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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戒律儀論(上)▪P13

  ..續本文上一頁其謗法者,舍棄一切叁世如來正等覺智,又舍一切種智。是故損毀諸正法,以此業感,于地獄中焚燒俱胝萬年也。其後雖從彼地獄中解脫,又轉移他方世界之地獄,此獄壞時,又遷往他方世界之地獄而受焚燒之苦也。複次轉生旁生界之閻羅世界,彼等處盡業已,一旦轉爲人身,然以往昔種種謗法、舍法之罪成熟,無論生于何處皆成盲者、糞掃者、劣種者、竹工者、瞎眼者、鼻舌手足不全者,麻瘋病、癍病者、駝背者等,或生于不聞叁寶名之地也。”《意護續》雲:“若謗普賢密意法,乃至虛空之邊際,死後墮入金剛獄。”《眼珠續》雲:“濁時衆生增盛煩惱及邪見,以嫉妒心舍棄佛法,尤其誹謗密法者,然以彼舍法罪,墮入無間地獄、金剛地獄等無邊惡道受大苦楚。”又《毗盧遮那菩提續》雲:“將來諸未證心性而迷亂者或雲,此法並非佛說之語,乃由臆造者所造。秘密主,彼等愚人,將入二道,一爲地獄,二爲旁生。秘密主,吾言彼等無有稍許善根也。”

  既然謗法,定犯根本罪,後當感受極重苦果,那麼發大乘菩提心的修行人爲什麼不謹慎護持此戒呢?!《涅槃經》雲:“迦葉,世間衆生有叁種病極難消除,一謗大乘法,二造五無間罪,叁生邪見。”《諸法攝要經》雲:“文殊室利,若有人思維佛說之法中,或爲勝妙,或爲不勝妙,則彼舍正法也。若說此法爲應理,彼法不應理,則彼舍正法也,並已誹謗善逝,诋毀僧衆也。”

  我等大師釋迦牟尼佛以種種方便善巧給衆生開示解脫大道,對應于衆生的八萬四千煩惱而施設八萬四千法門。所謂歸元無二路,方便有多門。如《大乘起信論》雲:“佛出于世,欲令一切衆生究竟離苦得樂故。”《無量義經》雲:“法水本一,而以江河池井相各不同。”如《遺教經》雲:“知我說法,猶如食蜜,中邊皆甜。”佛陀又于《大般涅槃經》雲:“教行有殊,理果不別。”即教法及修行方式雖然不同,但究其義理及所得果位無有差別。《大集經》雲:“五部雖別,不妨諸佛法界涅槃。”因此,後學者不應執持一法而誹謗余法。

  佛陀于多生累劫中修行菩提,爲求正法作了種種苦行,舍了無數身命,如《華嚴經》雲:“剝皮爲紙,析骨爲筆,刺血爲墨,書寫經典,積如須彌。”同樣,諸祖師大德在弘傳佛法過程中亦曆盡艱辛。比如天臺智者大師爲了能見到《大佛頂首楞嚴經》天天祈禱禮拜,拜求十八年。後來感得印度大德般刺密谛尊者將這部佛經帶到漢地。當時,《大佛頂首楞嚴經》在印度爲國寶,不准外傳,尊者將此經寫在羊皮上,再縫到自己的肌肉中,待傷口愈合,他乘船從海路啓程來到漢地的廣州,然後再剖開自身肌肉,取出寫有經文的羊皮,經清洗後,辨認翻譯。從此經的弘傳可推知余經。又如常啼菩薩爲求般若波羅蜜多法要,割肉折骨以爲供養,又與五百眷屬各自刺破血管,灑鮮血于地,清掃道場。如此等等感人肺腑的求法事迹多不勝數,既然知道諸佛經法如此而來,我等有幸得聞,當倍加珍惜,萬萬不可誹謗舍棄。

