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我所擁有的一切事物無有貪執,由此而得解脫。
駁:這是不可能的,因爲決定貪執我者,不會離開貪執我所,所有聲稱有我的人,耽著我無有過失,因此對他而言也就不存在遠離貪執我的因,乃至沒有舍棄有我的見解之前,就沒有辦法離開對我的貪執。
醜二(廣說)分二:遮破見過而除貪;遮破修苦而除貪。
寅一(遮破見過而除貪)分二:唯見過失不能斷;無有過失亦過分。
卯一、唯見過失不能斷:
設若貪有過,彼中成如何?
對境未擯除,不能斷除彼。
斷除與功過,相系貪嗔等,
不見彼等境,內非由外相。
假設對方說:我雖然無有過失,但貪執它就有過失。
請問從了知它是有過失中又會變成怎樣?
對方回答:了知有過失將斷除我執。
駁:事實並非如此,這個貪執爲我的對境——我沒有被擯除,就不能斷除有境貪執,原因是,斷除與有功德或過失的任何對境相聯的有境貪嗔吝啬嫉妒等,那些對境是以不見功德過失而遣除的,但內心的流轉不可能是以驅逐某某外相的方式加以斷除。
非由德起貪,是由見境德。
無不齊全因,其果何能遮?
此外,並不是由了知有境貪心本身有功德才竭力生起貪心,而是由見到貪執對境實際的功德才不可避免生起貪心。比如,雖然了知酒不是可貪執、有功德的事物,但由于將酒味等視爲功德才對酒生起貪心。所以,生起我執的因無不齊全而生起我執之因本身存在的同時,由它産生的有境——果憑什麼能遮止呢?不可能製止。可見,只是見到對境女人等存在並不一定生起貪心等,但是能産生見到她的心識,同樣只要我存在,當緣取它而執著它時,不可能不貪執爲我。
卯二、無有過失亦過分:
見貪有何過?若謂苦所依。
于此非離貪,見我所如我。
如果問對方:是見到貪執我有什麼過失才斷除它的呢?
假設對方說:貪執我是一切痛苦的所依,因此有過失。
駁:即便是有過失,但對此我貪並不能依靠遠離貪執而舍棄的,因爲見到我所也就是我存在之有境的緣故,如同不能斷除我一樣。
如若彼無有,我非痛苦因。
彼亦與之同。如此二無過,
故二非離貪。
假設對方說:如果我執不存在,則平平常常的我就不是痛苦的因。
駁:我執也與之相同,因爲我不存在而平平常常的我執是痛苦的因這一點你們也不承認的緣故。在你們的宗派裏,無我不可能存在,因此不承認我不存在而以單單的我執産生痛苦。或者按照你們的觀點,如果我不存在,則即使有我執,也沒有受苦者,因此平平常常的我執也不作爲痛苦的所依。或者,如果緣于我而産生一切過失,那麼就是對境、有境二者的所依,如果不作爲心識的對境而對境就不産生過失的話,那麼離開對境獨立的有境也不可能存在,因此也就成了無有過失。如此境有境二者也無有過失的緣故,對這兩者也並非離開了貪執。
寅二(遮破修苦而除貪)分二:唯知痛苦非離貪;釋說觀修痛苦義。
卯一(唯知痛苦非離貪)分二:唯知痛苦非離貪;宣說離貪即如何。
辰一(唯知痛苦非離貪)分二:唯見有境爲痛苦;了知異體非離貪。
巳一(唯見有境爲痛苦)分二:唯見痛苦亦不除;依彼不舍我所心。
午一、唯見痛苦亦不除:
如蛇所咬肢,觀苦而斷除。
摧毀我所心,除此相反非。
假設對方說:如同被毒蛇的牙齒所咬住的手指等肢體,雖然是自己的肢體,但在毒沒有蔓延之前能夠斷絕。同樣,觀修我與我所的一切貪執是痛苦的自性,從而將斷除對它的貪執。
駁:這一點並不是憑借僅僅了知它是痛苦,因爲:只要摧毀希望我得利和擔憂我受害之我所的心,就能去除手指等有病患這一點,相反,如果沒有摧毀我我所的心,那麼即使了知是痛苦也並非就能去除它。
根等執著爲,受用之所依,
自心憑何除?彼離貪何有?
