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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性大圓滿支分決定叁戒論釋▪P8

  ..續本文上一頁舍墮。

  十、買賣:比丘爲求得利潤,除珍寶以外的糧食、衣服等其他物品如果過多,則從非親屬的在家人手中購買來,如果過少,則賣給他們,當得到利潤時,即犯此舍墮。

  第叁類:

  未加持缽過十日,持有雙缽無工錢,

  令紡織成紡織物,予比丘衣複奪回,

  說施時前歸己有,畏寺離衣過七日,

  雨衣解製過半月,僧衆回向之財物,

  據爲自己所擁有,藥過七日而積蓄。

  一、持缽:比丘自己的應量缽盂未作加持或者雖作過加持但已雜染,持用超過十日,到第十一日黎明則犯此舍墮。雜染方式除名詞不同外與十日衣雜染相同。

  二、求余缽:比丘明明有質量、形色均可、量可容納九捧以上、上端留有一拇指空隙可使用的缽盂,還向非親屬的在家人化緣其他缽盂,如果獲得,則持有了兩個缽,得到手中時,則犯此舍墮,後來得到的缽如果未經加持超過十日,也犯前一舍墮。

  叁、織作衣:比丘自己或派人讓非親屬的紡織工縫紉衣服,不付工錢,當法衣到手時,即犯此舍墮。

  四、給織酬:非親屬的在家人讓人縫紉供養自己的衣服,如果未經施主允許比丘擅自令尺寸縫大些,得到法衣時,即犯此舍墮。

  五、奪回已給物:曾經贈送給與自己見解相同的其他比丘衣服、缽盂等資具,爾後又奪取回來,當這些物品離開對方時,即犯此舍墮。

  六、過期蓄衣:供養安居僧衆的過期蓄衣在分別施予時,應當是解製後的第二天分發。如果在安居期間歸爲己有,未解製時分別分發,解製後的第二天未分發,則前後共有叁種墮罪。依照《毗奈耶經》中所說:“五過期蓄衣,施患爲患者,亡人爲亡人,以及啓程者。”對于此中所說的五類人,在離安居結束還差十日分配,無有罪過。但安居期間說法所得財物以及爲病人作經忏所得財物不包括在此內。

  七、出寺離衣:比丘住在寺院,如果具有怖畏,則經過加持的叁衣六天內離開也無有罪過,當解除怖畏後到第七天黎明時犯此舍墮。

  八、求雨浴衣:自己承諾早安居或晚安居的比丘在安居一月之前或解製半月之後尋求以及持用雨衣,則犯此舍墮。

  九、回向轉余:比丘將在家人准備供養僧衆或其他比丘的衣服及缽盂等財物轉爲自己,執爲我所,則犯此舍墮。

  十、積蓄:有利于風濕病的藥物超過了加持的七日後仍舊儲存,則犯最後一條舍墮。在此七日藥只是代表而己,實際上,加持未失的四種藥無論是哪一種超過施予的時限,如果仍舊持用,則犯舍墮。施予時限是指過午、下午、日落、黃昏、夜晚最後時刻。《毗奈耶經》中未說時藥需要加持,而盡壽藥作加持後乃至有生之年持用也不犯積蓄舍墮。但更藥、七日藥以及盡壽藥如果在病愈之前作了加持,那麼依靠自力或雜染力超過各自之時後若還持用,則犯舍墮。

  藥雜染:能雜染的藥經過加持,所雜染的藥與各自同時或不同時後來獲得,而被雜染,最終能雜染超過了自時,所雜染雖然未過自時,但如果超越了前者能雜染的加持界限,則依靠自力或雜染力其一而産生墮罪。

  墮雜染:無論犯了叁十舍墮中的任何一種,在未作還淨之前,無論獲得任何資具都會在前一舍墮還淨時成爲其因之物,不僅僅是它,就算是後面得到的所有資具也因前者的雜染而必須舍棄。因爲《根本律》中說:“若有舍墮,則歸爲己有之資具亦需舍棄。”此等舍墮在還淨時,奪回已給物與求余缽二種物品必須從根本上舍棄,其他舍墮中的物品只舍棄一夜即可。

