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殺生”的根本戒律。如果認同“生命品質優于生命尊嚴”、“財産權大于生命權”而贊成墮胎,那麼諸如植物人、絕症病患、畸形兒與智障殘障等弱勢生命,他們的生活品質與生存權利也必將遭到嚴重的歧視乃至剝奪,有違佛法“衆生平等”的精神。更且,由于墮胎合法化與墮胎醫術的進步,將使得女性與胎兒更得不到男性應有的尊重與護念,兩性交往當中更容易輕忽感情的品質,或者因爲不必擔心生育而流于縱欲享樂,這對于男性來說不啻爲一大“福音”,積極爭取“子宮自主權”的女性主義者豈能不慎思乎!
佛法說“人身難得”,在修道的過程中,人類生命之尊貴是非常受肯定的。爲何人身如此珍貴?因爲人類具有叁特勝:憶念的智慧、道德的向上心、堅忍的意志,不但非叁惡道所能及,還勝過諸天許多。《增一阿含》中也提到:佛說“我今亦在人數”[5],“諸佛世尊皆出人間”[6],佛是人,是現實人間的佛,故唯有生在人間,才能禀受佛法,體悟真理而得正覺的自在。在《阿含經》裏佛陀有說過一則譬喻:
“猶如此地,滿其中水,有一瞎龜,壽命無量百千之歲,彼水上有小輕木板,唯有一孔,爲風所吹。比丘!于意雲何,彼瞎龜頭甯得入此小輕木板一孔中耶?比丘答曰:世尊,或可得入,但久久甚難。”[7]
衆生于五趣中流轉生死不已,能夠投胎人道,就有如盲龜百年冒出水面一次,其頭恰恰伸入一浮木孔中般那樣的難,如果將胎兒墮失了,那麼再投胎人身的機會恐怕很渺茫了,這是多麼遺憾的事!
就“因果律”來看,人必須爲他的行爲、言語與心念(身業、語業與意業)的善惡付出代價——“如是因,如是果,自作自受”。以墮胎爲例,個中動機不管是放縱或是情非得已的苦楚,終究是種下惡因與胎兒之間的惡緣,而且,以墮胎做爲解決問題的方法,養成理所當然的心理與不在乎的個性,內心縱容罪惡感,對生命缺乏敬重,這樣的意念與行爲是勢必要付出苦果代價的。如果不得已非得墮胎,內心也要爲如此不理想的因緣至誠懇切忏悔,不再重蹈覆轍爲是。佛教的倫理價值講“緣起”,世間沒有甚麼是永恒不變,即使是遭逢到再多的不幸事故、抑或難以抗拒的因素,只要注入善因善緣,生命處境的改善仍是可以達至圓滿的。深觀緣起者,知道萬事萬物皆由衆緣和合而成,深刻了解緣起法相的關聯性與緣起法性的平等性,從而發起對衆生“無緣大慈,同體大悲”的護念之情。佛教徒面對著社會所發生的種種困境,都該伸出援手予以關懷救助,以“護生”爲最高之道德准則,極力匡正目前已經變異的倫理觀、價值觀,防堵墮胎之合法化,讓無聲的胎兒不再哭泣!
【參考資料】
一、 大正藏。
二、 印順法師著,《佛法概論》,臺北:正聞出版社。
叁、 印順法師著,《學佛叁要》,臺北:正聞出版社。
四、 昭慧法師著,《佛教倫理學》,臺北:法界出版社。
五、 昭慧法師著,《燃燈與熄焰》,臺北:法界出版社。
六、 昭慧法師著,《戒律之原理-以不殺生戒爲例》,臺北:東方宗教研究,民國85年十月。
七、 昭慧法師著,《“人間佛教”試煉場》,臺北:法界出版社。
八、 李明芳著,《大乘佛教倫理思想研究》,高雄:佛光出版社。
九、 《護理與法律》,作者待查。
十、 《醫學倫理》,作者待查。
十一、 吳秀瑾著,《人類基因組圖解計畫的倫理課題》,國立中央大學文學院哲學研究所應用倫理學區議會議。
十二、 路易斯‧波伊曼原著,《生與死:現代道德困境的挑戰》,臺北:桂冠出版社。
十叁、 路易斯‧波伊曼編著,《生死的抉擇:基本倫理學與墮胎》,臺北:桂冠出版社。
十四、 賴月英著,《從尊重生命再出發》人生雜志,第一二五期。
十五、 劉淑美著,《激發向善的生命契機》人生雜志,第一二五期。
〈附錄一〉法律方面對于墮胎的尺度
l 可合法墮胎的期限—根據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如下:
(一) 人工流産應于妊娠二十四周內施行。但屬于醫療行爲者,不在此限。
(二) 妊娠十二周以內者,應于有施行人工流産醫生之醫院診所施行。
(叁) 妊娠十二周以上者,應于有施行人工流産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l 實行墮胎術時同意權的行使—依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之規定,若爲可合法墮胎的情形,則:
