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達瓦大師說:因位的無分微塵非眼識之境,而果位的粗塵是眼識之境,因果二者截然不同,由無分成爲有分,如同無實成爲有實一樣,顯然是不合理的。
癸二、(與許極微遍體不和合相違):
于一極微處,既不許有余,
是故亦不應,許因果等量。
在一個極微處,既然不許有其余極微同住,所以也不應許因極微與果有支分二者等量。
再從外道自宗所許的觀點分析,極微也不可能由遍體和合的方式構成粗塵。因爲彼等許極微是常恒實有本體的法,如果是常有成實之法,那麼在一個極微所住之處,即不應承認有其余微塵同住。如果有其余微塵可以與它共同安住一處,那它應成與虛空一樣無有任何實體之法,不可能構成有形色的器世界粗塵;而且應成構成須彌山的所有極微,皆可住于一個極微的位置,所有的器世界無法構成等,有極多太過。所以,若許極微可以遍體和合,則成爲因果同量,因爲極微遍體和合則無法使其相合的體積數量增上,導致無數的極微相合之果,也只能與一個極微的體積大小相等,這種因果相等的說法,當然是誰也無法接受,亦不應承認的。若承認極微遍體和合而造物,那即是許因果等量,須彌山王與一個極微相等,叁千器界與一個極微相等,如果不是癫狂者,這種說法誰會承認呢?而且外道許極微是常有無分的法,可是其果法粗塵卻是有方分可變異又能現見的法,因果二相大不相同,極不合理。所以,從多方面分析,彼等所許極微遍體和合的觀點,毫無成立的依據。
壬叁、(破未成就有支分的極微是無方分)分二:一、正破;二、極微無方分則不能運行造境。
癸一、(正破):
問曰:極微在成就粗塵時,雖然有方分,但是在未成就有支分時,極微是無方分的。
微若有東方,必有東方分,
極微若有分,如何是極微。
極微若有東方的處所,則必然有東方的一分;而極微如果有分,又怎麼是無有任何方分的極微呢?
有些人認爲:極微在未組成粗塵前是無方分的,而在組成粗塵時,即發生變化,形成了有支分的物體。這種觀點很顯然不合道理,若極微無有方分,那麼它在組成粗塵前,有沒有靠東方或西方等方向呢?或者具體一點,假若將一粒極微放在手掌上,它有無朝向手掌或向上的一面呢?若無有,則極微無法與任何極微接觸,如是也無法組成粗塵。如果承認它有方向,比如說它有東方,那麼它必定有東方的一分,既然有方分,那又怎能說極微在未成就粗塵前,無有任何方分呢?極微若無任何東西等方向,而又實存常有,則應成它遍十方無有邊際,不可能組成有形質有支分的粗塵法,若有東西等方向,則它必然有方分,而有方分,即不能成爲極微。這種推理其實很簡單,然而法義不在學習,而是必須要修學者將其融入內心,若能依之反複觀修,將器界諸法一一思維分析,定會明白外界有形色的諸法唯是內心的錯覺幻相,在真相中並非由任何所謂的原子中子等微塵所成也。
癸二、(極微無方分則不能運行造境):
要取前舍後,方得說爲行,
此二若是無,行者應非有。
要趣取前面的方向而舍離後面的方向,才得名爲運行;此取前舍後二者若無有,則運行的極微也應成非有。
極微要成就粗塵,必須要有一個運行過程,諸極微朝一個中心點靠攏集中,然後才有可能成就粗塵。然而若許極微是常有成實無方分的法,即不可能有運行,因爲所謂的運行,必須要有取前舍後的過程,需要有一個有方分體積的主體法,趣取前面的方向,舍棄後面的方向。如果極微無有方分,也就無有前後之分,那它即不可能成立此取前舍後的運行,如果沒有運行,那極微又如何集聚組成粗塵呢?由此可見,所謂無方分的極微,它絕非組成粗塵有支分物質的因素。無有方分的極微只是人們在心識中假立的一種概念,外道與內道中的二乘行人往往執無方微塵實有不虛,是構成世界萬物的基本因素,而觀察這種所謂的無分微塵是否可以有運行時,便可很明了的知曉這種極微不可能實有存在。
辛二、(極微無方分則瑜伽師的識應不能見)分二:一、正破;二、破由有粗塵故許極微是常。
壬一、(正破):
問曰:微塵是常恒實有的法,諸瑜伽師的天眼所親見故。
若法無初分,無中分後分,
是法無所現,由何者能見。
如果極微法無有前分,無有中分後分,這樣的法無有任何形體顯現,由何者的眼識能見到呢?
