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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戒律儀論(上)▪P28

  ..續本文上一頁物是屬于自己的,如果在施舍時,眷屬們痛哭流涕,那就不宜布施。如果用搶奪、偷取等方式得來的財物布施是不可以的。

  行布施首先應從布施微小物開始,逐漸行大布施,這樣練習修行而利益衆生。如《入行論》雲:“佛陀先令行,惠施蔬菜等,習此微施已,漸能施己肉。”財施又包括普通布施、廣大布施、極大布施。布施飲食、衣服、馬車等財物,屬于普通布施。只要自己的意樂清淨,所舍施的財物無論大小都可以,如《叁十五佛忏悔經》中說:“乃至施與傍生一口食物(也可獲得諸善根)。”我們如果依靠佛陀所說的陀羅尼與密咒之力,僅僅作一滴水、一粒米的布施,也能利益恒河沙數的餓鬼。作素煙、葷煙等佛事也能對空遊餓鬼有極大的利益,依此(焦煙)使那些以有情生命爲食的厲鬼非人暫時享用焦煙味得到滿足,並依靠法施(念誦儀軌等)令它們相續獲得解脫等,此後它們不再損害有情生命,從而解除許多衆生死亡的怖畏,因此也是無畏施。布施自己的兒女等親眷及自己擁有的駿馬、大象等自己最爲珍愛之物,屬于廣大布施。布施自己的身體、生命及肢體等,屬于極大布施。例如,大勇王子將自己的身體布施給母虎,龍樹阿阇黎將頭施予樂行王子。但這些行爲除了得地菩薩之外,凡夫人不能實踐。如《入行論》雲:“悲心未清淨,不應舍其身,若能成現後,大利因應舍。”若無清淨悲心,不應行布施身體。如果能成就現在或後世的大利,應當舍自己的身體。我們內心應將自己的一切受用乃至身命無有貪執地回向衆生,並且發願以後能夠真正地行極大布施。

  菩薩不應行不清淨的布施。不清淨的布施包括四個方面:(一)心不清淨的布施,指因邪心或下劣心而行布施。菩薩不應爲損害他人而行布施,不應爲沽名釣譽而行布施,不應爲了競爭而行布施。《菩薩地論》雲:“菩薩不應當爲了殺害別人,困縛別人,或是爲了處罰,或監禁,或驅逐的目的而行布施。菩薩不應爲了美名或贊美而行布施,不應爲了競爭而行布施。”菩薩也不應當爲了來世不會貧窮,或爲了得人天受用福報而行布施。(二)施物不清淨的布施。菩薩不應布施毒藥、弓箭、武器等對有情構成傷害或造成痛苦之物;菩薩不應將自己的父母布施給別人,也不能將父母作抵押品;如果子女及妻妾不願意時,也不能將他們布施給別人;爲了斂財而布施也不應該。《梵網經》雲:“若佛子!不得蓄一切刀、杖、弓箭、矛、斧、鬥戰之具及惡網羅罥,殺生之器,一切不得蓄。而菩薩乃至殺父母尚不加報,況殺一切衆生。不得蓄殺生具。若故蓄者,犯輕垢罪。”《寶鬘論》雲:“菩薩不應布施毒藥、熾火、武器等對受者構成傷害之物,或乞者爲傷害別人而索求之物。”(叁)受者不清淨的布施。如果邪魔的眷屬來向菩薩索身,菩薩不應施與身體或支分;對魔鬼加持的衆生及神經錯亂者,菩薩不應施身。因爲這些人的精神不能自主,對他們行身施毫無意義。(四)態度不清淨的布施是指在心不歡喜時、憤怒時及忘失正念時的布施。這種布施也是不應作的。菩薩不應以不恭敬的態度作布施。不應對來乞者嘲笑、恐嚇或威脅而行布施。

