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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佛教講座:比丘的衣食住藥▪P2

  ..續本文上一頁來修持,而把維持生命的物質條件壓到最低點,如果一日叁餐,每天叁次從城外到城內乞食,無疑要花費很多時間。而每日一餐,既可維持生命,又最節省時間精力。其次,比丘生活全靠乞食,雖說可讓俗人“種福田”,亦難免“擾民”之嫌。實際上,確有居民嫌比丘上門乞討而怨言不絕的。每日一餐,就可將擾民壓抑到最低點。第叁、古代勞動生産率比較低,一個地區,剩余生産品的數量有限,不可能養活許多不從事生産勞動的人,所以比丘也必須在飲食方面自我限製,不給居民增加負擔。第四,或者是最爲主要的一條,與人們往往把美食當作一種享受,耽于其中相反,佛教要求比丘把饑餓當作一種病症,把飲食看作是醫療這種病症的藥物。既然飲食只是療饑,則只要不饑即可。日中一餐,過午不食,可以防止比丘對飲食産生貪求心,享受心。

   在印度,“過午不食”作爲戒律,被遵守得十分嚴格,甚至到了挑剔的地步。比如,飯後不僅不准吃飯,連口中都不准留有殘食。如果留有殘食,午後不小心將殘食連同吐沫一同咽下,就算破戒。所以印度佛教比丘飯後必用嚼齒木剔牙,把殘食全部剔幹淨,以免犯戒。這也就是今人刷牙習俗的起源。這樣嚴格的戒律,自然也帶來一些不便。比如午前如果沒有能夠乞討到食物,那就要餓一天。即使午前乞討到食物,如果來不及在午前吃完,那麼也只好眼睜睜看著食物,不能再吃。有這樣的故事,某個吝啬鬼,假說齋僧,故意讓妻子慢慢騰騰地做飯,直到中午,飯還沒做好。害得赴齋的比丘只好餓著肚子回去。正因爲有這樣種種不便,後來比丘們對如何解釋“過午不食”産生爭執,成爲第二結集爭論的焦點之一。

   據《十住毗婆沙論》卷十六等典籍說,乞食有十種利益。即:(一)所用活命,自屬不屬他。(二)衆生施我食者,令住叁寶,然後當食。(叁)若有施我食者,當生悲心,我當勤行精進,令善住布施,作後乃食。(四)順佛之教行。(五)易滿易養。(六)行破驕慢之法。(七)招感叁十二相中無見頂相之善根。(八)見我乞食,則其余有修善法者亦當效我。(九)不與男女、大小有諸因緣事。(十)次第乞食,于衆生中生平等心。

   乞食雖有上述種種利益,但也存在種種不便。比如乞討不到食物,或乞討到的食物不夠,這時便會餓飯。經典記載,釋迦牟尼一次到婆羅門聚落乞討,結果無人施舍,只好空缽而歸。從此佛教留下“乞食空缽”這一掌故。此外教團中有老人、病人等無法參與乞討者,或由于種種原因無暇外出乞討者,便需要教團的比丘們互相幫助。根據《寶雲經》卷八記載,比丘所乞討的食物,必須持回教團,集中後分爲四份:

   1.一份奉給同行梵行者。所謂“同行梵行者”,指同一教團,共同修持的人。因爲乞食時,有時需要留人看守房舍,有的因老、因病無法外出。比丘乞食後,將一分奉給他們。

   2. 一份分給窮人、乞丐。即比丘乞得食物後,如果遇有窮苦求乞之人,應當慈悲憐憫。把別人的饑餓,當作自己的饑餓。分出一份食物施舍給他們,並勸他們修善。

   3.一份奉獻給諸鬼神,即將乞得之食物,以淨器盛貯一份,待日暮時,則燃香諷咒加持,普施一切鬼神。祝願鬼神出離苦趣,悉得解脫。

   4. 一份自食,即除前叁份外,留下一份,或多或少,自己食用。

   上述規定,稱爲“乞食四分”。

   由于是乞食,只能是施主施舍什麼,就吃什麼,不可能挑挑揀揀。所以印度佛教除了忌食吃後口中可能發出異味的蔥、蒜等五辛外,別無禁忌。忌食五辛,是因爲口中如有異味,可能招致別人的討厭,更無法爲人說法。由于別無禁忌,所以印度佛教不強調素食。不殺生是佛教的四大戒之一,而實際的乞食生活又無法完全避免肉食。怎樣解決這個矛盾呢?佛教提出“叁種淨肉”的規定。即符合不見(沒有親眼看到該動物是爲我所殺)、不聞(沒有從可以信賴的人那裏聽聞,得知該動物是爲我而殺)、不疑(知道附近有屠戶,或有動物自己死了,該動物沒有爲我所殺之嫌疑)叁種條件的肉,可以食用。中國佛教起初也執行叁淨肉的規定。後在梁武帝的倡導下,開始實行全素戒律。