  其二單墮:如果犯這些墮罪,則將墮落到惡趣中,忏悔時不必先舍離其物,因而稱爲單墮。數量共有九十整。《根本律》中雲:“明知與種子,未差與輾轉,水俗家故犯,同行與說法。”正如這裏的總結偈所說,單墮有九個十條。

  第一類明知十條:

  所謂單墮九十整:明知妄說比丘過,

  以離間語分開友,挑起宿怨合亦分,

  爲女說法及說罪,與未近圓者同誦,

  實說已得上人法,徇情以及輕學處。

  一、故妄語:他勝妄語;無故誹謗、假借誹謗的僧殘妄語;明知而將非法說爲法,將法說爲非法的粗墮妄語;別人已犯墮罪卻知情不說的惡作妄語;明知故妄、謗私情、謗執事、謗爲少食而說法、謗僧、故犯學處單墮內的六種妄語。除了這十種妄語外明明知道而故意說慌,聽者明白其義時,即犯此單墮。

  二、毀訾語:並非出于饒益之心而說當地當時所傳聞之比丘的過失,當對方懂得其義時,即犯此單墮。

  叁、離間語:以離間之詞挑撥友好比丘之間的關系,當對方理解其義時,即犯此單墮。

  四、更發舉:兩個比丘發生爭執,僧衆已通過如法的方式予以平息,自己也參預了平息事件,結果又重新挑起已息之爭,並且是以挑撥的心態而說破壞關系的言詞,當對方明白其義時,即犯此單墮。

  五、爲女人說法:持戒比丘在無有人陪同的情況下對想聽法的女人傳講其不懂的法五六句以上即犯此單墮。

  六、與未近圓者同誦:以放逸散漫的心態與未受近圓戒者一起用各種音調誦經,則犯此單墮。

  七、說罪:對于犯了他勝或僧殘的比丘,未經僧衆差遣,擅自說他不是比丘、不懂得學處、犯了罪之類的話,當聽者理解其義時,即犯此單墮。

  八、說實得上人法:獲得了上人法功德的比丘在無有特殊必要的情況下對未受近圓戒者如實講述已獲得了這些功德,當對境懂得其義時,即犯此單墮。

  九、徇情:當有比丘給予爲僧衆做事的執事比丘除食品外的少許資具時,其他比丘忍受不了,誹謗說那位比丘將僧衆的財物徇私情給了某人,當對方明白其義時,即犯此單墮。

  十、輕呵:諸如在作長淨期間念誦《別解脫經》時,說些“念這麼細微的學處有什麼用呢”一類的輕視之詞,他人懂得其義時,即犯此單墮。

  第二類種子等十條:

  損壞種子與嫌毀,違惱言教犯墮罪,

  答非所問佯未聞,不收座墊損敷具,

  驅逐比丘惱壓製,以座穿漏有蟲水,

  引入草中重造房,此等明知故犯罪。

  一、損種子:青稞等種子以及能生長出苗芽的任何一法,在無有毀壞、開許、被草捆縛等外緣的情況下通過炒青稞等方式損壞種子,自己或令人除掉草木等植物,毀壞時,草與青稞等種子損壞每一粒或一顆即犯一次此單墮。從樹上摘下核桃等成熟的果實等爲惡作。開許的方式:用火接觸、以刀或指甲或鹦鹉嘴等損傷,諸如此類。除時藥以外的其他叁種藥下午受用時也要灑涼水方可使用。

  二、嫌毀:對于如法已做或正在做僧衆之事的比丘直接說:“竟然給我如此下劣的食物,或者旁敲側擊地說:有些人這般做事,對方也明白了其義,以此僧衆作啓白羯磨將執事員列入惡人行列中時,說者即犯此單墮。

