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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佛教倫理學觀點論--墮胎(傳法、空寂)

  從佛教倫理學觀點論--墮胎

  傳法、空寂

  一、緒論

  墮胎是當代應用倫理學的一個熱門話題,贊成與反對雙方各有種種的理由與論據支持其立論,我們可以在世界各國的相關立法與判決案例當中,看到墮胎的正反兩造互相角力而各有輸贏,其“戰況”之熱烈與結合之壓力團體,甚至逼使美國共和黨與民主黨之總統候選人,得于選戰中清楚表明其政綱——“二中選一”,絲毫暧昧不得。這充分顯示墮胎這一個具爭議性的問題,可能不是簡單的“非A即B”的零和遊戲而已,它充滿不確定性,敗訴的一方所持的理由,可能在另一時空背景之下使其反敗爲勝。

  姑不管墮胎在倫理上是否站得住腳,全球性墮胎行爲之泛濫,的確已是個相當嚴重的事實。一般而言,導致個人墮胎行爲之因素包括:一、基于醫學或精神健康上的理由,如不明因素或遺傳所造成的畸形胎兒、爲救母體生命所實施的妊娠中止、強暴所致的非意願懷孕……等,這是屬于難以抗拒的因素,所面臨的爭議較少;二、基于個人、家庭或社會的理由,諸如家庭經濟的負荷、未婚生子的困境、“不要小孩只要性”的頂客族、重男輕女的價值觀所導致的胎兒性別爭議……等,這多屬于道德與價值觀方面的因素,也是最遭到衛道人士非議的。另外,胎兒組織移植技術與基因工程的突破,結合“人種優生論”,使得墮胎問題更加雪上加霜。

  當此墮胎合法化逐漸成爲世界性潮流之時,佛教面對這複雜的倫理課題,不能只停留在從“不殺生”的誡命,來下簡單的倫理判斷。因爲,墮胎除了直接牽涉到“胎兒生命權利”之論辯以外,還牽連到諸如子宮自主權、母親權益優先、人種優生論,以及生命品質理論等倫理觀。並且,墮胎合法化與否,是在爲情欲解放、代理孕母、活用胎兒組織甚至複製人等潮流“把關”,其重要性值得吾人審慎對待。由于墮胎所牽涉到的倫理課題可說是盤根錯節、錯綜複雜,本文擬先就墮胎議題的主要诤點,從佛教倫理學的角度一一予以解析,希冀提供世人更深刻且多層面的思考方向,使面臨個人與社會的道德混淆或倫理困境時,得以避免人雲亦雲或角度偏差,能從更宏觀的視野周延考慮諸多因緣,作更圓熟無私的倫理判斷與實踐。

  二、生命起點的判定—羯羅藍

  在墮胎合法化的長遠爭辯史當中,最基本的論辯焦點是,墮胎——拿掉一個受精卵,算不算是殺“人”?到底,要到懷孕的哪個階段,胎兒才算是一個人,享有一切爲人的權利?換言之,這是“墮胎與殺嬰”分際之界定,直接沖擊到對墮胎行爲的道德譴責,以及司法上、醫學上允准墮胎的尺度。除了基督教的“生命神聖論”——胎兒從受孕開始就擁有人的所有權利——之外,目前所流行的區別胎兒爲人的判准,包括:

  1. 生存能力(viability):若胎兒必須絕對地依賴母體方能存活,它就不算是人。(我國優生保健法第四條即采此認定標准)

  2. 經驗:對經驗與刺激有反應或擁有記憶,才算是人。

  3. 成人對胎兒的情感(sentiments):要雙親充滿對胎兒的情感,才算是人。

  4. 父母對胎兒的感覺(sensations):可以被感覺到、觸摸或看到,才算是人。

  5. 社會的可見性(social visibility):能爲社會所知覺、溝通與互動,才算是人。

  本文限于篇幅,在此不擬對這些判准之合理與否作分析或批判,詳細內容讀者可參閱《生死的抉擇》一書。筆者于此僅就根本佛法之義理來探討“生命的起點”,以辨明懷孕要到哪個階段,胎兒才算是一個人,墮胎才符合“殺生”要件之一——“對方是有情”。­

  有情,是有情愛、有情識的生命,佛法的十二緣起支中,有“識”與“名色”二支,“識緣名色,名色緣識”,彼此輾轉相依而有生命的延續,這是緣起法則在生命論方面的重要說明。如《長阿含經》(大緣方便經)所說:

  “若識不入母胎者,有名色否?答曰:無也。……若識出胎,嬰孩敗壞,名色得增長否?答曰:無也。……若無名色,甯有識否?答曰:無也。”[1]

  所謂“識”與“名色”二支,名指精神作用,色指生理物質,合而言之,“名色”即是有情的身心自體。識是“有取識”,爲執取身心而與自我染愛相應之識,在離欲之前,有取識不會停止執取,一期身心結束,立刻又會重新執取另一身心,展開新一期的生命。如果下一期的生命形態是欲界胎生,在識的執取下,會有父精母卵的結合,梵文名之爲“羯羅藍”(kalala),也就是受精卵。從這以後,賴有取識的執取資益,名色才得以增長廣大,也就是唯識學所謂“結生相續”的功能。這在《瑜伽師地論》有很詳細的介紹:

  “雲何和合依托?謂此所出濃厚精血合成一段,與顛倒緣中有俱滅,與滅同時,即由一切種子識功能力故,有余微細根及大種,和合而生,及余有根同分精血和合抟生,于此時中,說識已住,結生相續,即此名爲羯羅藍位。……又此羯羅藍,識最初托處,即名肉心;如是識于此處最初托,即從此處最後舍。”[2]

