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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戒律儀論(上)▪P15

  ..續本文上一頁解脫安立大乘。”指使他人舍棄小乘別解脫戒而安立大乘。

  子、基

  所對境爲定性小乘根器者,正在如理修學小乘別解脫戒,或者尚未出家而欲學小乘法者。

  醜、發心

  (一)想。于基無誤想。(二)發起心。沒有特別的必要而故意發起誹謗別解脫之心。

  寅、加行

  宣說不必護持別解脫戒,當發大乘菩提心,誦大乘經,由此則因煩惱所作叁業等一切惡行皆可獲得清淨。如此遮止別解脫及小乘發心。

  卯、究竟

  不但使人理解其所說義,而且讓人舍棄小乘別解脫,安立大乘,如此爲本罪究竟。如果僅僅遮止小乘爲惡作罪。

  生慧論師在《入行論大疏》中說:“令舍別解脫律,說惟發大乘心,讀大乘經,便得清淨,是名第叁。”即第叁根本罪。《集學論》雲:“令舍別解脫,安立于大乘。”《虛空藏經》雲:“複次初行菩薩作如是言,汝何堅持守護波羅提木叉13及律儀戒,應速發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心,讀誦大乘經典,若身、語、意所集煩惱,不善業報,悉得清淨。乃至如前所說,是名初行菩薩第叁根本罪。”

  第四根本罪:謗聲緣乘

  頌曰:“執謂小乘不能斷貪等,以此摧毀彼乘所證果。”執著小乘法不能斷除貪等煩惱,否定小乘所證解脫果。

  子、基

  所謗境:聲聞乘或緣覺乘,或總謗二乘。此處指二乘修行所得之證法。

  醜、發心

  (一)想。于基無誤想。(二)發起心。執著聲緣不能永斷叁有根本,故真實發起彼等也不能出離生死之心。所謂真實心指並非權巧方便或戲論,而是真實執著。

  寅、加行

  誹謗聲緣乘不能斷貪、嗔、癡等五毒煩惱,不能獲得小乘出世的見道、修道智慧,或者得不到解脫的果位。叁者隨講其一,即爲犯根本罪之加行。

  卯、究竟

  他人已理解所說言語的意義,這時說者即犯根本罪,此爲究竟。若聽聞者爲大乘初行住菩薩,信受誹謗者的見解,舍棄小乘法而不弘傳,那麼,聽聞者也犯根本罪。

  《集學論》雲:“執謂有學乘,不能斷貪等,亦令他受持。”爲犯根本罪。《虛空藏經》雲:“善男子,如能遠離聽受讀誦聲聞乘法,亦不爲他人說此聲聞乘法(指:汝應當遠離聲聞乘法)。(聲聞乘)不能得大果報,不能永斷煩惱。應信大乘經典,聽受讀誦爲他人說此大乘經法,能令忏除一切惡道果報,速得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故。如彼所言,取是見者二俱得罪。是名初行菩薩第四根本罪。”

