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来修持,而把维持生命的物质条件压到最低点,如果一日三餐,每天三次从城外到城内乞食,无疑要花费很多时间。而每日一餐,既可维持生命,又最节省时间精力。其次,比丘生活全靠乞食,虽说可让俗人“种福田”,亦难免“扰民”之嫌。实际上,确有居民嫌比丘上门乞讨而怨言不绝的。每日一餐,就可将扰民压抑到最低点。第三、古代劳动生产率比较低,一个地区,剩余生产品的数量有限,不可能养活许多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所以比丘也必须在饮食方面自我限制,不给居民增加负担。第四,或者是最为主要的一条,与人们往往把美食当作一种享受,耽于其中相反,佛教要求比丘把饥饿当作一种病症,把饮食看作是医疗这种病症的药物。既然饮食只是疗饥,则只要不饥即可。日中一餐,过午不食,可以防止比丘对饮食产生贪求心,享受心。
在印度,“过午不食”作为戒律,被遵守得十分严格,甚至到了挑剔的地步。比如,饭后不仅不准吃饭,连口中都不准留有残食。如果留有残食,午后不小心将残食连同吐沫一同咽下,就算破戒。所以印度佛教比丘饭后必用嚼齿木剔牙,把残食全部剔干净,以免犯戒。这也就是今人刷牙习俗的起源。这样严格的戒律,自然也带来一些不便。比如午前如果没有能够乞讨到食物,那就要饿一天。即使午前乞讨到食物,如果来不及在午前吃完,那么也只好眼睁睁看着食物,不能再吃。有这样的故事,某个吝啬鬼,假说斋僧,故意让妻子慢慢腾腾地做饭,直到中午,饭还没做好。害得赴斋的比丘只好饿着肚子回去。正因为有这样种种不便,后来比丘们对如何解释“过午不食”产生争执,成为第二结集争论的焦点之一。
据《十住毗婆沙论》卷十六等典籍说,乞食有十种利益。即:(一)所用活命,自属不属他。(二)众生施我食者,令住三宝,然后当食。(三)若有施我食者,当生悲心,我当勤行精进,令善住布施,作后乃食。(四)顺佛之教行。(五)易满易养。(六)行破骄慢之法。(七)招感三十二相中无见顶相之善根。(八)见我乞食,则其余有修善法者亦当效我。(九)不与男女、大小有诸因缘事。(十)次第乞食,于众生中生平等心。
乞食虽有上述种种利益,但也存在种种不便。比如乞讨不到食物,或乞讨到的食物不够,这时便会饿饭。经典记载,释迦牟尼一次到婆罗门聚落乞讨,结果无人施舍,只好空钵而归。从此佛教留下“乞食空钵”这一掌故。此外教团中有老人、病人等无法参与乞讨者,或由于种种原因无暇外出乞讨者,便需要教团的比丘们互相帮助。根据《宝云经》卷八记载,比丘所乞讨的食物,必须持回教团,集中后分为四份:
1.一份奉给同行梵行者。所谓“同行梵行者”,指同一教团,共同修持的人。因为乞食时,有时需要留人看守房舍,有的因老、因病无法外出。比丘乞食后,将一分奉给他们。
2. 一份分给穷人、乞丐。即比丘乞得食物后,如果遇有穷苦求乞之人,应当慈悲怜悯。把别人的饥饿,当作自己的饥饿。分出一份食物施舍给他们,并劝他们修善。
3.一份奉献给诸鬼神,即将乞得之食物,以净器盛贮一份,待日暮时,则燃香讽咒加持,普施一切鬼神。祝愿鬼神出离苦趣,悉得解脱。
4. 一份自食,即除前三份外,留下一份,或多或少,自己食用。
上述规定,称为“乞食四分”。
