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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釋 二十四、觀四谛品▪P2

  ..續本文上一頁意寶珠。反之,如果離開了這些方法,擒拿者反而會受到(毒蛇的)傷害;第二個比喻是說,如果能如理地修持某種明咒竅訣,修持者就會得到利益。如果離開了竅訣,修持者也必將招致毀損。

  同樣,如果對諸法持單空之見,就或者會毀謗因果與能作所作;或者會對空性以及空性所依靠的各法持谛實之見,從而使空性成爲貯積于體內的瀉藥;或者會說“諸法明明存在,又怎麼會是空性呢?”並從而造作舍法之罪。

  這些人抱殘守缺地將這種單空空性執持不放,最終的結果必然是自取其亡。

  世尊知是法,甚深微妙相,

  非鈍根所及,是故不欲說。

  因此,要徹底通曉這種超越缺智少慧鈍根者心境的深妙之法,是極爲困難的。遍知者佛陀(當初)因爲顧忌到這一點,所以不願意爲衆生宣說此深奧法門。

  經雲:“出有壞世尊于方成道時念及:吾之深奧微妙光明法,實非觀察、尋思之行境,乃精義入神、賢明聰睿之士方可證達之法。余若爲人宣說,他人亦無力解證吾之深境,終將損害于吾,且生畏懼怯懦不悅之心。以是之故,吾當獨居寂地,安住于現法樂住(身心留住今生今世安樂之中)之中。”又雲,“深寂離戲光明無爲法,猶如甘露法性吾已得,爲誰宣說亦不可證悟,故當無言安住寂林中。”

  庚二、(無過之理由)分四:一、否認過患本體;二、宣說功過之處;叁、廣說遮止他宗之過;四、尚有他過之理。

  辛一、(否認過患本體):

  若汝發太過,謂空爲無理。

  汝則棄空性,于自宗不容。

  (原譯:汝謂我著空,而爲我生過。汝今所說過,于空則無有。(此翻譯與藏文版前譯派的內容一致,可能鸠摩羅什譯師當年翻譯的藍本,與前譯派的藍本是相同的,望詳察))

  如果你們以四谛不合理等說法而發太過,說自宗所承許的自性空之無倒正見有悖正理。你們就已經將諸法之空,也即究竟空性徹底抛棄了,這于自宗而言是于理不容的。

  此偈頌的前譯應爲:“汝謂我著空,而爲我生過。汝今所說過,于空則無有。”

  辛二、(宣說功過之處):

  以有空義故,一切法得成;

  若無空義者,一切則不成。

  爲什麼于理不容呢?因爲,只有在諸法是緣起空性的前提下,緣起才可能合理;只有在某法自身本體不成立的情況下,以因緣而産生森羅萬象的顯現才能有合理的解釋;正因爲無論如何也不成立,四谛才能有容身之地,其余的諸法才會因此而變得正當合理。我們應當以本體存在不合理的理由,間接推知自性不存在,從而對一切諸法所謂存在的合理性生起殊勝的定解。

  無論何法,只要以空性能成立,則于緣起也能成立,四谛等一切萬法也因此而顯得合情合理;反之,無論何法,如果不是空性,則這種不空之見使緣起也無法合理,並繼而使四谛等輪涅的一切名言法,也不可能具有合理存在的理由了。

  汝今自有過,而以回向我。

  如人乘馬者,自忘于所乘。

  因爲你們承許不空的見解,就以四谛不合理等自心杜撰的過失,對主張自性爲空的我們挑叁揀四、妄加責難[回向],但對自己的過錯卻視而不見。這種情形,就像自己正騎在馬上,卻忘記了胯下的馬匹,反而平白無故地冤枉他人說:“是你搶走了我的馬!”

