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遮止的行爲。
壬一、(在上師視力所及之處所應遮止的行爲):
止憩床座或前行,或作束縛其頂髻,
置足于墊手置腰,上師面前皆不應。
上師安住或起立,不應偃臥或端坐,
恒常于彼諸事業,善巧興作令圓滿。
除遣口唾液沫等,伸展其足于坐墊,
往來經行或诤論,上師面前皆不應,
摩擦支體或舞躍,歌詠伎樂皆不應。
上師前通常不應坐(上師開許或有特殊緣故則不在此例),也不能戴帽、纏頭、帶兵器,上師未上座前不應先坐,上師席地而坐時自己不應坐于墊子上,不叉腰,師坐己不可臥,師起座時自己也不可坐臥,通常應走在上師的左後方,但注意不可踏上師的影子,對上師吩咐的一切事,應善巧承辦,盡力使其圓滿。也不能在師前涕唾、指手劃腳、伸腿展足,往來經行等,除大會供等有必要之時外,上師未開許處不得隨便歌舞伎樂。
壬二、(在上師聽力所及之處應遮止的行爲):
加行衆多雜言論,能聞近處不應作。
在上師能聽聞處不高談闊論、相互戲笑,不說無意義之绮語。
辛二、(依止一切如理行爲):
鞠躬從座而起立,當大恭敬而端坐,
黑夜渡水道可怖,得教令已能前行。
在師前或端坐或起座,都應心存恭敬,動作如儀。在夜行、渡水、或行險道時,爲防有意外,應請求走在師前,待開許後,再在上師前面引路。
辛叁、(遮止一切其他不如理行爲):
軌範所能現見前,具慧不應旋扭身,
不應以背倚柱等,不應牽曳其指節。
上師面前不作上師不喜歡的種種動作及行爲,如扭身、背倚牆柱等,也不作拉曳手指關節,使出聲響等有失威儀之事。
庚六、(身語恭敬上師)分二:辛一、身恭敬;辛二、語恭敬。
辛一、(身恭敬):
或濯其足或浴身,拂拭及與撫摩等,
皆應先行爲作禮,禮已後當隨所喜。
爲上師洗足、浴身,或拂拭灰塵、按摩等,應先作禮,再以至誠之心作之,作畢再次頂禮上師。
辛二、(語恭敬):
若當稱說上師名,名後隨行面前文。
爲令所余起恭敬,故先稱說勝敬詞。
若須稱上師之名時,應在名後加“座前”、“吉祥賢足前”等敬詞,又爲了讓其他人也生起恭敬心,故也應在師名前加殊勝贊詞,如大恩、金剛、至尊等,如上師名“寶金剛”,則應稱“至尊正士寶金剛座前”等等。
庚七、(離我慢)分叁:辛一、聽受吩咐時離我慢;辛二、聽法時離我慢;辛叁、一切時處離我慢。
辛一、(聽受吩咐時遠離我慢):
若于上師請教令,即應說雲如命行,
雙手合掌勿散亂,當善聽受上師教。
發笑及與唾痰等,當善以手遮其口,
作所命事究竟已,當以柔順語啓白。
向師請示時,應雙手合掌,心神專注,師不論有什麼吩咐,都應依教奉行。辦理完畢後,也應以柔順語禀白。退出時,應面向上師徐徐退出。自己在吐痰、咳嗽、發笑、呵欠等時,應當掩口。
辛二、(聽法時離我慢):
師前調順面端坐,善護所著衣等相,
以膝著地而合掌,爲求聞等叁啓白。
弟子不論向上師求法,求灌頂,還是求抉擇中觀等顯宗法要,都應合掌,于師前叁次請求,並且語言調順、溫和,衣著端正,遠離傲慢,一切行爲如法如儀。
辛叁、(一切時處離我慢):
于作敬事一切行,其心應離于我慢,
慚羞怖畏善防護,住于初適嫁女相,
一切輕佻等所作,開演師前應遠離,
所余類此諸所行,自內觀察應遣除。
