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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四八年八月七日重慶陪都晚報載貴州通訊一則雲:本月初叁日貴州修文縣發生一件果報之事,頗堪尋味。緣修文縣岩腳鄉李姓農民,家有妻子,以及年方周歲之男孩一人,夫妻視此子若拱璧,每日出外工作,均抱此孩同往,以防發生意外。李某過生日,赴城買母雞一只,返家後,命妻煨雞,其妻遂將雞洗淨,置于鍋內。煮不久,李某因田內工作未完,即偕妻往田內工作,估計返家時,雞必煮熟,即飽餐一頓。其子因午睡未醒,不便攜出同往,恐其著涼,隨將棉被一條蓋在小孩身上,二人放心而去。讵料剛走不久,同村之陳某,因家中走失母雞一只,四處找尋,均未獲得,乃至李某家中,忽發覺鍋內煮有母雞一只,即錯認爲己物。李陳素有嫌隙,陳乃將雞取出,心尚不甘,複施極殘忍之手段,將李某之子放置鍋內,取雞代之而去。不久李某夫妻返家,床上之孩子不見,方感驚疑,突然見鍋內有異,前往一看,當時魂飛天外,原來二人之獨生子被煮爛死于鍋內,皮肉均裂,慘不忍睹。二人見狀,痛不欲生,當夜李妻即憂病而亡,李某亦自殺而死。隔了一日,雷雨大作,陳某竟被雷擊死,在陳某屍旁,死有野貓一只,口內尚有雞毛數根。因此知謀殺李某之子,凶手即爲陳某,而食陳某之雞者爲野貓,故陳某及野貓均被雷擊。嗚呼!世間法律所不能治者,天律竟森嚴不爽,發雷以懲其冥冥罪惡,報應昭彰,萬人目擊,豈不可哀可懼也耶!
二、何侃如居士說:“本宗何某,住在安徽省桐城縣長江之濱,以捕魚爲業。一天傍晚,有一個背著小包的商人,請求借宿。何某垂涎商人包內的財物,允許商人借住在柴房內。到了半夜,何某磨了利刀,強命妻子持盆赴柴房,共同謀害商人,妻子不從,何某即以利刀威協。其妻不得已助夫行凶,殺害完畢,把商人屍體割爲八塊,放在鍋中煮爛,喂豬以滅凶迹。事畢把商人包袱解開,只有得到四百文錢,何某夫妻頗爲懊悔,覺得謀死一命,只得四百文,殊不值得。第二年春天,何某在田野間,忽然霹雳一聲,被雷擊死。當時的人還不知何某是做了極惡的事而遭天譴,都以爲是普通的觸電。事隔二十多年,何妻到我家中幫傭,無意中對我母親講起這件秘密。”
叁、聶雲臺老居士說:“謝祥岩,在上海一個外國人家中做廚司,一家五口,妻蔣氏,性情樸實,孝順婆婆,常織布貼補家用。可是謝祥岩卻在外面愛上了別的女人,要娶姘婦做正妻,想與蔣氏離婚,他的母親不允許。謝祥岩就暗與嬸母商議,設計謀殺蔣氏,在戊辰年五月十二日晚上,把毒藥放在桂圓湯裏給蔣氏吃。忽然天起黑雲,風雨交作,霹雳一聲,祥岩與嬸母都遭雷打死。祥岩的陰囊及腿肉都打裂,嬸母的頭面劈去一半。”惡報這樣的快,能不相信報應的不虛嗎?