  雖然你們也正駕馭著具備緣起空性法相的馬匹,卻因爲心緒錯亂而不可了知,從而與強調具備緣起大義空性的我們爭執不休;雖然你們自己住于四谛等名言諸法,以及宴請、設坐等自性爲空的種種緣起名言法中,卻對諸法本爲緣起力之功效懵懵懂懂,並大張旗鼓地叫囂:“這一切不是空性!”繼而承許此等並非緣起。這一切做法,與前面所述的那種忘記了坐騎的人完全是一丘之貉。這就像對主張他空見的人辯論說:“如同馬匹一般的所有緣起名言法都被你們毀壞了”一樣。

  雙腿正跨著緣起之馬,口中卻吼著:“諸法不空!”如果萬法果真不空的話,那麼這一切名言法都必將招致重創,這與騎在馬上卻高呼:“馬不見了”的情況毫無差別。

  他們對自己宗派所具有的,四谛等實際上已經不存在等過失熟視無睹,並與其他無謬宗派展開對抗,對(自己所犯的)將緣起自性駿馬遺忘之過一無所知,反倒诿過于人,認爲他人搶走了自己的馬。

  總之,那些對自宗妄加評說的錯誤宗派,實在是與自己正騎在馬背之上,卻將自己的馬忘卻的人一樣,將自己的過咎忽略,並發自內心地認爲:“這一切過錯都在于你們!”

  上述比喻是極其細微而又深奧的,(應當引起諸位的深思。)

  若汝見諸法,決定有性者。

  即爲見諸法,無因亦無緣。

  如果對方認爲:倘若諸法不空,四谛等又怎麼會不合理呢?

  如果你們對諸法,抱著決定存在自性的見解,並且諸法也果真與你們所認爲的一樣(存在決定的自性),則因爲具備自性就不必觀待因緣的緣故,所以你們也會見到諸法的因緣或者緣起不存在的結果。

  即爲破因果,作作者作法。

  亦複壞一切,萬物之生滅。

  這樣一來,包括以緣起的作用而産生的果法——瓶子之類的物品,果法之因——陶泥等等,作者陶師,作爲能作的棍杖、輪盤,作爲所作的瓶子,甚至涵及到諸法萬物的生滅,以及自因緣而生的果法也都被全盤否定了。

  如果首先果法瓶子的自性存在,則因爲不需要因法的緣故,所以陶泥等等的果法——瓶子也就不存在了。但是,類似“陶泥等等的果法不存在”,以及“在以後因緣聚合之時所生成的果法也不存在”的說法,純粹是對因果的毀謗。在四部大疏中,對此都有明確闡釋。

  衆因緣生法,我說即是空,

  亦爲是假名,亦是中道義。

  作爲中觀派的自宗[我],將自緣起而生的一切法,都解釋爲自性本體爲空。自緣起而生的法,只不過是依靠其自身的設施處而安立的假名而已,如同馬車一樣。所謂緣起性,也就是遠離常斷有無等邊戲的中觀道之真實大義。

  如果(諸法的)自性存在,則緣起不合理;反之,如果(諸法)自緣而起,則不應該存在自性。哪怕其中一個條件不具備,諸法就不會産生,因爲這一切都是依靠因緣而顯現的,所以這種現分是以他法僞裝而成的,這種虛假之法並不存在自性。

  依靠因緣緣起的現分是虛僞或者可以說是世俗名言中安立的法,它是由現分與自性不成立的法相聚合而成的,所以是遠離了有無的中觀道,如同水月等等一般。上述這一切,就是中觀道之大義。因此,所謂的“中觀”、空性與緣起叁者,本來就是同一含義,只不過名稱不同而已。

  未曾有一法,不從因緣生。

  是故一切法,無不是空者。

  如果詳加剖析就可以了知,不是自因緣而生的法一個也不存在。因此,不空的法也絲毫不可能存在。所有萬法皆爲空性,並且遠離了一切過患。

  辛叁、(廣說回遮他宗之過)分四:一、無有四谛之過;二、無有叁寶之過;叁、無有因果之過;四、宣說名言不合理。

  壬一、(無有四谛之過)分二:一、無有外境四谛之過;二、無有有境智慧之過。

  癸一、(無有外境四谛之過)分叁:一、略說;二、廣說;叁、攝義。

  子一、(略說):

  若一切不空,則無有生滅。

  如是則無有,四聖谛之法。

  如果這一切萬法都是不空的本體,則因爲于緣起不容的緣故,所以既不會有生成,也不會有壞滅。如此一來,包括四聖谛也因說不空的你們而成爲了無有。

  子二、(廣說):

  苦不從緣生,雲何當有苦?

