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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論釋·善說海 第四品 不放逸

  第四品不放逸

  戊一(不放逸)分叁:一、略說;二、廣說;叁、攝義。

  不放逸的本體即是謹慎取舍,《學集論》中雲:“何爲不放逸?即無貪、無嗔、無癡而精進修持一切善法,內心防護一切有漏法。”不放逸是一切善法的方便。《叁摩地王經》中雲:“所說一切諸善法,根本即是不放逸。”

  己一、略說:

  佛子既如是,堅持菩提心,

  恒勤勿懈怠,莫違諸學處。

  佛子以加行、正行、後行的方式堅定不移地受持菩提心後,就應當毫不懈怠努力做到恒時不違越菩薩學處。

  己二(廣說)分叁:一、謹慎修學所修;二、謹慎所依暇滿;叁、謹慎所斷煩惱。

  庚一(謹慎修學所修)分叁:一、不舍菩提心之合理性;二、舍棄菩提心之過患;叁、教誡不舍菩提心。

  辛一、不舍菩提心之合理性:

  遇事不慎思,率爾未經意,

  縱已誓成辦,後宜思取舍。

  對于任何事,最初未經觀察,或者只是稍加觀察而未經慎重分析,即使口中說“發誓要做”,然而經過一番詳細觀察才決定到底做還是放棄,這一點也是合情合理的。

  諸佛及佛子,大慧所觀察,

  吾亦屢思擇,雲何舍誓戒?

  而這裏與之完全不同,一切如來及菩薩也是以大智慧詳加觀察,而且我自己在受戒之前也經過詳察細審、再叁深思,對于這樣的發心學處怎麼能半途而廢呢?是絕對不能的。

  辛二(舍棄菩提心之過患)分叁:一、異熟果墮惡趣;二、失毀利他行爲;叁、阻礙解脫。

  壬一(異熟果墮惡趣)分叁:一、真實宣說;二、彼之合理性;叁、遣除爭論。

  癸一、真實宣說:

  若誓利衆生,而不勤踐履,

  則爲欺有情,來生何所似?

  假設在發心的時候立下誓願要救渡一切衆生等,之後叁門所作所爲不履行諾言,那麼顯然已經欺騙了這些衆生,如此一來,我最終的下場將會怎麼樣呢?可想而知絕對擺脫不了惡趣。

  癸二、彼之合理性:

  意若思布施,微少凡常物,

  因悭未施予,經說墮餓鬼。

  如果某人心裏想要施舍食物等微不足道的平常物品,之後又出爾反爾,沒有進行布施,經中說這是餓鬼的因,《正法念住經》中雲:“僅稍思量而未布施,則投生餓鬼,若已經立誓而未布施,則墮入衆生地獄。”

  況請衆生赴,無上安樂宴,

  後反欺衆生,雲何生善趣?

  那麼,何況說誠心以無上佛果與暫時的安樂宴請一切有情,後來又欺騙這所有衆生,怎麼能轉生善趣呢?是不會轉生的。

  癸叁、遣除爭論:

  有人舍覺心,卻辦解脫果,

  彼業不可思,知唯一切智。

  有人問:如此一來,不是與佛經中所說的相違了嗎?佛經中記載:聖者舍利子奉持菩薩行時,惡魔索要右手,他砍斷右手,用左手布施,結果魔口出不遜,于是舍利子生起厭煩心而舍棄發心,但還是獲得了阿羅漢果位;金色尊者前世也曾于四十劫中持菩薩行,後來舍棄菩提心立即變成緣覺。

  其實並不相違,《普明論》與《釋論》中對此是這樣答複的:某人舍棄菩提心,可是他們也得以解脫,這說明業力不是凡人可思維的,只有遍知佛陀才能洞曉得一清二楚,而我們根本無法了知。

  善天尊者則如此回答說:“雖然以方便法舍棄了菩提心,但因真實受持(菩薩戒)的緣故也能使衆生得以解脫。”

  布布達論師對此作答:“盡管舍棄了世俗菩提心,而沒有舍棄勝義菩提心。”我認爲這種說法是合理的,因爲雖然放棄了利他之心(世俗菩提心),但由于沒有舍棄證悟無我的智慧(勝義菩提心)而不會墮入惡趣。然而,對于不可思議的行境,只是冥思苦想又有什麼用呢?

