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中论释 二、观去来品

  二、观去来品

  丁二(观去来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如经云:“妙力伏,色法无来亦无去”等宣说了无有来去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前面顶礼句中所说的:“不来亦不去”,也进一步阐释了这个道理。

  (品关联)分二:一、广说理证;二、以理摄义。

  己一(广说理证)分三:一、遮破所立;二、遮破能立;三、以观察之理遮破。

  庚一、(遮破所立)分二:一、观察作业而破;二、观察作者而破。

  辛一、观察作业而破:

  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

  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

  下文中的“去者”是指补特伽罗,“去”是指去的行为[去法],“去时”是指去的作业。

  所谓“宣说以文字进行遮破的道理”,意即从三时分别进行遮破。

  “已去”的已经过去,而“未去”的则因去法尚未生起的缘故,所以不合理。

  如果去者前往某地,跨越了一段距离可以称之为去;如果没有跨越,则为未去。除此二者以外,并不存在其他情况。

  如果对方认为:现在正在行走的脚踩踏的某处即为“去时”。

  (这也是不合理的。)我们只须稍加观察即可了知,包括脚也是极微尘(色法之最极细微粒子。如欲界所有之八尘质聚。分别说一切有部等师承认极微尘为五方分微尘实体)的本性。在脚趾处微尘的后方,应为已去的范围;而在脚踵处微尘的前方,却理当属于未去。除了“已去”、“未去”平分秋色之外,其他所谓第三种情形的“去时”始终不可能存在。

  我们可以先对去法进行观察:因为道路上去的行为已经灭尽,所以在以前所去的道路上不可能去;又因去的行为尚未生起的缘故,所以在未去的道路上也不能去。除了已去以及之前未去的道路二者之外,以现在正在去的行为所摄的所谓“去时”是以正量无法了知的。

  动处则有去,此去时之动。

  非已去未去,是故去时去。

  (原译:动处则有去,此中有去时。非已去未去,是故去时去。)

  如果对方认为:何处有脚部提放的动作,彼处则应该有去的行为。也就是说,仅仅某补特伽罗现在正在行走时的这种跨越[去时],是存在动作的。这种动作既不是以前已去,也不是未去。因此,在正在跨越[去时]去往他方的动作中存在去法。

  云何于去时,而当有去法。

  若离于去法,去时不可得。

  但是,去的行为仅此一次,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的去法。如果将第一个所谓“去时”的动词以及第二个所谓“去”的动词,均合并于去时当中,则去时与去就会成为同一个含义,只不过在名称上有所不同而已。如果这样,就只能成立所谓的“去时”,除此之外所谓“去”的说法就不合理。

  怎么能在“去时”当中,而使去法能合理地以自性而成立为有呢?其原因可以从三方面加以观察:

  首先,不存在去法的去时是毫无道理的,因为去时中所包含的动词含义不存在的缘故。(既然不存在去法,又岂能成立去时呢?)

  若言去时去,彼者于去时,

  应成无去法,去时有去故。

  (原译:若言去时去,是人则有咎。离去有去时,去时独去故。)

  其次,如果有人说:“在去时中去”,即已经将去时中的动词与去法合为一体。则去时中的去法就会成为空无或者无有。因为去时自身无有去法,所以(去时中)动词的含义也是空无的缘故。(既然去的行为仅有一次,也就不可能属于去时。那么,又怎么可能在去时中去呢?)

  若去时有去,则有二种去。

  一谓为去时,二谓去时去。

  另外,如果承许去时与去二者中都包含去的行为,则应成有两种去法。其一,乃为在有去法的道路上去的那个使“去时”的命名能够成立的去法;其二,乃为在去时中所有的去法本身。

  若有二去法,则有二去者。

  以离于去者,去法不可得。

  如果同时存在两个去法,则应该成立两个去者。因为,如果所依的去者不存在,则其依者去法也不可能得到。

  总之,在此时此刻,去的本体、所依的补特伽罗、去事三者都已经被彻底遮破。(以此类推,)包括住的因果等等也可以被一并遮破。

  辛二、(观察作者而破)

  若离于去者, 去法不可得。

  以无去法故, 何得有去者。

  如果对方又争辩道:去法是存在的。如果没有去者,则去法不可能成立。但并非如此,因为世间人都能看见天授等等是在路上的去者。

  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该去者是与去的行为[去法]相观待而安立的。但在此处并没有去的行为,去者又岂能存在呢?绝无可能!

  去者则不去,不去者不去,

  离去不去者,无第三去者。

  如果对方认为:倘若没有去法,则“不具去法的天授在去”之说就不可能成立。如同不具手杖,则不能称其为“持杖者”一样。(因为“天授在去”的说法成立,所以去法也应该成立。)

  如果所谓“去”的本体具备的话,则无论从三方面如何进行观察,都应当经得起考验。下面,我们就对其观点进行观察,看其结果究竟如何:

  首先,作为去者则不会去。关于此理,我们将在下面进行阐述;其次,不去者就更不可能去,因为已经远离去法的缘故;第三,在去者与不去者之外的第三者,又怎么会去呢?此理根本无法立足。

  如果对方认为:后两种情况的确不能去,但第一种情况应该可以去。

  但是,“去”的行为仅此一次,此行为究竟是与作者相关联,还是与“去”的意义相关联,抑或是与两者同时相关联呢?

