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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佛教伦理学观点论--堕胎(传法、空寂)▪P3

  ..续本文上一页杀生”的根本戒律。如果认同“生命品质优于生命尊严”、“财产权大于生命权”而赞成堕胎,那么诸如植物人、绝症病患、畸形儿与智障残障等弱势生命,他们的生活品质与生存权利也必将遭到严重的歧视乃至剥夺,有违佛法“众生平等”的精神。更且,由于堕胎合法化与堕胎医术的进步,将使得女性与胎儿更得不到男性应有的尊重与护念,两性交往当中更容易轻忽感情的品质,或者因为不必担心生育而流于纵欲享乐,这对于男性来说不啻为一大“福音”,积极争取“子宫自主权”的女性主义者岂能不慎思乎!

  佛法说“人身难得”,在修道的过程中,人类生命之尊贵是非常受肯定的。为何人身如此珍贵?因为人类具有三特胜:忆念的智慧、道德的向上心、坚忍的意志,不但非三恶道所能及,还胜过诸天许多。《增一阿含》中也提到:佛说“我今亦在人数”[5],“诸佛世尊皆出人间”[6],佛是人,是现实人间的佛,故唯有生在人间,才能禀受佛法,体悟真理而得正觉的自在。在《阿含经》里佛陀有说过一则譬喻:

  “犹如此地,满其中水,有一瞎龟,寿命无量百千之岁,彼水上有小轻木板,唯有一孔,为风所吹。比丘!于意云何,彼瞎龟头宁得入此小轻木板一孔中耶?比丘答曰:世尊,或可得入,但久久甚难。”[7]

  众生于五趣中流转生死不已,能够投胎人道,就有如盲龟百年冒出水面一次,其头恰恰伸入一浮木孔中般那样的难,如果将胎儿堕失了,那么再投胎人身的机会恐怕很渺茫了,这是多么遗憾的事!

  就“因果律”来看,人必须为他的行为、言语与心念(身业、语业与意业)的善恶付出代价——“如是因,如是果,自作自受”。以堕胎为例,个中动机不管是放纵或是情非得已的苦楚,终究是种下恶因与胎儿之间的恶缘,而且,以堕胎做为解决问题的方法,养成理所当然的心理与不在乎的个性,内心纵容罪恶感,对生命缺乏敬重,这样的意念与行为是势必要付出苦果代价的。如果不得已非得堕胎,内心也要为如此不理想的因缘至诚恳切忏悔,不再重蹈覆辙为是。佛教的伦理价值讲“缘起”,世间没有甚么是永恒不变,即使是遭逢到再多的不幸事故、抑或难以抗拒的因素,只要注入善因善缘,生命处境的改善仍是可以达至圆满的。深观缘起者,知道万事万物皆由众缘和合而成,深刻了解缘起法相的关联性与缘起法性的平等性,从而发起对众生“无缘大慈,同体大悲”的护念之情。佛教徒面对着社会所发生的种种困境,都该伸出援手予以关怀救助,以“护生”为最高之道德准则,极力匡正目前已经变异的伦理观、价值观,防堵堕胎之合法化,让无声的胎儿不再哭泣!

  【参考资料】

  一、 大正藏。

  二、 印顺法师着,《佛法概论》,台北:正闻出版社。

  三、 印顺法师着,《学佛三要》,台北:正闻出版社。

  四、 昭慧法师着,《佛教伦理学》,台北:法界出版社。

  五、 昭慧法师着,《燃灯与熄焰》,台北:法界出版社。

  六、 昭慧法师着,《戒律之原理-以不杀生戒为例》,台北:东方宗教研究,民国85年十月。

  七、 昭慧法师着,《“人间佛教”试炼场》,台北:法界出版社。

  八、 李明芳着,《大乘佛教伦理思想研究》,高雄:佛光出版社。

  九、 《护理与法律》,作者待查。

  十、 《医学伦理》,作者待查。

  十一、 吴秀瑾着,《人类基因组图解计画的伦理课题》,国立中央大学文学院哲学研究所应用伦理学区议会议。

  十二、 路易斯‧波伊曼原着,《生与死:现代道德困境的挑战》,台北:桂冠出版社。

  十三、 路易斯‧波伊曼编着,《生死的抉择:基本伦理学与堕胎》,台北:桂冠出版社。

  十四、 赖月英着,《从尊重生命再出发》人生杂志,第一二五期。

  十五、 刘淑美着,《激发向善的生命契机》人生杂志,第一二五期。

  〈附录一〉法律方面对于堕胎的尺度

  l 可合法堕胎的期限—根据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如下:

  (一) 人工流产应于妊娠二十四周内施行。但属于医疗行为者,不在此限。

  (二) 妊娠十二周以内者,应于有施行人工流产医生之医院诊所施行。

  (三) 妊娠十二周以上者,应于有施行人工流产医师之医院住院施行。

  l 实行堕胎术时同意权的行使—依优生保健法第九条之规定,若为可合法堕胎的情形,则:

  (四)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五) 未婚之成年人,可依其自愿,由本人填写同意书即可。

  (六) 已结婚有配偶者,若以“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为由,应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无意识或精神错乱者,不在此限。

  (七) 已结婚有配偶者,若以优生或医学之理由施行堕胎,可依其自愿,由本人填具同意书即可。

  〈附录二〉医学方面的尺度

  孕妇若继续怀孕可能会危害生命,或若怀孕至分娩,将严重损害该妇女身体上或精神上的健康时,是可以堕胎的。

  l 依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第十条,认定怀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险,或危害身体或精神健康之范围如下:

  (一) 产科方面:如子宫破裂、子宫穿孔、子宫出血、子宫肌瘤切除或前胎剖腹产、复发性妊娠高血压、高龄(三十五岁以上)、多产等。

  (二) 外科、妇科方面:如膀胱与阴道廔管缝合、子宫脱出矫正、肾脏移殖、尿道转向等。

  (三) 骨科方面:如严重脊柱后侧凸(弯)、软骨病等。

  (四) 血液科方面:如血栓性异常、红血球素病变、丙球蛋白病变、凝血不不全等。

  (五) 心脏血管方面:如复发性心脏衰竭或心肌炎、风湿性心脏病、曾有中风病史、高血压或脑性高血、动脉瘤等。

  (六) 胸腔科方面: 如肺结核 (使用抗结核药物)、严重气喘、支气管扩充、肺气肿、复发自发性气胸、纤维性囊肿等。尿科方面:如急性及慢性肾丝球炎、肾性高血压、多发性肾囊肿、肾盂炎、任何引发肾功能不全之肾脏病变、单肾等。

  (七) 眼科方面:如眼球后神经炎等。

  (八) 内分泌科方面:如严重糖尿病、嗜铬细胞瘤、肾上腺、甲状线或副甲状腺之功能过高或不全、眼球突出等。

  (九) 肠胃科方面:如怀孕引发之黄疸、肝功能异常、溃疡性结肠炎、隔(肌)汕气等。

  (十) 免役科方面:如免疫缺乏疾病、RH同族免疫、类风湿性关节炎、红班性狼疮、结节性动脉性脉炎等。

  (十二)神经科方面:如严重中枢神经病变、多发性硬化症、肌肉萎缩症、大发作行癫痫。

  (十三)先天性疾病:如唐氏症、基因病变。

  (十四)肿瘤学方面:如何杰金氏症、白血病、乳癌、所有孕期并发活动性癌症等。

  (十五)慢性病方面:如全身性霉菌感染、布氏杆菌病等。

  (十六)精神科方面:

  1. 经医师鉴定达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之功能性、器质性精神疾病或智能不足者。

  2. 引起重度智能不足之遗传性疾病。

  (十七)耳鼻喉科方面:如耳骨硬化症等。

  l 依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有医学上的理由,认定胎儿有畸形发育之虞之范围如下:

  (一) 关于母体者:

  1.化学方面:如孕妇服用沙利窦迈度或误食多氯联苯等。

  2.物理因素:如骨盆诊疗时接受过量之放射线照射等。

  3.生物因素:如德国麻疹病毒、小儿麻痹病毒之感染等。

  (二) 关于胎儿者:由下列产前诊断方法,可确知胎儿为畸形者:

  1. 羊膜腔穿刺术:

  a.羊水中胎儿α蛋白定量,发现开放性神经管缺损者,如先天性无脑症及脊柱裂等。

  b.羊水细胞培养后,经细胞遗传学鉴定,发现有染色体异常者,如唐氏症等。

  c. 羊水细胞培养后,经酵母分析发现有先天代谢异常疾病者,如半乳糖血症、戴萨克司病。

  2.超音波诊断术 : 如水脑症、无脑症、脊柱裂、尾骨肿瘤、裂膜畸形等。

  3.胎儿内镜术:发现胎儿外貌畸形者。

  4.子宫内胎儿血液取样检查术:

  a.血红素病变,如:地中海型贫血等。

  b.血友病。

  87.12.26

  [1] 《长阿含经》卷十(大正一.页61中)。

  [2] 《瑜伽师地论》卷一(大正三十.页283上)。

  [3] 《佛法概论》页86。

  [4] 《中阿含经》卷五十四(大正一.页769中)。

  [5]《增一阿含》卷十八(大正二.页637中)。

  [6]《增一阿含》卷三十(大正二.页694上)。

  [7]《中阿含经》卷五三(大正一‧页761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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