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便善巧學處及余契經所說學處。舍如是行相。彼行法比丘先所修習極生娆亂,以娆亂故損智慧命,即便棄舍奢摩他毗缽舍那,勸行他事多有所得。時彼比丘無以製伏諸結煩惱。又諸比丘或于彼時毀棄深心,戒見行等多起過失,實非沙門自謂沙門,實非梵行自謂梵行,說法問難如螺貝音,令王大臣恭敬供養。向白衣舍說是行法比丘無量過失,令王大臣爲立製限,取彼行法比丘所樂受用資生之具。如是二種俱獲得重罪,所以者何,禅定比丘是樂福田,營福業者之所依止。是求叁昧總持諸忍諸地之器,執持應器作世光明,開示正道于業煩惱地,令諸衆生住涅槃道。善男子,是名初行菩薩第八根本罪。”
辛二、依身與分攝
頌曰:彼此易造然皆可全犯,
分爲十八攝爲十四種。
如前所述,依各自的身份,對國王有五定罪,對大臣有五定罪,對初行者有八定罪。上述定罪是根據彼此各自容易違犯的原因而分,然而,彼等皆可全犯。即大臣也可能犯國王之五定罪及初行住者之八定罪,其他兩者也一樣。雖然經中如此將根本罪分爲十八種,但從實際意義上可歸攝爲十四種。其原因爲大臣五定罪中前四種與國王五定罪之前四種體性一致,沒有不同體的本罪。
辛叁、宣說共同舍願行皆犯根本罪
頌曰:舍願行心彼等根本罪。
如果舍棄利益衆生的願菩提心,即犯根本罪。如《佛說大方廣善巧方便經》雲:“善男子,菩提薩埵安住聲聞與獨覺乘,自求寂滅,是爲菩薩之深重根本罪。”初發心菩薩僅僅爲了自己而求取寂滅的解脫果,安住在聲聞與獨覺乘中,這是菩薩的深重根本罪。在上述十八定罪之後,此舍願菩提心之罪爲第十九根本罪。假設菩薩不行善法,對饒益衆生的種種事業生起怖畏、厭煩等欲樂,或對利他的行爲深感艱難等,從而使自心相續舍棄行菩提心,這樣違犯菩薩根本罪,在第十九種根本罪之後,舍棄行菩提心爲第二十種根本罪。如《寶積經》雲:“舍棄行菩提心,不行善法。”爲犯根本罪。
聖者洛欽大譯師以菩薩的不同根器,將菩薩學處分爲叁種:一、無論在家或出家,上根者的學處是在《虛空藏經》與《集學論》中所講的十八條(或十四條),此屬于利根者不共同的學處,如果違犯其中的一條,就犯菩薩根本罪。二、無論在家或出家,中根者的學處是自贊毀他、悭吝財法、嗔不受悔、謗亂正法四種根本罪。如寂天菩薩概括《佛說大方廣善巧方便經》中所述經義,在《集學論》中作偈頌雲:“棄舍菩提心;不忍悭貪故,不施諸求者;若勤求歡喜,不忍恕有情,由忿打有情;由惑及順他,宣說相似法。”菩薩若違犯學處的一種,就犯菩薩戒根本罪。叁、無論在家或出家,下根者的學處只有一個,即《佛說大方廣善巧方便經》中所述,“不舍願菩提心。”又如《善谏經》(又譯作《教誡國王經》)雲:“佛言,大王,汝謂多種作者未,若我一切行中行一切行,一切處中利一切處,謂學布施波羅蜜多,如是乃至學般若波羅蜜多。大王,是故汝于叁藐叁菩提亦複如是,樂欲發生淨信意願利他。行住坐臥,若夢覺時,若飲食時,而常具足隨念作意,觀察諸佛菩薩聲聞緣覺諸異生身等積集過去未來現在一切善根,稱量已和合已,應隨喜者而自現前隨喜,乃至遍虛空界涅槃界亦自隨喜。