  醜二、法施

  首先應當觀察求法者的法器,以大悲心布施與衆生法器相應的正法,使聽法者心生歡喜。《月燈經》雲:“法施應如是,若人來求法,初不爲廣說,亦不立即說,應善觀彼機,若確屬法器,不請亦說之。”《菩薩地論》雲:“法施者,是說應該無錯謬說法,隨根器之不同而說法和堅守菩薩學處的根本教義。”施與正法,指爲他人灌頂、傳法、念傳承等,使他人心相續趨入善法。但是,在我們尚未根除私欲之前,雖然表面上成辦利他之事,也只如影像而已,不能究竟利益衆生。《優婆塞戒經》雲:“能說法者複有二種,一者清淨,二者不清淨。不清淨者複有五事,一者爲利故說,二者爲報故說,叁者爲勝他說,四者爲善報說,五者疑說。清淨說者複有五事,一先施食然後爲說,二爲增長叁寶故說,叁斷自他煩惱故說,四爲分別邪正故說,五爲聽者得最勝故說。”說法者應發清淨心而說,心不清淨不當說。阿底峽尊者說:“證悟了空性並且具足神通之時乃可攝受眷屬;自利斷盡之時乃可行饒益他衆;獲得見道之後方可超度亡靈。”仲敦巴格西回答說:“自相續無有任何修行驗相及證悟的初學者以正法饒益衆生也不會有益,他們的加持猶如傾倒空器一般,從彼不會得到任何加持,竅訣猶如未經按壓的酒糟釀出的薄酒一樣,無有任何純釀的滋味。”因此,自己未曾實修而爲他人講經說法,對他人無有任何利益,若依靠傳講佛法而收集供養及財利,則將正法作爲得財之商品了。所以,我們的私欲未斷盡之前,應以自己念經、誦咒、讀誦佛經論典等回向衆生,作水施、施身等。當私欲完全斷盡之時,一刹那也不應住于安閑寂樂之中,應時時刻刻以正法饒益有情。《正法念處經》雲:“若人能說法,利益于他人,其人如父母,示以涅槃城。若爲他人說,一句之善法,則爲善導師,爲衆生所尊。”《集諸法方廣經》雲:“佛言,善男子,若如來滅後,于我已說法中,隨所愛樂如其信解爲衆人說,于彼會中若一衆生身毛喜豎,或墮淚悲泣,當知是爲諸佛即可。”《迦葉請問經》雲:“不求利養心清淨,施法與人世尊說。”《聖集論》雲:“不爲利養故,爲衆生說法。”又雲:“爲除衆苦故,爲世間說法。”若菩薩行法施,能速見諸佛,常侍佛側,圓滿一切願望。如《寶鬘論》雲:“于諸聽法者,無覆行法施,能常伴佛側,衆願得滿足。”

  醜叁、無畏施

  分二:一、暫時;二、究竟。

  寅一、暫時

  指對病魔、盜賊、猛獸、國王、非人及水火災難等怖畏作救度。世尊曾宣說:“一切有爲善法中,救護有情生命之功德利益最大。”所以菩薩應當廣行放生,大量救護有情的生命。具有權勢之人應下令禁止漁獵,有時可將被宰殺的牛羊及瀕臨死亡的魚兒、蟲蠅等救脫出來。我們應當在實際行動中想方設法饒益衆生,使衆生脫離種種怖畏。

