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非承許諸蘊爲我。
酉貳(若是肯定之方而言于敵宗無義)分二:戌壹、若蘊是我則聚非是各別;戌貳、如是承許與自宗相違。
戌壹、若蘊是我則聚非是各別:
經說諸蘊是我時,是諸蘊聚非蘊體。
佛于經中說五蘊是我時,是指諸蘊的總聚爲我,並非指一一蘊體悉皆爲我。
戌貳(如是承許與自宗相違)分二:亥壹、如何相違之理;亥貳、破答。
亥壹、如何相違之理:
非依非調非證者,由彼無故亦非聚。
若如汝宗所許,彼蘊聚非是依怙、非可調伏、非是證者,由彼唯是蘊聚,無有實物故,亦非是我。而經中說我爲依怙、可調伏、爲證者,如是則有理證相違之過失。佛經雲:"我自爲依怙,亦自爲怨家,如作善作惡,我自爲證者。由善調伏我,智者得生天。"
亥貳(破答)分二:甲一、與教義無系相違;甲二、與理相違。甲一(與教義無系相違)分二:乙一、以喻義唯聚非我而破;乙二、彼破答。乙一(以喻義唯聚非我而破)分二:丙一、若聚是我則喻車支聚應成車;丙二、如是我亦觀待諸蘊之假立故聚者非是我。
丙一、若聚是我則車支聚應成車:
爾時支聚應名車,以車與我相等故。
若許蘊聚爲我,將車的支分積聚一處亦應稱名爲車,以佛經中宣說車與我的總別之相爲相等的緣故。
丙二、如是我亦觀待諸蘊之假立故聚者非是我:
經說依止諸蘊立,故唯蘊聚非是我。
佛經中說依止自相續五蘊才能成立假立我,故各蘊的體性及蘊聚均非是我。
乙二、彼破答:
若謂是形色乃有,汝應唯說色是我,
心等諸聚應非我,彼等非有形狀故。
若汝認爲需以形色成立爲我者,則應唯說色蘊是我,此外心等諸蘊之聚應非是我,因爲彼等非有顔色形狀故。
甲二(與理相違)分二:乙一、真實;乙二、答破。
乙一、真實:
取者取一不應理,業與作者亦應一。
由能取者是作者我,所取事名作業,即五蘊。若計我與蘊聚一體極不應理,否則作者與作業,亦應成一體。
乙二、答破:
若謂有業無作者,不然離作者無業。
若謂此中唯有所取蘊聚之所作業,全無能取蘊聚的作者。此則不然,因棄離了作者,決定無有作業之故。
未貳(說假立之我)分叁:申壹、經說依蘊之假多;申貳、如是俱生我執也不緣,諸法等共同或各別或集聚;申叁、明未破俱生我執之所緣境而許證無我之宗應成無關系。
申壹、經說依蘊之假我:
佛說依于地水火,風識空等六種界,
及依眼等六觸處,假名安立以爲我。
佛于《父子相會經》中說:"依于地水火風識空等六種界性,以及依眼耳鼻舌等六觸處,僅是假名安立,分別心以爲是我而已,此外不得少許堪忍的自體。"
申貳、如是俱生我執也不緣,諸法等共同或各別或集聚:
說依心心所立我,故非彼等即是我,
彼等積聚亦非我,故彼非是我執境。
說依于心與心所假立爲我,非但彼等任何一界不是我,彼等積聚亦非是我。是故彼等諸法皆非是我執心之所緣境。
申叁(明未破俱生我執之所緣境而許證無我之宗應成無關系)分二:酉壹、真實義;酉貳、比喻。
酉壹、真實義:
證無我時斷常我,不許此是我執依,
故雲了知無我義,永斷我執最希有。
汝計現證人無我時唯斷遍計常我,而不許此常我是俱生我執的所緣境,故雲:唯了知無此常我,便能永斷無始以來的俱生我執,可謂最希有罕見。
酉貳、比喻:
見自室壁有蛇居 雲此無象除其怖
倘此亦能除蛇畏 噫嘻誠爲他所笑
有愚夫見自室壁有蛇居住,甚可怖畏,余人告曰:此中無有大象。若因知室中無象,非但能除懼象之怖,亦能消除懼蛇之畏,噫嘻!此誠爲他等智者所笑之處。
巳貳(破妄計與蘊有關系之其余我)分二:午壹、破前未說之叁者;午貳、共同結尾。午壹(破前未說之叁者)分二:未壹、破能依所依;未貳、破許我上具蘊。
未壹、破能依所依:
于諸蘊中無有我,我中亦非有諸蘊,
若有異性乃有此,無異故此唯分別。
諸蘊中無有自性能依之我,我中亦非有自性能依之諸蘊。因若蘊與我爲有自體之異性,乃可有此自性之能依所依二種分別,但實際沒有自相之異性,故此唯是分別心妄加安立而已。
未貳、破許我上具蘊:
我非有色由我無,是故全無具有義,
異如有牛一有色,我色俱無一異性。
自性我上非有色蘊,由我之自體本來無有,並我蘊自性一異悉已破訖。是故我與諸蘊全無具有自性義,此二亦非相依而成,以我本無,則我上依住之色蘊亦不可能有,如無樹之處,說樹上有鳥窩之事亦不可能成立。如果認爲我上具有色蘊,則我蘊必爲異性。所謂異性者,如同天授有牦牛,人牛非一故。若謂此喻不合,我與色應爲一性,如一補特伽羅與自身,是同體具有之色,人色無別故。其實以理觀察時,自相的我與色俱無一性異性,前以理論屢已破訖故。