  叁、違惱言教:自己犯了墮罪,其他比丘爲了讓他回改而良言相勸,當如法問其犯罪過程時,他假裝未聞,緘默不言,答非所問,如果對境已明白其義,將其列入惡人行列中時,即犯此單墮。

  四、損壞敷具:自己享用僧衆的大小座墊等,之後自己未收回,也沒有委托他人收回,隨便扔在無有屋頂遮蔽的地方,以致于造成損壞,或者雖未損壞,但離其附近超過四十九尋,則犯此單墮。

  五、草敷具:使用僧衆在有含生産生的經堂所鋪的草等座墊,其後自己未收回,也未差遣他人收回,扔在那裏,致使破損,或者雖未損壞,但越過其附近而去則犯此單墮。

  六、驅逐:以嗔恨之心自己或令人將其他比丘從經堂中擯除,當對方出去時,即犯此單墮。

  七、壓製:以損惱的心態對先進入經堂的其他比丘進行壓迫,以身語製服時,則犯此單墮。

  八、穿漏:坐在有尖銳腳的橙子沈重地壓在經堂柔軟的頂上,致使經堂穿破,則犯此單墮。

  九、澆蟲水:明明知道是有含生的水與草木等,卻將這樣的水引到草等土地上,或將草等抛入水中,無論是自己做還是令人做,有多少生靈死亡,就將犯多少此單墮。

  十、重造房:在地基不穩固或者未挖水溝等有危險外緣的情況下,自己或差遣別人建造能容納四威儀以上的房舍,在一日內用泥壘牆兩層或叁層以上,明知故犯,則犯此單墮。

  第叁類未被差遣十條:

  此下均于比丘尼,未差說法差至暮,

  爲食說法做尼衣,施予法衣及同行,

  同船順行或逆行,靜處同坐與忽立,

  使作食物彼享用,此等單墮當舍棄。

  所謂的此下是說以下十條是依靠比丘尼而犯的單墮。

  一、未被差遣教誡比丘尼:未被差遣作爲比丘尼的上師或雖被差遣但不具足法相的比丘爲比丘尼講法,當對方明了其義時,犯此單墮。

  二、雖被差遣但教誡至日暮時:雖然被差遣作爲比丘尼的上師,但在有畏怖的地方到日落之後仍舊傳法,對境了解其義時,即犯此單墮。

  叁、爲飲食故教誡:本來是稱職並被差遣作比丘尼的上師不是爲得利養而講經說法,但其他比丘以嫉妒心謗說他爲了少許飲食而說法,當對境理解其義時,誹謗者即犯此單墮。

  四、作衣:比丘爲非親屬的比丘尼做衣服,當完工時即犯此單墮。

  五、與衣:僅僅爲了人情而將自己具量的法衣送與非親屬的比丘尼,當對方得到手中時,比丘犯此單墮。

  六、與同行:與非親屬的比丘尼一起去作客等爲同一目的一路同行,每過一聞距即犯一單墮,過半聞距犯惡作。

  七、與同船:如前一樣與比丘尼一起上船,如果船直接而行不犯單墮,如果順流而行或逆水行舟,則如前一樣每過一聞距犯一次單墮。

  八、同坐:持戒比丘在無有陪同的情況下與非親屬的女人在有遮掩的靜處僅間隔一尋距離而坐,即犯此單墮。

  九、忽立:在靜處與女人尤其是比丘尼,如前一樣兩人僅間隔一尋距離而立,則犯此單墮。

  十、使作食:在施主面前稱說非親屬的比丘尼有與自己無關的功德而讓他們烹調飲食,當比丘尼享用時食時,比丘犯此單墮。

  第四類輾轉食等十條:

  輾轉食于外道處,宿過夜食與受缽,

  食用之後複進餐,爲令犯罪勸更食,

  未許界內另聚食,非時食與食蓄食,

  未與而食咽四藥,化緣美味佳肴食。

  一、輾轉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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