上師前不論作何事皆應離慢,否則不會得加持與成就。《大般若經》中雲:對上師等殊勝對境生起我慢則有重罪。《大毗婆沙論》中雲:恭敬是以慚爲本性。總之依止上師的過程中,叁業不可雜有慢心,一切輕佻等不如法行爲應予遠離。依止上師之法在《如意寶藏論》、《心性休息》、朗日塘巴的“依師法”中都有廣講。
庚八、(不超越上師)分四:辛一、欲行利他時應求開許;辛二、所獲利養皆應供養上師;辛叁、上師前不應接受他人的恭敬;辛四、身威儀之恭敬。
辛一、(欲行利他時應求開許):
善住中圍及護摩,攝收弟子及講說,
其處若與師同住,未得許可不應作。
准備爲人灌頂,或收弟子或傳法,或燒火供等時,若與師共住一處,則應先請求上師,上師開許則可,不開許則不可。若當時未與師同住則另當別論。
辛二、(所獲利養皆應供養上師):
若開眼等隨所得,一切皆當獻上師,
師與所獻取受已,有所余者隨所喜。
開光(藏文意爲開眼、善住)、灌頂、傳法等所得的供養,都應供養上師,待上師納受所需後,剩余的方可隨意使用。
辛叁、(上師前不應接受他人恭敬):
上師弟子非弟子,弟子亦非上師前,
隨行所有諸敬事,及作禮等當屏退。
上師的弟子,不可收作爲自己的弟子,即使是自己的弟子,也不可在師前爲其說法等。在上師前不可接受弟子給自己披衣、禮拜、供養等等。
辛四、(身威儀之恭敬):
隨于軌範有所獻,或軌範師有所賜,
具慧于彼應鞠躬,以其二手而持取。
在供養上師,以及上師有所賜予時,自己都應躬身,以謙卑柔順之態雙手承接。
丁二、(附義):
能以正念無忘失,于自遍行皆精進,
同法違越自所行,以歡喜心相勸阻。
這是附義:此處從前半頌總結承侍上師的方法,在後半頌中附帶地說明了對待道友的方法。不僅對自己在上師面前所得之誓言,時刻以正知、正念、大信心等攝持而護持不忘,而且自己的一切行爲,皆以大精進盡力遵照金剛持所製的規範而行。假若金剛道友的行爲有所違越時,也應該和言悅色以歡喜而不是煩惱之心加以勸阻,若對方不接受,則不應強勸。
丙二、(特開許處):
有病恭敬師事業,亦未得師賜許可,
于諸遮製雖現行,具善心故不成罪。
如果是病人,對于一些非性罪的輕罪,如上師面前坐臥等,如果心存恭敬,事先未請求上師的開許,也不會構成墮罪。如翁珠仁波切在一九九七年在學院圓寂的前一天,上師法王仁波切前去探病,因病重體虛,翁珠仁波切便只是雙手合掌,而未起身。但是若想借助疾病而輕毀上師,則仍有罪。《金剛莊嚴續》中廣說了不構成違犯的條件,其中包括病人、殘疾,或是證了無生法忍的弟子,或有相應的證悟,或有上師的開許等。
丙叁、(依止法之要義):
此中多說何所用,令師歡悅所應作,
令師不悅皆遠離,于彼于此當精進。
悉地隨順軌範師,大金剛持所親說。
既曉了已以諸事,一切爲令上師悅。
總之在依止上師時,凡令上師歡喜之事則盡力去承辦,而凡爲上師不喜之事都應遠離。因金剛持如來親口教示:一切悉地,都是從隨順上師,令上師歡悅後才得到。明白了此因果關系之後,則應以叁門盡一切努力令上師歡喜。
乙二、(爲弟子宣說依止法的適宜時機):
意樂清淨諸弟子,已正皈依于叁寶,
隨順上師而轉者,便應施與令記誦。
