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觀去來品
丁二(觀去來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如經雲:“妙力伏,色法無來亦無去”等宣說了無有來去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前面頂禮句中所說的:“不來亦不去”,也進一步闡釋了這個道理。
(品關聯)分二:一、廣說理證;二、以理攝義。
己一(廣說理證)分叁:一、遮破所立;二、遮破能立;叁、以觀察之理遮破。
庚一、(遮破所立)分二:一、觀察作業而破;二、觀察作者而破。
辛一、觀察作業而破:
已去無有去,未去亦無去,
離已去未去,去時亦無去。
下文中的“去者”是指補特伽羅,“去”是指去的行爲[去法],“去時”是指去的作業。
所謂“宣說以文字進行遮破的道理”,意即從叁時分別進行遮破。
“已去”的已經過去,而“未去”的則因去法尚未生起的緣故,所以不合理。
如果去者前往某地,跨越了一段距離可以稱之爲去;如果沒有跨越,則爲未去。除此二者以外,並不存在其他情況。
如果對方認爲:現在正在行走的腳踩踏的某處即爲“去時”。
(這也是不合理的。)我們只須稍加觀察即可了知,包括腳也是極微塵(色法之最極細微粒子。如欲界所有之八塵質聚。分別說一切有部等師承認極微塵爲五方分微塵實體)的本性。在腳趾處微塵的後方,應爲已去的範圍;而在腳踵處微塵的前方,卻理當屬于未去。除了“已去”、“未去”平分秋色之外,其他所謂第叁種情形的“去時”始終不可能存在。
我們可以先對去法進行觀察:因爲道路上去的行爲已經滅盡,所以在以前所去的道路上不可能去;又因去的行爲尚未生起的緣故,所以在未去的道路上也不能去。除了已去以及之前未去的道路二者之外,以現在正在去的行爲所攝的所謂“去時”是以正量無法了知的。
動處則有去,此去時之動。
非已去未去,是故去時去。
(原譯:動處則有去,此中有去時。非已去未去,是故去時去。)
如果對方認爲:何處有腳部提放的動作,彼處則應該有去的行爲。也就是說,僅僅某補特伽羅現在正在行走時的這種跨越[去時],是存在動作的。這種動作既不是以前已去,也不是未去。因此,在正在跨越[去時]去往他方的動作中存在去法。
雲何于去時,而當有去法。
若離于去法,去時不可得。
但是,去的行爲僅此一次,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的去法。如果將第一個所謂“去時”的動詞以及第二個所謂“去”的動詞,均合並于去時當中,則去時與去就會成爲同一個含義,只不過在名稱上有所不同而已。如果這樣,就只能成立所謂的“去時”,除此之外所謂“去”的說法就不合理。
怎麼能在“去時”當中,而使去法能合理地以自性而成立爲有呢?其原因可以從叁方面加以觀察:
首先,不存在去法的去時是毫無道理的,因爲去時中所包含的動詞含義不存在的緣故。(既然不存在去法,又豈能成立去時呢?)
若言去時去,彼者于去時,
應成無去法,去時有去故。
(原譯:若言去時去,是人則有咎。離去有去時,去時獨去故。)
其次,如果有人說:“在去時中去”,即已經將去時中的動詞與去法合爲一體。則去時中的去法就會成爲空無或者無有。因爲去時自身無有去法,所以(去時中)動詞的含義也是空無的緣故。(既然去的行爲僅有一次,也就不可能屬于去時。那麼,又怎麼可能在去時中去呢?)
若去時有去,則有二種去。
一謂爲去時,二謂去時去。
另外,如果承許去時與去二者中都包含去的行爲,則應成有兩種去法。其一,乃爲在有去法的道路上去的那個使“去時”的命名能夠成立的去法;其二,乃爲在去時中所有的去法本身。
若有二去法,則有二去者。
以離于去者,去法不可得。
如果同時存在兩個去法,則應該成立兩個去者。因爲,如果所依的去者不存在,則其依者去法也不可能得到。
總之,在此時此刻,去的本體、所依的補特伽羅、去事叁者都已經被徹底遮破。(以此類推,)包括住的因果等等也可以被一並遮破。
辛二、(觀察作者而破)
若離于去者, 去法不可得。
以無去法故, 何得有去者。
如果對方又爭辯道:去法是存在的。如果沒有去者,則去法不可能成立。但並非如此,因爲世間人都能看見天授等等是在路上的去者。
事實並非如此。因爲該去者是與去的行爲[去法]相觀待而安立的。但在此處並沒有去的行爲,去者又豈能存在呢?絕無可能!