外道認爲,常恒實有的極微一定會有存在,因爲他們中那些修持禅定得到了天眼通的瑜伽師,可以用天眼現見這些極微的存在。這種說法能否成立,用不著內道瑜伽士的現量觀察,即使以比量也可完全推翻其立論。因爲外道所謂的極微,其本身無有初中後任何方分,既無方分,也就無有可見的任何色體,如同虛空石女兒一樣,實際上不能爲任何眼識所緣。所以對此無色體形質顯現的法,又有什麼眼識能見到呢?無所顯現的法,如同石女兒,如果說見到了,那只能是一種顛倒識。大疏中言:極微本身並不成立,若瑜伽師說見到了極微,唯是顛倒識,如同有眼病者見到空中有毛發一樣,這些所見的極微如同毛發皆非名言正量所見。如是能見的眼識,與所見的極微兩方進行破斥,使外道想以天眼現量成立極微的意圖全然失敗。
壬二、(破由有粗塵故許極微是常):
問曰:假如極微不存在,那粗塵應成無因,由果法粗塵可現見故,其因——極微也一定存在;而且極微不由它法造作,其本體必然是常恒實有的。
若果能壞因,是則因非常,
或是處有因,彼處即無果。
若果的生起能滅壞因的存在,這樣的因則非爲常有;或者于是處有因法極微的存在,彼處即無有果法粗塵。
由果法粗塵的存在,不但不能推出其因法極微的常有成實性,相反可以推證極微是無常法,而非常性實有。按外道所許,若粗塵的因是極微,那麼在粗塵果法已生起時,其因法極微必然已滅失。因爲世間因果規律必然如是,如種子生起苗芽,其苗芽生起時,也是種子滅壞之時,若種因不變異滅壞,其苗芽果不可能生起。同樣,極微在生起粗塵時,必然要變異滅壞其自相,才可生起其粗塵果法。如果說常有的因,仍可生起果法,既然因是常有,那麼因果同時,不可能存在因果關系。再說從果法觀察,果法的産生並非常時都有,而是時有時無,或說現在有昨天無,那麼産生現在果法的因與昨天無有産生果的因,是否爲同一呢?若許因法恒常,那因法既然常恒具足,又爲什麼有時生果,有時不生果呢?如是從果法不常有的角度觀察,即可徹底推翻因是常有法的立論。
對方又提出:因與果從表面上看,必然要因變滅才會有果法的生起,而實際上極微生起粗塵時,因體未舍就能生起果法,就象羊毛與氆氇一樣,羊毛編成氆氇時,其羊毛的本體並未舍棄,才有氆氇的存在,不然無羊毛的存在,又怎會有氆氇存在呢?本偈頌後兩句即是對此駁難的回答:在因位時,是否有果法存在呢?而因果同時是不可能成立的。若因位有果,則如同瓶子和柱子一樣,二者之間無法存在饒益生長的關系。同樣如果你們許極微是常有的,那麼永遠不可能生起果法粗塵,若果法已生起,在果位即不能再承認有因法極微的存在,如是應知極微非常恒實有法。堪布阿瓊說:如果因果同位,則世間任何一對相違法,如水與火也應成立因果關系。很明顯,因果同位誰也無法成立,如是常有的極微能生粗塵,也就絕無成立的可能。
辛叁、(佛不說極微是常的理由)
不見有諸法,常而是有對,
故極微是常,諸佛未曾說。
在真實智前不見有任何諸法,是常有而且具有質礙,所以諸佛未曾說過:極微是常有法。
不但以比量推理可以破斥極微是常的觀點,以聖教量或說諸佛聖尊的現量,也可以破斥這種邪見。在諸佛聖尊的真實智慧前,從未見過有既是常恒又是有對的法。有對是有爲法的一種法相,是有質礙的意思,即有情的身根、眼根有挂礙。在名言中,一切有質礙的法,如瓶子柱子等,都不會是常有不變的法,這是如來盡所有智所親見的實相。所以叁世諸佛在任何一部經典中也沒有說過:極微是常而有對的法。一切法若有對,即爲有爲法,只要是有爲法,它必然是無常幻法,佛陀說過:“一切有爲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在內道有部經部行人中,也有承認無分微塵是成實存在的法,但這只是一種不了義的觀點,在真實中沒有聖教量作依據。現代物理科學研究者也應知,要找到組成物質的最細結構,只能是徒費心機,因物質只是一種幻相,它沒有常而有質礙的最細塵粒,若在虛幻的現象界中尋找,將會離真相越來越遠,永遠也不可能窮盡其微,只有轉而研究人的內心,宇宙物質之迷才有解開之時。
甲操傑論師在注疏中言:諸唯識師以勝義谛理論廣破了極微外境實有,但又許心識成實;若以此處所言理論觀察心識,同樣可以推翻內識實有的執著,因外境與內識都是世人共許的名言,實際中皆無實質。大疏中也言,依此偈可破斥一切能取所取的微細成實法,不僅觀待極微而成的色法可破實執,觀待無分刹那時間而有的心識,同樣可以依理破除實執,;了知諸法皆非常有的無常虛幻本質。
庚五、(破解脫實有)分二:一、破內部許解脫實有;二、破外部許我體是解脫所依。
辛一分二:一、滅谛非實有;二、實有則與涅槃界中永盡諸苦之說相違。
壬一、(滅谛非實有)
問曰:諸佛雖說:“極微不是常法”,但說過“無爲法是常”,所以由道谛而得到的滅谛解脫是常法,就象河流雖無常,而河堤定然是實有常存之法。
離縛所縛因,若有余解脫,
彼都無所生,故不名解脫。
遠離此等系縛的集谛、所系縛的苦谛、解脫方便因的道谛,如果有其余的滅谛解脫,則它無有所生之處,因此不能名爲解脫…
《中觀四百論廣釋——句義明鏡論》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