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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佛教伦理学观点论--堕胎(传法、空寂)▪P2

  ..续本文上一页该怎么办呢?强暴,是最典型的例子,也是最受争议的议题之一。贞节被夺、未来幸福断送,社会的讪笑、唾弃与鄙夷,难以抹杀的身心创痛,在在使受害女子对施暴者恨之入骨,转移成对肚中胎儿的瞋恨,必欲除之而后快。再者,当整个社会看待女性的尊严,是建立在她的“清白”之上时,对她受暴行残害的同情,远不敌她“不清白”之事实带来的震撼。这种价值观、被制约的反应,对女性而言,是非常残酷的非理性、不公平待遇,也相当地不人道。更且,受害女性、其家人与社会,普遍在此价值观之制约下,把无辜的胎儿视为施暴者的延伸,他的生命被贴上“耻辱”的标签,不应该存在。堕胎,恶缘的辗转相结,无疑是对受害者再一次的“强暴”!

  但是,我们又怎忍让受害女性一辈子背负着这沉重的痛苦负担呢?这对她岂不是延续至终身的不公平待遇?难道这样就符合佛教的“护生”精神?在无法两全其美之下,我们不妨尝试其他的折衷办法,比如胎儿生下后由社福机构收容再交予其他家庭认养,在怀孕期间政府给与完整的福利与照顾,包括母亲及其家属的生活、心理辅导,辅以正确的尊重生命的伦理观念等。而且,心念无常,当受害者感受到社会的温情而非鄙夷时,也许她反而更早抚平身心的伤痕;某些坚毅的女性也许更能进一步在佛法缘起智慧的观照下,放下内心的瞋怨,宽恕对她施暴的暴徒,悯念肚中无辜的胎儿生命,让自己从恶业恶缘当中超脱出来,乃至契入菩萨的慈悲心行。

  另一个可能面临的两难情况是,当胎儿生命与母亲生命仅能二中选一时,该如何抉择?这的确没有两全其美的答案,任一种选择都是造成另一方永远的遗憾。一般而言,多半还是宁可选择牺牲掉胎儿来保全母亲的性命,一则因为“还可以再生”嘛!再者,未出世的胎儿毕竟与世间结缘未深,不管是情感、人事因缘或是已花费的教育、社会成本,都比不上已存在几十年的母亲,就“机会成本”来看,当然保全母亲较具利益、损失较少。这种心情,把胎儿当做“无特征”的“物品”来看待,这一个与下一个没什么差别;并且,看似以母亲权益为优先,其实是把母子双方的生命,放在“成本/利益”的天枰上衡量得失。这种思维模式,似乎顾全母体之权益,其底里却隐含着将生命“物化”、“量化”的嫌疑与危机。

  就佛法来看,这是二选一的“无可避免之恶”,对于世人选择堕胎以保全母亲,也只能抱持着「哀矜而勿喜”的同情,并提醒世人,莫把“母亲生命优先”当作“想当然尔”的伦理判断,忽略其背后隐藏错误的价值观而未察,并应对于为了母亲而放弃的胎儿生命,怀抱深深的感恩、哀悼与忏悔之意!

  五、检视“生命品质理论”

  生命品质论的原则是——“生命的内涵重于生存本身”,有些生命不值得活下来,换句话说,某些生命比另一些生命更值得活下来。例如不明因素或遗传所造成的畸形儿、某些先天性功能障碍的胎儿,他们即使勉强存活下来,势必遭受终生的病苦或肢体残缺,也带给家人生活、精神与经济上的负担,这样的生命,有何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可言?确实,对于他们所承受的痛苦,我们不能替代,但是,成人又怎能替未出世的胎儿发言呢?毕竟,每个人对痛苦的承受度不同,生命品质的认知标准不一,随生活的时空与生命的阶段、层次而变。即使此时藉堕胎“消灭”了先天残缺,但人性深固的“趋乐避苦”本能与爱慢烦恼,势必永无止境地争竞追逐更高的生命品质,容许堕胎的“关卡”必如水就下,人类胎儿将面临大量被扑灭的浩劫。

  当然,也有人会质疑,如果他们知道自己的命运,他们会想要出生吗?我们又怎能代他们决定?这难道就符合佛法的人道精神?但是,谁知今日医药罔效的病症,未来会不会因医学科技进步,使其生命品质获得大幅度的提升?堕胎,会不会消减了在这方面努力的企图呢?没错,佛法也说世间是苦,但这是娑婆世间的真实,没有人例外的“无奈”,死亡并不能规避这个事实。要求现世来世的福乐——生活品质,要靠种下“正因”而来,即布施、持戒、禅定三福业,靠堕胎或自杀来“趋乐避苦”,不异痴心妄想,徒增杀业的果报。但是,佛法也不是冷酷地无视于其痛苦,毕竟众生因缘各个不同,对于父母不忍胎儿的生命苦境而选择堕胎,仍抱持深刻的同情,但距“支持堕胎合法化”是仍有一大段距离的。

  而且,许多的肢体残缺与严重疾病,是后天因素所造成,难道他们也没有生存的价值与生活的权利吗?如果先天畸形儿没有生存的空间,那么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障者,也势必等而视之遭受严重的歧视与忽略。如果社会可以给与后天的肢体残障者平等而良善的生存空间,那么又何必排除先天的畸形儿呢?可能,“社会成本”是一大考虑因素吧!毕竟,堕胎是太方便、一劳永逸的办法了。