  如果承许第一种情况,也即没有去法的单独去者之说,但没有去法的单独去者显然是不存在的。

  如果承许第二种情况,则去者与去的行为已经分离。这样,应成没有去法的去者。(这也明显不合理。)

  如果承许第三种情况,则如同我们在前面已经观察过的一样,因为存在两次去法,就会导致有两个作者等等的过失。

  若离于去法,去者不可得。

  若言去者去,云何有此义?

  (原译:若言去者去,云何有此义,若离于去法,去者不可得。)

  (下面,我们再换一个角度来进行观察:)去法与去者究竟是一体,还是异体呢?

  如果承许第一种情况,即在离开去法的情况下,去者也不可能成立。既然如此,所谓“去者去”的说法又怎么能成立呢?因为(去者的)去法并不成立的缘故。

  去者去何处,彼去者将成,

  无去之去者,许去者去故。

  (原译:若去者有去,则有二种去:一谓去者去,二谓去法去。)

  如果承许第二种情况,则去者本身与去的行为已经分离。无论去者去往何处,如果认为去者具有去法,这就会导致没有去法也是去者之过。因为你们承许的所谓“去者”并没有去的行为,而是(在成为“去者”)之后,才有去法的缘故。

  若谓去者去,是人则有咎。

  离去有去者,说去者有去。

  如果承许即使其二者为异体,但去者与去的行为却不能分离,也即成为去者去的话,则有使去的行为成为两种的过失。

  为什么呢?因为,首先使去者成为现实的行为,乃为第一个行为;其次,在去者成立以后,还须再有去的行为则为第二个行为。

  因此,去者与去法等只不过是相互观待而假立的,除此之外,如果对其本体进行观察,则了不可得。

  庚二、(遮破能立);

  已去中无发,未去中无发,

  去时中无发,何处当有发?

  如果对方又提出,如果天授在舍弃停顿之后,有出发的行为,则去法也就应该存在。如果去法不存在,则出发也就不可能存在。就象“如果乌龟没有毛,则不可能用其毛制成衣服”的说法一样。(但是,出发是存在的,所以去法也就应该存在。)

  如果“出发”的行为存在,则应该经得起以三时加以观察。(但事实并非如此。首先,)在去的行为已经过去的情况下,则不存在出发,因为出发是现时之法的缘故;其次,如果去的行为发生在未来,也不存在出发,因为时间相违的缘故。尚未生起的所依之法[去法]不存在,(则出发的安立)也不合理;而对现在的去时而言,也不存在出发,因为不是过去(去)或者未来(去)二者的去时,其本身的体相根本就不存在。而且,如果出发存在的话,就会有两次行为的过失,并由此导致两个作者的过失。

  因此,在已去的道路上没有出发,因为去法已经灭尽的缘故;在未去中也同样没有出发,因为未来与现在相违的缘故;现在正在去的过程也不存在出发。如果(三时中)都没有出发,那么,又在哪条道上出发呢?即使道存在,出发的存在也不合理。

  于未发之前,何处发可成?

  去无去时无,未去何有发?

  (原译:未发无去时,亦无有已去,是二应有发,未去何有发?)

  如果对方提出:去法应该是存在的,因为有已经趋入、正在趋入以及尚未趋入三种道路之说的缘故。

  如果去者成立,则天授正在坐的时候应该另外有出发。但在出发者没有出发或者说是出发之前,也即天授停留的时候,又能在哪条道上出发呢?因为在那条道上,既没有正在趋入的去时,也没有在道上已去。

  如果对方又认为:既然如此,那么在未去的道上应该有出发吧?

  在“未去”中去的行为尚未产生,也没有出发,那么出发又何在呢?正如人正在停留而并没有在道上去。

  因此,只有去的行为已经生起才能称其为“出发”,直至出发尚未生起之前,正在去的概念也不存在。如同已去以及停驻时的情况一样。

  一切无有发, 何故而分别?

  去无未去无, 亦复去时无。

  (原译:无去无未去,亦复无去时,一切无有发,何故而分别?)

  如果对方又说:虽然以此可以得出在三种道中没有出发的结论,但是,因为“已去”、“未去”以及“去时”这三种情形是必定存在的,所以,如果没有去,就不合理。

  但是,无论在任何时候,如果以正量加以观察,所有情况的出发都了不可得或者不存在。

  前面的已去中怎么可能存在出发?现在正在去的过程以及未去中,又怎么可…

《中论释 二、观去来品》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