  第五根本罪:自贊毀他

  頌曰:“心存嫉妒自贊而毀他。”以嫉妒心贊歎自己,毀謗他人。

  子、基

  (一)對境:所嫉妒之人,或敬信彼人者。(二)毀謗者自己顛倒之自贊:自己不具足自所稱贊之上人14功德,其目的是爲貪求名聞利養。

  醜、發心

  (一)想。于基無誤想。(二)發起心。由于貪著利養恭敬,嫉妒其他菩薩得利養恭敬。利養與恭敬,隨求其一都可犯根本罪。

  寅、加行

  自己沒有上人功德而宣說有,無論他人是否有過失,而進行譴責呵斥,謂我不求利養恭敬名稱,是大乘人,他則不是,等等。自贊或毀他,隨作其一即爲加行。

  卯、究竟

  如上說時,他人聞已,理解其義,即犯根本罪。

  如《集學論》雲:“贊說自功德,爲利養恭敬,贊頌而毀他。”爲犯根本罪。《虛空藏經》雲:“複次初行菩薩作二種語,如其所見大乘經典,爲利養故廣大稱贊受持讀誦。聽其義理爲他人說,便作是言,我是修大乘者,見他得利而懷嫉妒。又他所得或全或分,便生譏謗輕毀淩蔑。于恭敬彼者前,亦由以嫉妒故。自高其身,便謂我得過人之法。于大乘中有斯妙樂。是人由財利故,得大重罪。趣向惡道墮他勝處。譬若有人欲入大海修治船舫。將至寶渚自壞其船喪失身命。此初行菩薩摩诃薩亦複如是。欲入大乘海中,以嫉妒故而作妄語因緣,毀壞信船斷智慧命。此初行愚童諸小菩薩,以嫉妒故得大重罪。是名第五根本罪。”《梵網經》雲:“若佛子!以惡心故無事謗他良人、善人、法師、師僧、國王、貴人,言犯七逆十重。而菩薩于父母兄弟六親中,應生孝順心、慈悲心,而反更加于逆害,墮不如意處者,犯輕垢罪。”

  第六根本罪:妄說上人法

  頌曰:“謀求名聞利養而自诩。”爲了謀求名聞利養而自稱爲證悟者。

  子、基

  對境聽者爲能解義之補特伽羅。所說語之義是自己具有遣除五蓋15等世間及出世間的功德。

  醜、發心

  (一)想。于基無誤想。(二)發起心。實無如是證悟功德,非以嫉妒心,而爲求名聞利養等以染汙意識說虛妄語之發心。

  寅、加行

  告他人說:此是我所證,由悲愍故,爲汝宣說,汝亦應當如是修習,現證此空與我無異。如是等妄語方便爲加行。

  卯、究竟

  他有情理解所說義時爲究竟。說妄語者若是比丘,不僅犯菩薩根本罪,也犯小乘別解脫根本罪。

  《集學論》雲:“謂我得甚深,而倒說妄語。”爲犯根本罪。《虛空藏經》雲:“複次善男子,未來世中當有在家出家初行菩薩,于甚深空義所屬經典叁昧總持諸忍諸地大莊嚴事。善人沙門及菩薩行于此大乘經典,受持讀誦廣爲人說,然于是法我自所證,由悲愍故我爲汝說,應當修習,汝亦得證是甚深法如我知見。彼不實言,但能讀誦此甚深法及爲他說,于此深法而實未證,求利養故,妄說我得叁世諸佛所證之法,菩薩聖人無有過上,得大重罪。即是欺诳諸天世人,于聲聞乘尚未能得,何況入解大乘勝行及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耶。譬若有人居大曠野,大果樹下饑渴所逼求索飲食,此大果實色香味美皆悉具足,棄已自趣毒藥樹下,食毒藥果即時命終。我說此人亦複如是,于難得中得獲人身,依善知識遇大乘法,貪利養故,虛炫己德卑賤他人,如是行相得大重罪。由重罪故,決趣惡道。是人一切刹帝利婆羅門吠舍首陀及諸智者之所擯棄。皆勿親近。善男子,是名菩薩第六根本罪。”《梵網經》雲:“若佛子!自妄語,教人妄語,方便妄語。妄語因,妄語緣,妄語法,妄語業。乃至不見言見,見言不見,身心妄語。而菩薩常生正語正見,亦生一切衆生正語正見,而反更起一切衆生邪語邪見邪業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第七根本罪:取叁寶物