從以上的許多事實,可以證明雷擊惡人,確有其事。據我的看法,雷擊雖由觸電所致,但空中自然的觸電現象,天神借之以擊惡人,這樣的解釋,觸電與報應,並不相背。猶如一個被判死刑而執行槍斃的犯人,雖因槍彈穿胸而死,但槍彈之所以穿胸,實由于法官之判決,不能說僅是槍彈穿胸,否認法律的製裁。槍彈穿胸猶觸電也,天神懲罰猶法官之判決也。若僅認觸電而否認天神懲罰,猶僅認槍彈穿胸而否認法律製裁,同樣的昧于事實真相。雖然世上亦有並非惡人而誤遭觸電致死者,亦猶如世人也有並未犯罪而誤遭流彈致死者,但並不能因此否認天神,並不能因此否認法律。說到天神,現代的佛教徒中,存在著二種邪見,一種是不明佛理的愚夫愚婦,他們不知佛陀的地位遠比天神高,而把佛陀與天神同樣看待,這種神佛不分的邪見者,猶如把法官看得與總統同樣大一樣。還有一種邪見,只承認有佛陀,不承認有天神,這樣的邪見,好比只承認有總統,不承認有法官,都是違反事實真相的。當代有少數佛學家,認爲惡人惡報,只是自作自受,並沒有神的懲罰。可是我的看法,自作自受,依佛教的業力說,固然是真理,但自作自受,與神的懲罰之說,並無違背。例如一個犯罪的人被判進監獄,固然是自作自受,但也不能否認法官的判決,不能否認法律的製裁。若以自作自受而否認被罰之說,未免曲解自作自受的意義了。少數怕被人笑爲迷信的佛教徒,竟向唯物的無神論投降,妄欲打倒天神,這樣不僅引起社會上普遍的反感,造成佛教沒落,且爲佛教中有識之士痛心,如陳無我居士在覺有情月刊第九卷第十一期很感慨的說:“奈何佛教徒中竟有提倡打倒天者!”際此唯物邪說倡狂之時,惟印光大師,是暗室之明燈,蓋印光大師的文鈔中,屢次諄諄教人對于天、地、鬼、神、佛、菩薩,知所敬畏。可見一個真正的佛教徒,決無不敬天之理,猶如總統的擁護者,決無不尊重法律之理。天是自然的無形的法律,怎可不敬!佛是號稱天中的第一義天,尤當皈依。閱讀天雷懲惡之因果事實,能不知所敬畏乎!
13.法官冤判人死刑墮落爲馬
江南有一武官,左腿上長有馬毛,他記得前二世的事。因爲前世曾經做過法官,冤枉判處犯人死刑,所以後世墮落爲馬。在墮落爲馬的時候,有一天,被人騎在險峻的山路上,受著皮鞭的抽打,非常痛苦,想跳下山崖,與主人同歸于盡,可是又想起前世因冤殺了人,今世才墮落爲馬,倘再做錯事,恐永無出苦的一天,念頭一轉,才安心忍受。由于做馬時的一念悔過,今生又投人做官,可是前生投馬的痛苦,還記得清清楚楚。他深知木鞍壓得馬背很痛,特地做了幾百付軟鞍,送給馬棧使用。(取材自信徵錄)
這只馬想起因前生做錯了事,也就安心忍受痛苦了。
【湘清按】善因法師著學佛行儀一書中說:“或謂學佛者,爲官若遇有應處死刑之罪犯,又奚如哉?答曰:遇應處死刑者,若稍有可援之處,改處無期徒刑可也。萬無可援之處,雖處死刑,亦不傷慈,蓋除一惡,可全百善,並可以警一切。昔佛于過去世中,遇一惡人,捆綁百善將殺,佛見不忍,乃自願舍身還報,即將惡人殺之,救全百善,斯實一大慈也,何可以婦人女子之慈擬佛法哉!”可見法官如于萬不得已情形下,依法判決犯罪者死刑,顯然並不違反佛戒。但是必須特別謹慎小心,調查明確,切不可冤枉,否則墮落惡道,勢所難免,可不慎哉!至于造了冤人于死的惡業,因而死後墮落畜生道的事實,在一九五六年一月廿八日的臺中民聲日報,曾登載這樣的新聞:“屏東縣恒春鎮發現一只母牛,最近産一小牛,背上浮現林新教叁字。