由于是乞食,只能是施主施舍什么,就吃什么,不可能挑挑拣拣。所以印度佛教除了忌食吃后口中可能发出异味的葱、蒜等五辛外,别无禁忌。忌食五辛,是因为口中如有异味,可能招致别人的讨厌,更无法为人说法。由于别无禁忌,所以印度佛教不强调素食。不杀生是佛教的四大戒之一,而实际的乞食生活又无法完全避免肉食。怎样解决这个矛盾呢?佛教提出“三种净肉”的规定。即符合不见(没有亲眼看到该动物是为我所杀)、不闻(没有从可以信赖的人那里听闻,得知该动物是为我而杀)、不疑(知道附近有屠户,或有动物自己死了,该动物没有为我所杀之嫌疑)三种条件的肉,可以食用。中国佛教起初也执行三净肉的规定。后在梁武帝的倡导下,开始实行全素戒律。
佛教教团既然依靠乞食为生,则教团的能否安立就看当地的信徒及其他俗人能否慷慨施食。有一部佛经,名叫《盂兰盆经》,讲的内容就是释迦牟尼大弟子大目犍连的母亲,因为吝啬,不肯向比丘施食,死后堕入饿鬼道。大目犍连在释迦牟尼的十大弟子中被称为“神通第一”,但即使具有他这样大神通的人,也不能拯救母亲。最后,还是听从释迦牟尼的教导,在佛教教团自恣日设斋供僧,才使母亲得以解脱饿鬼道之苦。印度佛教出现这样的经典,显然是警示那些不愿向比丘施食的吝啬之徒要小心来世的果报。这部经传到中国,其主体由原来的强调“施舍”,变成宣扬目连救母那样的“孝道”,这就是中国文化对印度佛教进行改造的一个典型的事例。
应该说明,乞食是印度佛教,特别是初期佛教的主要求食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即使在初期佛教时期,已出现信徒在家中设供,邀请比丘赴供的情况,释迦牟尼就曾多次赴供。这就不是乞食了。此外,乞食只适合那些居住在城市、村庄、聚落附近的比丘,而那些在深山中修行的比丘,由于周围人烟稀少,其生活主要依靠野果等植物,也不实行乞食。
由于乞食是印度佛教的主要生存方式,所以戒律中对此有许多详细的规定,本文不能一一介绍。读者如有兴趣,可以自己参看。需要说明的是,随着印度佛教的发展,佛教传播的地域日益扩大,各地的情况不同,戒律的规定也有所差异。本文上面介绍的情况,主要来自部派佛教典籍的记载。其中是否完全符合初期佛教教团的情况,有些还需要进一步考证。大乘佛教时代,关于乞食的戒律又有新的变化。比如上文有“次第乞食,于众生中生平等心”,亦即乞食时挨家挨户乞讨,对任何人都没有分别心,平等对待。但后代为了避嫌等原因,对乞食对象开始做出一些限制。据《显扬圣教论》说,比丘乞食,有五处不可往,以避嫌疑。(一)唱令家,歌唱曲令,但取欢娱,能乱禅定。(二)淫女家,其处行止不洁,声名不正,色欲因缘为障道根本。(三)酤酒家,酒是起罪因缘,能生过失。(四)王宫,乃贵戚之处,严禁之所,非可干冒,故不可往。(五)旃陀罗,即屠者之家,此处杀心盛大,恼害众生,见者伤慈,坏善根本,故不可往。
《显扬圣教论》是中期大乘瑜伽行派的经典,产生于公元四世纪以后。它所提到的五处不可往,前三处显然是为了避嫌,防止比丘因此而破戒。不准往王宫,则可见当时国王、豪贵势焰薰天,难以接近。不准往“旃陀罗”家,最值得玩味。所谓“旃陀罗”,就是婆罗门教中的“不可接触的贱民”,南北朝我国僧人法显在他的《佛国记》中对这些贱民的生活状态有所记述。从公元四世纪印度笈多王朝起,婆罗门教在印度的势力已经占据统治地位。《显扬圣教论》的记载说明,在婆罗门教的影响下,此时的瑜伽行派同样歧视贱民,连乞食也不准向他们乞讨。这一规定与瑜伽行派主张的“五性各别”的理论是一致的;而与初期佛教时释迦牟尼教导的“四姓平等”就有很大差距了。
佛教文化 2005年第2期 (总第76期)第8页
《印度佛教讲座:比丘的衣食住药》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