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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 二、观去来品▪P2

  ..续本文上一页能存在出发呢?既然这种说法无论如何进行观察都不存在,那么这种颠倒之谬论又怎么经得起以三时进行观察呢?

  去者则不住,不去者不住,

  离去不去者,何有第三住?

  如果对方又提出:去法应该是存在的,因为与其相对的住法存在的缘故。无论何法,只要存在对治之法,该法就必定存在。如同光明与黑暗,此岸与彼岸相对而成立一样。

  如果住法或者安住的本体成立,则不应该超离于三时。但如果对其进行观察,(却并不成立。)

  首先,在去者中则不能成立住,有关此理,将在下文进行阐述;

  其次,在不去者中也没有住,如果在不去者中住法还能成立,则有两种住法,这就必将导致两个住者的过失。

  如果认为“天授”是去鹿野苑的去者,但“供施”却不是去往那里的去者,所以他是住者的话。我们就可以反问:“供施究竟在何处住呢?”如果回答说在王舍城住,就可以进一步又问:“他究竟去还是没有去王舍城呢?……”

  一般说来,没有去法也不能称之为“住”,(就象没有去法的)虚空,又怎么会有住呢?如果住法以本体能够成立,则应当在去者之外,以他体的方式存在。但住者并不是住法,因为作者与行为并非一体。因此,没有住者又由谁来住呢?

  第三,在去者与不去者之外的第三者又有谁能住呢?绝不可能!

  若当离于去,去者不可得,

  去者若当住,云何有此义?

  (原译:去者若当住,云何有此义?若当离于去,去者不可得。)

  如果对方认为:后两者的确没有住,但是在去者中,住应该是成立的。

  但是,如果离开了去法,则称其为去者也不合理。但如果有去法,住者又不能成立。所谓“去者正在住”的说法,又怎么可能符合逻辑呢?不可能。

  如果对方又固执地扬言:去法的本体是存在的,因为去法之外的住法存在,并且安住于去法之外缘故。

  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以三时对住法进行观察(就可以了知),正在去的过程当中,去的行为不是住。而所谓“去时”,又不可能在已去以及未去之外得到。即使去时存在,去法也不应该存在,其道理我们已经在前面进行了论述。再进一步,即使去法成立,但去法与住法两者在同一时间成立又是相违的,(因此也不合理)。既然在过去与未来的道上,都不存在去法,则于其上的住法也同样不能成立。犹如石女的儿子不可能存在死亡一样。

  去时无有回,去未去无回,

  所有去发回,皆同于去义。

  (原译:去未去无住,去时亦无住,所有行止法,皆同于去义。)

  正在去的过程中不成立返回,已去和未去当中也不成立返回。针对于为了住法成立而与其相伴的“去”,以及趋入去法的“发”,还有自住法中返回去法的“回”三者,其遮破方式都是完全与去相同的。我们可以用“住者则不去,不住亦不去,离住不住者,何有第三去”、“住中无有发,未住亦无发,住时更无发,何处当有发”以及“住时无有回,住未住无回”等方式,只须将语气稍微进行改变即可以建立我们的观点。

  庚三、(以观察之理遮破)分二:一、观作者之一异而破;二、观行为之一异而破。

  辛一、(观作者之一异而破)

  去法即去者,是事则不然,

  去法异去者,是事亦不然。

  如果对方又提出:虽说对三种道路等进行观察,都没有去法,但是,士夫的脚迈步的行为是现量所见的。所以,去者与去法还是存在的。

  我们可以就此进行反问:如果去的行为与去的作者两者以自性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它们是一体还是异体呢?但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去法与去者两者互相之间的关系为一体”的说法既是不合理的;而“去法与去者两者为异体”的说法也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

  若谓于去法,即为是去者,

  作者及作业,是事则为一。

  如果说去法即是去者,则作者与其所作的业二者,就有成为同一者的过患。如果这样的话,则无法分辨出“这是作者”,“这是其所作的行为”之间的差别,但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如同砍断的行为与砍断者之间,也不可能没有区别一样。

  若谓于去法,有异于去者,

  离去者有去,离去有去者。

  如果说去法与去者为异体以自性能够成立。如同互不观待的宝瓶与氆氇,在一者不具备的情况下,另一者还可以在别处单独得到。

  但这种情况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如果承许去法与去者为异体,则就成了离开去者而单独存在去法,与离开去法而单独存在去者。

  去去者是二,若于一异法,

  二门俱不成,云何当有成?

