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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問答▪P15

  ..續本文上一頁說:因無色界之色法細微,故而加以否定詞,其處于色界之上。

  246、 無色界之心依靠什麼相續下去?對此有何不同的觀點?下兩界之心依命根與同類嗎?爲什麼?

  答:有部:無色界之心依命根與同類(命根、同類實有)。

  經部:無色界之心相續依靠業而繼續存活下去。(如:以前修空無邊處定,有修定之業,則後轉生空無邊處,其心相續則由前修定之業力而産生並存續下去。)

  下兩界心依于色法,不依命根與同類,原因是:下兩界不離色法之想,力量微弱;而無色界心不觀待色法,以等持力而離色法之想,力量強大。

  247、 什麼是五趣?五趣自性是什麼?爲什麼?

  答:五趣:《宣說叁有經》中說:地獄、餓鬼、旁生、天界、人間,是名五趣。

  五趣自性是無覆無記法:

  (1)非煩惱性:若五趣爲煩惱性,則有聖者(有余阿羅漢)因無煩惱而不是五趣之過失。然而聖者是五趣之人趣,但其心相續並無煩惱,故五趣非煩惱性。

  (2)非善法:若五趣爲善法,則有斷善根者因無善法而不是五趣之過失。然而斷善根者定是五趣,但其相續中並無善法,故五趣非是善法。

  所以五趣自性是無覆無記法。

  248、 中陰身爲何不屬五趣?

  答:中陰身乃叁界衆生,然非五趣。因爲五趣衆生是已結生後之有情衆生;中陰身是還未結生而前往結生處的有情衆生。

  249、 什麼叫做衆生?對此有何不同的觀點?

  答:衆生:受衆多生死,名衆生。

  有部:衆生是實有之物質。

  經部、中觀:衆生非實有,乃蘊的一種相續假立;乃五蘊假合。

  250、 非天屬于哪一趣?對此無著菩薩與《正念經》有何不同觀點?

  答:非天屬何趣:

  無著菩薩:非天屬天趣,因爲其受用及身體可與天相比;並與天人聯姻成友伴;因其失去天法而稱非天(即于下劣加否定詞之稱呼)。

  《正念經》:一半屬于旁生:大海以下者;一半屬于天趣:大海以上者。

  251、 身體與識都不同的衆生是哪些?爲什麼?

  答:身不同、識不同:人、欲天及初靜慮(除劫初起)。

  身不同:顔色、形狀及相貌均不同。

  識不同:其苦、樂、舍均不同。

  252、 身不同、識同的是哪些衆生?爲什麼?

  答:身不同、識同:初靜慮新生衆生,大梵天、梵輔天、梵衆天。

  身不同:大梵天色殊,梵衆較大梵天王身體、顔色、語言、衣裳均要小。

  識相同:大梵天以梵衆爲己所造,梵衆天、梵輔天亦以自己爲大梵天所造。想法同一,故識相同。

  253、 身同、識不同者是哪些衆生?爲什麼?

  答:身同、識不同:二靜慮。

  身同:身體皆以光爲自性,而且顔色、相貌、形狀都相同。

  識不同:正行喜樂、與未至定之舍輪番交替,若厭煩正行喜樂,則現前未至定 舍;若厭煩未至定舍,則現前正行喜樂。

  254、 身識皆同是哪些衆生?爲什麼?

  答:身識皆同:叁靜慮。

  身同:身體、顔色、形貌皆相同。

  識同:心樂受相同。

  255、 何爲識處?哪些爲七識處?

  答:識處:識以愛的方式得以增上之處;

  七識處:(1)人、欲天及初靜慮(除劫初起);(2)初靜慮(劫初);(3)二靜慮;(4)叁靜慮;(5)(6)(7)是前無色叁定。

  256、 叁惡趣、有頂、四禅爲何不稱識處?

  答:所謂識處應當是識所樂住的地方,而且識在此處也不會被損害,但此等處能摧毀彼識。即叁惡趣以痛苦壞識;四禅之無想天有無想定壞識;有頂以滅盡定壞識,所以叁惡趣、有頂天、四禅天不是識處。

  257、 什麼是衆生九處?叁惡趣以及無想天外的第四禅爲何非九處?

  答:七識處加上有頂天、無想天是有情九處。叁惡趣以及無想天外的第四禅不是有情九處:因爲所謂有情之處是指衆生想從他處來而不想去往他處之地,但是,

  (1)叁惡趣衆生由業力逼迫而住,非是情願住于此。

  (2)無想天外的四禅天衆生心恒求出,不願住于此處。

  a、無雲、福生、廣果叁天之凡夫,希求無想天;

  b、聖者入四禅定,樂慧者求入淨居(五天),樂定者求入無色;

  c、淨居五天之聖者,希求上面的涅槃。

  258、 何爲四種識處?單獨的識爲何不叫處?

  答:惡趣至有頂之間有漏四蘊爲四識處,以愛而住是識處。識所住乃自地有漏四蘊,並非是他地有漏四蘊,因爲識不會以愛而住于他地;亦非無漏四蘊,因爲此識爲有漏識。

  單獨的識蘊非識處,因識是住者,不能立爲住所,故識非識處。如國王是能坐,坐墊是所坐,不可能國王是坐墊而成爲所坐。

  259、 是否是七識處、四識處所攝,如何分四類?