午貳(共同結尾)分二:未壹、明總結二十薩迦耶見;未貳、明彼等依于根本之薩迦耶見且是遍計。
未壹、明總結二十薩迦耶見:
我非是色色非我,色中無我我無色,
當知四相通諸蘊,是爲二十種我見。
色蘊非屬我,色蘊與我亦非爲一體,我非依于色蘊,色蘊亦非依于我。如是四相,通于五蘊,故有二十種我見。
未貳、明彼等依于根本之薩迦耶見且是遍計:
由證無我金剛杵,摧我見山同壞者,
謂依薩迦耶見山,所有如是衆高峰。
通過修行證悟人無我空性,就象以金剛杵般的無漏智慧摧毀了我執之大山,同時亦能摧壞依根本薩迦耶見山引生的二十種惡見,所有惡見之衆高山峰均被擊爲碎屑。
卯叁(破許我蘊一異體何者亦不可言說)分二:辰壹、敘計;辰貳、彼破。
辰壹、敘計:
有計不可說一異,常無常等實有我,
複是六識之所識,亦是我執所緣事。
有者認爲我與諸蘊雖不可說爲一體、異體、有常、無常等,但實有自性之我是必然存在的,此我複是六識之所識法,亦是我執之所緣事。
辰貳(彼破)分叁:巳壹、若成立有事應成有說之過;巳貳、若無可言說應成無事之過;巳叁、遠離二者故不成有事而破。
巳壹、若成立有事應成有說之過:
不許心色不可說,實物皆非不可說,
若謂我是實有物,如心應非不可說。
不許心、色是一性、異性,俱不可說,則諸實物皆非不可說,若謂我是實有之物,應如心識非是一性、異性俱不可說。
巳貳、若無可言說應成無事之過:
如汝謂瓶非實物,則與色等不可說,
我與諸蘊既叵說,故不應計自性有。
如汝謂瓶非獨立之實有物,則計彼體與色等支分不可說是一性異性,如是我與諸蘊既不可說爲一性異性之假有,故不應計補特伽羅爲自性實有。
巳叁、遠離二者故不成有事而破:
汝識不許與自異,而許異于色等法,
實法唯見彼二相,離實法故我非有。
若許我爲實有,則內識不許與自體相異,補特伽羅亦決定不異自體。但汝卻許內識異于色等諸法,那麼亦應承許補特伽羅與諸蘊相異。謂實法者,唯應見彼一異二相。但離此二實法之故,則我決定非有自性。
寅貳(承許假立之我)分二:卯壹、雖七邊無我唯依緣立如車;卯貳、說其余有事也如是假立。卯壹(雖七邊無我唯依緣立如車)分二:辰壹、明真實假立;辰貳、如是了知之利益;辰壹(明真實假立)分二,巳壹、無我之義;巳貳、無我之喻車。
巳壹、無我之義:
故我執依非實法,不離五蘊不即蘊,
非諸蘊依非有蘊,此依諸蘊得成立。
是故我執所依非爲自性實有之法,所謂的我並非離開五蘊別有異體,亦不即五蘊爲一體,既非諸蘊之所依,亦非以諸蘊爲我之所依,我亦非自性能有諸蘊。此我唯依諸蘊之衆緣聚合而假名安立,非爲自相實有。
巳貳(無我之喻車)分二:午壹、總破;午貳、別破。
午壹、總破:
如車不許異支分,亦非不異非有支,
不依支分非支依,非唯積聚複非形。
以車喻爲例的七相理論:不承許有異于支分的單獨之車存在;亦非全不相異,車支一性;非自性有彼支分;自性不依支分;非支分依于車;非唯支分積聚是車;複非支體形狀是車。我與五蘊亦是如此。
午貳(別破)分二:未壹、破計積聚爲車;未貳、破許唯形爲車。
未壹、破計積聚爲車:
若謂積聚即是車,散支堆積車應有,
由離有支則無支,唯形爲車亦非理。
若謂車的各各支分非爲車,而支分的積聚即是車,那麼拆散車的衆多支分而無序堆積,應成有車的運行作用。若說支分的堆積雖不是車,但可說是車的支分,其實離開車的有支則車的支分決定無有,無車的各各組成部分亦不會成立車的自體,因而認爲衆多支分的聚合爲車不應道理,同樣唯車支的某種形狀爲車亦非應理。
未貳(破許唯形爲車)分二:申壹、破許支形爲車;申貳、破計積聚形爲車。申壹(破許支形爲車)分二:酉壹、破許唯前形爲車;酉貳、破計余形爲車。
酉壹、破許唯前形爲車:
汝形各支先已有,造成車時仍如舊,
如散支中無有車,車于現在亦非有。
未形成車之前已有輪等各支異相,後于成車時應仍如舊,如果認爲未成車前的輪軸等零散分支中無有車,那麼以此支分組成之車于現在亦決定非有。
酉貳、破計余形爲車:
若謂現在車成時,輪等別有異形者,
此應可取然非有,是故唯形非是車。
如果說現在車成時的輪、軸、箱等支分的方圓長等異形與未成車前別有不同,此諸差別應爲眼識所見,但這種差別卻沒有,因爲積聚起來的支分與散置的支分並無任何差異形相而得,故唯計余形是車,非爲應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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