  頌曰:“仗勢治罰沙門勒索財。”爲了勒索財物,依仗權勢來懲罰沙門。

  子、基

  仗勢勒索之財包括僧團財物、四方僧物、塔廟物以及比丘個人財産。

  醜、發心

  (一)想。于基無誤想。(二)發起心。于對境作損害之意樂,此意樂屬煩惱心。

  寅、加行

  通過兩舌挑撥,使國王或大臣等具權勢者與沙門間産生矛盾,並依靠國王或大臣對沙門進行處罰,以此原因,令沙門取叁寶之財産交給他們。

  卯、究竟

  兩舌挑撥後,挑撥者從沙門所交出之財物中暗中獲取一部分,或者從罰款中接受一部分(爲國王或大臣的饋贈)。挑撥者將上述財物作究竟屬己想。國王、大臣治罰沙門屬于第叁根本罪,取叁寶物屬于第一根本罪,本罪是從挑撥者的角度講的。

  《集學論》雲:“令治罰沙門,施與叁寶物,及受其施與。”爲造根本罪。《虛空藏經》雲:“複次善男子,未來世中刹帝利王有旃陀羅國師等,而實愚懵,自謂明智起諸驕慢,具有大財寶及大受用,種種布施營修福業,持布施故增益我慢,向刹帝利王分別沙門無量過失。依王勢力非理治罰責其苛稅,時諸比丘爲彼所逼,或取佛塔物四方僧物現前僧物,而轉與之。諸旃陀羅持以上王。如是二種俱獲重罪。善男子,是名初行菩薩第七根本罪。”《梵網經》雲:“若佛子!爲飲食錢財利養名譽故,親近國王、王子、大臣、百官,恃作形勢,乞索打拍牽挽,橫取錢物,一切求利,名爲惡求多求,教他人求,都無慈心,無孝順心者,犯輕垢罪。”又雲:“若佛子!皆以信心受佛戒者,若國王、太子、百官、四部弟子,自恃高貴,破滅佛法戒律,明作製法:製我四部弟子,不聽出家行道,亦複不聽造立形像,佛塔經律;立統官製衆,使安籍記僧;菩薩比丘地立,白衣高座,廣行非法,如兵奴事主。而菩薩正應受一切人供養,而反爲官走使,非法非律。若國王百官,好心受佛戒者,莫作是破叁寶之罪,若故作破法者,犯輕垢罪。”又雲:“若佛子!以好心出家,而爲名聞利養,于國王百官前說佛戒者,橫與比丘、比丘尼、菩薩戒弟子,作系縛事,如獄囚法,如兵奴之法,如獅子身中蟲,自食獅子肉,非余外蟲,如是佛子,自破佛法,非外道天魔能破。若受佛戒者,應護佛戒,如念一子,如事父母,不可毀破。而菩薩聞外道惡人,以惡言謗破佛戒之聲,如叁百矛刺心,千刀萬杖打拍其身,等無有異,甯自入地獄,經于百劫,而不一聞惡人以惡言謗破佛戒之聲。而況自破佛戒,教人破法因緣,亦無孝順之心。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第八根本罪:立惡製等

  頌曰:“正住者財惠施讀誦者,令舍寂止初行八定罪。”將修習禅定者的財物轉送給讀誦者,以及迫使修定者放棄修定。

  子、基

  立惡製之對境爲如法修行之沙門。所安立的惡製是:將如法修持者之財物施與讀誦者,令舍隨順止觀作意,增長煩惱。所取財物爲如法修行沙門的個人財物,不屬于聖者或僧團所有,爲彼比丘受用的隨一資財。

  醜、發心

  (一)想。于基無誤想。(二)發起心。以憎彼意樂,懷損惱心。

  寅、加行

  未經同意而取彼財物,自己給或派人送施讀誦者。或者通過種種方法令彼舍棄寂止和勝觀。

  卯、究竟

  對境沙門舍棄寂止時爲究竟。令彼舍止觀,寂止或勝觀隨舍其一皆犯根本罪。

  《集學論》雲:“令舍奢摩他,正住諸財寶,惠施讀誦者,此諸根本罪,是大地獄因。”《虛空藏經》雲:“複次有刹帝利王與旃陀羅沙門共立製限,非法謂法,法說非法,舍諸契經,毗奈耶學。不依時說及廣大說,舍大悲眼般若波羅蜜多學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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