如離身發等,意起之心生,
于他生耽著,一切之現量。
眼等根與頭發等執著爲我快樂之受用的所依,我所的心將以什麼遣除,不能遣除,爲此對我與我所遠離貪執以什麼理由存在,不可能存在。比如,身體中無情的頭發、牙齒等,意起即無有耽著的心産生,對與其他身體相關的頭發、指甲等生起耽著的心,這是一切衆生的現量。
會合等相屬,將生我所心,
相屬住性故,已見然不除。
縱無會合等,饒益一切具。
所以,由貪執我所牽,屬于自相續的我所之心自然産生。可見,即使了知是痛苦也不能離開貪執。與我毫不相幹不能起作用,按照勝論派等觀點,承許心識與肢體等以會合和具足等與我相聯而存在,從中,當見到我所之心得以産生的相屬是痛苦之時,即安住于先前的性質中而並不會成爲毫不相關,故而雖然已經見到是痛苦,但並不能斷除對我所的貪執。勝論派承認,樂等自己的一切功德以會合與那個我相聯,身體與諸根以具足相屬或者成爲具足、會合相屬彼此相聯。按照數論派等所說:並不是以單單的相屬産生我所之心,由于耽著內在的士夫與對境似乎融合,才認爲安樂是我。如果認識到士夫與對境是他體,那麼就不會生起我所之心。這樣一來,僅僅了知我與法是他體並非不産生我所之心,因爲由將我執爲快樂的分支中産生,所以即便不存在會合等相屬,但只要我所執存在,對某事物執著利益我這一點對一切有情來說都具有,因此如果沒有斷除我執,就不能除去我所之心。
午二(依彼不舍我所心)分叁:並非始終是痛苦;縱然本是不成見;雖見不斷我所心。
未一、並非始終是痛苦:
生苦故如指,不起我所心。
彼非始終苦,多如有毒食。
由貪殊勝樂,于違彼離貪,
由愛殊勝樂,方舍些微樂。
如果對方說:由于執著某法就會生起痛苦的緣故,如同被蛇所咬的手指一樣,倘若觀修是痛苦,那麼在串習期間,也就不會對根等産生我所之心。
駁:我所的那些事物並非始終令我産生痛苦而也能饒益于我,因此也就會接受它。
假設對方說:我所的那些事物雖然會帶來少許快樂,但並不是解脫的方法,多數都是像有毒的食品一樣逐漸産生痛苦的,因此將一切視爲痛苦。
駁:沒有斷除我執而觀修痛苦者,由于貪執能利于成辦我殊勝的無過安樂,即使對與那個殊勝性相違的低劣之我所遠離了希求與貪執,但他不被稱爲離貪者,原因是,由于愛戀殊勝的安樂才完全舍棄較之低劣的少許安樂,如同獲得美食的人雖然舍棄了粗劣之食,但他並非對食物絕對沒有貪執一樣。
無思由貪我,隨得而運用,
如見未得女,與旁生行淫。
假設沒有得到我的殊勝安樂,沒有思維觀察或者不能如理思維而具有過失,也是由貪執我而希求達到我安樂的目的,隨著獲得我所的事物而運用它或者接受它,如同我們可見饑餓難耐甚至有毒的食物他也享受,盡管明明知曉會患病但人在口幹舌燥之時也會飲用涼水,或者如果沒有得到好女人時對惡女人行淫,沒有得到女人甚至與旁生行淫一樣。所以,從可以充當我安樂之所依的角度而言,有我執就不會永久性對我所離貪。
未二(縱然本是不成見)分二:斷除貪因不合理;雖貪亦成無過失。
申一(斷除貪因不合理)分二:貪因之我無有斷;是故知苦無實義。
酉一、貪因之我無有斷:
承許有我者,如何許我滅?
領受及名言,功德所依滅,
何許是耽著?著性非如是。
沒有通過遮破貪執的因——我不存在而加以斷除,有境的貪執也無法予以斷除,因爲是無有過患之對境的有境。如果貪執存在,那麼由它遮障導致,即使成爲痛苦之所依也無法完全見到是痛苦,盡管已經見到但也不能夠斷除,原因是,聲稱有我的那些人,承許我是感受束縛、解脫等的所依,永遠不能舍棄它,再怎麼串習痛苦等,又怎麼承許自己的耽著境那個我會毀滅。絕不承許。因此,即便當解脫時,如果我是一如既往而存在,那麼貪執我又怎麼會在當時不存在呢?如果有我貪,又如何能舍棄我所呢?不應該舍棄。
假設承許解脫時的那個我也就是領受苦樂等以及常有無常等的名言與智慧解脫等一切功德的所依毀滅,那麼怎麼承許是你們自己産生耽著的那個我呢?應成不是那個我,因爲耽著的自性或者以意願不能舍棄的我並非如此,由于你們承許它是解脫安樂的享受者、常有、唯一等名言的境,不轉輪回等的功德者。如果感受等一切不存在,則已經失毀以意圖建立我的一切意義。因此,如果感受等不一定,則如石女兒一般實際上與無有一模一樣,由此就成了無我。
一切時我執,令我貪堅固,
彼耽我所種,安住分位時。
縱勤依德分,取受而能障,
于我所離貪,亦能障彼過。
所以,就如同未舍棄火就無法棄離燃燒一樣,如果沒有舍棄我,就不能斷除我貪。一切時分,有境我執在本身存在之間,能使對那個我的貪得以穩固,而並不能夠使它分離開來。因此,我執本身就是對我的貪執,就像執著女人與貪執女人一樣並沒有不同他體。所以,沒有遠離我執,就不可能有辦法離開對我的平庸貪執。如此的我貪是耽著我所的種子力,只要我貪存在,就不可能離開執著我安樂的目的。爲此,承許這樣的我貪在解脫的階段永遠都安住于依然如故的狀態中,而不會有少許衰損。
因此,縱然再如何精進觀修一切我所是痛苦,但依靠見到那些我所作爲安樂之緣的功德存在的部分而趨入或取受,爲此能障礙對我所遠離貪執。再者,由于耽著爲功德,也完全是能障礙它的過失部分,使人無法發現,如同領受交媾者不見女人身體不清淨一樣。
若于我離貪,今無離貪者,
彼何舍棄我?修苦成無義。
假設對方說:在解脫時不僅對單單的我所,對我也遠離貪執。
駁:如此一來,承許現在就不會有離貪者的我存在,原因何在呢?離貪的瑜伽行者是舍棄我者,我是他所舍,如同糞堆。因此所謂我並不是離貪者。假設是這樣,那麼離貪的那位瑜伽者是怎麼舍棄我的?由此他觀修痛苦也成了無有意義,原因是,按照你們的觀點,修行離貪的一切道都是爲了清淨我,而如果我不存在,精勤修道不合理,這是對方對內道佛教徒說的主要過失。對此,天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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