又複隨喜一切諸佛菩薩緣覺及聲聞衆供養事業,平等回向一切衆生,乃至令諸衆生得一切智智,普皆圓滿諸佛善法,日日叁時回向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大王,汝以如是正行得名王者,不捐寶位求菩提行亦獲圓滿。”不舍願菩提心,是上、中、下叁種根器的菩薩都必須守持的學處,倘若失壞大乘菩提心,也就失壞菩薩戒。所以舍棄願菩提心是極爲深重的罪。如《般若攝頌》雲:“雖經億劫修十善,欲得獨覺及羅漢,而時破戒戒失壞,發心重過他勝罪。”凡夫菩薩舍棄願菩提心的過患非常大,雖然此菩薩經過千辛萬苦,在數億劫中精進修行十善業等,如果某時因爲特殊因緣生起欲得獨覺羅漢的解脫果之發心,將失壞菩薩根本戒。因爲生起了舍棄願菩提心的欲樂,其過患超過了二乘別解脫戒的他勝罪。所以防護二乘自利的作意是菩薩最重要的戒律之一。假若失壞利他的願菩提心,也就是破根本戒。毀壞根本戒的菩薩,雖然在往昔廣泛積累菩提道糧,但是,以得根本罪的緣故,好比聲聞于有余依涅槃不能堪任,此破戒者對于佛地涅槃也不能堪任,那麼如何能出離叁有輪回呢?如《佛說大方廣善巧方便經》雲:“雲何菩薩于百千劫中,學波羅提木叉戒,有破根本果者。善男子,汝今當知,是等菩薩雖于一切衆生善言惡言皆悉能忍,但爲于彼聲聞緣覺法中相應作意,是故我說彼所得罪過四根本。如彼聲聞乘人犯根本罪已,無所堪任取證涅槃,出家菩薩亦複如是,起是罪已不即悔舍,聲聞緣覺相應作意,亦複無所堪任,不能趣證大涅槃界。”了知了舍棄願菩提心的過患,就應數數憶念守持願菩提心的功德,從內心深處發起護持願菩提心的勝解,這樣,不僅遠離了二乘自利之出離,而且在利他的基礎上廣泛積累了無邊資糧,最終獲得
佛地涅槃的大出離。
庚二、支分罪見別論
頌曰:支分惡作墮罪八十等,
細故未述當閱集學論。
護持根本戒的支分方便是斷除八十余種惡作罪。惡作罪相對于根本罪分類稍細,但本論未作詳述,在《集學論》中有詳細解說,應當查閱。如是爲“支分罪見別論”之義。
《集學論》雲:“菩薩對一切有情現在與未來的痛苦及不悅意不遣除,等等八十種惡作罪。”菩薩戒的支分惡作罪可以從叁個方面來了解:子、從果方面舍棄安樂與痛苦的惡作罪有二十四種;醜、從因方面,遠離菩薩行持離苦得樂之事業有十六種惡作;寅、如上四十種開爲暫時與究竟各四十,共八十種惡作罪。
子、從果方面舍棄安樂與痛苦的惡作罪有二十四種:
它的分基分二:(一)對其它衆生的痛苦及不悅意有能力遣除而不遣除。(二)有能力給予衆生安樂、悅意而不給予。對此二依身與依心再劃分爲四種。如上四種以現在與未來的時間進一步分爲八種。于此八種,依叁門不精進利益有情、不再尋求利樂之因與緣、不行持對治法而分爲二十四種,此即舍棄安樂與痛苦的二十四種惡作罪。
醜、從因方面,遠離菩薩行持離苦得樂事業的惡作罪有十六種:
對他衆生的大痛苦及不悅意,菩薩自心相續中無有少分對治法生起,以此二爲基,依今生與後世分爲四種,即對衆生今生的大痛苦及不悅意無少分對治法生起,此二種;對衆生後世的大痛苦及不悅意無少分對治法生起,又有二種。如上四種依自心相續與他心相續再分爲八種惡作罪。又對自身之大安樂與悅意無有少分舍棄,以此二爲基,依今生與後世分爲四種,再依自、他心相續劃分爲八種惡作罪。如是共有十六種惡作罪。