   佛教教團既然依靠乞食爲生,則教團的能否安立就看當地的信徒及其他俗人能否慷慨施食。有一部佛經,名叫《盂蘭盆經》,講的內容就是釋迦牟尼大弟子大目犍連的母親,因爲吝啬,不肯向比丘施食,死後墮入餓鬼道。大目犍連在釋迦牟尼的十大弟子中被稱爲“神通第一”,但即使具有他這樣大神通的人,也不能拯救母親。最後,還是聽從釋迦牟尼的教導,在佛教教團自恣日設齋供僧,才使母親得以解脫餓鬼道之苦。印度佛教出現這樣的經典,顯然是警示那些不願向比丘施食的吝啬之徒要小心來世的果報。這部經傳到中國,其主體由原來的強調“施舍”,變成宣揚目連救母那樣的“孝道”,這就是中國文化對印度佛教進行改造的一個典型的事例。

   應該說明,乞食是印度佛教,特別是初期佛教的主要求食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即使在初期佛教時期,已出現信徒在家中設供,邀請比丘赴供的情況,釋迦牟尼就曾多次赴供。這就不是乞食了。此外,乞食只適合那些居住在城市、村莊、聚落附近的比丘,而那些在深山中修行的比丘,由于周圍人煙稀少,其生活主要依靠野果等植物,也不實行乞食。

   由于乞食是印度佛教的主要生存方式,所以戒律中對此有許多詳細的規定,本文不能一一介紹。讀者如有興趣,可以自己參看。需要說明的是,隨著印度佛教的發展,佛教傳播的地域日益擴大,各地的情況不同,戒律的規定也有所差異。本文上面介紹的情況,主要來自部派佛教典籍的記載。其中是否完全符合初期佛教教團的情況,有些還需要進一步考證。大乘佛教時代,關于乞食的戒律又有新的變化。比如上文有“次第乞食,于衆生中生平等心”,亦即乞食時挨家挨戶乞討,對任何人都沒有分別心,平等對待。但後代爲了避嫌等原因,對乞食對象開始做出一些限製。據《顯揚聖教論》說,比丘乞食,有五處不可往,以避嫌疑。(一)唱令家,歌唱曲令,但取歡娛,能亂禅定。(二)淫女家,其處行止不潔,聲名不正,色欲因緣爲障道根本。(叁)酤酒家,酒是起罪因緣,能生過失。(四)王宮,乃貴戚之處,嚴禁之所,非可幹冒,故不可往。(五)旃陀羅,即屠者之家,此處殺心盛大,惱害衆生,見者傷慈,壞善根本,故不可往。

   《顯揚聖教論》是中期大乘瑜伽行派的經典,産生于公元四世紀以後。它所提到的五處不可往,前叁處顯然是爲了避嫌,防止比丘因此而破戒。不准往王宮,則可見當時國王、豪貴勢焰薰天,難以接近。不准往“旃陀羅”家,最值得玩味。所謂“旃陀羅”,就是婆羅門教中的“不可接觸的賤民”,南北朝我國僧人法顯在他的《佛國記》中對這些賤民的生活狀態有所記述。從公元四世紀印度笈多王朝起,婆羅門教在印度的勢力已經占據統治地位。《顯揚聖教論》的記載說明,在婆羅門教的影響下,此時的瑜伽行派同樣歧視賤民,連乞食也不准向他們乞討。這一規定與瑜伽行派主張的“五性各別”的理論是一致的;而與初期佛教時釋迦牟尼教導的“四姓平等”就有很大差距了。

  佛教文化 2005年第2期 (總第76期)第8頁

  

《印度佛教講座:比丘的衣食住藥》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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