  壬二、失毀利他行爲:

  菩薩戒墮中,此罪最嚴重,

  因彼心若生,將損衆生利。

  舍棄菩提心是菩薩戒墮罪中最爲嚴重的。《般若攝頌》中雲:“雖于俱胝劫中行十善,然發欲求緣覺羅漢心,彼時戒染過患毀戒律,彼發心較他勝猶嚴重。”原因是,如此一來勢必大大降低成辦一切衆生利益的功效。

  雖僅一刹那,障礙此福德,

  因損有情利,惡趣報無邊。

  不僅如此,就算是對其他衆生發起此菩提心的福德從中作梗也會使菩薩利益一切衆生的事業降低,由于導致對方不能利益衆生,因而作障礙者的下場必然是無有盡頭的惡趣。

  毀一有情樂,自身且遭損,

  況毀盡空際,有情衆安樂。

  其原因是:哪怕只是毀壞一位衆生的安樂,尚且要自食其果遭受損失,如果對菩薩行善製造違緣,結果將毀壞天邊無際所有衆生的安樂,當然果報墮入惡趣這一點就更不必說了。《寂滅決定神變經》中雲:“何者搶奪南贍部洲一切衆生之財,斷一切衆生之命,何者對菩薩甚至布施旁生一食團之善行作障,則罪過較前者嚴重無量倍,因爲對獲得佛果之善業作障故。”

  壬叁、阻礙解脫:

  故雜墮罪力,菩提心力者,

  升沈輪回故,登地久蹉跎。

  由于墮罪與菩提心兩種力量輪番交替起作用,結果在輪回中時起時伏,如此必將拖延很久才能獲得一地等果位。

  辛叁、教誡不舍菩提心:

  故如所立誓,我當恭敬行,

  今後若不勉,定當趨下流。

  因此,按照發心時所承諾的那樣,我務必要恭敬履行諾言,從今以後如果不勤奮努力,那麼必定徑趨直下,接連不斷從惡趣墮入惡趣。

  饒益衆有情,無量佛已逝,

  然我因昔過,未得佛化育。

  如果有人想:佛陀會救護我們,不至于變成這樣吧。

  往昔賜予一切衆生安樂之不可計數的佛陀都已趣入寂滅,然而我由于違越學處的罪過所致未能成爲過去佛度化的對境。

  若今依舊犯,如是將反複,

  惡趣中領受,病縛剖割苦。

  如果心想:以後會得到救護吧。

  倘若仍舊一如既往,那麼下場必將是一而再、再而叁地在惡趣感受痛苦,即便獲得善趣,也是遭受疾病纏身、受到束縛、砍剖身體等苦痛。

  庚二(謹慎所依暇滿)分叁:一、暇滿難得;二、未得之過患;叁、得後不勤而舍。

  辛一、暇滿難得:

  如值佛出世,爲人信佛法,

  宜修善稀有,何日複得此?

  無論是值遇佛陀出世、信仰佛法、獲得人身還是修持善法(都非常難得)。總之,十八暇滿完整具足的人身實在稀有珍貴、來之不易,其余什麼時候還會獲得這樣的人身呢?不會獲得的。

  縱似今無病,足食無損傷,

  然壽刹那欺,身猶須臾質。

  已經有幸得到暇滿人身的此時此刻,盡管也會逢遇健康無病的日子,豐衣足食順緣樣樣具備,無有違緣損害,可是人的壽命一刹那也不可信賴,完全是欺惑性的,這個身體就像頃刻間的抵押品一樣,自己無權支配。

  辛二(未得之過患)分二:一、真實宣說;二、彼之依據。

  壬一(真實宣說)分二:一、墮惡趣不行善法;二、不得善趣。

  癸一、墮惡趣不行善法:

  憑吾此行素,複難得人身,

  若不得人身,徒惡乏善行。

  我如果現在的行爲依然如故,那麼後世也就無法再度獲得人身,結果將墮落惡趣,如果沒能得到人身而下趨惡趣,那麼時刻都是造罪,根本不具備行善的能力。

  如具行善緣,而我未爲善,

  惡趣衆苦愚,彼時複何爲?