  寅二、究竟

  對墮于叁惡趣的衆生及處在輪回中的痛苦有情,菩薩應盡自己的一切力量去作救度,這是究竟的無畏施。

  在家菩薩以布施財物爲主,出家菩薩以布施正法爲主,無畏施爲在家與出家共同所應行持。

  《攝波羅蜜多論》雲:“布施根本菩提心,勿棄如此能施欲,世間具此能施欲,佛說此爲施中尊。”我們應當憶念修習菩提心,菩提心爲諸行所依,願證菩提,即是能舍一切之根本,所以對此心應勵力修學。我們已于諸佛菩薩前發菩提心,誓願修持六度萬行救濟衆生,所以應當盡力修持叁種布施。若連微小物也不布施,經中說這種人墮餓鬼趣,並且失壞菩薩律儀。《入行論》雲:“因悭未施與,經說墮餓鬼。”我們自己這個不淨之身刹那生滅,種種將養惜護也無有意義,一切財物無有堅實,會被國王、盜賊、水、火及不肖子孫所敗壞,不如將其布施而成爲堅固財。馬鳴菩薩說:“所有資財物,眼見己財寶,分散屬諸家,如能速疾施,無能侵奪者。若人悭不施,終爲他所奪,現在惡名聞,來生多貧乏,是爲最愚癡。”其實若施心清淨無需很多財物也可獲得大果報。若以大悲菩提心攝持,以密咒佛號作加持,僅僅布施一粒米、一滴水也能饒益無量有情。如蒙山施食、焰口、火施等可使很多有情衆生獲益,不僅使他們得到財食的滿足,遮止魔祟厲鬼的損害,並且他們因聽聞佛號經咒而在相續中種下解脫的種子,故能同時滿足財、法、無畏叁種布施。縱然不能圓滿行持上述儀軌,也應在吃飯時念幾句觀音心咒布施七粒米,舉手之勞而功德無量。我們只要留心,生活中布施的機會很多,如倒茶湯時念佛號咒語亦成布施,或于旁生耳邊念經咒佛號等,隨力救度怯弱危難有情,令其身心遠離怖畏災厄等。如《入行論》雲:“身及諸受用,叁世一切善,爲利諸有情,故當無惜施。”

  子四、攝義

  如果諸菩薩真正受持菩薩律儀,而後修學大乘菩薩布施之道,當先了知現在修學的開遮學處,並精勤學修,特別要對治對身體、財物及善根的悭吝,勵力增廣能舍之心。若沒有這樣薰修,就

  會心生憂惱;若能夠這樣薰修,則于來世用少功力就能圓滿布施波羅蜜多。若舍棄布施學處,則于現世也被嚴重過患所染汙,于未來世中心不趣入或極難趣入諸菩薩行。總而言之,修布施度應如土美仁波切的《佛子行叁十七頌》所說:“欲菩提者應舍身,何況一切身外物,是故不望報異熟,布施便是佛子行。”

  己二、持戒波羅蜜

  分四:一、體相;二、釋詞;叁、分類;四、攝義。

  頌曰:以能斷心受持叁律儀。

  子一、體相

  指具有四種不共法相之能斷的善心及其種子,或者令意厭舍對他人的損害及損害的根本,以及這種能斷心和菩提心攝持的戒律體性。由修此能斷心,令增長圓滿,即是持戒波羅蜜多。禁惡行戒並非是要安立諸多有情全部遠離損惱。現量可見仍有很多有情尚未脫離種種惱害,若因此而推理過去諸佛的戒波羅蜜未得圓滿,顯然是錯誤的。因爲衆生無量,不可能使它們都到遠離損害的地方。所以無論外在的有情是否都已遠離諸損害,只要相續中有離損惱他有情之能斷心,修持此能斷心即是受持戒律。如《入行論》雲:“魚等有何處,驅彼令不殺,由得能斷心,說爲屍羅教。”《入中論自釋》雲:“此以七能斷爲相,無貪無嗔正見叁法是七能斷之發起,故約能斷及發起而言戒,即十善業道也。”攝善法戒指內心發起普遍行持六度萬行的一切善法之心,並非必須對叁世一切有情一一圓滿行持。饒益有情戒指自心相續發起以四攝法利益有情,亦非在外相上普遍度化一切有情。如《華嚴經》雲:“謂于自心建立一切菩薩行故,自心建立度脫一切衆生故。”岡波巴大師在《解脫莊嚴寶大乘菩提道次第論》中說:“戒律之體性具有四種功德之相。何者爲四?(一)從他得戒,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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