該牛飼主爲尤萬金,有一個弟弟名叫尤萬達,家境貧困,在本省未光複前,系受雇于該鎮醫師林新教家爲長工,不幸林宅失竊稻谷二千多斤,事實上失竊的稻谷爲他人所偷,但案發後,林新教竟冤枉系尤萬達所偷,由當時刑警人員將尤萬達嚴刑拷打,可憐尤萬達受刑不起,屈打成招,抱恨難伸,自殺以表清白。不久林新教亦去世,光陰似箭,事隔十年,豈料至本年間,飼主尤萬金的一只母牛,所産小牛背上,竟發現林新教叁字。事爲林新教之子林榮觀獲悉,即時央鄰居向飼主商量,願以一萬五千元買回小牛收養,但爲飼主所拒絕,消息傳出後,轟動遐迩,使人聞之驚歎不已!”這一則生前冤死一條命,死後大名浮牛背的新聞,發生于臺灣省屏東縣,很多人都看到,可與本件故事互相印證,足爲佛教輪回之說的鐵證。
14.知縣捕良民逼供突然暴斃
清代王伯陽,擔任司馬的官職,代理上海知縣。當時海上強盜很多,官府招募壯丁,擔任緝捕盜匪。有周某父子,勇敢善鬥,也擔任捕盜的工作。有一天,緝獲嫌疑犯十二名,人舟並獲,解到縣府,代理知縣的王伯陽大喜,親自偵訊。那知十二名嫌疑犯都堅不承認是強盜,供稱專做販賣私鹽的生意,船中有銀數千元,都是販鹽所得,並非盜來的贓物。王伯陽看他們都不供認,大爲震怒,就施以嚴刑拷打,一時竹棍齊下,把十二名嫌疑犯打得皮破肉爛,每個人才被迫供認自己是強盜。在捕獲嫌疑犯的第二天,周某因爲遺留物品在巡船中,前往船中取物,適遇狂風,竟在船上失足落水而死。王伯陽還不覺悟周某是亂捕良民的惡報,仍把十二名嫌疑犯以巨盜定罪,予以砍戮。上級認爲王伯陽捕盜有功,明令升官,那知王伯陽在接到升官令的第叁天,竟突然暴斃,在臨死之前,還看到很多冤魂向他索命。(取材自坐花志果)
嫌疑犯在拷打之下,只好招供是強盜了。
【湘清按】屈打成招,最易造成冤枉,故現行法律嚴禁用刑逼供。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明文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及其他不正之方法。”倘若屈打成招的供詞,法官不能采爲犯罪的證據。法令月刊第七卷第十期載有阮大仁所作“浙江冤獄之一的杭州一師中毒案”一文,頗足以證明因果報應,茲節錄該文大意如下:“一九二叁年叁月十日,杭州浙江省立第一師範學校,發生師生中毒的慘案,經公醫鑒定結果,系飯中含有砒霜中毒所致,該校學生俞爾衡,曾負責學生自治會夥食,經刑警隊認有嫌疑而予拘捕,俞爾衡在刑警逼供之下,屈打成招,自承是在飯中放砒霜的凶手。刑警將俞移送檢察官起訴,法院受刑警隊供詞影響,將俞爾衡判處死刑。俞不服上訴,向法官說明被刑警屈打成招而受冤枉的經過,但浙江高等法院仍予判處死刑。俞爾衡在法庭上厲聲地對承辦法官說:“這件事並不是我做的,你判我死刑,我做鬼也不放過你的。”果然,承辦的浙江高等法院熊庭長、在俞爾衡執行絞刑後的半年,忽得急病而死。”這是浙江司法界發生過的事實,近經法學家阮大仁爲文公開發表。而浙江高等法院熊庭長的突患急病而死,與本篇代理知縣王伯陽司馬的突然暴斃,前後如出一轍,因果昭彰,不能不信。我以爲要避免冤獄,法官固應審慎,警察尤當負責。深望,從事警政的同志們:今後努力精研科學的偵查技術,使真正犯罪者無法遁形,良民不致受冤。佛教徒應站在各人工作崗位上興利除弊,才是切實的建設人間淨土,真…
《因果報應錄(唐湘清居士)》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