  現在具有奉行善法的緣分時我如果不精勤行持善法,到後世被惡趣的痛苦所折磨、愚笨透頂,那時我該怎麼辦呢?沒有行善的機會。

  癸二、不得善趣:

  既未行諸善,複集衆惡業,

  縱曆一億劫,不聞善趣名。

  在惡趣我沒有機會行持善法,反而再度積累罪業,這樣一來,縱然在百俱胝劫中連善趣的聲音也聽不到,更何況說獲得善趣了。

  壬二(彼之依據)分二:一、教證之依據;二、理證之依據。

  癸一、教證之依據:

  是故世尊說,人身極難得,

  如海中盲龜,頸入轭木孔。

  爲什麼說人身來之不易呢?出有壞佛陀在經中說,就像大海中盲龜的頸部進入漂浮不定的木轭孔隙內一樣,人身極爲難得。《雜阿含經》中雲:““諸比丘,此大地變成一大汪洋,在海面上有一具孔木轭,被風吹動四處漂蕩,另有一盲龜,每百年伸頸一次。諸比丘試想,大海中之龜頸易得入于木轭孔內否?”“世尊,不易。”世尊告言:“諸比丘,與此同理,人身極爲難得。””

  癸二、理證之依據:

  刹那造重罪,曆劫住無間,

  何況無始罪,積重失善趣。

  所謂的“刹那造重罪”,如果按照注釋中解釋爲“造無間罪等”,顯然是指成事刹那,如果是造諸如對殊勝對境生惡心的罪業,也可以是時際刹那,無論如何,刹那間造重罪者也將在數劫中淪陷無間地獄中,那麼由無始以來在輪回中積累的罪業而不得善趣下墮惡趣這一點就更不言而喻了。

  然僅受彼報,苦猶不得脫,

  因受惡報時,複生余多罪。

  單單是感受以往罪業的果報,尚且無法擺脫痛苦,而在遭受這些苦楚的同時又要積累其他苦因的罪業。

  辛叁(得後不勤而舍)分二:一、略說;二、廣說。

  壬一、略說:

  既得此閑暇,若我不修善,

  自欺莫勝此,亦無過此愚。

  已經得到了這樣的閑暇人身之後,如果我不修習善法,那麼再沒有比這更大的欺惑了,也再沒有比這更爲愚癡的了。

  壬二(廣說)分叁:一、思維愚笨之果報;二、呵責彼本體;叁、觀察彼因。

  癸一、思維愚笨之果報:

  若我已解此,因癡複怠惰,

  則于臨終時,定生大憂苦。

  假設我明明知道違越學處的過患,卻因爲愚昧所致今後仍然懶懶散散虛度光陰,不努力修學,那麼當死亡到來的時候必然會追悔莫及,憂心忡忡。

  難忍地獄火,長久燒身時,

  悔火亦炙燃,吾心必痛苦。

  死後被地獄那難以忍受的火焰長久焚燒自己的身體時,再加上難忍的悔恨烈火炎炎,結果自心必定痛苦不堪。

  癸二、呵責彼本體:

  難得此益身,今既僥幸得,

  亦複具智慧,若仍墮地獄,

  則如咒所惑,令我心失迷。

  極爲難得並能成辦利益的暇滿人身如今既然已經僥幸得到,而且自己也具有明曉善惡功過的智慧,如果執迷不悟仍舊爲非作歹,導致後世墮入地獄,那顯然已被密咒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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