  (原译:去去者有二,若一异法成,二门俱不成,云何当有成?)

  如果去法与去者在成立为一体的自性,与成立为异体的性质两种情况下,都不能成立的话,则其二者又怎能在自性或实体上成立呢?所以,去法与去者并不存在。

  辛二、(观行为之一异而破)分二:一、观察二者而破;二、观察各种能作所作而破。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是去,

  先无有去法,故无去者去。

  如果对方又认为:如同世间人都共称“天授在走路”、“说者在说话”、“作者在作事”一样,“去者在去”的说法又怎么会有过失呢?

  如果去者与去法(去的行为)的本体存在,而且也正是以(该)去法表明或使人了知去者的,则这样的去法就不是去者所作的去。

  其原因为:在去的行为没有产生之前,并不存在去者。因此,去者去往某一村落或者城市的去法也是不存在的。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异去,

  于一去者中,不得二去故。

  如果对方又提出:用去的行为就可以表示去者,其二者是处于同一时间的,因为互为表示的缘故,所以并没有过失。

  事实并非如此,在去的行为没有产生之前,都只能称之为非去者。只有在去的行为产生并发生作用之后,去者才会与其同时生灭。但去者是以去法而实现的,在去法没有生起之前,若去者已经成立,则其不能成为作者;如果不是去者(而是作者),则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称之为去者。去者所作的去法以其自性而存在(的观点),从两方面加以观察,都了不可得。而以该(去法),也不能重新将该补特伽罗表明为去者。

  如果去法能够使去者实现[知]并且表明去者,则其之外与其相异的某一个(去法)并不能用作彼去者的去。为什么呢?因为,在一个去者当中,是不应该既存在表明自己是去者的去法,又存在于其之外的其他去法这两种去法的。

  壬二、(观察各种能作所作而破)。

  决定有去者,不能用三去,

  不决定去者,亦不用三去。

  决定是去者又同时具备去的行为,无论从前往目的地的已去、未去以及去时三种情形的去都不能采用。

  而远离去法的决定不是去者,仍然三种去都不能采用。

  去法定不定,去者不用三,

  是故去去者,所去处皆无。

  无论决定是去法,还是决定不是去法,抑或两者兼具的情形,三种去法的去都不能采用。《显句论》云:“三种情形的去,也即无论决定去,还是不决定去,或两者兼具三种情况,在第八品中,通过对作与作者进行观察时,以“决定有作者,不作决定业”等将进行宣说。”

  在《佛护论》中,也如同前述而就已去、未去、去时三者进行了阐述。

  在决定是去法时,可用去者已经成立等前面所采用的观察方式加以破斥;在决定不是去法时,则在三种道路上都不可能去,因为已经远离去法的缘故,如同住者一样;而二者兼具的情形,是以两方面的理证可损,或者(可以说该情形)不存在的。

  前往彼处与来至此地两者,都属于去法。(既然前面已经对去法进行了分析,)那么对于“来”,也就不必以其他理证(进行分析了)。

  己二(以理证摄义):

  由以上观察可以得知,无论是去法、去者还是所去的道路三者,都无法存在。因此,由一处前往另一处的去时(正去)等法,其本性也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合理成立。如同印章中的印模与明镜中的影象等等一般。

  总之,此法——也即远离了“从那里来至这里”,或“从这里去往那里”的来去等一切能作所作,犹如虚空般的无显智慧已经宣说完毕。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二观去来品释终

  

  

《中论释 二、观去来品》全文阅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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