去者則不去,不去者不去,
離去不去者,無第叁去者。
如果對方認爲:倘若沒有去法,則“不具去法的天授在去”之說就不可能成立。如同不具手杖,則不能稱其爲“持杖者”一樣。(因爲“天授在去”的說法成立,所以去法也應該成立。)
如果所謂“去”的本體具備的話,則無論從叁方面如何進行觀察,都應當經得起考驗。下面,我們就對其觀點進行觀察,看其結果究竟如何:
首先,作爲去者則不會去。關于此理,我們將在下面進行闡述;其次,不去者就更不可能去,因爲已經遠離去法的緣故;第叁,在去者與不去者之外的第叁者,又怎麼會去呢?此理根本無法立足。
如果對方認爲:後兩種情況的確不能去,但第一種情況應該可以去。
但是,“去”的行爲僅此一次,此行爲究竟是與作者相關聯,還是與“去”的意義相關聯,抑或是與兩者同時相關聯呢?
如果承許第一種情況,也即沒有去法的單獨去者之說,但沒有去法的單獨去者顯然是不存在的。
如果承許第二種情況,則去者與去的行爲已經分離。這樣,應成沒有去法的去者。(這也明顯不合理。)
如果承許第叁種情況,則如同我們在前面已經觀察過的一樣,因爲存在兩次去法,就會導致有兩個作者等等的過失。
若離于去法,去者不可得。
若言去者去,雲何有此義?
(原譯:若言去者去,雲何有此義,若離于去法,去者不可得。)
(下面,我們再換一個角度來進行觀察:)去法與去者究竟是一體,還是異體呢?
如果承許第一種情況,即在離開去法的情況下,去者也不可能成立。既然如此,所謂“去者去”的說法又怎麼能成立呢?因爲(去者的)去法並不成立的緣故。
去者去何處,彼去者將成,
無去之去者,許去者去故。
(原譯:若去者有去,則有二種去:一謂去者去,二謂去法去。)
如果承許第二種情況,則去者本身與去的行爲已經分離。無論去者去往何處,如果認爲去者具有去法,這就會導致沒有去法也是去者之過。因爲你們承許的所謂“去者”並沒有去的行爲,而是(在成爲“去者”)之後,才有去法的緣故。
若謂去者去,是人則有咎。
離去有去者,說去者有去。
如果承許即使其二者爲異體,但去者與去的行爲卻不能分離,也即成爲去者去的話,則有使去的行爲成爲兩種的過失。
爲什麼呢?因爲,首先使去者成爲現實的行爲,乃爲第一個行爲;其次,在去者成立以後,還須再有去的行爲則爲第二個行爲。
因此,去者與去法等只不過是相互觀待而假立的,除此之外,如果對其本體進行觀察,則了不可得。
庚二、(遮破能立);
已去中無發,未去中無發,
去時中無發,何處當有發?
如果對方又提出,如果天授在舍棄停頓之後,有出發的行爲,則去法也就應該存在。如果去法不存在,則出發也就不可能存在。就象“如果烏龜沒有毛,則不可能用其毛製成衣服”的說法一樣。(但是,出發是存在的,所以去法也就應該存在。)
如果“出發”的行爲存在,則應該經得起以叁時加以觀察。(但事實並非如此。首先,)在去的行爲已經過去的情況下,則不存在出發,因爲出發是現時之法的緣故;其次,如果去的行爲發生在未來,也不存在出發,因爲時間相違的緣故。尚未生起的所依之法[去法]不存在,(則出發的安立)也不合理;而對現在的去時而言,也不存在出發,因爲不是過去(去)或者未來(去)二者的去時,其本身的體相根本就不存在。而且,如果出發存在的話,就會有兩次行爲的過失,並由此導致兩個作者的過失。
因此,在已去的道路上沒有出發,因爲去法已經滅盡的緣故;在未去中也同樣沒有出發,因爲未來與現在相違的緣故;現在正在去的過程也不存在出發。如果(叁時中)都沒有出發,那麼,又在哪條道上出發呢?即使道存在,出發的存在也不合理。
于未發之前,何處發可成?
去無去時無,未去何有發?
(原譯:未發無去時,亦無有已去,是二應有發,未去何有發?)
如果對方提出:去法應該是存在的,因爲有已經趨入、正在趨入以及尚未趨入叁種道路之說的緣故。
如果去者成立,則天授正在坐的時候應該另外有出發。但在出發者沒有出發或者說是出發之前,也即天授停留的時候,又能在哪條道上出發呢?因爲在那條道上,既沒有正在趨入的去時,也沒有在道上已去。
如果對方又認爲:既然如此,那麼在未去的道上應該有出發吧?
在“未去”中去的行爲尚未産生,也沒有出發,那麼出發又何在呢?正如人正在停留而並沒有在道上去。
因此,只有去的行爲已經生起才能稱其爲“出發”,直至出發尚未生起之前,正在去的概念也不存在。如同已去以及停駐時的情況一樣。
一切無有發, 何故而分別?
去無未去無, 亦複去時無。
(原譯:無去無未去,亦複無去時,一切無有發,何故而分別?)
如果對方又說:雖然以此可以得出在叁種道中沒有出發的結論,但是,因爲“已去”、“未去”以及“去時”這叁種情形是必定存在的,所以,如果沒有去,就不合理。
但是,無論在任何時候,如果以正量加以觀察,所有情況的出發都了不可得或者不存在。
前面的已去中怎麼可能存在出發?現在正在去的過程以及未去中,又怎麼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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