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能存在出發呢?既然這種說法無論如何進行觀察都不存在,那麼這種顛倒之謬論又怎麼經得起以叁時進行觀察呢?
去者則不住,不去者不住,
離去不去者,何有第叁住?
如果對方又提出:去法應該是存在的,因爲與其相對的住法存在的緣故。無論何法,只要存在對治之法,該法就必定存在。如同光明與黑暗,此岸與彼岸相對而成立一樣。
如果住法或者安住的本體成立,則不應該超離于叁時。但如果對其進行觀察,(卻並不成立。)
首先,在去者中則不能成立住,有關此理,將在下文進行闡述;
其次,在不去者中也沒有住,如果在不去者中住法還能成立,則有兩種住法,這就必將導致兩個住者的過失。
如果認爲“天授”是去鹿野苑的去者,但“供施”卻不是去往那裏的去者,所以他是住者的話。我們就可以反問:“供施究竟在何處住呢?”如果回答說在王舍城住,就可以進一步又問:“他究竟去還是沒有去王舍城呢?……”
一般說來,沒有去法也不能稱之爲“住”,(就象沒有去法的)虛空,又怎麼會有住呢?如果住法以本體能夠成立,則應當在去者之外,以他體的方式存在。但住者並不是住法,因爲作者與行爲並非一體。因此,沒有住者又由誰來住呢?
第叁,在去者與不去者之外的第叁者又有誰能住呢?絕不可能!
若當離于去,去者不可得,
去者若當住,雲何有此義?
(原譯:去者若當住,雲何有此義?若當離于去,去者不可得。)
如果對方認爲:後兩者的確沒有住,但是在去者中,住應該是成立的。
但是,如果離開了去法,則稱其爲去者也不合理。但如果有去法,住者又不能成立。所謂“去者正在住”的說法,又怎麼可能符合邏輯呢?不可能。
如果對方又固執地揚言:去法的本體是存在的,因爲去法之外的住法存在,並且安住于去法之外緣故。
這也是不合理的。因爲,如果以叁時對住法進行觀察(就可以了知),正在去的過程當中,去的行爲不是住。而所謂“去時”,又不可能在已去以及未去之外得到。即使去時存在,去法也不應該存在,其道理我們已經在前面進行了論述。再進一步,即使去法成立,但去法與住法兩者在同一時間成立又是相違的,(因此也不合理)。既然在過去與未來的道上,都不存在去法,則于其上的住法也同樣不能成立。猶如石女的兒子不可能存在死亡一樣。
去時無有回,去未去無回,
所有去發回,皆同于去義。
(原譯:去未去無住,去時亦無住,所有行止法,皆同于去義。)
正在去的過程中不成立返回,已去和未去當中也不成立返回。針對于爲了住法成立而與其相伴的“去”,以及趨入去法的“發”,還有自住法中返回去法的“回”叁者,其遮破方式都是完全與去相同的。我們可以用“住者則不去,不住亦不去,離住不住者,何有第叁去”、“住中無有發,未住亦無發,住時更無發,何處當有發”以及“住時無有回,住未住無回”等方式,只須將語氣稍微進行改變即可以建立我們的觀點。
庚叁、(以觀察之理遮破)分二:一、觀作者之一異而破;二、觀行爲之一異而破。
辛一、(觀作者之一異而破)
去法即去者,是事則不然,
去法異去者,是事亦不然。
如果對方又提出:雖說對叁種道路等進行觀察,都沒有去法,但是,士夫的腳邁步的行爲是現量所見的。所以,去者與去法還是存在的。
我們可以就此進行反問:如果去的行爲與去的作者兩者以自性能夠成立的話,那麼它們是一體還是異體呢?但這兩種情況都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說,“去法與去者兩者互相之間的關系爲一體”的說法既是不合理的;而“去法與去者兩者爲異體”的說法也是不合理的。爲什麼呢?