  無常是苦義,定性無無常。

  如果不是從緣起而生,痛苦又怎麼可能存在呢?因爲(這種所謂的痛苦)無有觀待,如同虛空中的鮮花一般。

  佛陀雲:苦谛乃刹那無常之自性。

  但是,具有自性的法,是不可能存在(刹那無常性的),因爲無有變遷的緣故。

  若苦有定性,何故從集生?

  是故無有集,以破空義故。

  如果存在決定的自性,苦谛又怎麼可能從集谛而生呢?既然集谛是從因緣而生的,而具備自性的法,就不會觀待于因緣。因此,(集谛不可能具備自性,集谛的存在,)是對空性的極大破壞。我們只有對承許不合理(的集谛存在)者宣布:集谛是不存在的。

  苦若有定性,則不應有滅。

  汝著定性故,即破于滅谛。

  如果苦谛的自性存在,則不應該存在滅除了苦谛的滅谛。因爲(你們始終耽著于)苦谛的自性存在,所以永遠無法消滅苦谛。你們的這種觀點,就是對滅谛的損害。

  道若有定性,則無有修道。

  若道可修習,即無有定性。

  (原譯:苦若有定性,則無有修道。若道可修習,即無有定性。)

  如果道谛的自性存在,則不修持道谛也應該存在,所謂新的修持也就成了不合理之法。因爲恒常之法無法進行,而以真實見等卻可以使道谛重複生起的緣故。

  如果道谛可以修持,就不應該有你們所承許的“道谛自性存在”之說,因爲這種說法是毫無意義的。

  子叁、(攝義):

  若無有苦谛,及無集滅谛。

  所可滅苦道,竟爲何所至?

  因此,在苦谛、集谛以及滅谛都不存在的時候,以對治的修道而可以將痛苦滅除的道谛又怎能合理呢?決不會合理。

  癸二、(無有有境智慧之過)(果仁巴將此科判定義爲“了知苦谛等不合理”):

  若苦定有性,先來所不見。

  于今雲何見?其性不異故。

  如果有境智慧不存在,則始終不能徹見不通過修道而本身自性就存在的苦谛。既然如此,現在又怎麼能開始現見苦谛本性呢?難道不是有“了知痛苦以自性而安住”的說法嗎?這樣一來,(了知痛苦就會)始終安住[不異]于自性,因爲不需要重新觀待因緣的緣故。

  如見苦不然,斷集及證滅,

  修道及四果,是亦皆不然。

  如同(不能徹見苦谛的道理)一樣,你們所斷的集谛、所證的滅谛、所修的道谛及其結果——預流等四果,也如同了知苦谛一樣不可能重新建立。

  壬二、(無有叁寶之過)分叁:一、無有僧寶之過;二、無有法寶之過;叁、無有佛寶之過。

  癸一、(無有僧寶之過):

  是四道果性,先來不可得。

  諸法性若定,今雲何可得?

  如果一味地耽執于自性而不放棄,就可因此而得出結論:因爲四果首先以自性而不可得,後來又怎麼能重新獲得呢?不應該獲得。(因爲四果以自性而不可得的緣故。)

  若無有四果,則無得向者。

  以無八聖故,則無有僧寶。

  如果共同四果不存在,則因爲住果(也即住果位。安住預流等四沙門果隨一之中,不勤策勵求證余果者)的不存在,從而導致向果(也即向果位,爲求隨一證得預流等四沙門果,力行策勵斷除未斷自分之應斷煩惱者)的不存在。如果這八種聖士補特伽羅都不存在,則僧寶也不應該存在。

  癸二、(無有法寶之過):

  無四聖谛故,亦無有法寶。

  因爲四聖谛不存在,所以教法與證法也由此而不存在了。

  癸叁、(無有佛寶之過):

  無法寶僧寶,雲何有佛寶?

