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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學理法(白雲禅師)▪P2

  ..續本文上一頁,非真能立。

  相符極成--能所相應,障滯悉皆無余,立亦多事。

  論文之理法

  此中現量、相違者,如說聲非所聞。

  釋法要:

  耳具聽能,耳聞聲處,是所聞;如果、說聲不發,耳亦不聞,是能所相違,不相應故;現量者,依事理彰顯,不相違背,能所相應,是理法如實故。

  論文之理法

  比量相違者,如說瓶等是常。

  釋法要:

  比量在各別人我的認識,了別、則關系知識經驗的差異;如瓶、是常,瓶有聲、是無常。但、此其中,說瓶是常,瓶有聲是無常,相違之說,總歸一個「我」的分別意識;于立宗、同樣必須分立,不可以一而概全,是事相與法相各述,當如實故。

  論文之理法

  自教相違者,如勝論師立聲爲常。

  釋法要:

  勝論師,系古印度六大哲學派之一,稱作勝論宗;以唯物多元而論宇宙萬有,即所謂「實爲本體,德爲屬性,業爲作用,同爲共通性,異和合爲物物間之固有性;異爲別異,有能,無能,俱分,以及別立無說。」十義。

  注:原嘔露迦仙之六義,至慧月引申完成十義。

  論文之理法

  世間相違者,如說懷兔,非月有故;又如說言,人頂骨淨;衆生分故,猶如螺貝。

  釋法要:

  望月懷兔,于世俗事實相違背,亦如說人之頂骨清淨,爲衆生智愚貴賤、並無分別故;猶如螺貝,古代視作錢幣,後爲裝飾物,今同砂礫;在在少不了時空中的遷流變化,或常或無常,依所生變化時的當下而論言,無有定說。

  論文之理法

  自語相違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釋法要:

  石女、又作陰女,不能人道之鎖陰女;既爲人母,是石女,自語相違,故言之不通。

  論文之理法

  能別不極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

  所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說我是思。

  釋法要:

  數論師,論佛教法數之根本,立二十五谛論生死涅槃;立神我之精神,左右自性作用,如不許聲滅壞,故能別不極成。

  佛法言剎那滅壞,如立聲無常,故于聲法相的了別,作不極成之肯定,關系時空與因緣的應和與否,故說非我非思。

  論文之理法

  俱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爲和合因緣。

  相符極成者,如說聲是所聞。

  釋法要:

  勝論師強調我說我攝、才是實義;有違佛法中說因緣和合之理,故俱不極成;如勝論師說,我與和合說作因緣,和合說九德與我和合發起智相。

  聲是所聞,原本相符極成,無過失。

  論文之理法

  如是多言,是遣諸法,自相門故,不容成故,立無果故,名似立宗過。

  釋法要:

  諸法,具自相與共相二門。自相者,局限于自體之相。共相者,通達于他體之相;如五蘊說我,分別各司其事,是自相。又我本無我,涉及生、住、異、滅之相,是共相。

  此言自相,旨在遣法相違;如立聲是常,望月懷兔,人頂骨淨,母是石女等。

  不容成者,爲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等叁說,乃他家所不許故。

   立無果者,似立宗有違現量,少正知見;正智不生,立無果說,是遣諸法谛。

   似立宗,如是多言,由種種配列而立量,故次第生:現量、比量、自教之相違。世間、自語、能別、所別等不極成,以及俱不極成,相符極成九種過誤。

   論文之理法

   已說似宗,當說似因;不成不定,及與相違,是名似因。

  釋法要:

   非真能立之因,即名似因。

   似因所立,爲四種不成,六種不定,四種相違故。

   論文之理法

   不成有四:一、兩俱不成。二、隨一不成。叁、猶豫不成。四、所依不成。

   如成立聲爲無常等,若言是眼所見性故;兩俱不成,所作性故。對聲顯論,隨一不成。于霧等性起疑惑時,爲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猶豫不成。虛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

  釋法要:

   兩俱不成:宗、聲爲無常(勝論立)。因、眼所見故(勝論立)。賓與主皆所不許,立量敵對故。

   隨一不成:聲是有法,無常爲宗,因謂所作性故。如是對聲議論,客觀有過,故隨一不成;爲因明議論,應可成故。

  猶豫不成:于霧起時,惑而爲煙;霧是水性,煙關系火,乃有法之相,疑惑則猶豫不確實。似因宗不立,理與事不成,故說猶豫。

  所依不成:虛空相立,物流變化;如日月風雲,非虛空本有。謂虛空實有,德所依故;于法,萬象遷化,虛空與諸相,除了各具體性,其能所關系,乃源自因緣生法。

  論文之理法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叁、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五、俱品一分轉。六、相違決定。

  此中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爲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爲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

  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余非有故,是猶豫因,此所聞性,其猶何等。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爲其同品,此無常性;于電等有,于空等無,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爲異品,于彼遍有,此因以電、瓶等爲同法故,亦是不定,爲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爲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爲同品,其無常性,于此遍有;以電空等爲異品,于彼一分,電等是有,空等是無,是故如前,亦爲不定。

  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此中常宗,以虛空極微等爲同品,無質礙性;于虛空等有,于極微等無,以瓶樂等爲異品,于樂等有,于瓶等無。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爲同法故,亦名不定。

  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此二皆是猶豫因故,俱名不定。

  釋法要:

  言不定,于相有相無,于性俱不俱,實難決定,是猶豫法,故說不定。如宗立聲是常,于因卻無常,所作性與所聞性非共性,相與性非共相;謂常是聲顯時,說無常是聲不定故。

  共者:現量于當下,常無常,宗與因共相故;是法相立,于性不定。

  不共者:比量于宗是常,于因無常,已不共故;相具質礙,性無質礙,如瓶與聲,相與性不共,常無常,亦不定。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瓶與聲,于法相是同品,于性是異品;瓶發聲,是同品一分轉異品,當勤勇(所作)無間時,才能遍轉;故彼此同品一分,異品一分,相互仍不定。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瓶與聲,于性是異品,于法相是同品;瓶有聲,是異品一分轉同品,當勤勇無間時,才能遍轉;故彼此異品一分,同品一分,相互仍不定。

  俱品一分轉者:瓶與聲,同品一分,瓶發聲,異品一分;一分能轉,一分不轉,立宗是猶豫,非真能立;于因,所作故,立因過失,俱品一分轉、仍是不定。

  相違決定者:若以無常立宗,于因、以所作性故;蓋說聲所聞性,不能破計常、而立無常。若以常立宗,于因、以所聞性故;蓋說聲所作性,不能破無常、而立常。如是二者決定相違,仍是猶豫不定。

  論文之理法

  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于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爲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爲積聚他所受用故。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釋法要:

  法自相相違因者:宗立聲爲常,常是有法,是法自性相;倘若所作性爲因,必須勤勇無間發起爲因;是則宗立聲、既然常性,于法自性相、彼此相違背,立因即不能立,故說法自相相違因。

  法差別相違因者:我身有色身與法身的分別,于色身,是物質組合而成;于法身,是精神作用而立。因此,所立宗,言我身,分別色身是本體,四大爲因;法身是作用,五蘊爲因;四大屬物質,五蘊屬精神,凡物質必有其體性。而精神又須依托于物質之本體上。基于體用,各具法義,有差有別;故說法差別,宗因于法相違,不能真立。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有法自相,如此眼觀彼眼,是同義,此眼觀色是異義;眼爲同根,是能見根,眼觀異色,是所見物。宗立眼能見,于因、所見立量,有法即相違背;亦如勝論師,立六句義、一實句說;于因,有法同異,分別立宗,應非大有性宗,但一實故,有德養,有業作,非俱遮故。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依一實故,德業故而立因,相違于宗立之有法差別;如眼能見,乃所見色之相,于意不作用,眼失能所,是有法差別;謂一實、德、業,宗與因相違,離大有性外之決定,立宗許,則立因非,相互不容,故說有法差別相違因。

  論文之理法

  己說似因,當說似喻。

  似同法喻,有其五種: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叁、俱不成。四、無合。五、倒合。

  似異法喻,亦有五種: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叁、俱不遣。四、不離。五、倒離。

  釋法要:

  似同者,猶言好像。如孿生兄弟姐妹,如瓶器等;于似相同,于法不同;于法似同,于相不同,因作意性故。

  似異者,猶言仍有差異。孿生兄弟姐妹,乍看、于相似同,于法仍有差異;于法似異,于相不同,爲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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