  “财产权大于生命权”的价值观,把生死与经济成本放在天枰的两端,把生命物化、量化,殊不知生命不得存续,生命品质有何意义?而且生命品质不只是肢体健全、物质水准,还包括健全的人格与善良的心灵;也不是仅由各人身心来考量,还含盖了人我之间,乃至与自然、其他众生之间;甚至,也不仅只限于今世,还须延伸考量未来的生生世世。因此,就此生的相对意义来说,我们不应只追求器世间(医学科技、物质生活与山川大地)的品质,还应致力于有情世间的改善,包括人类知情意的提升,与自然、众生的平等和谐共处。就绝对意义来说,生命品质的意义,是心灵的不断净化,逐渐脱落烦恼的系缚,解脱生死的锁链,这是解脱道的生命品质;就菩萨道的境界来说,是“庄严国土,成熟有情”,生生世世不舍众生、救护众生,经无量劫的修行而圆成佛道。

  六、检视“人种优生论”

  支持堕胎合法化者大力鼓吹的另一项“利基”是,堕胎不但可以控制人口成长、维持经济水准与人口的平衡,而且能够保证“人种的品质”;透过基因工程和基因疗法的临床技术,未来将可以从技术上要求特定遗传性状的受精卵——“积极优生学”,淘汰可能罹患遗传性、传染性疾病或有发育畸型之虞的胎儿,避免繁衍具有不良基因的下一代,未来,将是“优良人种”组成的“美丽新世界”。多么美好的远景,但是,它真的可以实现吗?

  可以想见的是,为了这未来的虚幻美梦,在实验室中平添了多少胎儿与动物的冤魂。而且,我们不能保证,所植入的基因是否会影响其他基因原来的功能,或是使本来不具功能的基因活化,结果产生变异的后代?如果说生殖细胞基因治疗是为了矫正“不正常”的基因,那么,正常与不正常的分野何在?何谓“理想的人类”?可以基于胎儿未来“可能”发生的疾病,或是不具某些“好的”基因倾向而把他堕掉吗?这涉及了人种、血统或性别的优劣取舍,加上有权有势阶级较易获得乃至掌控基因资讯与科技,势必更加刺激人类之虚荣心与不平等的阶级意识,盲目追求没有止境的“菁英基因”,形成“优胜劣败”、“物竞人择”的丛林世界。我们无法想像,如果重下的是大量杀生的业因,“如是因,如是果”,又怎能期待未来会是美丽的“人间净土”呢?

  同时,基因决定论——我们的命运掌握在我们的基因中——的论调,过度简化了生命的复杂性,使人们将关注焦点错放在找出“错误基因”上,而不是放在改善后天环境的努力上。一者,某些疾病之所以发病率激增,正显示了可能是环境的改变所导致,因此,应该致力于环境生态保护或是从阻断疾病的传染途径下手。再者,基因的良窳不能与人格的健全程度画上等号,我们可以在重刑监狱中看到许多犯下严重恶业的智慧型罪犯,也可以在升斗小民当中发现人性的光辉,因此我们不能忽略后天的教育,无论是家庭、学校或社会教育,也是形塑个人人格整全相当重要的因素。如果过分夸张了先天的决定因素,而忽略了后天环境的复杂影响,那么,除了更加深以及合理化社会已有的根深柢固之歧视外,因为把他们的异常归咎于无可改变的先天基因,公共政策的着眼点可能是更倾向于如何有效的“隔离”或“消灭”这些异常行为者,而不是投资相当的经费来研究与改善环境,或是建立完善的教育与社会福利支援体系。

  基因决定论高估了人类对命运的掌控性,就佛法的“缘起论”来看,基因只是“满业”所感得的果报之一,此生的命运除了个人宿业与身心交感所成的一切外,还包括物我、自他之间辗转相关、互相缘成的“共业”网络,这绝非个人基因所能预测掌控以期能“趋吉避凶”的。业感缘起,既不是命中注定的宿命论,也不是无因无缘的偶然论,而是:命运是宿作与现作的综合。虽然宿世的造作能影响到今世的命运,但今生的努力还是会形成相当的影响力。然而,如果以为人类可以完全主宰命运,而且是藉由控制受精卵的基因来达成,结果是有如宿命论的变型:抹煞现世努力的价值,使人产生坐以待毙的懈怠心态,消解了人生向上向善的意志力。试想,若凡圣差别可经由基因来决定,那么一切的世出世善法有何存在的必要?人类是知、情、意的复杂综合体,一切唯是无常、无我的业感缘起,岂能化约地说基因决定一切?

  七、结论

  堕胎议题内容之复杂性,除了“胎儿何时才算是人”的争议,还涉及前述种种支持者的伦理判断立场,本文已就佛法观点一一解析其谬误。不仅于此,堕胎更是当今许多社会潮流的关键“防线”,诸如情欲解放、代理孕母、活用胎儿组织、复制人等当代伦理议题(参考《“人生佛教”的试炼场》),若果堕胎合法化,等于法律为其“背书”,势必将带给生命伦理、两性伦理与医学伦理等相当强烈的冲击,吾人不可不慎。

  堕胎造成生命价值观的混淆,对没有任何发言能力的弱势——胎儿,轻忽他的生命并无异于已诞生的人,结果可能把胎儿视同于动物,草菅其人命,混淆了医师救护生命的角色,有违佛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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