  既然法寶與僧寶不存在,又怎麼會存在佛寶呢?決不會存在。

  汝說則不因,菩提而有佛;

  亦複不因佛,而有于菩提。

  你們承許佛陀的自性存在,則有不依靠菩提或者遍知智慧的過失,因爲(佛陀的自性存在),無需觀待他法的緣故;

  如果你們承許菩提的自性存在,則有不依靠令其現前者佛陀,也存在覺性果位的過患。

  若先非佛性,雖複勤精進,

  修行菩提道,不應得成佛。

  (原譯:雖複勤精進,修行菩提道,若先非佛性,不應得成佛。)

  按照你們的說法,因爲自性存在,則首先並非佛陀的修道者,爲了獲得菩提果位,無論怎樣精進修持菩薩行,也不能獲得菩提果位,因爲先前的自性永遠不可改變的緣故。

  壬叁、(無有因果之過):

  若諸法不空,無作罪福者。

  不空何所作?以其性定故。

  (如果諸法不空,)就永遠不會有任何補特伽羅可以造作法[福]與非法[罪]。其理由爲:不空的法怎麼能作呢?既然自性已經決定恒常存在,就不可能作。

  汝許離罪福,而有諸果報。

  罪福因所生,果報則無有。

  (原譯:汝于罪福中,不生果報者。是則離罪福,而有諸果報。)

  如果承許果法的自性存在,則即使沒有作爲因法的法與非法,其異熟果也會因爲你們的承許而在無因的情況下存在。如果這樣承認,則與世間以及論典之理相違了。

  因爲你們的果法不觀待因法,所以從法與非法之因而産生的果報,也因爲你們的觀點而不可存在了。這樣一來,則一切作業都成了無有意義。

  若謂從罪福,而生果報者。

  果從罪福生,雲何言不空?

  如果你們認爲自法與非法之因而産生的果報存在,則觀待法與非法而産生的果報又怎麼會不空呢?因爲(果報)是緣起之法的緣故,如同影像一般。

  壬四、(宣說世間與出世間名言不合理):

  汝破一切法,諸因緣空義,

  則破于世俗,諸余所有法。

  如果損害了緣起空性的意義,承許自性存在的觀點,則損害了世間名言中“施與瓶子”等等一切萬法。

  若破于空義,即應無所作,

  無作而有作,不作名作者。

  另外,對能作所作等空性之法,也因爲執持不合理觀點的緣故,所以也使其受到了損害。如果一切萬法的自性恒常存在,則無論如何也不存在所作,如同誰也無法影響虛空(恒常存在的)無障本質一樣。

  盡管補特伽羅作者沒有正在作的行爲,卻因爲作的自性存在則必然有作的緣故,所以無論是誰,在沒有作的情況下也會成爲有作。這樣一來,就有即使沒有製作瓶子等物品,也會成爲作者的過失。

  辛四、(尚有他過之理):

  若有決定性,衆生無生滅,

  恒常而安住,遠離種種相。

  (原譯:若有決定性,世間種種相,則不生不滅,常住而不壞。)

  如果自性決定存在,衆生就既不會有前面的生,也不會有後面的滅,在一切時刻都是恒常安住的。既然如此,則痛苦與歡樂、前生與後世等等世間萬法也應該恒常安住,遠離一切異彩紛呈的種種變換之相。

  若無有空者,未得不應得,

  亦無斷煩惱,亦無苦盡事。

  如果空性的法不存在,則以前沒有獲得的離于世間之特法,重新也不會獲得,包括永遠息滅盡除一切痛苦,將過去存在的業與煩惱重新徹底屏棄等法都不會存在。

  庚叁、(通達中觀之重要性):

  若人能現見,一切因緣法,

  則爲能見苦,亦見集滅道。

  (原譯:是故經中說,若見因緣法,則爲能見佛,見苦集滅道。)

  因此,若有補特伽羅現見緣起之法,則可真實徹見苦谛、集谛、滅谛與道谛。經雲:“文殊,何人現見諸法無生,則可通達苦谛;若能現見諸法無生,則可斷除集谛”等等,以及“遠離苦與非苦二者之緣起空性,乃谛實真如法性。若未見此性,則未能見谛實真如。”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二十四觀四谛品釋終

  

  

《中論釋 二十四、觀四谛品》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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