族比丘認爲對坐具無須做什麼規定,各人可憑自己喜好決定,大小隨意。

   (十)金銀淨。

   就是比丘可以接受、持有金銀。

   耶舍被趕出毗舍離後,跋涉回到西方。據說他先後來到波婆、阿槃提等地,得到當地比丘的支持,並與諸比丘一起來到阿呼恒河山,拜見叁浮陀商那和修長老,向長老彙報此事。然後又來到僧伽賒,向當時僧臘最高,也就是現存的出家時間最長、資格最老的離婆多長老彙報。在先後得到這些耆年長老的支持後,耶舍與一批西方比丘又來到毗舍離,與跋耆族比丘爭議十事。

   經典記載,正反二方各請長老出席。跋阇族一派以薩婆迦眉、沙蘭、不阇宗、婆沙藍等爲代表,耶舍一派則以離婆多、商那和修、耶舍、修摩那等爲代表,與會者多達七百人。大家同至婆利迦園,由離婆多就十事一一提出詢問,薩婆迦眉一一作答,然後由參加會議的七百人討論裁決。據說最後大家裁斷跋耆族比丘所行十事爲非法。佛教史上稱這一次會議爲“第二結集”、“七百結集”、或“毗舍離結集”。

   雖然耶舍等西方系比丘的觀點在第二結集中得到肯定,但跋耆族比丘並不服氣。經典記載,他們又召集了大批比丘,約有一萬人,舉行結集,稱爲“大結集”,再次討論十事是否非法。在這一“大結集”上,絕大部分比丘都認爲“十事淨”,合理合法,可以執行。據說當時毗舍離的國王也支持他們,這樣,堅持十事非法的西方系比丘站不住腳,只好退回西方。耶舍這一派大都爲出家多年的長老,按照佛教議事的慣例,開會時,長老的座次排在上面,稱“上座”。所以人們把耶舍這一派稱爲“上座部”。贊同跋耆族比丘觀點的人數多,人們稱他們爲“大衆部”。佛教就這樣正式分成兩大派。

   上面的敘述雖爲南傳佛教的說法,但在漢傳佛教的典籍中也有相應的記載。如《四分律》等上座部系統的戒律都提到關于十事的爭論,主張“十事非法”。而《摩诃僧祇律》這樣屬于大衆部的戒律也提到由耶舍引起的七百結集。由此看來,第二結集應該是印度佛教史上曾經發生過的真實的曆史事件。

   現在看來,上述十事可以分爲四類:

   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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