  再者,佛法大海深廣無邊,唯佛與佛乃能究竟通達。諸大菩薩、大阿羅漢尚需仰仗佛的加持方能解悟,我等凡夫有情緣何妄加評論是非善惡!諸祖師大德觀衆生的根器差別,對佛法有選擇地加以弘揚,雖宗派各別,但皆闡佛密意,圓融無礙。道宣律師曰:“理本一也,悟有淺深,由機涉明昧,計有利鈍,故入觀也,人法雙亡,及其出也,不無緣習。”即法界理體平等無二,但證悟有深有淺,根器有利有鈍,當入定觀察時,人法雙泯,平等一如,而出定時以因緣串習不同,故各宗見行有異。華嚴宗五祖圭峰宗密大師曰:“諸宗始祖即是釋迦,經是佛語,禅是佛意,諸佛心口必不相違。諸祖相承根本是佛親付,菩薩造論始末唯弘佛經,況迦葉乃至鞠多,弘傳皆兼叁藏,及馬鳴龍樹,悉是祖師,造論釋經,數十萬偈,觀風化物,無定事儀。”意思是說:各宗各派之始祖都是釋迦牟尼佛,佛之語爲經,佛之意爲禅,佛之語與意必定不相違背。曆代祖師傳承之根本是佛陀親自咐囑的,大德聖僧造論的目的只爲弘揚佛經密意。如禅宗祖師迦葉尊者乃至鞠多尊者都弘傳叁藏經教,乃至馬鳴菩薩、龍樹菩薩亦是廣弘顯密教法的祖師,他們造論解釋佛經密意,都是觀待衆生的根器及各地風土人情而化度有情,沒有固定的方式。

  諸位祖師大德爲了使我們不造謗法重罪,諄諄告誡,殷殷教誨。來果禅師說:“在末法世中,能爲人解說一句半句佛經,令人種大善根,擁護叁寶者,此人即與如來現身說法無異。”永嘉大師曰:“欲得不招無間業,莫謗如來正*輪。”末法時期愚癡衆生切莫隨意評說經論佛語,于無意中造舍法罪。薩迦班智達曰:“一無所知的愚者若沈默不語,則對佛法損害不大。”《龍王鼓音頌》雲:“品質惡劣者,爲邪見所毀,粗暴生嗔時,沈默獲安樂。”又雲:“愚者宣講法,摧毀諸善根,攝受多衆生,將于地獄焚。”不要聽到別人的一種說法便評價佛法的好壞,是否有加持等等。無垢光尊者在《叁十忠告論》中說:“護持自宗破除他宗者,雖思辯論清除教法塵,依彼生起煩惱之因故,禁止自語即是吾忠告。”金剛上師法王如意寶晉美彭措常常教誡弟子不要謗法,因爲謗正法是往生淨土的根本障礙,誹謗正法者不得往生。如《無量壽經》雲:“唯除五逆,誹謗正法。”所以行者對以往所造的謗法罪應以至誠心發露忏悔,令其清淨。

  如果所遇到的法與自己的心不相應,也不能誹謗,可以只修持自己感興趣的法,也就是與自己有緣之法,也定會有收獲。珠巴根拉大師說:“我遇各種勝法理,每一竅訣皆結緣。”《經觀莊嚴論》雲:“意之罪過自性惡,于色亦不應生嗔,況于生疑于佛法,是故等住無罪過。”就是說于諸佛正法平等對待無有罪過。

  第叁根本罪:以嗔恚心懲罰具戒或破戒沙門

  指國王以嗔恚心懲罰沙門,無論被懲罰沙門是否具有清淨的戒體,國王都犯根本罪。

  子、基

  (一)剃除須發披袈裟服,僅具出家形象者。(二)具有假立的出家戒,即:遠離在家相,具有出家相,通過祈禱阿阇黎而具有中善戒體者,或者無中善戒者。(叁)已受別解脫戒、受或未受菩薩戒的沙彌、沙彌尼、正學女、比丘、比丘尼。(四)破上所述戒體者,但仍具出家形相。若是具戒出家人,不可滿四數,若滿四數,則爲第一根本罪所攝。懲罰的對境爲上述四類人。