  原來,“有取識”是核心的生命中樞,它有維持生命延續、幫助身心發展的力量,使成爲身心統一而靈活的個體。從入胎以後,胚胎逐漸成形,然後出生、成長到死亡,這期間,它都會牢固地執受根身,共同安危。一但識停止執受的作用,身體中一切的免疫系統、新陳代謝作用就會停止,一期生命才宣告死亡,肉體即成爲死屍。由此可知,生命之生與死的界線,就在于有取識執受或放舍身心自體。一期生命的開始,就在這有取識的執取父精母卵,在精卵合成的刹那,成爲有機體的生命而展開。

  所以,且不論墮胎所牽涉到的其他倫理困擾,單要以生存能力、經驗、情感、感覺或社會的可見性等等標准(事實上,這些標准大都是由贊成墮胎的人所提出來的),來界定胎兒“何時才算是個人”,在以“不殺生”爲根本五戒之一的佛教來看,都可能犯上“殺嬰”或“殺人”的嚴重罪行。

  叁、檢視“子宮自主權”論

  女性主義者積極爭取墮胎權力,是基于對抗父權社會對女體子宮之宰製,以及對女性單方面道德要求之不公平,因而強調女性本身擁有對身體的自主權,對于要或不要這個胎兒有充分的選擇權。母親是胎兒來到人間的媒介者,胎兒是母親身體的一部分組織,似乎是爲母親所屬,那麼,如果主張婦女對自己的身體擁有絕對的自主權,就表示她對未出生的胎兒生命,亦擁有自由的支配權力。

  婦女對自己的身體享有絕對的自主權嗎?這其中含有某種吊詭:如果她珍愛她自己的身體,她就不應容許自己遭受墮胎的戕害;如果墮與不墮,于她而言皆是一種負擔或傷害,那麼她當初就應極力避免懷孕。如果有避孕而意外懷孕,這“意外”不正是對她所謂的“自主權”的一記棒喝嗎?又如果能避而不避,這不也顯示出她對自己身體的輕忽與不珍惜嗎?或者,她對自己身心的摧殘、任性而爲,目的就是在作“絕對自主權”之宣言?這無異是拿自己與胎兒生命開玩笑,是對自己身體、人格乃至生命尊嚴的嚴重輕忽與不負責任。縱容自我踐踏,卻美其名曰“自主”,掩蓋其缺乏自尊自重與自製力低弱之真相。

  再者,就佛法來看,“對身體的自主權”乃至所延伸的“對胎兒的支配權”,都是源自“無明”——不能如實了知緣起事相的無常無我性,從這深細的自我感發展爲“我我所愛”,以爲對我我所的一切能作得主、能自由支配,于是若非“想占有外界以完成自我,結果反成爲外界的奴隸”,就是“痛感我所的拘縛,想離棄我所而得自在”[3]。試問,當她強烈地被情欲與煩惱的熱惱所驅使奴役,故意或意外地懷孕而導致墮胎,她還能宣稱自己對身體有“絕對的自主權”嗎?

  更何況,懷孕絕非單靠女性可以獨自完成,有賴衆緣的成就——父緣、母緣與業緣,這是有情結生相續的增上緣,就是父母與受生有情之愛力、宿緣所促成。除此之外,有情在中有位強烈的自體愛,才是最重要的親因緣。沒有它,縱使有父母的愛力驅策,精卵也不會結合;沒有它,也無從發業潤生。《中阿含經》就如此說:“叁事合會入于母胎:父母聚集一處,母滿精堪耐,香陰(即中有)已至”[4]。這也就是在前一節所說明的,羯羅藍是自體愛在結生相續位中,對物質體(父精與母卵)的執取。因此,以爲對自己的身體或生育有絕對的自主權,不過是不解緣起而妄自尊大的愚癡相;如果自認擁有對胎兒生殺與奪之大權,那更是自命爲“神聖的上帝”了!

  四、檢視“母親權益大過胎兒生命”論

  問題是,當胎兒生命與母親權益相沖突時,該如何抉擇呢?最常見的情況是未婚生子、爲救母體生命所實施的妊娠中止、強暴所致的非意願懷孕等。贊成墮胎人士所持的觀點是,如果胎兒的生存“威脅”到母親的生命或生活,母親身爲被威脅者,當然可以基于“自衛”而墮掉胎兒除去威脅。也就是說,在必須救母親的情況之下,墮胎是爲人所允許的“自衛殺人”的行爲,也是醫師或旁人應盡的“義務”而非罪惡。

  這樣的論點避開了“胎兒何時變成人”的麻煩問題,訴諸人們對強淩弱的正義感,把胎兒形容爲對母親生命的“威脅者”,母親是該被同情、被保障的“弱者”。可是,胎兒並不具備任何行爲能力,也沒有任何脅迫之意圖,他甚至根本無意識于自己或母親的存在,這樣子的他何來威脅?在此方絲毫不具傷害之意圖與行爲能力之下,彼方所謂的“自衛”當然不得成立,反而有“防衛過當”之嫌疑呢!因此,把墮胎混同于自衛殺人,在道理上是絲毫站不住腳的。而且,當母親並非因爲不可抗拒因素,而是因爲疏忽、放縱或功利性目的而懷孕,讓無辜的胎兒面臨生命倏忽即逝的處境,到底,誰是強者?誰是弱者?誰是威脅者?誰是受迫害者?

  可是,當胎兒與母親皆是受害者時,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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