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現過,有些人以某些特殊的因緣,生來即具有回憶宿世情況的能力;現代人通過催眠方式,有絕大多數人也能回憶起前世的種種事迹,但是,這些對宿世的憶念現象,並不能證明有情的補特伽羅我是常法。因爲,若以現在的心識思維中所現起的宿世回憶便可以證明我是常有,那麼同樣,以今世身體上有宿世的痕迹,豈不是也要證明色身也是常住不變的法嗎?有些人的身體與生俱來即具有一些痕迹,對這些痕迹,他們也能清楚回憶起在宿世是因打仗或意外事故而造成,往事的身體即具有這些痕迹;還有其相貌性格等等,也會帶有宿世的痕迹。大疏中舉譬喻說,一間茅草房頂上有一只灰白色的鴿子,茅草房中如果放上一碗酸奶,鴿子的足印即會在酸奶中顯現。雖然鴿子並沒有到房中踩酸奶,然而因緣聚合時,這種事件仍會顯現。同樣,因緣具足後,能現往世肉身痕迹,宿世我的憶念等也是如此,唯是因緣假合而有,並非今世我與宿世我有直接一體的關系。諸法皆是從空之中依緣而起的幻現,種種因果現象雖然存在,但是並不能依此等宿生念之類的現象,推斷出有常我等有自性的法存在。
子二、(無心的色法不能念宿生事):
若我與思合,轉成思念者,
思亦應非思,故我非常住。
如果我與思德相結合,即應轉成思念者,而思德亦應轉成爲非思德的色法,所以我不是常住法。
再從勝論外道自宗所許的宗義分析,常我憶念宿世的現象也不可能成立。勝論派許我是無情色法,不具有意識思維,而由思德的能力相合,我才會有認知了別等。如是常恒無情的我,與思德相合而轉成了能思念宿世的法,這個過程很明顯,無情我轉成了有思維情識功能的我。若許我不變,那麼你們所許的思德應轉成爲與我相同的色法,變成了“非思”——不具思維功能的法,如是你們所許的我與思相結合,也就不能有憶念宿世的能力。若許有思念功能,那我即發生了變化,從無心變成了有思維的有心識之法,如是則我不能成立爲常法,直接與你們自宗相違。由此分析可見,勝論派之觀點漏洞百出,實難以立足也。
子叁、(由具心等功德而念宿生事則應是無常):
我與樂等合,種種如樂等,
故應如樂等,理不應是常。
我與樂等相合,即應成種種不同如樂等法;以此我應成爲如樂等一樣,按理不應是常法。
外道所許的無情我,又如何感受憶念宿世的苦樂等等事境呢?他們許我爲常有無情法,本體上不存在任何苦樂等感受,然而通過與思德等相合後,即可與苦樂等相合,而遍行享受等。依這種承認,即可明顯證實我非常法,因我若與苦樂等相合,即應成爲有種種不同形相之法。苦樂等法有種種不同形相,如領受涼爽的樂,爲酷熱所逼惱的苦等等,形形色色各不相同,以此我與苦樂等相合時,也會有種種不同形相。我既有種種不同形象,那理應如同變化無常的苦樂等法一樣,屬于無常法,而非恒常無遷變的常法。若強許我爲常法,在這些明顯的道理前,又如何辯答呢?如是隨理觀察,定可徹斷勝論外道所許的遍計常我。
辛二、(破數論師所計之我)分叁:一、不應許我思是常;二、我未壞時思體應不壞滅;叁、不應先有思的功能。
壬一、(不應許我思是常):
問曰:若許我是無情色法,則有上述過失;而我等數論師許我爲有情識思維的常有神我,所以沒有任何過失。
若謂我思常,緣助成邪執,
如言火常住,則不緣薪等。
如果許我思是常,那麼在受用境時需眼根等外緣幫助則成邪執;就象說火是常住法,則不需緣助的燃料薪柴等事。
數論外道認爲,許常有無情我是不應理的,神我應是常有自在的有情我,神我由其思維覺慧能遍享自性所生的其余二十叁谛所知法。但是神我在受用外境時,須以眼等根識外緣爲助緣等等,這些觀點在《如意寶藏論》等一些論典中有較詳的介紹,故此處不作贅述,而主要針對彼等許神我常有的觀點進行遮破。若神我思體是常有法,能遍享一切外境,那麼常法即應恒常獨有,無有執著外境與不執著外境的變化。如果神我是遍享外境之常我,那麼它也無需任何它緣而恒常如此,因此說常我需要依眼等根識外緣的幫助才可享受外境,這種說法是謬執邪計,因常法的存在怎麼會需依它緣的幫助呢?這就象人們如果說火是常住之法,那麼火即不依靠任何燃料而永恒存在,如果需要燃料等因緣相助,火才能生起存在,火也就不是常住之法。同樣,神我若需眼根等幫助才可執著外境,它即不應許爲常法;若爲常法,即不應說需外緣幫助。若既許神我思體爲常,又雲彼需外緣相助,如是錯亂顛倒之說,誠爲智者所笑之處。
壬二、(我未壞時思體應不壞滅):
問曰:神我是思維的體,是受用境者,思是受用外境的作用,所以神我本體常恒無動,而其思維作用需要眼等助緣發生作業等,以此不存在神我需緣助而有變動的過失。
物不如作用,至滅而有動,