  醜、發心

  (一)想。對基無誤想。(二)發起心。于對境(基)作損害之意樂,此意樂爲煩惱心。

  寅、加行

  自作或教他作,奪其袈裟:指搶奪沙門的僧伽黎(祖衣),郁多羅僧(七衣),安陀會(五衣),缦衣(出家人披單衣)等,逼令還俗,捶打,監禁,斷其命根。隨作其一爲本罪之加行。

  卯、究竟

  脫掉沙門的袈裟,或沙門已經還俗,以及其它加行所作完畢爲究竟。

  經雲:“隨佛出家,或受學處,或未受學處,或犯屍羅,或具屍羅。”此爲第叁根本罪之基。如《集學論》雲:“雖犯戒苾刍,奪袈裟捶打,若令入獄禁,及降其出家。”即是對犯戒比丘,若奪其袈裟,或捶打,或令入獄,或逼令還俗都犯第叁根本罪。《虛空藏經》雲:“若依我法而出家者,剃除須發,披袈裟服,于學無學持戒毀戒,脫其袈裟逼令還俗,或加捶打,獄囚系閉,或斷命根,是名第叁根本罪。”《梵網經》雲:“若佛子!口說出家、在家菩薩,比丘、比丘尼罪過,教人說罪過。罪過因,罪過緣,罪過法,罪過業。而菩薩聞外道惡人,及二乘惡人,說佛法中非法非律,常生慈心,教化是惡人輩,令生大乘善信。而菩薩反更自說佛法中罪過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第四根本罪:五無間罪

  分五:一、殺母;二、殺父;叁、殺阿羅漢;四、破和合僧;五、出佛身血。

  此五者隨作其一即犯根本罪。

  一、殺母

  子、基

  (一)所殺之母親。母血明點必須是能殺者身體的所生因。《俱舍論》第四品雲:“母謂因彼血。”

  (二)能殺者自身。能殺者非黃門(扇據)等。《俱舍論》雲:“叁洲有無間,非余扇據等。”此無間罪只在東聖身洲、南瞻部洲、西牛賀洲叁洲有。造殺母之罪的人不是黃門、二形等。

  醜、發心

  (一)想。于基確認無誤想。若錯認或誤殺不造本罪。

  (二)發起心。生起故意並且不間斷殺害之心。所謂不間斷指在未究竟之前不停止,也就是它的違品未産生爲相續不斷,並不是指刹那刹那一直生殺害之心。

  寅、加行

  自己殺或教他殺自己的母親,種種方便爲加行。

  卯、究竟

  斷母親的命根。若母親變形(性)而成爲男人,將其人殺死亦造殺母之無間罪。

  《梵網經》雲:“佛言:佛子!若自殺,教人殺,方便殺,贊歎殺,見作隨喜,乃至咒殺。殺因,殺緣,殺法,殺業。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衆生,而反自恣心快意殺生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二、殺父

  基,爲所殺的父親。父精明點必須爲殺父者自身之所生因。作者自身、發心、加行、究竟等與殺母無間罪相同。若父親變形(性)而成爲女人,將其人殺死同樣造殺父之無間罪。

  叁、殺阿羅漢

  基,爲所殺的對境。在作行殺方便時,對境必須爲無學道四果阿羅漢。如在白天行殺時,被殺者尚不是四果阿羅漢,後于晚上得果成阿羅漢,然後再圓寂,這樣,行殺者不造無間罪。如《俱舍論》雲:“害後無學無。”其余能殺者自己,發心、加行、究竟與殺母無間罪相同。

  四、破和合僧

  破壞*輪僧團,即將一個和合的內道僧團分裂爲兩部,並認爲其中一個如法,另一個非法。

  子、基

  (一)破和合僧的地點:僅僅于南瞻部洲,其它叁洲無。此爲本罪特別之緣。並且僧團處在通過羯磨儀軌所結的一界之內。《俱舍論》中雲:“未做結界耶,無破*輪僧。”由于佛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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