(四)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産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五) 未婚之成年人,可依其自願,由本人填寫同意書即可。
(六) 已結婚有配偶者,若以“因懷孕或生産,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爲由,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七) 已結婚有配偶者,若以優生或醫學之理由施行墮胎,可依其自願,由本人填具同意書即可。
〈附錄二〉醫學方面的尺度
孕婦若繼續懷孕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若懷孕至分娩,將嚴重損害該婦女身體上或精神上的健康時,是可以墮胎的。
l 依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之範圍如下:
(一) 産科方面:如子宮破裂、子宮穿孔、子宮出血、子宮肌瘤切除或前胎剖腹産、複發性妊娠高血壓、高齡(叁十五歲以上)、多産等。
(二) 外科、婦科方面:如膀胱與陰道廔管縫合、子宮脫出矯正、腎髒移殖、尿道轉向等。
(叁) 骨科方面:如嚴重脊柱後側凸(彎)、軟骨病等。
(四) 血液科方面:如血栓性異常、紅血球素病變、丙球蛋白病變、凝血不不全等。
(五) 心髒血管方面:如複發性心髒衰竭或心肌炎、風濕性心髒病、曾有中風病史、高血壓或腦性高血、動脈瘤等。
(六) 胸腔科方面: 如肺結核 (使用抗結核藥物)、嚴重氣喘、支氣管擴充、肺氣腫、複發自發性氣胸、纖維性囊腫等。尿科方面:如急性及慢性腎絲球炎、腎性高血壓、多發性腎囊腫、腎盂炎、任何引發腎功能不全之腎髒病變、單腎等。
(七) 眼科方面:如眼球後神經炎等。
(八) 內分泌科方面:如嚴重糖尿病、嗜鉻細胞瘤、腎上腺、甲狀線或副甲狀腺之功能過高或不全、眼球突出等。
(九) 腸胃科方面:如懷孕引發之黃疸、肝功能異常、潰瘍性結腸炎、隔(肌)汕氣等。
(十) 免役科方面:如免疫缺乏疾病、RH同族免疫、類風濕性關節炎、紅班性狼瘡、結節性動脈性脈炎等。
(十二)神經科方面:如嚴重中樞神經病變、多發性硬化症、肌肉萎縮症、大發作行癫痫。
(十叁)先天性疾病:如唐氏症、基因病變。
(十四)腫瘤學方面:如何傑金氏症、白血病、乳癌、所有孕期並發活動性癌症等。
(十五)慢性病方面:如全身性黴菌感染、布氏杆菌病等。
(十六)精神科方面:
1. 經醫師鑒定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功能性、器質性精神疾病或智能不足者。
2. 引起重度智能不足之遺傳性疾病。
(十七)耳鼻喉科方面:如耳骨硬化症等。
l 依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規定,有醫學上的理由,認定胎兒有畸形發育之虞之範圍如下:
(一) 關于母體者:
1.化學方面:如孕婦服用沙利窦邁度或誤食多氯聯苯等。
2.物理因素:如骨盆診療時接受過量之放射線照射等。
3.生物因素:如德國麻疹病毒、小兒麻痹病毒之感染等。
(二) 關于胎兒者:由下列産前診斷方法,可確知胎兒爲畸形者:
1. 羊膜腔穿刺術:
a.羊水中胎兒α蛋白定量,發現開放性神經管缺損者,如先天性無腦症及脊柱裂等。
b.羊水細胞培養後,經細胞遺傳學鑒定,發現有染色體異常者,如唐氏症等。
c. 羊水細胞培養後,經酵母分析發現有先天代謝異常疾病者,如半乳糖血症、戴薩克司病。
2.超音波診斷術 : 如水腦症、無腦症、脊柱裂、尾骨腫瘤、裂膜畸形等。
3.胎兒內鏡術:發現胎兒外貌畸形者。
4.子宮內胎兒血液取樣檢查術:
a.血紅素病變,如:地中海型貧血等。
b.血友病。
87.12.26
[1] 《長阿含經》卷十(大正一.頁61中)。
[2] 《瑜伽師地論》卷一(大正叁十.頁283上)。
[3] 《佛法概論》頁86。
[4] 《中阿含經》卷五十四(大正一.頁769中)。
[5]《增一阿含》卷十八(大正二.頁637中)。
[6]《增一阿含》卷叁十(大正二.頁694上)。
[7]《中阿含經》卷五叁(大正一‧頁761中—下)。
《從佛教倫理學觀點論--墮胎(傳法、空寂)》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