寅、如上四十種開爲暫時與究竟各四十,共八十種惡作罪:
即上述子、醜合四十種惡作罪,再劃分爲暫時與究竟兩類共爲八十種。
頌詞中“等”字指散布于很多大乘經典中的近似惡作罪。即十不善:殺、盜、淫、妄語、兩舌、惡口、绮語、貪、嗔、癡;世間八法:苦、樂、興、衰、稱、譏、毀、譽;五邪命:舊譯爲詭詐、虛談、現相、方便研求和假利求利;現譯爲詐現威儀、谄媚奉承、旁敲側擊、巧取訛詐和贈微博厚;五非行處:惡友、持邪見等魔障事業;所需遣除的,依自己的見解生傲慢與摧壞善根的四因:起邪見、顛倒回向、不回向、炫耀功德。其余,沒一一包含在根本學處之中,失壞身、口、意遮與持的學處都是近似的惡作罪。如沒有意義(無義)的跑、跳等,說廢話等,不遣除貪、嗔等。失壞癡的學處之惡作罪,如:“垂眼向下看”等,打招呼用語“善來”等。舍棄修慈悲心,不樹立正念正知,放逸等。
以上龍樹甚深見之宗由寂天作廣弘者講述完畢。
己二、無著之宗
分二:一、願之學處;二、行之學處。
庚一、願之學處
分二:一、總說;二、別說黑白八法。
無著菩薩將散布于大乘經論中的菩薩諸學處歸納于《菩薩戒品》中,後由大成就者旃陀羅閣彌作詳細闡釋,並撰《菩薩戒二十頌》。
辛一、總說
頌曰:無著之宗于願學處分,
勿舍有情憶念諸功德,
積資勤修菩提心淨行,
取舍黑白八法此學處。
不失壞願菩提心根本學處並令增長之方便。
一、心相續中不舍有情衆生。因某一有情惱亂自心,爾後對他能做利益而不做,能救拔苦難而不救,能遣除損害等惡緣而不遣除。這樣的發心應當遣除。盡管對他作利益,他反而加害于己,對此仍不厭煩,以大悲心不舍彼有情。
《攝正法經》雲:“世尊,菩薩不須學習多法,一切佛法皆能自來菩薩手中。世尊,譬如轉輪聖王,輪寶所至,一切軍衆皆至其處。世尊,如是菩薩大悲所至,一切佛法鹹至其所。世尊,譬如命根若在,余根亦在。世尊,如是大悲若在,菩提余法亦當生起。”《無熱者請問經》雲:“若菩薩具備一法,能護持一切佛法。何謂一法?此乃不舍衆生之善心也。”對于菩薩而言,相續中如果具備菩提心這一妙法,就能護持一切佛法。雖然菩薩不一定用長久的時間勤苦學習很多純善正法,但是由于具有大悲心,好比自己擁有命根的時候,其意根身根等同樣存在,一切佛法都會自然來到菩薩手中。所以無論遭遇何種違緣,相續中都不能舍棄衆生,並且更應以大悲心愍念有情,這樣不僅衆生獲得利益,而且,菩提資糧很快就會集聚起來。
二、憶念諸功德。憶念菩提心的種種功德後,對菩提心特別珍惜,這是一種護持菩提心的方便。
《獅子王所問經》雲:“爾時星賀那太子白佛言,世尊,雲何令諸衆生在所生處常得愛樂攝受諸法。佛言,欲解脫諸衆生者,常生謙敬發菩提心,是則名爲常得愛樂攝受諸法。”要想使衆生在所生處常得愛樂諸善法,應當常常謙虛恭敬而發菩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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