若謂于去法,即爲是去者,
作者及作業,是事則爲一。
如果說去法即是去者,則作者與其所作的業二者,就有成爲同一者的過患。如果這樣的話,則無法分辨出“這是作者”,“這是其所作的行爲”之間的差別,但這是絕對不可能的。如同砍斷的行爲與砍斷者之間,也不可能沒有區別一樣。
若謂于去法,有異于去者,
離去者有去,離去有去者。
如果說去法與去者爲異體以自性能夠成立。如同互不觀待的寶瓶與氆氇,在一者不具備的情況下,另一者還可以在別處單獨得到。
但這種情況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如果承許去法與去者爲異體,則就成了離開去者而單獨存在去法,與離開去法而單獨存在去者。
去去者是二,若于一異法,
二門俱不成,雲何當有成?
(原譯:去去者有二,若一異法成,二門俱不成,雲何當有成?)
如果去法與去者在成立爲一體的自性,與成立爲異體的性質兩種情況下,都不能成立的話,則其二者又怎能在自性或實體上成立呢?所以,去法與去者並不存在。
辛二、(觀行爲之一異而破)分二:一、觀察二者而破;二、觀察各種能作所作而破。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是去,
先無有去法,故無去者去。
如果對方又認爲:如同世間人都共稱“天授在走路”、“說者在說話”、“作者在作事”一樣,“去者在去”的說法又怎麼會有過失呢?
如果去者與去法(去的行爲)的本體存在,而且也正是以(該)去法表明或使人了知去者的,則這樣的去法就不是去者所作的去。
其原因爲:在去的行爲沒有産生之前,並不存在去者。因此,去者去往某一村落或者城市的去法也是不存在的。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異去,
于一去者中,不得二去故。
如果對方又提出:用去的行爲就可以表示去者,其二者是處于同一時間的,因爲互爲表示的緣故,所以並沒有過失。
事實並非如此,在去的行爲沒有産生之前,都只能稱之爲非去者。只有在去的行爲産生並發生作用之後,去者才會與其同時生滅。但去者是以去法而實現的,在去法沒有生起之前,若去者已經成立,則其不能成爲作者;如果不是去者(而是作者),則在任何時候都不能稱之爲去者。去者所作的去法以其自性而存在(的觀點),從兩方面加以觀察,都了不可得。而以該(去法),也不能重新將該補特伽羅表明爲去者。
如果去法能夠使去者實現[知]並且表明去者,則其之外與其相異的某一個(去法)並不能用作彼去者的去。爲什麼呢?因爲,在一個去者當中,是不應該既存在表明自己是去者的去法,又存在于其之外的其他去法這兩種去法的。
壬二、(觀察各種能作所作而破)。
決定有去者,不能用叁去,
不決定去者,亦不用叁去。
決定是去者又同時具備去的行爲,無論從前往目的地的已去、未去以及去時叁種情形的去都不能采用。
而遠離去法的決定不是去者,仍然叁種去都不能采用。
去法定不定,去者不用叁,
是故去去者,所去處皆無。
無論決定是去法,還是決定不是去法,抑或兩者兼具的情形,叁種去法的去都不能采用。《顯句論》雲:“叁種情形的去,也即無論決定去,還是不決定去,或兩者兼具叁種情況,在第八品中,通過對作與作者進行觀察時,以“決定有作者,不作決定業”等將進行宣說。”
在《佛護論》中,也如同前述而就已去、未去、去時叁者進行了闡述。
在決定是去法時,可用去者已經成立等前面所采用的觀察方式加以破斥;在決定不是去法時,則在叁種道路上都不可能去,因爲已經遠離去法的緣故,如同住者一樣;而二者兼具的情形,是以兩方面的理證可損,或者(可以說該情形)不存在的。
前往彼處與來至此地兩者,都屬于去法。(既然前面已經對去法進行了分析,)那麼對于“來”,也就不必以其他理證(進行分析了)。
己二(以理證攝義):
由以上觀察可以得知,無論是去法、去者還是所去的道路叁者,都無法存在。因此,由一處前往另一處的去時(正去)等法,其本性也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合理成立。如同印章中的印模與明鏡中的影象等等一般。
總之,此法——也即遠離了“從那裏來至這裏”,或“從這裏去往那裏”的來去等一切能作所作,猶如虛空般的無顯智慧已經宣說完畢。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二觀去來品釋終
《中論釋 二、觀去來品》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