故有我無思,其理不成就。
神我實體不象其作用,其作用乃至滅壞之前都有變動;以此應成有神我而無有思維,所以我思常有一體的理論不能成就。
此頌非常難懂,在各注疏中很難看出其明顯的意義所在。甲操傑論將本頌前兩句釋爲比喻,後兩句爲喻義,然仔細推敲,也不甚明了。漢傳佛教中叁論宗大德吉藏論師所著的《百論疏》中,其中第九卷《破神品第二》對提婆菩薩與數論外道的辯論,闡述得很詳細,若能參閱,對此段大義也能弄清楚。在此但依各論疏觀點與自己的觀察,作一個大概略釋,望諸方智者明察。
數論外道許具心識思維的神我爲常,其神我與思維(漢文古譯爲覺)是一體。但是加以觀察,這種立論無法成立,因爲“物”——即神我本體與其思維覺了外境的作用不同,作用乃至在滅壞或說在二十叁現象融入自性之前都會有“動”,有種種了別苦樂喜憂的不同變化動搖。如本體與作用若是一,則作用有種種不同,本體也應有種種不同;如體用互異,你們的神我本體常有而思維作用無常;不管如何承認皆推翻了你們的立論。因此若承許我是常法,則在受用境時有常我而無常恒的思,或說于你們所許的勝義中有神我而無有思維,以思維有變動非常恒故;如是無法成就你們所許的數論宗派理論。若將本頌頭兩句作比喻釋,可參閱甲操傑論師的注疏,其大意是:常物不能如同能被作用的法那樣,能被作用的法在作用因緣滅失之前,都會有變動;而神我是常物,故不能有受外緣所搖而變動的思維作業,以此應成有我無思,數論外道所許的我思一體理論無法成就也。
壬叁、(不應以先有思的功能許爲我體):
問曰:我在受用境之前雖然沒有思維作業,但是思的種子存在,所以神我有識仍能成立。
余方起思界,別處見于思,
如鐵鏈熔銷,我體一變壞。
若許于余方生起思的種子,而于別的受用境處現見思維作用,如是應象鐵鏈熔銷變壞,我體與思一故也應當變壞。
數論外道補救雲:在神我本體上,思維是以種子功能形式而存在,不存在“有我無思”的過失;而且這種思維種子,在神我受用外境時,在與神我別處的外境上才可現見其作用,在神我本體上無有作業變動等等。對這種辯駁,不難揭露其謬誤:若許在離開受用境的“余方”神我處,可以有生起思維作業的功能種子,然後于因緣具足之“別處”,即受用境時可以現見其現行作業,這個過程很明顯反映了“思”是有變動之法。就象鐵鏈熔銷成汁,由固體變成了液體;同樣,神我所具的思由不可見的種子,變成可現見的思維作業,這樣有不同變易之法,顯然不會是常法。若思有從不見至見的變化,與思一體的我,則也應變化,我也不能成立爲常法。如是不論彼等如何爭辯,若有成實的執計,中觀師皆可無礙擊破其立論。
辛叁(破尼也耶派所計的我)分二:破我品具有極微意故能了知境;二破許我是常遍。
壬一(破我品具有極微意故能了知境):
思如意量小,我似虛空大,
唯應觀自相,則不見于思。
了知境的思維如同你們所許的意量那樣極小,而我如同虛空一樣極其廣大,那麼意只能觀察其自相,而不應能見到了知所有外境的思。
尼也耶派是古印度的六大外道之一,他們承認衆生有神我遍一切所知法,我非“思體”,然而我的一分具有極微許的意,所以能産生如意量小的思維了知外境。如是神我與意相合,便生起思與諸境合一的我知,因此我象虛空一樣,是常而周遍、極其廣大之法等。中觀師破:如是承許不能成立。汝等所許的思與意一般,極爲微小,而神我如同虛空一般極其廣大,那麼神我在了知外境時,與極微意相合,只能現見極微意的一分自相,因極微意只能産生與它同等量的極微思,而與其余的法無法發生了知關系,不可能有了知所有境的思生起。汝等許意與思等量,唯是極微一分,如是極微一分的了知,除了知意的自相外,又怎會如神我一樣周遍諸方呢?如同很小的一滴鹽水,與恒河水相連,不可能說它能將所有的恒河水變成鹹味。堪布阿瓊言:外道所許極其廣大的神我與極微小的意相合,不可能了知所有境相,如同大山上有一只小螞蟻,小螞蟻不可能遍于整個大山。以另一角度觀察:若神我極大,意極微小,哪二者是一體抑或異體?若是一體,二者大小不應承認有別,神我應成思體;若異體,則意極微故,不能如神我遍于一切,而只能遍及其自行境,如是觀察,外道所許的極微意宗義漏洞百出,無法成立。
壬二(破許我是常遍)
我德若周遍,何爲他不受;
彼于彼自體,言障不應理。
我德若是周遍一切的常法,那爲何你的我不爲其他人執爲自我呢?若說這是因其他人有彼自體的我障礙故,遍一切的我自體于自體作障,這是不應理的。
再破尼也耶派所計的神我,若神我如汝等所許,具有常恒無方分周遍一切法的功德,那麼你…
《中觀四百論廣釋——句義明鏡論》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