著寫、講解上述頌詞的目的是爲讓學法弟子背誦熟記,了知其中含義,然後以此爲標准,來指導自己依止上師時的身口意叁門。那麼上述依止方法應在什麼時候給弟子講解呢?條件有二:1、弟子已皈依叁寶,具有皈依戒;2、弟子意樂清淨,已發了願菩提心與行菩提心(此二條件中,已暗示對顯、密二種大乘有一定的基礎)。對此種弟子可授與《上師五十頌》法,使弟子先修依止上師法,成爲修學密乘的法器,再使其對密乘産生殊勝的信心後,傳與密法法要。這就是《上師五十頌》的密意所在。在曆史上,釋迦童子卓彌大師(約于朗達瑪遇刺百年後出生,入印度、尼泊爾修學了一十叁年,爲新密有名的大譯師,特別是在翻譯父、母續方面較有貢獻)在傳加行前必先傳皈依、發心,在傳正行前先講此《上師五十頌》;馬爾巴大譯師在傳密宗之前,也先講說此《上師五十頌》,這是那洛巴所立的規矩。
若有人問:對未受灌頂的人講說此《上師五十頌》是否有泄密過失?答:無,因爲頌詞的內容中涉及密法的地方很少,即使略有涉及也不明顯,又聽此法的弟子已有顯宗基礎,對密宗也已有一定的信心,因此不可能導致泄密的過失。類似的教證,見于《金剛空行次第》、《壇城儀軌金剛鬘續》以及《十真如續》等等。
總之,無論修學哪一乘的佛法,在開始時認真學習依止上師之法,最爲重要。特別是金剛乘,衆多續部中已再叁強調過,一切悉地皆由依止隨順上師而得,故依止上師之法乃是修道的根本。了知了《上師五十頌》的內容後,當以正知、正念及大精進力而守護此金剛持所製的學處,這樣,對已犯過失可使漸趨微弱,即便再犯也能生起悔愧,馬上忏悔令其清淨。這樣在此生、後世,便能漸漸善巧地依止善知識。但如果不了知上述學處,或雖有了知而不加守護,則必多有違越,以此習氣,在以後多世累劫中,也無法修學這些學處。真有智慧的弟子,應知這一頌詞是最殊勝的上師瑜珈教言。
乙叁、(雲何令作相應之法器):
此乃施與咒乘等,令得成爲正法器,
一十有四根本墮,正所應誦及受持。
若弟子已修學了共同乘的皈依,發心等,又學了依止上師的學處,故爲了使其相續成爲相應之法器,上師已可賜于弟子灌頂(此處咒乘即灌頂)。而弟子既已成了相應的密法之器後,最重要的是守護所得的誓言,因爲若失壞密法誓言,聽聞、修習再多也不會得到證悟,已失得悉地之根本故。因此在得到灌頂之後應馬上學習密乘戒,須先了知什麼是要避免處,以及什麼是應依止處。密乘學處雖多,但主要有十四條根本戒,若犯此根本戒,其罪難以忏除,而其他支分戒在違犯後仍可還淨,故對此應能背誦,並通曉其內容,平時盡力而作防護。欲修學無上密宗的人,在學法次序上應先學《上師五十頌》,再求灌頂,次學十四條根本戒之後才可聞思修續部諸教義及竅訣。
甲叁、(末義):
如是弟子隨師轉,生無余利無過患,
集此我積無邊善,願諸有情速成佛。
總之,弟子依止上師的方法歸結爲舍棄自在,遵照上師的意志行事,這樣弟子可生起無邊無際的利益,同時斷除多說、顛倒說等的過患。作者拔毗天願以編撰此《上師五十頌》所得到的無邊善根,能令一切有情速得佛果。
後 記
《事師法五十頌》詳細講述了密乘弟子依止金剛上師的規範。藏譯本題爲印度論師拔毗天所作(宋朝時有日稱法師譯成漢文,題爲“馬鳴菩薩集”,收入《大正藏》第32冊)。宗喀巴大師著有《事師五十頌釋--圓滿弟子欲求論》,宗大師在論中條分縷析,廣征博引,且文字淺顯,使文義昭然若揭,在西藏倍受推崇。一九九八年春,索達吉堪布在五明佛學院漢經堂詳細講解了《事師五十頌釋--圓滿弟子欲求論》,選用了現存較好的民國湯芗銘居士的譯本,然仍嫌晦澀,且間有誤譯。爲使大家了解事師法的內容,如理依止上師,特將堪布詳細的講解用簡潔、通俗的方式整理而成,以利大衆。
一九九九年四月
《事師法五十頌》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