  答:(1)是七識處非四識處:七識處中之識蘊;

  (2)是四識處非七識處:叁惡趣、四禅、有頂之四蘊;

  (3)是七識處是四識處:七識處中之四蘊(識以外);

  (4)非二:叁惡趣、四禅、有頂之識蘊。

  260、 何爲四生?請一一說明其定義。

  答:《自釋》中解釋四生:

  (1)化生:雲何化生?謂有情類,生無所托,是名化生。(所謂化,就是指諸根具全,支分無缺,從無而有,頓然出現。)

  (2)濕生:雲何濕生?謂有情類,生從濕氣,是名濕生。

  (3)卵生:雲何卵生?謂有情類,生從卵殼,是名卵生。

  (4)胎生:雲何胎生?謂有情類,生從胎藏,是名胎生。

  261、 請以比喻說明人類四生之理。

  答:(1)化生:蓮花生大士、聖天論師、劫初人

  (2)濕生:我乳國王(頂生王)、芒果女人

  (3)卵生:商人與鶴交生二卵,後成長老劄與長老劄雄 (《自釋》:世羅、邬波世羅,生從鳥鶴卵。母鹿生叁十二子;般遮羅王五百子。)

  (4)胎生:過去現在的人

  262、 天人、中陰、叁惡趣衆生有多少生?

  答:天人、中陰、地獄:唯有化生。

  餓鬼:化生、胎生。(鬼多是化生,也有胎生。如一餓鬼對大目犍連尊者說:“我晚上生了五個兒子,白天生了五個兒子,雖然將它們一一吃掉了,但我仍不滿足。”)

  旁生:四生均有。牛羊等爲胎生,雞鵝等爲卵生,蟲等爲濕生,大鵬、龍四生皆有。

  263、 四生中若前前爲妙,那義成王子爲何不化生?地獄衆生爲何是化生?

  答:一、《自釋》:因爲有極大利益的緣故,所以義成王子受胎生:

  (1)接引親屬:爲了引導所有釋迦種族親屬共同趨入正法;

  (2)接引外道:爲了引導外道,讓他們知道菩薩是輪王種姓,而生敬信心,從而舍棄邪道而趨入正法;

  (3)接引隨學者:爲了令所化衆生增上信心,他即是人,能成大義,我也是人,爲何不能?因此而發起正精進,專修正法;

  (4)遣除疑謗:如果不是胎生,則其族姓難以確定,擔心別人懷疑是幻化而來的,是天是鬼無人知道……故菩薩受胎生,以息滅諸種種懷疑和誹謗;

  (5)留舍利:有余師說,爲了留下舍利子利益無量作供養的有情,故受胎生。

  二、地獄衆生受化生,原因是:業力強大的緣故。

  264、 什麼叫中有?爲何其不爲來世?

  答:中有:五蘊相續在死有與生有中間産生,所以叫中有。中有非爲來世,因其還未到達當來之所應受生處(目的地),故不名來世。所謂當來所應受生處,是指由業力所引的異熟五蘊已經究竟分明,即是當來所應受生處。

  265、 大衆部不承認中有,有何確鑿理證破除其觀點?

  答:大衆部說:沒有中有(宗),因爲從死有至生有中間有間斷,也不妨害有情的續生(因),就像是鏡外之面容與鏡中之影像,其中間雖有間斷,但並不妨害鏡像成爲面容的相續(喻)。

  破:《自釋》中雲:實有諸像理不成故,又非等故,爲喻不成。這裏論文從兩方面破大衆部的比喻不成立,從而遮破其沒有中有的觀點:一、實有諸像理不成故,爲喻不成;二、假設像成立,又非等故,爲喻不成。

  一、實有諸像理不成故,爲喻不成(即鏡像有實體,在道理上不成立,所以比喻不成立)。

  總破:以一處所無二並故(在同一個位置上兩個異體的色法不可能並存)。

  別破有四:

  (1)如果比喻中的像是實有色法,那麼就會出現在同一處,鏡面這個色法與“像”這個色法同時存在,但實際上因爲二種色法依不同大種的緣故而不可能于一處並存,因與此理相違,所以像是實有色法不能成立。

  (2)又如在一條狹窄水面上,兩岸有兩排色法(如樹),在兩岸的人,都分別看到對面樹的影子遍布于水面上,水面很窄,在這一處,同時並有兩樹的影子被看見,若影子實是色法,則二色法不應並存于一處,所以說影像非實有。

  (3)又,影和光是色法,不會同處,然而曾見過,把鏡子放到影子之中,可以看見鏡子中光的像顯于鏡面,若光的像是色法,則此色法與影子同處並存,則不應理,故說這個光的像非實有。

  (4)或者說一處無二並存這個道理,鏡面及月像是二,看鏡面是近,月像是遠,分別可見,就像是看井與井水,若是說鏡面與月像于同處而生,又怎麼會有遠近別見,所以說諸像無有實體存在。

  以上破大衆部像有實體,即其喻不能成立,從而破其沒有中有的觀點。

  二、假設像成立,又非等故,爲喻不成(即假設這個“像”是實有法,但這個比喻對法來說不恰當,即喻不成立,所以理亦不成立)。

  比喻不成立有二:

  (1)面容與鏡像不是相續:面容與像是同時有的,並無前後,但死有生有卻是一個相續,前後無間于余處相續而生,面容、鏡像之間沒有這種前後相續性存在,與法不相似,所以這個比喻不成立。

  (2)鏡像由二因生:鏡像是由二因而生的。一是面容,二是鏡。但生有卻不是依二因而起,唯是依死有,並無別的主因。所以所引比喻與法不等,故而喻不成立。

  結:比喻與法不等,比喻不成立。故“沒有中有”的觀點不成立。

  266、 中有存在有何佛經教證?

  答:中有教證:

  (1)《宣說七有經》中雲:有有七種,即地獄有、餓鬼有、旁生有、人有、天有、業有、中有有。

  (2)《犍達縛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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